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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一起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標侵權糾紛的上訴案件?!?/strong>
香格里拉,被譽為“人間天堂”,是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下轄市及首府所在地。香格里拉地處舉世聞名的“三江并流”風景區(qū)腹地,“群山蘊寶、眾水流金”,是舉世尋覓的世外桃源,也是很多人“心中的日月”。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一起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標侵權糾紛的上訴案件。
香格里拉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格里拉公司)系一家生產、銷售葡萄酒、青稞干紅酒的公司,位于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經濟開發(fā)區(qū)松園片區(qū),在第33類酒(飲料)、青稞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注冊了圖片、香格里拉、圖片商標。其發(fā)現維西尚良聚龍湖酒廠(以下簡稱聚龍湖酒廠)未經其許可,在生產的酒水包裝上使用“香格里拉”字樣。
香格里拉公司認為:
雙方在酒水領域存在市場競爭關系,聚龍湖酒廠的上述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弱化了香格里拉公司與其注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系性及唯一指向性,減損了香格里拉公司的商業(yè)機會,擠壓了香格里拉公司在特定市場的交易份額,給香格里拉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害。故請求法院判決聚龍湖酒廠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萬元。
聚龍湖酒廠辯稱:
其在酒水外包裝上使用了其自有的“阿尺木刮”及圖形商標,消費者能明確區(qū)分商品來源;其在酒水外包裝使用“香格里拉”字樣系正當使用中的指示性使用,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聚龍湖酒廠在酒水外包裝上使用“香格里拉”字樣屬于商標性使用,商標性使用地名商標中的地名不屬于對該地名的正當使用,構成商標侵權。據此支持了香格里拉公司部分訴訟請求,判決聚龍湖酒廠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9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
聚龍湖酒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中,聚龍湖酒廠上訴主張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香格里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1、聚龍湖酒廠位于迪慶藏族自治州維西縣,長期從位于香格里拉縣的云南迪慶國家糧食儲備庫采購小麥、青稞等糧食用于釀酒,其在產品宣傳時使用“香格里拉”地名具有正當性。
2、一審法院嚴重擴張了“香格里拉”商標的保護力度,嚴格禁止他人在商品外包裝上標注來源,絕對排斥他人的正當使用,使得該地名被一家企業(yè)獨占或壟斷,極大地損害了公共利益。
3、聚龍湖酒廠生產的產品為青稞酒,香格里拉公司生產的產品為葡萄酒,產品品類不同,不存在上訴人擠壓特定市場交易份額的可能。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原標題:收案信息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一起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標侵權案件)
來源:知產北京
供稿:審判第二庭
作者:王丹 陳櫓聰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一起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標侵權案件!(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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