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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法律
豆豆8年前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結案信息|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新華字典》影響了億萬民眾的語言生活,已成為中華文化的標志性符號,堪稱“國典”。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擅自生產和銷售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導致市場混淆”為由,將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340萬元。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被告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余元。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訴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被告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余元。


案情介紹


原告商務印書館起訴稱,商務印書館于1957年出版了其第1版《新華字典》,并連續(xù)出版至今,連續(xù)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2015年,原告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在字典類圖書市場的平均占有率超過50%,截至2016年,原告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全球發(fā)行量超過5.67億冊,獲得“最受歡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紀錄及“最暢銷的書(定期修訂)”吉尼斯世界紀錄等多項榮譽。長期以來,“新華字典”發(fā)揮著商標的作用,穩(wěn)定地指向產品的來源商務印書館。經過商務印書館長期使用、培育和經營,“新華字典”已被打造為辭書領域的精品品牌,積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譽度和知名度,成為公眾熟知的字典品牌,構成馳名商標。


原告商務印書館訴稱被告華語出版社生產、銷售“新華字典”辭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且被告華語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40萬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


1、“新華字典”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


顯著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征,是一個標志可以作為商標的基本屬性。只有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識才能發(fā)揮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進而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或保護。本案中,“新華字典”具有特定的歷史起源、發(fā)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已經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wěn)定的認知聯系,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本案遵循在先案例(2011)民提字第55號民事判決及(2013)民申字第371號民事裁定中確立的裁判標準,認定“新華字典”具有商標的顯著特征,能夠發(fā)揮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


2、“新華字典”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


從相關公眾對涉案“新華字典”的知曉程度來看,“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范圍內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從商務印書館使用“新華字典”持續(xù)的時間和銷售數量來看,“新華字典”近60年間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銷售數億冊,銷售量巨大,銷售范圍非常廣泛。從商務印書館對“新華字典”進行宣傳所持續(xù)的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來看,“新華字典”已經獲得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從“新華字典”受保護的記錄來看,“新華字典”已經多次受到保護。綜合以上因素,可以認定“新華字典”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


3、“新華字典”作為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不會破壞出版行業(yè)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不會損害知識的傳播


《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權本身即為對商標獨占使用的權利,這種獨占使用針對的是商標本身,而非商標所附著的商品。故,即便給予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給予的僅為獨占使用“新華字典”商標的權利而非出版相關辭書的專有權,不會因此直接造成辭書行業(yè)所謂的壟斷,更不會因此破壞辭書市場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靶氯A字典”作為商標,其商譽亦與其內容緊密相連,商務印書館作為“新華字典”未注冊商標持有人不僅享有權利,更承擔了《商標法》意義上商標持有人對其提供商品質量的保障義務及與其馳名商標美譽度相稱的傳播正確漢語言文字知識的社會責任。將“新華字典”作為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不僅是對于之前商務印書館在經營“新華字典”辭書商品中所產生的商譽給予保護,更是通過商標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擔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因此,“新華字典”作為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不會破壞出版行業(yè)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損害知識的傳播。


4、華語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新華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裝潢是對與其功能性無關的構成要素進行了獨特的排列組合,形成了能夠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qū)別的整體形象,經過商務印書館長期的宣傳和經營,使得相關公眾能夠將上述裝潢的整體形象與《新華字典》(第11版)的商品來源聯系起來,該裝潢所體現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具有識別和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特有性。華語出版社在與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相同的辭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裝潢設計,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華語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而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決摘要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判決全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京73民初277號  


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王府井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某利,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明,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鋒,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百萬莊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某生,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某,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簡稱商務印書館)訴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務印書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明、楊某鋒,被告華語出版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岳某生、鄭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商務印書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使用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新華字典”,并禁止華語出版社在辭書產品上使用與商務印書館未注冊馳名商標“新華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標;2、判令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禁止其生產和銷售與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的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辭書;3、判令華語出版社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以及其官方網站首頁(http://www.sinolingua.com.cn/)、其新浪微博官方賬號首頁(http://weibo.com/sinolingua)、其天貓店鋪首頁(https://hyjxcbs.tmall.com/)發(fā)布聲明(在網絡媒體上的發(fā)布持續(xù)時間不少于7日),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為給商務印書館帶來的負面影響;4、判令華語出版社賠償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5、判令華語出版社賠償商務印書館維權合理支出40萬元。


事實及理由:


1、商務印書館創(chuàng)立于1897年,是一家歷史悠久的文化出版機構。在近120年的出版歷史中,秉持“昌明教育開啟民智”的宗旨,商務印書館在辭書、漢譯名著、古籍、學術著作、教輔圖書等諸多領域持續(xù)出版了大批經典書籍,對中國近現代的文化教育事業(yè)做出了重要貢獻。在辭書領域,商務印書館被稱為“工具書的王國”,所出版的《辭源》、《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英華大詞典》等中外文辭書,廣受市場歡迎。近年來,商務印書館先后榮獲“中國出版政府獎”“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優(yōu)秀出版社”“全國版權示范單位”“國際白金星質量獎”“中華全國老字號”等榮譽。


