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少蘭 李曉巖 上海百一慧智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知名作品的角色名稱權”的構成要件
本文分享的案件中,被訴裁定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葫蘆兄弟》的“知名作品角色名稱權”。對于作品角色名稱所享有的在先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簡介
深圳葫蘆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葫蘆娃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原商標局(現已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知局”)提出第9類第1726392號“葫蘆娃HULUWA”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商品包括“可視電話、手提電話”等,后經核準注冊。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影廠”)認為爭議商標侵犯其在先權利,以“知名作品角色名稱權”為權利基礎,向國知局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國知局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葫蘆娃公司不服國知局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葫蘆娃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案例梳理或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
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是否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法院認為,根據在案的政階段證據,可認定美影廠對于《葫蘆兄弟》作品享有著作權,且該作品現仍處于著作權保護期內,并大量獲獎,持續(xù)宣傳,保持了極高知名度。在片中,主人公葫蘆兄弟被其他角色稱為“葫蘆娃”。因此,可以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該角色名稱也已具有了較高知名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知名作品角色名稱權要件。
如將爭議商標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這類標有“葫蘆娃”字樣的商品系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是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動畫片周邊產品,故爭議商標侵權了美影廠在先權利。
本案中爭議焦點二:
爭議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葫蘆娃HULUWA”,與角色名稱“葫蘆娃”不完全相同。然“HULUWA”為與中文部分對應的拼音,故爭議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認讀等方面與“葫蘆娃”這一角色名稱完全相同。
本案爭議焦點三:
美影廠主營范圍為影視作品,而爭議商標為“可視電話”等,二者是否足以令消費者混淆。
法院認為,目前商業(yè)環(huán)境下,“可視電話”等用品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是常見的電影衍生品之一。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可視電話”等相關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于“葫蘆娃”角色名稱的利害關系人或與其具有特定聯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正當地利用了“葫蘆娃”角色名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擠占了“葫蘆娃”角色名稱利害關系人基于該角色名稱所應當享有的商業(yè)價值和交易機會。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少蘭 李曉巖 上海百一慧智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知名作品的角色名稱權”的構成要件(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如有想看文章主題內容,歡迎留言評論~
點擊圖片,查看專題詳情!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