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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全球最大汽車市場的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現狀如何、面臨哪些新的挑戰(zhàn)、以及中國法院對標準必要專利合理許可費率裁定時所采取的原則和方法等廣受業(yè)界關注,本文將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廣平 北京林達劉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引言
以電動化、智能化、網聯化、共享化為趨勢的汽車“新四化”正在引領全球汽車產業(yè)變革,成為世界范圍內汽車制造強國爭奪產業(yè)技術制高點的重要陣地,也是中國汽車產業(yè)創(chuàng)新的主要布局和發(fā)展方向。
當前全球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模式面臨新的變革,傳統(tǒng)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問題在延伸至智能網聯車領域后在歐美等汽車強國或地區(qū)引發(fā)專利訴訟大戰(zhàn)。目前通信領域專利權人和汽車廠商之間正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guī)則展開博弈,其中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層級、許可費率的確定、專利池/許可平臺等問題成為博弈焦點。這不僅對標準必要專利持有者、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影響甚巨,而且關系到各國汽車產業(yè)的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和競爭秩序。
在此背景下,作為全球最大汽車市場的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現狀如何、面臨哪些新的挑戰(zhàn)、以及中國法院對標準必要專利合理許可費率裁定時所采取的原則和方法等廣受業(yè)界關注,本文將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探討。
一、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模式現狀及最新許可政策動向
1、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當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模式
國際上,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主要存在兩種模式:(1)三大專利池Avanci、Via Licensing和UTLP(大學技術許可計劃)運作標準必要專利許可;(2)企業(yè)間通過單獨談判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在中國,企業(yè)間通過單獨談判達成許可協議是汽車業(yè)界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主要方式。例如,2020年5月,華為聯合一汽集團、長安汽車、東風集團、上汽集團等18家車企正式發(fā)布“5G汽車生態(tài)圈”,提供5G車載模組MH5000,5G車載終端T-Box平臺等產品和技術[1]。2021年7月7日華為與大眾汽車集團的一個供應商達成專利許可協議[2]。
目前還鮮有中國車企通過專利池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公開報道。
2、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最新政策動向
2022年9月13日,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和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聯合發(fā)布了中國首份用于指導智能網聯車領域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的《汽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指引》[3](以下簡稱《指引》)。《指引》歸納總結了近年來全球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中的難點問題,提出了利益平衡,公平、合理、無歧視,產業(yè)鏈任一環(huán)節(jié)均有資格獲得許可以及協商處理行業(yè)差異等四項核心原則,闡明了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計算基數、許可費考慮因素、累積許可費率限制原則、合理選擇許可費計算方法等合理許可費的計算原則。
許可層級一直是目前全球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最大爭議?!吨敢诽岢隽恕爱a業(yè)鏈任一環(huán)節(jié)均有資格獲得許可原則”,這將對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的走向產生影響。
另外,《指引》就許可費率的計算基數,特別強調,一是無論是汽車產品中的零部件還是整車作為許可費計算基數,都應考慮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對于該汽車產品的實際價值度貢獻;二是對于同一汽車產品計算得到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應該大致相同,不應由于許可層級的不同而導致許可費產生顯著差異。
關于究竟以整車還是最小可銷售單元為計費基礎在汽車業(yè)內尚無定論,歐美關于汽車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案例的判決也體現出不同法院對于該問題的不同傾向和態(tài)度。此次《指引》認可了最小可銷售單元計算許可費的計算方式,也明確了不同層級處的許可費應大致相同,反映了中國汽車業(yè)界對于該熱點問題明確、清晰的立場。
再次,《指引》對于許可費率計算方法給出了建議,倡導在計算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時,可采用“自上而下”法、可比許可協議法等方法。但不同于通信領域,目前的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模式還在起步階段,能夠參照的許可協議比較少,而自上而下法的適用也由于計費基礎的空白而存在一定難度。