2、《新華字典》是新中國第一部現代漢語字典,也是新中國第一部以白話釋義和舉例的普及性小型漢語工具書?!缎氯A字典》最初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副署長葉圣陶牽頭,具體由出版總署編審局下屬的“新華辭書社”負責編纂,并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1954年出版了兩版。隨后,由于全國出版社分工調整,根據國家安排,《新華字典》轉由商務印書館負責出版和經營。1957年6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了其第1版《新華字典》(即“商務新1版”)。自此,《新華字典》開始由商務印書館連續(xù)出版至今。


3、自1957年至今,商務印書館與時俱進,已連續(xù)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每一版《新華字典》均具有時代特色,并成為字典精品。幾十年來,《新華字典》已經成為伴隨每一代中國人成長的常備權威工具書,為中國的語文教育事業(yè)做出了重要貢獻;并且,《新華字典》還是外國人學習中文的重要工具書,曾在諸多外事活動中被作為禮物贈送給外方,為中外文化交流做出了重要貢獻。截至起訴前,《新華字典》的全球發(fā)行量超過5.67億冊。另外,根據權威第三方監(jiān)測,2010-2015年,《新華字典》在字典類圖書市場的平均占有率超過百分之五十。


4、近六十年來,商務印書館始終悉心培育和經營“新華字典”品牌,并通過捐書助學、設立“新華字典獎學金”等諸多形式進行品牌推廣;經過長期的努力和投入,“新華字典”已被打造為辭書領域的精品品牌,積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譽度和知名度,獲得了諸多認可和獎勵。例如:1991年,《新華字典》被新聞出版署納入《常備圖書目錄》(第一批);1999年,獲得第三屆國家辭書獎特別獎;1999年,獲得第四屆國家圖書獎榮譽獎;2001年,獲得2001年度全國優(yōu)秀暢銷書文教類排行榜第一名;2012年,被國家納入農村義務教育免費教科書范圍;2012年,被新聞出版總署納入《2012年農家書屋重點出版物推薦目錄》;2013年,獲得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提名獎等諸多獎項;另外,2016年4月,“新華字典”獲得吉尼斯世界紀錄,被列為世界上“最受歡迎的字典”和“最暢銷的書”。長期以來,“新華字典”實際上發(fā)揮著商標的作用,穩(wěn)定地指向產品的來源:商務印書館。經過六十余年的長期使用和經營,“新華字典”已經成為公眾熟知的字典品牌,構成馳名商標。


5、近期,商務印書館發(fā)現華語出版社擅自生產和銷售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例如:實用《新華字典》(全新版)、實用《新華字典》(修訂本)、學生《新華字典》(雙色全新版)、學生《新華字典》(全新大字本)、小學生《新華字典》(全新版)、學生《新華字典》(精編本)、學生《新華字典》(精編大字本)、《新華字典》(圖解版)、學生實用《新華字典》(全新版)、小學生《新華字典》(精編插圖本)等,而且,華語出版社的部分字典與商務印書館在先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裝裝潢高度近似。華語出版社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此類字典系商務印書館所出版,容易導致市場混淆;并且,相關證據顯示,華語出版社的行為事實上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市場混淆。


綜上,商務印書館認為華語出版社的行為侵害了其“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還因使用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的特有包裝裝潢而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等法律規(guī)定,華語出版社應依法停止涉案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為充分保護商務印書館權益,維護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商務印書館在本案訴訟中明確主張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華語出版社辯稱:不同意商務印書館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商務印書館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1、商務印書館無權就“新華字典”主張商標權益。


《新華字典》的編纂屬于國家主導的建國初期社會公眾漢字掃盲項目,《新華字典》的命名、編纂、出版發(fā)行均由國家推動產生,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從功能上講,《新華字典》項目最初承擔著新中國現代漢字標準化推廣及社會公眾掃盲的歷史任務。從屬性上講,《新華字典》最初系國家組織專家編撰,其項目名稱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F代漢字標準化推廣及社會公眾掃盲基本完成,從而使“新華字典”由國家項目名稱成為公共領域的辭書通用名稱。因此,任何人均無權要求獨占使用該辭書通用名稱。


根據國家安排,不同版次的《新華字典》有不同的編撰者,包括新華辭書社、北京師范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等,這些編撰者可視為相應版次《新華字典》的作者。根據商務印書館提交的其與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簽署的專有出版協(xié)議,其僅享有作者授予的《新華字典》這一辭書作品的專有出版權,享有的僅是出版者的權利,無權就“新華字典”這一通用辭書作品名稱主張商標權益。


2、“新華字典”已成為辭書通用名稱,商務印書館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早在新中國建國前,中國共產黨即以“新華”指代“新中國”,例如革命時期我黨建立的新聞機構以“新華通訊社”命名、黨的機關報以“新華日報”命名、官方書店以“新華書店”命名等。建國后,亦出現了諸如“新華辭書社”等帶有新中國烙印的名稱,同樣國家主導編撰的《新華字典》亦代表“新中國的字典”含義。因此,“新華”本身并沒有商標標識性功能,屬于特定歷史時期產生的通用詞匯。


