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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案件中大型設備證據保全之查封方式探討

專利
阿耐2年前
專利侵權案件中大型設備證據保全之查封方式探討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對大型設備證據保全查封方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建議對大型設備進行‘活封’以解決相關問題?!?/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銀英 王贏 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



摘要:專利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產品的特征是重要的案件事實,因此通常需要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證據保全。大型設備具有技術性強、結構復雜、體積大、價值高等特點,當被訴侵權產品是大型設備時,可能發(fā)生不能一次性查清事實的情況,或者訴訟當事人爭議點較多,需要多次對產品特征進行勘驗。在對大型設備進行證據保全,例如查封的情況下,通常的查封方式是死封,不利于后續(xù)對特征的進一步勘驗,同時也不利于大型設備本身效能的繼續(xù)發(fā)揮。本文對大型設備證據保全查封方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建議對大型設備進行“活封”以解決相關問題。


一、序言  


專利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產品特征是重要的案件相關事實,只有調查清楚被訴侵權產品的專利相關特征,才能確定被訴產品是否侵權。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需要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證據保全,例如查封,以確保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和確認。典型地,所保全的產品通常由公證處封存,庭審進行調查時,在開庭現(xiàn)場在法官指引下開封,對被訴產品展示后再封存。然而,對于大型設備,由于其結構復雜、運輸不便等因素,上述保全方式操作上存在很多不便。本文對證據保全方式以及大型設備證據保全中查封方式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以期為面臨大型設備證據保全問題的當事人提供參考。


二、證據保全相關規(guī)定


(一)證據保全的定義和發(fā)生條件


證據保全是指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以確保其能夠呈現(xiàn)案件相關事實,使得被訴產品特征能夠在訴訟期間一直保存下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訂)[2]的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訴前證據保全或訴中證據保全;對于訴前證據保全,需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于訴中證據保全,除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啟動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啟動。


(二)證據保全的方式


關于證據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19修正)[3]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20.11.18實施)[4]中規(guī)定了多種證據保全方式,例如以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同時還規(guī)定了證據保全需制作筆錄。實踐中,證據保全筆錄是對證據保全真實情況的記錄,并由實施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證據保全筆錄是證據保全情況的真實反映,也是后續(xù)案件辦理中的參考之一。


對于證據保全的方式,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定空間,但是要以有效固定證據為限,同時盡量減少對保全標的物價值的損害和對證據持有人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5]


對于上述提到的證據保全方式,下文針對專利侵權案件中通常發(fā)生的“查封”方式進行說明。


查封分為“死封”和“活封”。在通常的理解中,查封是指“死封”,即,在被查封產品上貼封條,或者將產品直接扣押,不得使用、轉移等,使得產品的權利人喪失了對產品的使用權、管理權。


專利侵權的案件中,對于被查封的被訴侵權產品(即,被保全的證據),通常在結案之后才能對其解封。相應地,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封存被訴侵權產品。然而,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被保全的證據,不允許進行轉移、變賣、毀損等[6]。


當被訴侵權產品是大型設備時,由于大型設備具有技術性強、結構復雜、體積大、價值高等特點,其證據保全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以下針對“查封”這種證據保全方式,對大型設備在證據保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式進行詳細探討。


三、大型設備證據保全中查封方式存在的問題


大型設備的查封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多個問題,具體說明如下。


首先,在查封期間大型設備存放和維護不便。對小型設備例如手機、小型電器等,其被保全后在公證處或法院封存,由于其體積較小,存放相對簡單,在庭審調查時,可在開庭現(xiàn)場開封,對被訴產品進行技術特征展示后再封存。然而,對于大型設備,其體積較大、結構復雜、運輸不便,因此在公證處存放或運輸至法院過程中存在諸多不便;且其技術性強,通常需要專業(yè)技術人員才能操作,而在封存過程中缺少這樣的技術人員進行相關維護。


其次,在查封期間大型設備不利于勘驗。對于大型設備,由于其結構復雜,鑒于訴訟當事人通常各執(zhí)一詞,難以一次性查清所有事實,或者爭議點較多,需要多次對產品特征進行勘驗。然而,查封的證據加貼封條后,除非得到法院允許,公證處、當事人等不能對保全產品進行開封,這限制了律師或第三方對查封的設備進行勘驗,尤其是對設備內部結構的勘驗。


