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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呂沖
眾所周知,商標案件審理是遵循個案審查的原則。即便如此,審理的過程也要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審查審理標準》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但是,由于不同的個案涉及到的具體證據(jù)、實際情況等都不相同,而審查員、法官在主觀性或者過往判例等因素的影響下,對法條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理解,進而導致審查決定或判決結果截然不同?!巴覆煌小钡默F(xiàn)象時有發(fā)生。
回歸到商標層面,《商標法》經(jīng)過多次修改、以及數(shù)十年的社會實踐,已經(jīng)具備了一套完整的確權、維權和行政救濟流程。雖然目前商標爭議案件頻發(fā),社會各界對商標的認知不一、進而導致評價的缺失,但是得益于法律法規(guī)制度性保障,才讓每一位權利人的合理訴求都能夠得到保護。
2017年8月2日,佛山市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好機友”商標申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完成對上述商標的實質審查后,在初審公告階段,異議人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被異議人佛山市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jīng)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2018年8月20日、總第1612期《商標公告》第25657815號、第29類“好機友”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
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母公司在先注冊的第5157894號 “好麗友”商標、第12046808號“好麗友及圖”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商標在相關行業(yè)內在中國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并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導致混淆或誤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被異議商標“好機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食用海藻提取物;食用油脂”。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157894號“好麗友”、第12046808號“好麗友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肉;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魚(非活的);食用油”等。雖然被異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在文字構成、讀音及整體外觀上有一定區(qū)別,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此外,雖然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糖果;小甜餅”等商品上的“好麗友”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被異議商標與上述商標存在一定差異,因此被異議商標未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抄襲和摹仿,其注冊不會誤導公眾,也不致?lián)p害異議人的利益,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擴大保護。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搶注其知名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欺騙性等證據(jù)不足。但是,本案被異議商標“好機友”與“好基友”讀音相同,作為商標使用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該案件的處理結果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系兜底條款,《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第8條的8.6中也明確:根據(jù)公眾日常生活經(jīng)驗,或者辭典、工具書等官方文獻,或者宗教等領域人士的通常認知,能夠確定訴爭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以認定具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雖然異議人在異議理由中援引了《商標法》第30、44.1、13、32、4、10.1 (7)、10.1(8)、7條等諸多條款,但是縱觀異議申請書全文未有字眼提及到“好機友”與“好基友”讀音相同這一情況。可見該理由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業(yè)務審查員發(fā)現(xiàn)的。而事實上,“好機友”同名商標此前及此后一段時間里在第20類、第30類等多個類別均核準注冊,筆者甚至還查詢到在2013年的時候“好基友”的初審公告。《商標法》第十條屬于禁注禁用的絕對條款,規(guī)定列舉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倘若該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那么在實質審查階段理應被駁回,自然不可能進入到初審公告環(huán)節(jié)甚至最終核準注冊。這充分說明了“個案審理”的原則,幾乎不會采納同名商標或同類判例的情形。退一萬步說,即便真的有漏網(wǎng)之魚逃過了初步審查,商標局依然可以在后續(xù)的初審異議、無效宣告、復審等審查或評審流程中啟動內部糾正程序,還可以依申請行政復議或依職權無效宣告。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fā)現(xiàn)由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jù)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jù)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原標題:個案審查原則及審查糾正程序適用——以第25657815號“好機友”初審異議案為例,案號(2020)商標異字第0000006611號)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呂沖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個案審查原則及審查糾正程序適用(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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