華語出版社提交的證據1可以證明,包括被告華語出版社在內的出版社出版的以“新華字典”命名的辭書已通過我國出版管理部門審核,我國出版管理部門已將“新華字典”作為辭書通用名稱進行管理,長期、穩(wěn)定的行政管理秩序已形成。根據華語出版社提交的證據7可以推斷,商務印書館之所以將“新華字典”作為商標組成要素而非單獨以“新華字典”四個字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是因為商標注冊管理部門亦將“新華字典”作為辭書通用名稱進行管理,商務印書館無法單獨就辭書通用名稱申請商標,因此從商標管理部門角度分析,“新華字典”亦屬于商品通用名稱。


華語出版社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至少有三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為正書名的辭書類圖書(其中,最早的為1974年國外出版社“光生館”在國內發(fā)行的《新華字典》、1989年國內出版社“海潮出版社”出版的《日漢新華字典》),而在兩大智能手機操作系統(tǒng)Android及IOS的軟件市場亦存在大量第三方開發(fā)、發(fā)行的以“新華字典”為軟件名稱的電子辭書類產品,該市場已長期存在且已形成有序的市場秩序,“新華字典”已成為約定俗成的辭書通用名稱。


3、商務印書館涉案《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特有裝潢”,不會使購買者產生混淆或誤認。


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裝潢方可認定為“特有裝潢”,而商務印書館涉案《新華字典》(第11版)裝潢采用的是普通的上中下結構設計,即上部為書名,中部為版次及商標,下部為出版單位名稱,均屬于行業(yè)內通用裝潢設計,而且部分裝潢設計明顯參考了2006年7月1日由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英國培生教育出版集團編著的《朗文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的包裝裝潢,因此商務印書館涉案《新華字典》(第11版)裝潢設計不具有顯著特征及獨創(chuàng)性。


華語出版社早在2006年開始出版的系列圖書即采用了上下雙色的裝潢設計,華語出版社涉案《新華字典》與其系一脈相承,并未抄襲商務印書館涉案《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設計。


正如商務印書館提交的證據5-4顯示,圖書商場中的辭書類產品大部是書脊朝外放置的,而原告和被告的涉案辭書書脊均為上下架構,上為商品名稱,下為出版單位名稱,因此不會產生商品來源混淆,也不會使購買者產生誤認。


4、商務印書館的訴訟具有不正當性。


商務印書館希望通過司法判決的方式獨占“新華字典”這一辭書通用名稱,以打亂現有辭書市場及行政管理秩序、排除競爭、最終實現其壟斷辭書類市場的不正當目的。


綜上,華語出版社不存在侵害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商務印書館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以維護現有社會秩序,依法保護包括華語出版社在內的合法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一、《新華字典》的編纂及出版歷程


《新華字典》是新中國成立后,由新華辭書社(1952年改為人民教育出版社辭書編輯室,1956年7月并入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的部分人員于1950-1953年編寫的一本小型漢語工具書,編者署名為新華辭書社,1953年12月,人民教育出版社首次出版。1954年11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再次出版《新華字典》(1954年8月第一版),并至1955年8月第8次印刷。


1955年開始了《新華字典》的修訂工作,1956年修訂稿完成后,1957年6月由商務印書館出版,即“商務新1版”,編者署名新華辭書社。


1958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了《漢語拼音方案》后,商務印書館漢語工具書組將《新華字典》的音序按《漢語拼音方案》改排。1959年商務印書館出版了《新華字典》漢語拼音音序本,即第2版。


1960年后,由商務印書館提出,經中國科學語言研究所同意,在校樣上對1956年修訂的音序本進行修改。修訂本由商務印書館于1962年7月出版,即第3版。


1965年,中國科學語言研究所對《新華字典》1962年本又進行了修訂,后由商務印書館出版,即第4版。


從1953年到1965年期間出版的六版《新華字典》編者署名均為新華辭書社。1950年8月1日新華辭書社成立。國家圖書館2017-NLC-GCZM-0464文獻復制證明(節(jié)選)證明1956年夏原新華辭書社成員合并到中國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在1994年之前,該詞典編輯室兩次修訂《新華字典》。


1970年9月,科教組劉西堯根據周恩來的指示,組織商務印書館、北京大學中文系和北京市教育局等單位抽調專人組成“《新華字典》修訂小組”,1971年6月由商務印書館正式出版,即1971年修訂重排本。


1975年廣州全國辭書規(guī)劃會議決定委托北京師范大學修改《新華字典》,從1976年初開始修訂,1979年12月由商務印書館出版,即第5版。同時,《1975年-1985年中外語文詞典編寫出版規(guī)劃》(草案)中將《新華字典》新編的編者確定為《新華字典》編寫組,完成時間為1977年。


1987年商務印書館漢語工具書編輯室對1979年本《新華字典》進行了修改,由商務印書館出版,即第6版;1990年出版了重排本,由商務印書館出版,即第7版;1992年商務印書館漢語工具書編輯室對《新華字典》又進行了修訂,由商務印書館出版,即第8版。


