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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明確汽車行業(yè)消費侵權違法的主要形式,從而準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應條款,是當前工商、市場監(jiān)管部門汽車市場監(jiān)管維權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本報編輯部特選取了福建省廈門市查處的兩個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邀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袁博對當前汽車消費侵權現(xiàn)象進行分析點評。
案例一:廈門中升沃茂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廈門中升沃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是經沃爾沃汽車銷售(上海)有限公司授權的汽車經銷商,主要經銷沃爾沃等品牌汽車。執(zhí)法人員在開展汽車市場專項檢查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涉嫌向消費者濫收費用,遂對此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向消費者收取的咨詢服務費,是當事人向購車并辦理金融按揭的消費者收取的額外費用,不屬于車輛(包括車身價格、配件價格)及其他服務項目價格的一部分。截至案發(fā),當事人共收取咨詢服務費3.2708萬元,扣除已繳納稅款4752.46元,當事人實際獲取的違法所得為2.795554萬元。
廈門市集美區(qū)工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項所指的違法行為。依據(jù)《辦法》第六十條,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591108萬元。
案例二:廈門鍶毓鴻汽車貿易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廈門鍶毓鴻汽車貿易公司主要經銷捷豹、路虎等品牌汽車。經查,當事人在其3份汽車銷售合同中的違約責任部分,限定消費者獲得違約定金賠償金額,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截至被查處,當事人使用這種格式合同條款銷售3輛汽車,銷售金額為148萬元,扣除汽車成本及繳納稅款,當事人獲取違法所得1.692038萬元。
廈門市思明區(qū)工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規(guī)定以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構成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條款,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3.384076萬元。
在汽車銷售領域,一些不法商家放大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利用優(yōu)勢地位強制交易、剝奪消費者的知情權、通過虛假宣傳手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廈門查處的兩件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即為其中的典型。要查處汽車銷售企業(yè)的違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汽車銷售市場,總結歸納常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十分必要。筆者認為,目前汽車銷售企業(yè)主要存在6種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
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根據(jù)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等情況。
知悉商品信息,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經營者的義務。在案例一中,當事人利用消費者對收費項目不知情的特點,以“咨詢服務費”的名義濫收費用,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對于此類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消費者可依法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同時行政機關還可根據(jù)具體情形對其作出處罰。
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在司法機關審判實踐中,某些汽車銷售企業(yè)強制要求購買新車的消費者必須在指定保險機構購買保險或到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購車貸款,對緊俏車型強制搭售車用裝飾品,這些都是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常見違法行為。消費者針對此行為,可以向消協(xié)、工商和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如果造成財產損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和價格合理、計算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不難看出,公平交易權與自主選擇權在權利內涵上存在交叉,關系密切。
在汽車銷售領域,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違法行為屢見不鮮,如經營者強制消費者在生產廠家公布的銷售指導價之外加錢購買汽車等。對于這種行為,消費者同樣可以向消協(xié)、工商和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如果造成財產損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利用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在實際案例中,不法商家利用花樣百出的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免除自己責任,如新車出現(xiàn)質量問題“只修不賠”;加重消費者責任,如限定消費者只能在驗車當場提出質量方面的異議;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如約定一切解釋權歸銷售商。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否則,相應的格式條款等內容不產生法律效力。在案例二中,當事人在格式合同中限定消費者獲得違約金賠償金額的條款,就屬于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為無效格式條款。
采用虛假宣傳方式銷售商品
一些汽車銷售企業(yè)利用媒體、網絡平臺、宣傳彩頁等形式,對汽車油耗、配置、功能以及相關數(shù)據(jù)、降價促銷信息等進行虛假宣傳。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由工商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經營者在汽車維修中聲稱使用進口或原廠配件并收費,但實際以國產配件冒充進口配件、以副廠配件冒充原廠配件,甚至使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三無”產品等汽車配件的行為,都構成了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由工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來源:中國工商報網
作者:袁 博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