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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加拿大版權保護制度即將進行調整
根據美國、墨西哥與加拿大達成的一份協(xié)議(USMCA),加拿大將會對本國的版權保護制度進行一定的調整。
根據近期簽署的USMCA,加拿大已同意將本國的版權法律與美國的法律保持一致,并準備將創(chuàng)作者權利的保護期限在現有基礎上再延長20年。
保護期限
從此以后,版權的保護期限將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的70年。目前,加拿大大多數的版權保護期限都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的50年,而且這一規(guī)定已經延續(xù)了很久。
1998年,美國率先將版權的保護期限延長至作者壽命再加上死后的70年,而在此前美國也是采用的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的規(guī)定。1998年10月27日,時任美國總統(tǒng)比爾.克林頓簽署了《松尼波諾版權期限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這部法案是以一位名為松尼.波諾(Sonny Bono)的已故國會議員來命名的。這位議員在一次滑雪事故中不幸罹難。
實際上,歐盟各國以及英國最早設立了這種延長至作者去世后70年的保護期限,并將這種保護期適用到歐洲與英國的藝術家以及那些來自于非歐盟創(chuàng)作者的原創(chuàng)作品(當前,前提是這些作品在其誕生之地也受到了版權保護)。
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加拿大當前的版權以及人身權(moral rights)保護期限仍然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因此加拿大的創(chuàng)作者是無法在其他國家享受到這種長達70年的保護期限。換言之,雖然全世界各地區(qū)大部分的版權都能享受到額外20年的保護期,但是加拿大的版權卻不能。
此外,在這里還需要指出的是,以前加拿大的版權制度從未考慮過要延長這種50年的保護期。因此,隨著新USMCA的到來,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將會得到扭轉,而此舉也勢必會讓加拿大的創(chuàng)作者們受益。
具體的實施形式
顯然,人們很想弄清楚這種延長的保護期限規(guī)定將會如何實施。舉例而言,這種期限將如何適用于那些去世不滿50年的創(chuàng)作者的遺傳,以及上述遺傳的保護期是否也會相應地延長20年。
不過即便如此,人們仍有如下困惑:對于那些超過50年保護期但是未達到70年保護期的作家遺產將作何處理?是否這些遺產的保護期限也將延長?或者這些規(guī)定僅僅將適用于在上述法律實施后去世的作家遺產?
當前的版權轉讓以及許可將作何調整
人們擔心的另一個問題就是現有已經轉讓或者對外許可的版權將會作何處置,是否這些版權保護期也會自動延長20年。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對于這些版權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來講無疑是個不利的消息,因為這將意味著其并沒有獲得延長保護期所對應的那部分費用,而且這是在原創(chuàng)者簽訂協(xié)議的時候完全沒有預料到的事情。
此外,加拿大可能還會對涉及到版權的各項法律做出其他一系列的修訂與變更。例如,根據《加拿大版權法》第14條的的規(guī)定,除非作為原創(chuàng)者的藝術家生前在遺囑中明確交代了有關轉讓以及許可等工作的安排,否則的話這些作品的版權在其去世后50年的后半段將會視同為遺產(此處不包含集體作品)。因此,如果版權的保護期變?yōu)?0年的話,上述25年的轉換期限是否也會相應調整為35年?