從1970年到1992年期間《新華字典》均由商務印書館出版,均無編者的署名。


1995年12月6日,商務印書館與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負責《新華字典(修訂本)》等十本辭書的維修和修訂,按照雙方商訂的項目和時間把成果交商務印書館出版,商務印書館將以專項投資的形式在財力上給予支持和援助,書出后,商務印書館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付給稿酬或版稅。本協(xié)議為期十年,即從1996年到2005年?!币勒赵摗逗献鲄f(xié)議書》,商務印書館于1998年出版第9版《新華字典》,在該版修訂說明中記載“本次修訂是在1992年重排本的基礎上進行的,中國社會科學研究所負責本次修訂”。2004年出版第10版《新華字典》,在該版修訂說明中記載“本次修訂吸收了一些讀者意見,得到了有關專家和商務印書館的熱情幫助和支持”,落款為中國社會科學研究所。


2011年2月18日,商務印書館與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簽訂《新華字典(第11版)出版協(xié)議》(商編漢字269-2號),雙方約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授予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在我國大陸地區(qū)的專有出版、發(fā)行權;因《規(guī)范漢字表》的修改增加了本次修訂的工作量,商務印書館向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追加項目啟動費,此筆款項不抵扣版稅。2011年6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新華字典》(第11版),在該版修訂說明中落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二、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銷售、使用及所獲榮譽等情況


自1957年“商務新1版”開始,經過定期修訂,商務印書館已經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根據在案《新華字典》版權頁顯示的印書量計算,《新華字典》印刷數量累計已經超過1.1億冊。根據1998年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邀請許嘉璐副委員長出席新華字典(1998年修訂本)出版座談會的請示》(新出辦[1998]819號)記載《新華字典》45年來累計印數達3.4億。1998年至2015年《新華字典》圖書出版記錄卡顯示共出版23734.6936萬冊。1998年至2015年部分印制委托書顯示2001年至2015年期間共印刷3857.065萬冊。2010年至2015年《新華字典》印刷費發(fā)票顯示金額共計86 943 568.19元。1998年至2014年在案銷售合同中顯示銷售冊數超過2566.5988萬冊,銷售額超過3億元,銷售范圍涉及18個省市自治區(qū)。2010年至2015年部分大額銷售發(fā)票及發(fā)貨清單顯示《新華字典》的銷售金額為60 404 016.51元。此外,根據“吉尼斯世界紀錄證書”記載:《新華字典》獲“最受歡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紀錄,目前由中國商務印書館出版。據估計,從1953年第一版至2004年,《新華字典》共售出4億本,且經證實截至2015年7月28日,又有167 007 232本售出。北京開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監(jiān)測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出版的《新華字典》在“字典類”圖書市場占有率情況顯示,2010年-2015年的市場占有率分別是48.80%,54.91%,55.34%,52.98%,48.24%,54.86%。


1986年以來,中央及地方政府在確定規(guī)范漢字表、地名、拼音規(guī)范等事務上均明確表明需參考《新華字典》?!渡綎|省地名管理辦法》(修正1998年)(根據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顯示,第五條(六)地名用字要使用規(guī)范的簡化字……讀音要以《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為準?!八痉ú抗C律師司關于在辦理公證書時注意姓名漢語拼音規(guī)范化的通知”(1988)(1988年1月22日 [88]司公字第10號)顯示,在翻譯譯文時對當事人姓名注意使用普通話發(fā)音拼寫,必要時需查對新華字典,以免搞錯。《鐵道部鐵路電報管理規(guī)則》(節(jié)選)(1991年)(1991年9月24日 鐵電務(1991)130號)顯示,第10條電報所應備有完整、正確的下列業(yè)務資料:電報略號本……新華字典?!瓣兾魇∪嗣裾k公廳關于編纂陜西救災年鑒2007年卷的通知”(陜政辦函[2008]112號)顯示,(三)語言文字以《現代漢語詞典》、《新華字典》等常用工具書為依據,避免使用含義不清的詞語。“環(huán)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環(huán)境質量報告書評比辦法(試行)》的通知”(2011年)(環(huán)辦[2011]85號)顯示,環(huán)境質量報告書評比的主要依據如下:(三)……同時參考《現代漢語詞典》(1996年修訂第3版)、《新華字典》(1998年修訂本)等常用工具書?!皣鴦赵宏P于公布《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的通知”(2013年)(國發(fā)[2013]23號)顯示,四、本表一、二級字表的研制,主要使用了……《新華字典》(第十版),參考了其他語料庫和工具書等。


