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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33746040號“人民共和國”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北京華夏名家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復審第33746040號“人民共和國”商標的主要理由為: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經宣傳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會產生不良影響。經查詢,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出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善意目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人民共和國”注冊在復審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各位讀者朋友們覺得呢?
第33746040號“人民共和國”商標信息
關于第33746040號“人民共和國”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91211號
申請人:北京華夏名家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豐臺分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746040號“人民共和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經宣傳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會產生不良影響。經查詢,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出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善意目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人民共和國”注冊在復審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情形。申請人所提其他商標注冊的事實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侯文健
覃莎莎
龐婷
2019年11月29日
來源:IPRdaily綜合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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