總體而言,《指引》還是一個比較粗放的規(guī)定,未來,中國汽車產業(yè)界如何在該《指引》的指導下探索出既符合FRAND規(guī)則又適合中國國情的中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途徑,需要拭目以待。
二、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面臨的若干挑戰(zhàn)
1、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guī)則亟待加強頂層設計
近年來,日本、美國、歐盟等主要汽車強國或地區(qū)的相關政府部門,先后密集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的指導性文件或者對已經發(fā)布的政策文件進行了更新[4]。
例如日本通過多個政府部門出臺一系列規(guī)則指引進行引導,日本專利局繼2017年出臺《標準必要性判定意見指引》之后,又于2018年6月5日出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指南》,規(guī)范許可談判流程和許可費計算方法。日本產業(yè)主管部門經濟貿易產業(yè)省也高度重視標準必要專利問題,于2020年4月21日頒布《多組件產品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價值計算指南》,明確多組件產品中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對象、許可費的計算方法和許可費的計算基準。
上述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全球范圍內標準必要專利規(guī)則和相關司法判決的走向,間接增加了上述國家和地區(qū)在該領域中的國際影響力和規(guī)則話語權。
相對歐美日等主要汽車國家,中國不僅整車廠商數量多,還有數量更為龐大的汽車零部件供應商。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及疑難的法律問題,單靠該《指引》顯然還不足以應對當前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復雜性。
2、汽車行業(yè)與通信領域融合給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帶來沖突
目前,中國汽車產業(yè)主體對于智能網聯車領域何為合理的知識產權收費對象、合理的知識產權許可費率等問題并未達成共識。通信領域專利權人和汽車廠商之間的分歧主要表現在:
(1)專利許可層級上的爭議
在通信領域,擁有大量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往往直接向終端制造商或代工廠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
而在汽車行業(yè),通常由零部件供應商去處理零部件可能涉及的專利許可事宜,而將相關專利許可費作價到零部件成本價格之中,并在銷售該零部件時向整車商提供知識產權擔保條款。
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意圖將在其通信領域成功的許可經驗復制于智能網聯車領域獲得更高的許可費用,這對中國汽車廠商多年的實踐中形成的以供應商來供貨并解決供貨產品知識產權風險的商業(yè)慣例提出挑戰(zhàn)。
盡管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尚未發(fā)生與許可層級選擇相關的專利訴訟,但中國作為全球市場的關鍵一環(huán),未來中國汽車市場究竟是接受組件級許可還是整車許可,抑或兩者均可,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2)標準必要專利合理許可費的確定方式
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計算方法主要包括:(1)自上而下的方法[5],其事先需要確定整個行業(yè)針對某一特定標準(如3G、4G)對應的全部標準必要專利所支付的總許可費率(稱為行業(yè)累計費率),再按照專利權人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占全部標準必要專利的比例來確定許可費率。但這個方法適用到中國汽車領域最大的挑戰(zhàn)是行業(yè)累積費率目前是一片空白。(2)可比協議法[6],其是將能夠可比的協議所約定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作為參照,來確定具體案件中FRAND許可費率。但國外的車企和中國的車企,無論是銷量還是售價,以及利潤率,尤其是銷售的范圍有非常大的差異,參考價值高的可比協議的尋找比較困難。因此,對于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而言,如何合理地計算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成為亟待解決的難題。
另外,通信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和被許可人相對集中且清晰,彼此遵循FRAND原則,交叉許可普遍;而汽車領域產業(yè)鏈長,權利人和被許可人分散,傳統(tǒng)汽車制造廠商缺少信息技術標準必要專利積累,無法通過交叉許可方式相互制約,利益沖突更加尖銳。
3、專利池許可模式挑戰(zhàn)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現有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guī)則
作為汽車行業(yè)的最大專利池Avanci與歐美汽車巨頭戴姆勒及其零部件供應商大陸集團等有關標準必要專利收費的對峙已持續(xù)多年。雙方爭議的核心焦點在于汽車行業(yè)是否要遵循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模式,即到底是“按整車模式收費,還是按照最小可售單元模塊的方式收費”、“許可費用確定的方式是以固定金額為準,還是以特定費率為準”。而隨著Avanci在德國、美國等通過發(fā)動專利訴訟戰(zhàn)成功逼迫歐美車企就范、通過談判使得日本車企加入專利池之后,面對全球最大的中國汽車市場,Avanci勢必會繼續(xù)推進其專利收費計劃。
Avanci的整車許可模式同樣受到中國汽車廠商的質疑和反對,原因在于Avanci只向整車許可而拒絕向供應商許可的模式,一方面違反了權利人在標準制定階段做出的FRAND承諾;另一方面Avanci的整車許可模式可能會嚴重沖擊中國當前汽車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慣例,給汽車產業(yè)鏈帶來新的不可控風險。