1988年以來,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門將《新華字典》列為圖書館、中小學生等的常備工具書?!靶侣劤霭媸痍P于印發(fā)《常備圖書目錄》(第一批)及《關于常備圖書出版、印刷、發(fā)行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1991)((91)新出發(fā)字第278號一九九一年四月二日)顯示,中國語文工具書及其他工具書包括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重排本)?!靶侣劤霭婵偸痍P于印發(fā)《2010-2011農家書屋重點出版物推薦目錄》的通知”(2011)新出字[2011]6號顯示,2010-2011農家書屋重點出版物推薦目錄的其他類包括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0版雙色本。“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fā)《2012農家書屋重點出版物推薦目錄》的通知”(2012)新出字[2012]13號顯示,2012農家書屋重點出版物推薦目錄的其他類包括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靶侣劤霭婵偸痍P于進一步推動解決貧困地區(qū)農村中小學生使用字典問題的通知”(2012)(新出字[2012]99號)顯示,商務印書館迅速研發(fā)并于2011年7月出版了低成本、低定價的《新華字典》(簡裝版),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新聞出版單位和社會各界向中西部貧困地區(qū)農村中小學生捐贈《新華字典》等工具書500萬冊?!靶陆S吾爾自治區(qū)教育廳關于印發(fā)《2008年初中畢業(yè)學業(yè)考試與高中招生實施方案》的通知”(2008)顯示,初中畢業(yè)學業(yè)考試形式:語文學科考試允許學生帶《新華字典》。“安徽省教育廳關于2014年初中畢業(yè)學業(yè)考試和高中階段招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皖教辦[2014]10號)顯示,語文考試允許使用《新華字典》?!瓣兾魇〗逃龔d關于公布2013年秋季至2014年春季全省中小學教材使用版本的通知”(2013)(陜教基一[2013]20號)顯示,國家課程配套學習資源及學生工具用書目錄(節(jié)選)包含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使用時間為一年級至九年級?!氨本┦薪逃瘑T會關于印發(fā)2016年秋季北京市普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通知”(2016)(京教基二[2016]8號)顯示,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為小學自編及實驗選用教材?!罢憬〗逃龔d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浙江省2015學年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和《浙江省2015年中小學教輔材料推薦目錄》的通知”(2015)(浙教辦基[2015]43號)顯示,國家課程教科書包括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案=ㄊ〗逃龔d關于印發(fā)福建省2016年秋季普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通知”(2016)顯示,2016年秋季向全省城鄉(xiāng)義務教育小學一年級學生免費提供《新華字典》(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單色第11版)?!敖K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2016年秋季普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的通知”(2016)(蘇教基[2016]5號)顯示,江蘇省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包括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等。


北京市東方公證處(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3351號公證書顯示,中國政府網www.gov.cn、新聞出版廣電總局www.gapp.gov.cn、中國新聞網www.chinanews.com、騰訊網ent.qq.com、新浪網new.sina.com、光明網www.gmw.cn等媒體上有關于《新華字典》的報道;(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3355號公證書顯示,2009年至2012年中央電視臺關于《新華字典》的新聞報道和公益廣告;(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6169號公證書顯示,《新華書目報》2012年公布的“出版行業(yè)品牌影響力調查報告”中記載“在參與調查的讀者中有70.34%使用過《新華字典》,并且有39.30%的讀者知道《新華字典》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此外,通過國家圖書館國圖文章檢索結果來看,1998年至2015年期間,商務印書館開展多次有關《新華字典》的公益活動,《新京報》《京華時報》等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


1999年9月,《新華字典》(1998年修訂本)被新聞出版署評為第四屆國家圖書獎榮譽獎;1999年11月,《新華字典》(1998年修訂本)榮獲第三屆國家辭書獎特別獎;2001年12月《新華字典(修訂本)》獲得中國書刊發(fā)行業(yè)協(xié)會頒發(fā)的《2001年度全國優(yōu)秀暢銷書文教類排行榜第一名》;2005年5月《新華字典》(第10版)被教育部基礎教育課程教材發(fā)展中心列入《2005年中小學圖書館(室)推薦書目》;2008年商務印書館編《新華字典》(1978年版)入選《30年中國最具影響力的300本書》;2009年新華辭書社編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1957年版)入選《60年中國最具影響力的600本書》;2009年4月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0版雙色本)獲得“2008中國圖書榜中榜文教類最暢銷圖書獎”;2012年《新華字典:雙色本第11版》榮獲第三屆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提名獎;2016年4月獲“最受歡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紀錄及“最暢銷的書(定期修訂)”吉尼斯世界紀錄等。


此外,國家圖書館慧科中文報紙數據庫顯示《新華字典》在1998年至2015年期間全國各地媒體有關報道近1000余篇。1999年3月26日,新聞出版總署“新出聯[1999]6號”文件發(fā)布“關于堅決打擊非法復制、發(fā)行《新華字典》等工具書違法活動的通知”,該通知記載“《新華字典》等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重點工具書,這些圖書在漢語言普及與研究,以及語言教學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并重點安排了對打擊侵權盜版等違法活動的措施。2015年5月20日,國家版權局發(fā)布“國家版權局關于公布2014年度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的通知”中列明“云南‘3.28’銷售盜版《新華字典》案”。


 三、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與華語出版社出版的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裝潢情況


1、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包裝裝潢情況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第11版 單色本

(2011年6月出版)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第11版 雙色本

(2011年6月出版)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第11版 平裝本

(2011年6月出版)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第11版 大字本

(2012年1月出版)

圖一


2、華語出版社出版的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裝潢情況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二


四、華語出版社經營被訴侵權產品的情況


1、(2015-NLC-GCZM-0945)文獻復制證明顯示,華語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實用《新華字典》(全新版)”,版權頁及出版前言含有“新華字典”。


2、(2015)京海誠內民證字第11568號公證書顯示,2015年9月17日,商務印書館在北京王府井書店購買了5個版本共計10本被控侵權字典,字典封皮顯示均含“新華字典 華語教學出版社”,金額共計247.80元。相應發(fā)票號碼05450724,收款單位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付款單位商務印書館,開票日期2015年9月17日,項目名稱圖書,金額247.80元。


