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專利權人用知識產權局侵權結論成功獲賠20萬元
近日,專利權人徐和全接到了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來的終審判決書,歷時近六年的專利維權之路終于畫上圓滿句號,侵犯其專利權的寶雞某公司被判賠付20萬元。
徐和全原是寶雞鐵路系統(tǒng)單位職工,一直熱心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自2003年開始申請專利,十多年來累計申請26項專利。他以這些專利創(chuàng)辦了寶雞市恒安鐵路物資有限公司(下稱恒安公司)實施專利并產生了良好經濟效益。尤其是他2003年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防盜鐵鞋》(專利號:03218984.2),用于防止機車停放時溜車發(fā)生不安全事故,在鐵路系統(tǒng)運用很廣泛,恒安公司經營業(yè)績也大大提升。
可就在2011年7月,恒安公司在參與南昌鐵路局采購招標時發(fā)現寶雞某公司中標的防盜鐵鞋涉嫌侵犯專利權。
后經過調查取證發(fā)現寶雞某公司制造銷售的防盜鐵鞋產品結構和自己專利基本一致。于是2012年6月向寶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侵權處理請求,在知識產權局審理過程中,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決定后,市知識產權局2015年6月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認定某公司侵犯了徐和全專利權。
知識產權局處理決定做出后,徐和全于2016年7月訴至西安中級法院在要求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于2017年1月3日作出判決: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寶雞市恒安鐵路物資有限公司損失20萬元,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經過公開審理,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要求某公司賠償徐和全經濟損失2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判決期限內,如某公司不履行終審判決,法院可以強制執(zhí)行。
專利權人在維權過程中,首先請求知識產權部門作出侵權處理決定,再以此決定到法院訴訟要求賠償,大大降低了直接訴訟的風險和成本。并且在兩級法院審理過程中,事實上也直接采信了知識產權部門作出的侵權結論。
盡管在訴訟過程中,某公司不愿意提供侵權所得證據,專利權人也無法提供侵權所得證據,但是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綜合考慮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持續(xù)時間,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某公司賠償專利權人損失20萬元,打消了某公司拒絕賠償的僥幸心理,為實施嚴格的專利保護樹立了很好的典型。
附:判決書全文
來源:寶雞知識產權微信號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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