但Avanci進入中國或許只是個時機問題,至于中國車企是否會加入,或者采用何種方式應對Avanci的整車許可模式仍需要觀察。例如,一直以來作為堅定的非整車許可模式的支持者,華為希望通過提供更低費率或費用的方案,實現對汽車廠商或市場的廣泛專利許可覆蓋。但華為知識產權部部長樊志勇(Alan Fan)在2022年2月接受IAM的專訪時也提到未來不排除加入Avanci。
無論如何,專利池許可模式將對中國未來智能網聯車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變革帶來重要影響。
4、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訴訟可能對中國車企今后的發(fā)展產生戰(zhàn)略性的知識產權風險
(1)中國或將成為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新的熱點地區(qū)
在標準具有全球性、專利實施者的市場通常橫跨多個國家、專利又具有地域性的大背景下,標準必要專利糾紛通常呈現多個國家平行訴訟的局面。中國可能成為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的新戰(zhàn)場的原因包括:(1)從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地的角度,中國是全球范圍最重要的實施地。中國自2009年開始一直是全球第一大汽車市場,2021年中國新能源汽車銷量352.1萬輛,連續(xù)七年銷量位居全球第一位[7]。(2)從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角度,作為車聯網廣泛應用的5G+通信技術,當前全球聲明的5G標準必要專利共21萬件,涉及近4.7萬項專利族,其中中國專利權人擁有1.8萬余項專利族,占比接近40%,排名世界第一。在全球排名前15位的專利申請人中,中國企業(yè)占7家。中國已成為5G標準必要專利最重要的目標市場[8]。
目前,除了Avanci陣營的諾基亞外,還有諸如高通、愛立信、華為、中興等一大批國內外通信廠商期待在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分一杯羹。未來智能網聯車領域勢必有更多的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糾紛涌入中國。
(2)中國車企面臨標準必要專利訴訟風險日趨嚴峻
中國傳統(tǒng)汽車廠商通常并不參與通信標準的制定,缺乏對通信技術及其標準必要專利的理解,也缺乏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相關定價的經驗和應對能力,對遭遇訴訟糾紛后的應對和反訴能力更是嚴重匱乏,因此遭遇敗訴和被迫接受不合理收費的概率大大增加。
另外,各國對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裁決標準不一、受政策影響大,并且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充斥著反訴、行政介入、禁令與反禁令等,企業(yè)要付出的資金和時間成本極高,中國汽車廠商未來將面臨標準必要專利高額許可費所帶來的成本壓力、巨大的訴訟壓力以及域外訴訟所帶來的禁售壓力。
三、從通信領域訴訟案例看中國法院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用的裁判原則和方法
1、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在中國是否具有可訴性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9]第24條第3款規(guī)定,“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許可條件,應當由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確定。經過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人法院在確定上述實施許可條件時,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綜合考慮專利的創(chuàng)新程度及其在標準中的作用、標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標準的性質、標準實施的范圍和相關的許可條件等因素”。
可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具體費率通常由有關當事人自行談判協商。在當事人經過充分談判,仍不能就合理許可條件達成一致時,可以向法院起訴。即,法院受理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糾紛限于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實施者已經就許可條件進行了充分協商后仍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對此,原告在起訴時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例如,在OPPO公司與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一案[10]中,深圳中院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往來郵件等初步證據證實雙方從2018年7月起即開始協商相關許可條件等問題,但直至本裁定發(fā)出之日,雙方仍未達成任何實質性的許可協議,故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被告違反FRAND義務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并確定標準必要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具有可訴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于汽車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同樣是適用的。
2、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典型案例觀察
目前尚未查詢到中國法院裁判汽車行業(y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案件,但中國法院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許可費的裁判原則和方法可從近年來通信領域的典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訴訟案例中窺見一斑。