3、2015年9月17日,商務印書館在京東網站兩次訂購了共計16本被控侵權字典,字典封皮顯示均含“新華字典華語教學出版社”。一次為訂單編號10100378352,商品總數4本,金額53.40元;相應發(fā)票號碼59682564,收款單位江蘇圓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付款單位商務印書館,開票日期2015年9月21日,項目名稱圖書,金額53.40元。另一次為訂單編號10100285818,商品總數12本,金額176.20元;相應發(fā)票號碼59059423,收款單位江蘇圓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付款單位商務印書館,開票日期2015年9月21日,項目名稱圖書,金額176.20元。


4、2015年9月17日,商務印書館在當當網站訂購了16本被控侵權字典,字典封皮顯示均含“新華字典華語教學出版社”。訂單編號為33009202105,商品總數16本,金額292元;相應發(fā)票號碼07861844,收款單位當當網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付款單位商務印書館,開票日期2015年9月19日,項目名稱圖書,金額292元。


5、(2015)京海誠內民證字第13919號公證書顯示,“1、在地址欄輸入www.baidu.com,按回車鍵,進入顯示‘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的網站首頁,2、在百度搜索欄內輸入‘天貓商城’,3、點擊‘百度一下’,進入相關頁面,4、點擊‘天貓TMALL.COM品質生活-上天貓就購了 天貓’,進入相關頁面,5、在頁面上方的搜索欄內輸入‘華語教學出版社旗艦店’,6、點擊‘搜索’,進入相關頁面,7、點擊頁面上方‘進入店鋪’,進入相關頁面,8、在頁面上方的搜索欄內輸入‘新華字典’,9、點擊‘搜本店’,進入相關頁面……”根據華語出版社在其天貓旗艦店上銷售被控侵權字典情況的拷屏圖片顯示,被控侵權字典封皮顯示含“新華字典華語教學出版社”。


6、(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037號公證書顯示, “2、打開IE瀏覽器進入空白頁面,3、在地址欄中輸入www.tmall.com,4、按回車鍵進入頁面,5、在搜索框中輸入‘華語教學出版社旗艦店’,6、點擊搜索鍵,7、點擊進入店鋪標題進入頁面,9、在搜索欄中輸入‘新華字典’,10、點擊‘搜本店’標題進入頁面,11、點擊‘正版包郵 精裝新華字典最新版 小學生新華字典 小學生字典詞典必備’標題進入頁面,12、點擊計入購物車,15、點擊‘學生實用新華字典64開精裝雙色版 新華字典 正版 新華字典包郵’標題計入頁面,16、點擊加入購物車,17、點擊‘小學生新華字典64開精裝雙色 新華字典 新版 新華字典 正版 新華’標題進入頁面,18、點擊加入購物車,19、點擊‘新版學生新華字典(全新大字本精編)/九年義務教育系列工具書32’標題進入頁面,20、點擊加入購物車,21、點擊‘新華字典(圖解)32開精裝 新華大字典 字典小學生 字典詞典 新華’標題進入頁面,22、點擊加入購物車,23、點擊‘學生新華字典 大字本 64開 平裝皮面雙色版 新華字典 新版 正版包郵’進入頁面,24、點擊加入購物車,25、點擊‘學生新華字典大字本 32開 雙色精裝皮面 字典 包郵 字典正版 字典’進入頁面,26、點擊加入購物車,27、點擊‘新版學生新華字典(雙色全新版精編)/九年義務教育系列工具書64’,28、點擊加入購物車,29、點擊頁面右側的購物車,30、點擊結算鍵……”根據華語出版社在其天貓旗艦店上銷售以上8本被控侵權字典情況的截圖顯示,被控侵權字典封皮顯示含“新華字典華語教學出版社”。


7、(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038號公證書顯示,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商務印書館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明在標識有“560433982446”、“天天快遞詳情單”的單據上簽字后,接受貨物一箱,然后使用公證處相機對其取得的上述貨物箱進行拍照。王某明將上述接受的貨物箱打開,取得“新華字典”七本(七種,每種一本)。王某明使用公證處相機對所取得的相關物品進行拍照。隨后,公證人員將上述取得的物品進行貼封。根據公證書的照片顯示,王某明收到的7本被控侵權字典封皮顯示含“新華字典 華語教學出版社”。


8、(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354號公證書顯示, “2、打開IE瀏覽器進入空白頁面,3、在地址欄中輸入‘www.tmall.com’,4、按回車鍵進入頁面,5、在搜索框中輸入‘華語教學出版社旗艦店’,6、點擊搜索鍵,7、點擊進入店鋪標題進入頁面,9、在搜索欄輸入‘新華字典’,10、點擊搜本店進入頁面,11、點擊‘學生實用新華字典64開精裝雙色版 新華字典 正版 新華字典 包郵’進入頁面,12、將數量選擇為2,13、點擊進入購物車,15、點擊登錄進入頁面,20、點擊加入購物車,21、點擊‘小學生新華字典(精編插圖版)’進入頁面,22、將數量選擇為2,23、點擊加入購物車進入頁面,24、點擊購物車進入頁面,25、點擊結算進入頁面。”根據華語出版社在其天貓旗艦店上銷售以上4本被控侵權字典情況的截圖顯示,被控侵權字典封皮顯示含“新華字典華語教學出版社”。


