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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與著作權人分離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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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與著作權人分離的利益平衡

「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與著作權人分離的利益平衡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王俊河  濟南中級法院

原標題: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與著作權人分離之利益平衡


近日,上海知識產(chǎn)權研究所舉辦“2017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chǎn)權裁判案例”評選活動,推出的 30個候選案例中有兩個與美術作品的保護有關,案情和審理結果值得關注。


案例一:被告韓某購買了原告張某制作的一捧花束,在其微信朋友圈發(fā)送一條文字信息,配圖為該花束的照片。張某認為其制作的花束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韓某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該美術作品享有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二審法院認為,韓某的行為應視為對其所有權的正當行使,遂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南京某拍賣公司受張某委托拍賣茅盾《談最近的短篇小說》手稿,手稿的著作權人(即茅盾后人)認為拍賣公司和手稿持有人張某擅自將手稿公之于眾的行為侵害了手稿的著作權。二審法院認為,拍賣公司沒有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亦沒有對著作權進行合理避讓,將手稿作品的全貌與細節(jié)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公開,且在拍賣結束后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持續(xù)使用涉案作品,不應被認定為適當良善的展示宣傳行為,更不應是拍賣行業(yè)的行業(yè)慣例,遂認定拍賣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涉案手稿作為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美術作品為無形的智力成果,其內(nèi)容既可固定于美術作品的原件,亦可再現(xiàn)于美術作品的復制件,均可為人們感知、欣賞和學習,作者對該美術作品所享有的權益為著作權法所調(diào)整,其享有發(fā)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等著作人身權和復制、發(fā)行、信息網(wǎng)絡傳播等著作財產(chǎn)權。而美術作品原件作為有形物,其在真實記載美術作品的同時還作為獨立的所有權標的物,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的權益為物權法所調(diào)整,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物權權能。一般而言,美術作品的作者在完成創(chuàng)作時,他既是著作權人,又是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因委托創(chuàng)作、作品原件轉讓等民事行為,往往導致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與著作權人分離,而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在行使其對作品原件享有的物權時經(jīng)常涉及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平衡二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成為相關立法和司法的難點。


一、著作人身權與物權的沖突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發(fā)表權是著作權人一項重要的著作人身權,他人未經(jīng)許可公開著作權人的作品,屬于侵權行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者生前未發(fā)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fā)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nèi),其發(fā)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與此同理,當著作權人將未公開的美術作品原件轉讓他人,如無特別約定,該原件轉讓行為應視為著作權人同時行使發(fā)表權,否則,著作權人的發(fā)表權將不當?shù)叵拗圃腥藢υ碛械奈餀唷?br/>


著作權法還規(guī)定了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如果美術作品原件上未署名或基于特定原因作品原件上無法署名,作品原件所有人在對原件行使展覽權時,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表明作品的作者身份,否則侵害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客體為無形的美術作品,而美術作品原件作為美術作品載體有形物,其物權歸屬于原件所有人而不歸著作權人時,基于物權所有人享有的處分權能,原件所有人可以對原件上承載的美術作品進行修改,甚至毀損,但原件所有人不得對修改或毀損后的美術作品進行公開或展覽,否則侵害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或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著作財產(chǎn)權與物權的沖突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可見,美術作品的展覽權即可對作品原件行使,也可對作品復制件行使。當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人與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分離時,美術作品著作權人雖喪失了對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但仍可對復制件行使展覽權;而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對原件享有展覽權,但不得對復制件進行展覽。


《伯爾尼公約》規(guī)定各成員國可選擇規(guī)定“追續(xù)權”。憑追續(xù)權,著作權人對美術作品原件首次轉讓后的任何一次轉售,均享有不可轉讓的分享其中收益的權利。而根據(jù)物權法原理,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則表現(xiàn)為所有權人于法律限制之范圍內(nèi)全面支配美術作品原件的權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由于美術作品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內(nèi)容有別,所以兩者可以并存。


著作權法還規(guī)定了復制、發(fā)行、匯編、信息網(wǎng)絡傳播和獲得報酬等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財產(chǎn)權,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著作財產(chǎn)權。在著作權人和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移轉原件所有權的民事行為中,如無特別約定,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僅取得原件所有權和對原件的展覽權,其他著作財產(chǎn)權仍歸屬于著作權人。


基于上述認識,案例一韓某購買花束用于婚禮,基于其物權屬性和當事人移轉花束作品原件所有權的合意,韓某使用花束,傳播含有花束的婚禮場景照片、錄像,均符合雙方合同目的,屬于原件所有人合理使用范圍,此時花束作品著作權不能限制物權及所有人對物權標的物上所承載的作品的使用。而韓某單獨拍攝花束并將照片傳播,則屬于獨立的復制、發(fā)行行為,韓某并未取得著作權人張某的授權,也已超出雙方買賣花束的合同內(nèi)容和合同目的,不屬于正當使用行為。


案例二中的手稿其記載的內(nèi)容屬于文字作品,而手稿本身屬于美術作品。手稿所有人和拍賣公司在拍賣手稿時應謹慎注意并保護手稿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如在拍賣前指定時間和地點讓競拍人對手稿進行觀察,但應提示觀察者或競拍人不得對手稿原件進行拍照、錄像等復制行為。拍賣公司在對拍賣品手稿進行宣傳時,基于手稿作為美術作品的屬性,拍賣公司也不得直接使用手稿的復制件進行宣傳,否則侵犯了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王俊河  濟南中級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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