如前所述,目前通信領域中對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計算方法主要包括“自上而下”法、可比許可協議法等方法。
(1)可比協議法-華為訴美國交互數字公司(IDC)合理許可費確認案[11]
【裁判要旨】:裁決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率應至少考量以下因素:評估特定產品中應支付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比例;考慮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數量、質量、研發(fā)投入等情況;參考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前已達成協議并收取的可量化的使用費率標準;考量欲授權的標準必要專利的地域范圍等。
本案中,關于具體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計算,一審、二審法院認為,IDC公司與三星公司的許可協議是在IDC公司在美國起訴三星公司的情況下簽訂的,存在被許可人受脅迫的可能性,不能作為參考依據。而IDC公司與蘋果公司的許可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為全球范圍內的、不可轉讓的、非獨占的、固定許可費用的專利許可協議,許可期間從2007年6月29日起為期7年,許可的專利組合覆蓋當時的iPhone和某些將來的移動電話技術,許可使用費為每季度200 萬美元,總額為5600萬美元。同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2007年到2014年的銷售收入為3135億美元。因此,推算出該交易的許可費率為0.018%。以這一交易為基礎,一審法院就IDC公司給予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中國標準必要專利及標準必要專利申請許可的許可費率以相關產品實際銷售價格計算,不超過0.019%。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關于合理許可費的裁定。
就該案來說,法院主要從以下因素判決確定被告應支付給原告的許可使用費率:一是考慮無線通信領域的大致獲利水平,以確定特定無線通信產品中應支付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比例;二是考慮被告在無線通信領域所聲明的標準必要專利的數量、質量情況、研發(fā)投入等,以保障被告獲得與其在無線通信技術領域之貢獻相適應的回報;三是參考被告之前已達成協議并收取的可量化的使用費率標準,比如參考被告方已授權給蘋果等公司的許可使用費率;四是考量原告只要求被告在中國的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許可,而不是被告在全球范圍的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許可[12]。
該案是中國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的第一件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案件,不僅在中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而且影響了世界各國法院有關這個問題的探討。這也為國內外廣大汽車廠商觀察和研究中國法院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許可費的裁判原則和方法提供了絕佳的視角。
(2)自上而下法-華為訴康文森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糾紛一案[13]
【裁判要旨】在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的過程中,要對業(yè)界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的測算方法和當事人選擇的測算方法進行充分的分析并結合具體案情進行選擇。目前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的方法一般為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協議法。因被告主張的可比協議法中所涉專利包質量不具有可比性,故本案并不具備適用可比協議法的條件。本案采用自上而下法,用中國累積費率除以各自標準項下的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總族數,即得出各標準項下單模移動終端產品中國單族標準必要專利的基準費率。其中,中國4G、3G、2G標準行業(yè)累積費率分別為(3.93-5.24)%;2.17%;2.17%。在4G、3G、2G領域內,中國標準必要專利族數分別為2036、1218、517族。對于包含2G、3G技術的4G多模移動終端產品,考慮到2G和3G技術的技術更迭,以及隨著時間的發(fā)展技術貶值等因素,對于4G多模移動終端產品中2G和3G的費率,應在目前估算的費率基礎上進行一定的折扣方為合理。本案中,多模手機費率中4G、3G、2G的占比,可以按照8:1:1的比例進行折算。
該案中,南京中院采納了華為所主張的自上而下法,確定康文森在中國區(qū)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計算公式為:單族專利的中國費率=標準在中國的行業(yè)累計費率×單族專利的貢獻占比。法院判決華為僅需就含有ZL200380102135.9這一專利的4G移動終端產品支付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康文森所主張的中國區(qū)費率及法院最終判決的中國區(qū)費率情況請見表1。
表1.康文森主張的及南京中院判決的費率對比
案件影響:該案判決逐一明確了標準必要專利“標準必要性”的評價方法、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計算方法、基準費率的測算方法而引發(fā)了廣泛關注,在中國首次使用自上而下法對標準必要專利費率進行了確定,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當然,中國法院對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確定仍處在初步摸索階段。面對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復雜性,在未來確定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的中國合理許可費率時,究竟應采用可比協議法還是“自上而下”法,亦或其他方法,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中原、被告雙方的舉證來確定,也需要積極探索、創(chuàng)新許可費率計算的理論和依據,尋找更適合中國國情的許可費計算方法。