9、(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357號公證書顯示,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商務印書館的委托代理人李曉丹在標識有“666356626920”、“天天快遞”的單據上簽字后,接受貨物一箱,然后使用公證處相機對其取得的上述貨物箱進行拍張。李曉丹將上述接受的貨物箱打開,取得“字典”四本。李曉丹使用公證處相機對所取得的相關物品進行拍照。隨后,公證人員將上述取得的物品進行貼封。根據公證書的照片顯示,李曉丹收到的4本被控侵權字典封皮顯示含“新華字典 華語教學出版社”。


10、2016年7月22日,商務印書館在中關村圖書大廈購買了3本被控侵權字典,字典封皮顯示均含“新華字典華語教學出版社”。小票號20160722304200027,商品總數3本,金額74.80元;相應發(fā)票號碼61371604,購買方商務印書館,銷售方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開票日期2016年7月22日,項目名稱圖書,金額74.80元。


11、(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035號公證書顯示, “2、打開IE瀏覽器進入空白頁面,3、在地址欄中輸入‘www.tmall.com’,4、按回車鍵進入頁面,5、在搜索框中輸入‘華語教學出版社旗艦店’,6、點擊搜索鍵,7、點擊進入店鋪標題進入頁面,9、在搜索欄輸入‘新華字典’,10、點擊搜本店進入頁面,11、點擊‘正版包郵 精裝新華字典最新版 小學生新華字典 小學生字典詞典必備工具書 漢字詞組全筆順展示 小學生全多功能字詞典現代漢語字’標題進入頁面,12、點擊累計評價……根據公證書截圖的累計評價記載,‘ 2015年7月30用戶李某評價:已經收到貨了,還沒有用跟我小時候的字典不一樣哦,可能是升級版吧;2015年8月16日用戶W評價:有點小,很輕,質量一般,說正版那是瞎話;2015年9月28日用戶米寶評價:不是商務印書館的,樣子很像,買錯了,懶得退了;2015年9月14日用戶芙某評價:這不是商務印書局11版……老師推薦的也是11版,我沒有仔細看出版社,買錯了’?!?br/>


12、(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1670號公證書顯示, 2016年4月13日,CCTV-13頻道《新聞直播間》在報道《新華字典》獲得吉尼斯世界紀錄新聞時,誤將華語教學出版社的“實用《新華字典》”當作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作為配圖進行使用。


13、2016年1月7日-9日,華語出版社參展2016北京圖書訂貨會,參展字典封皮顯示含“新華字典華語教學出版社”。


五、辭書出版行業(yè)使用“新華字典”名稱及辭書相關裝潢設計的情況


(一)辭書出版行業(yè)使用“新華字典”名稱的情況


1、(2016)京正陽內民證字第6317號公證書顯示, “3、在360安全瀏覽器8.1地址欄內輸入‘http://www.sapprft.gov.cn’,點擊回車鍵,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頁面,4、在上述頁面下部的便民查詢欄目下點擊CIP數據核字號查詢出現CIP數據核字號查詢詳細列表頁面,將CIP核字號欄目清空,在正書名欄目后輸入新華字典,5、點擊上述頁面中的搜索……”出現搜索結果頁面顯示包括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華語出版社出版的《學生新華字典》、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的《新編新華字典》、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學生新華字典》、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學生實用新華字典》等在內的74條信息,涉及23家出版社出版的正書名含有“新華字典”的字典。


2、(2016)京正陽內民證字第6318號公證書顯示, “3、在360安全瀏覽器8.1地址欄內輸入‘http://www.jd.com’,點擊回車鍵,出現京東頁面,在頁面搜索欄內輸入‘新華字典’,5、點擊上述頁面搜索欄后面的搜索……”出現搜索結果頁面顯示共有2003件商品,包括多家出版社出版的封皮含有“新華字典”的字典。


3、(2016)京正陽內民證字第6319號公證書顯示,“3、在360安全瀏覽器8.1地址欄內輸入‘http://zhushou.#’,點擊回車鍵,出現360手機助手頁面,在頁面搜索欄內輸入‘新華字典’,4、點擊上述頁面搜索欄后面的軟件搜索,出現搜索結果頁面……”出現搜索結果頁面顯示一共找到67款“新華字典”相關應用,如:新華字典、新華字典2014、新華字典離線版、新華字典和唐詩宋詞8合1、新華字典補丁、新華字典商務國際版、51新華字典等應用。


4、(2016)京正陽內民證字第6320號公證書顯示,2016年8月1日,在北京市正陽公證處公證業(yè)務輔助人員宋海吟的監(jiān)督下,華語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鄭某使用公證員的手機(品牌、型號:IPHONE 6S)、相機(品牌、型號:CANON IXUS 265HS;使用前已清空內存)對相關網頁進行操作。其中顯示,“2、打開手機,3、查看手機設置中關于本機的內容,4、打開手機自帶的軟件App Store,5、點擊App Store中的搜索選項,6、在搜索欄內輸入‘新華字典’,7、點擊搜索,出現搜索結果頁面,瀏覽該搜索結果的部分內容?!背霈F搜索結果顯示多款“新華字典”相關應用,如:新華字典—2016最新版、新華字典:2015、新華字典:最新版、新華字典經典版、大家字典: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合訂本、新華字詞典、新華字典:專業(yè)版等應用。