在司法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的情形,在專利侵權一審過程中,法院對被訴產品(印刷設備)進行了證據保全,并且現(xiàn)場勘驗之后封存了所保全的證據。在二審過程中,上訴人發(fā)現(xiàn)民事一審的現(xiàn)場勘驗過程中遺漏了重要證據事實,由于被訴產品被貼封條查封,上訴人難以在二審開庭前“單方”勘驗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特征,此時與二審法院溝通要單方解封被訴侵權產品展現(xiàn)專利相關特征就存在很大困難。


最后,大型設備的查封不利于設備效能的充分發(fā)揮。大型設備通常價格昂貴,一臺設備少則數十萬,多則數百萬甚至上千萬,被訴侵權產品被查封加貼封條后,影響所有人的使用,不利于設備效能的充分發(fā)揮。


四、大型設備查封中問題的解決方式“活封”


對于大型設備查封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本文建議的解決方式是嘗試采用“活封”。


活封,是指查封期間允許被保全人繼續(xù)使用,允許進行內部結構的勘察,但不得擅自轉讓、隱匿或損毀,也不得改變或損毀內部結構的一種查封方式。相對于對被保全產品加貼封條而不允許對其進行擅自開封的查封方式(死封),活封是善意合理之舉。


“活封”方式已經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明確規(guī)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發(fā)文給予指引。下面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大型設備例如印刷設備的查封進行具體說明。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19修正)的相關規(guī)定[7],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例如,印刷設備作為印刷企業(yè)的和核心生產設備,若對其進行死封,則限制了企業(yè)的繼續(xù)生產經營,可能會造成企業(yè)重大的經濟損失,顯然不符合“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原則。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發(fā)出相關的指導意見[8-10],對“活封”方式進行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靈活采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避免社會資源浪費,強化善意文明理念。例如,印刷設備價格昂貴,若對其進行死封,顯然不利于其效用的充分發(fā)揮,是一種資源浪費;如果對印刷設備采用活封的方式,可使印刷設備繼續(xù)發(fā)揮其價值,減少當事人企業(yè)的損失,是善意文明之舉。


可見,對于大型設備的證據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注意到在一般查封中存在的問題,并且對此及進行了司法指引,希望在此后的司法實踐中被推廣應用。


五、關于保全措施的解除


如果被訴侵權產品被一審法院查封,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是否有權對其進行解封?解封的主體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這也是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溝通解決的棘手事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11],二審法院可以對一審法院做出的保全措施進行續(xù)?;虿扇⌒碌谋H胧?;對于保全措施的解除,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也就是說,保全措施可由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解除。可知,二審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也可以對一審法院做出的保全措施進行解除。


因此,在二審程序中,若當事人想要解除一審法院做出的保全措施,可以向二審法院申請。通常情況下,對于前一個司法程序發(fā)生的保全措施的繼續(xù)處理,續(xù)封或解除,由正在進行審判的二審法院根據案情需要來決定也更為合理。


六、小結  


對于大型設備證據保全中的查封,可以采取活封的方式,即有利于后續(xù)在必要時對設備的勘察,也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其效能,同時也避免了保全時在公證處或法院存放不便的問題。對于沒有采取活封方式的證據保全,在侵權二審程序中律師或當事人要積極與二審合議庭溝通,必要時對被保全的產品進行解封或變更為活封的方式。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訂)第七十三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19修正)第二十七條第2款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并制作筆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20.11.18實施)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應當制作筆錄、保全證據清單,記錄保全時間、地點、實施人、在場人、保全經過、保全標的物狀態(tài),由實施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不影響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筆錄上記明并拍照、錄像。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20.11.18生效)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應當以有效固定證據為限,盡量減少對保全標的物價值的損害和對證據持有人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2019修正)第二十七條第3款 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工作中 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zhí)行理念的意見》第5條 靈活采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被執(zhí)行企業(yè)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的,被執(zhí)行人繼續(xù)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其使用。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zhí)行工作中規(guī)范執(zhí)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 (2016年)在采取具體執(zhí)行措施時,要注意把握執(zhí)行政策,盡量尋求依法平等保護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對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盡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財產繼續(xù)發(fā)揮其財產價值,防止減損當事人利益,如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進行保全時,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xù)使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充分發(fā)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yè)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19條  依法靈活采取查封、變價措施。查封中小微企業(yè)等市場主體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的,優(yōu)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夠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繼續(xù)使用或者利用該財產進行融資…。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xù)?;蛘卟扇⌒碌谋H胧┑?,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原標題:專利侵權案件中大型設備證據保全之查封方式探討)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銀英 王贏 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侵權案件中大型設備證據保全之查封方式探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專利侵權案件中大型設備證據保全之查封方式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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