加拿大皇家版權規(guī)定的去留問題
根據美國的《版權法》規(guī)定,聯(lián)邦政府并不擁有政府文檔的版權。這一點與加拿大的規(guī)定正好相反,因為加拿大的“皇家版權(crown copyright)”規(guī)定明確指出加拿大政府將擁有各類官方機構原創(chuàng)資料的版權,而相應的保護期為50年。因此,人們想知道上述規(guī)定是否將會徹底地刪除掉。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雖然美國人密切關注加拿大《版權法》的修訂工作,但是最終該項規(guī)定是否會廢除仍需要有關各方繼續(xù)保持關注。
人身權
上述20年的延長保護期還應該適用于人身權。這種權利對于藝術家以及其遺產來講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與上述藝術家以及相關作品的聲譽是息息相關的。
在加拿大,雖然人身權來自于版權,但是其卻是一種獨立于版權而存在的權利。具體來講,即使創(chuàng)作者對外出售了自己的版權,但是這些藝術家以及其作品仍將擁有人身權,除非其明確放棄了上述權利。
“作者”所擁有的上述權利如下:有權對相關作品著作權提出明確的主張;有權阻止出現各種歪曲、損害或者(以其它方式)修改作品的行為(上述行為會對作者的榮譽和名聲造成損害)。同時,上述作品“聲譽”的權利也需要得到保護,即作者有權阻止他人借助將上述作品與某種產品、服務、訴訟或者機構聯(lián)系到一起(此舉會對作者的名譽或者聲譽造成損害)而對原創(chuàng)作者的聲譽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截止到目前,根據加拿大的規(guī)定,歪曲、損害或者修改繪畫、雕塑或者雕刻作品的舉動會被視為侵犯了上述人身權。不過,這里也有一部分不算作侵犯人身權的例外情形,諸如對作品的位置進行更改,對公開作品的物理方式進行更改,對作品的物理架構進行更改或者出于保護作品的善意而采取了一些必要措施等。上述這些行為均不屬于歪曲、損害或者(以其它方式)修改作品的行為,并因此而不會被視為侵犯了人身權。此外,作者既有權以原創(chuàng)作者的身份與相關作品進行捆綁,同時也能夠選擇保持匿名身份。
雖然作者無法轉讓這種權利,但是其卻可以選擇放棄一部分或者全部人身權。
根據加拿大的規(guī)定,這種人身權是可以繼續(xù)傳承到作家的遺產作品或者其遺囑受益人身上的。因此,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這一點與美國的法律截然不同。根據美國法律的規(guī)定,人身權在創(chuàng)作者去世時就會立即失效。
顯然,這也為人們留下了一些懸念,即加拿大是否會作出改變來與美國法律保持一致,以及是否加拿大會在將版權保護期提高到70年的同時選擇讓作者在去世時自動喪失人身權。
捐贈問題
根據《加拿大文化財產法》的規(guī)定,人們是無法對外捐贈版權的。由于加拿大文化財產出口審查委員會并沒有獲得處理藝術家捐贈知識產權一事的授權,因此人們只能根據普通的慈善捐贈條例來進行捐獻。根據《文化財產進出口法案》的規(guī)定,藝術家是無法因為捐贈知識產權的行為而獲得任何稅收優(yōu)惠的。而且這部法案只能適用于藝術家的實體財產。
本次調整會帶來何種后果
鑒于加拿大或許會在未來對本國的版權以及人身權保護期限進行調整,人們應該重新審視下當前的版權轉讓以及許可工作(無論是獨占還是非獨占性的協(xié)議),畢竟版權保護期極有可能會延長至70年。而且,由于加拿大《版權法》第14條也有可能隨著保護期的延長進行調整,因此人們可能會在指定“人類”的藝術作品遺囑執(zhí)行人(或者企業(yè)組織)時面臨一定的選擇難題。
維護遺產作品權利的初衷
加拿大法律界在起草這部《版權法》時的初衷之一就是為了確保藝術家能夠把握住其作品所帶來的每一個機遇,而且他人在使用其原創(chuàng)作品時也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因此,保護期的延長實際上是為藝術家的遺產作品帶來更多的收益。而這么做的目的就是為了在某位藝術家去世后,如果所有人都很認可這名作家的作品價值,那么這些作品仍會獲得相應的收益,并以此來補貼藝術家家庭成員的生活費用。顯然,多延長出來的20年保護期也是為了達成上述目標。
彌補缺少追續(xù)權的遺憾
實際上,加拿大并沒有為所謂的“剩余權利(residual rights)”制定出任何法律。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英國與歐洲各國一直都有涉及到“追續(xù)權(droit de suite)”的法規(guī)。根據這些法規(guī),即便藝術家公開拍賣了自己的藝術作品,但只要該作品的價值在持續(xù)攀升,這名原創(chuàng)藝術家仍可從中獲得屬于自己的一份收益。因此,加拿大此次將版權保護期延長至20年的做法將會在某種程度上彌補這種缺失。
總而言之,人們應該繼續(xù)關注加拿大聯(lián)邦政府所作的修訂是否會與USMCA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以及加拿大是否會與美國就此事進行磋商。當然,針對美國是否會提出否決票,雙方是否會進行磋商以及最終是否會按照美國的意思進行更改等問題,只有時間才能給出答案。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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