結語
當前正處在全球范圍內圍繞智能網聯車領域專利許可規(guī)則構建的重要階段,如何從根本上解決標準必要專利在智能網聯車領域的知識產權許可問題,這成為中國汽車產業(yè)在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道路上無法繞開的戰(zhàn)略性問題。
對于中國汽車市場,如何構建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與實施的良性生態(tài),筆者給出如下建議:
(一)從政府層面,未來可能需要中國相關政府部門進一步提供政策支持。除《指引》外,例如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等可以在專利權是否為標準技術所“必要”、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許可指南、專利許可費計算標準等方面加強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政策的導向作用,盡可能細化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規(guī)則,這將有助于引導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的健康發(fā)展。
(二)從企業(yè)層面,面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政策和司法的諸多不確定性,中國汽車廠商需要未雨綢繆,積極做好應對挑戰(zhàn)的準備,包括:
(1)提高對標準必要專利這一戰(zhàn)略性知識產權的認識和風險意識,主動參與到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工作中,將自身擁有的基礎專利納入到不同層級的標準體系中,盡可能多地積攢談判籌碼。以華為與三星的標準必要專利之訴為例,正是由于華為儲備了大量的標準必要專利,才能使得華為最初制定的交叉許可策略的實現成為可能。
(2)密切關注不斷更新的標準必要專利訴訟國內國際動向,研判涉訴風險,及早制定應對策略,防患于未然。
(3)積極推進與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探索如何在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下開展智能網聯領域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工作,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推動技術創(chuàng)新。
注釋:
[1]https://www.huawei.com/cn/news/2020/5/5g-car-eco
[2]https://www.huawei.com/cn/news/2021/7/license-agreement-volkswage
[3]https://www.samr.gov.cn/jzxts/zcyj/202209/t20220916_350090.html
[4] 2018年:JPO發(fā)布《SEP許可交涉指南》;2019年:JPO修訂《SEP必要性判定指南》;2021年:KIPO發(fā)布《標準專利指南2.0)》;USPTO發(fā)布《FRAND許可協商和救濟的政策聲明草案》;2022年:EU發(fā)布《知識產權-標準必要專利的新框架》; 日本經產省發(fā)布《與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相關的誠實談判指南》
[5] 肖延高, 鄒亞, 唐苗.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困境及其形成機制研究[J]. 中國科學院院刊, 2018, 33(3): 256-264
[6] 廣東高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18條.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可參照以下方法:(1)參照具有可比性的許可協議;(2)分析涉案標準必要專利的市場價值;(3)參照具有可比性專利池中的許可信息;(4)其他方法。
[7]http://www.gov.cn/xinwen/2022-01/12/content_5667834.htm
[8]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6/8/art_55_175931.html
[9]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8482.html
[10] 深圳中院(2020)粵03民初689號
[11](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7,(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 305、306號
[12]http://www.cipnews.com.cn/cipnews/news_content.aspx?newsId=67943,《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率的司法裁量規(guī)則》 祝建軍
[13]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初232、233、234號
(原標題: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現狀及面臨的挑戰(zhàn))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廣平 北京林達劉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中國智能網聯車領域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現狀及面臨的挑戰(zhàn)(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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