5、華語出版社出版的“新華字典”系列辭書審批結果截圖,分別包括:《學生新華字典》(精編本)書號實名申領及CIP審核結果,《學生新華字典》(精編大字本)書號實名申領及CIP審核結果,《小學生新華字典》書號實名申領及CIP審核結果,《實用新華字典》書號實名申領及CIP審核結果,《學生新華字典》(口袋本)書號實名申領及CIP審核結果。


(二)辭書出版行業(yè)使用相關裝潢的情況


1、華語出版社自2009年開始在辭書上使用的裝潢設計(從2009年7月開始出版)(見圖三):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三


2、其他出版社出版辭書使用相關裝潢的情況


(1)南方出版社《漢英對照新華字典》2003年1月第1版(見圖四)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四


(2)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朗文高階英漢雙解詞典》2006年7月第1版(見圖五)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五


(3)湖南人民出版社《同義近義反義組詞造句多音多義字詞典》2009年5月第1版(見圖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六


(4)中國出版集團東方出版中心《學生新華字典》2011年8月第2版(見圖七)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七


(5)光生館《新華字典》1974年11月1日 第1版(見圖八)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八


 (6)海潮出版社《日漢新華字典》1989年1月第1版(見圖九)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九


(7)海南出版社《新編新華字典》1994年6月第2版(見圖十)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十


(8)九州出版社《新華五筆字典》2000年9月第1版(見圖十一)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十一


(9)湖北長江出版集團崇文書局《學生新華字典》(雙色版)2006年4月第1版(見圖十二)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十二


(10)湖北長江出版集團崇文書局《學生新華字典》(第5版) 2006年7月第1版、2015年1月第5版(見圖十三)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十三


(11)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學生實用新華字典》 2009年4月第1版(2014年2月第6次印刷)(見圖十四)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十四


(12)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學生實用新華字典》2009年4月第1版(2016年1月第6次印刷)(見圖十五)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十五


(13)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學生實用新華字典》2009年12月第1版(見圖十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十六


(14)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新編學生新華字典》2009年12月第1版(見圖十七)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十七


(15)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學生新華字典》2010年11月第1版(見圖十八)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十八


(16)吉林教育出版社《學生新華字典》2010年12月第1版(見圖十九)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十九


(17)吉林教育出版社《學生新華字典》2011年1月第1版(見圖二十)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二十


(18)吉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學生新華字典》2011年6月第1版(見圖二十一)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二十一


(19)吉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編學生新華字典》(2016版)2011年6月第1版、2016年1月第8次印刷(見圖二十二)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二十二


(20)哈爾濱出版社《小學生新華字典》2011年8月第1版(見圖二十三)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二十三


(21)寧夏人民出版社《學生實用新華字典》2011年6月第1版(圖二十四)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二十四


(22)寧夏人民出版社《新編新華字典》2012年3月第1版(見圖二十五)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二十五


(23)北京出版集團公司北京出版社《新編學生新華字典》2012年1月第1版(見圖二十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二十六


(24)山西出版?zhèn)髅郊瘓F書海出版社《學生新華字典》2012年1月第1版(見圖二十七)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二十七


(25)四川辭書出版社《小學生新華字典》2012年8月第1版(見圖二十八)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二十八


(26)四川辭書出版社《小學生新華字典》(彩色版)2014年10月第1版(見圖二十九)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二十九


(27)遼寧大學出版社《學生新華字典》2013年12月第1版(見圖三十)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三十


(28)湖南教育出版社《學生新華字典》2013年1月第1版(見圖三十一)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三十一


(29)內蒙古大學出版社《學生實用新華字典》(第5版)2013年9月第5版(見圖三十二)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三十二


(30)內蒙古大學《學生實用新華字典》(大字本 第5版)2015年5月第5版(見圖三十三)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三十三


(31)延邊人民出版社《新編學生新華字典》2000年9月第1版、2003年1月第3次印刷(見圖三十四)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三十四


(32)延邊人民出版社《新編新華字典》2013年1月第8次印刷(見圖三十五)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三十五


(33)吉林大學出版社《學生新華字典》2011年6月第1版(見圖三十六)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三十六


(34)云南人民出版社《實用新華字典》2010年1月第1版(見圖三十七)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圖三十七


六、商務印書館主張賠償及部分維權合理支出的證據


1、(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352號公證書顯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公布的《2014年內地上市的出版企業(yè)年度經營情況分析報告》記載:2014年,7家上市公司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為11.29%……顯示出版上市公司整體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


2、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備案的部分被控侵權字典印刷委托書,根據印刷委托書的信息統(tǒng)計表顯示,2012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華語出版社出版印刷了952,700冊被控侵權字典,碼洋共計20,310,160元。


3、商務印書館部分維權合理支出憑證:


(1)北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01894988,開票日期2015年7月6日,購買方商務印書館,銷售方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服務名稱代理費,金額100,000元。


(2)北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01894989,開票日期2015年7月6日,購買方商務印書館,銷售方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服務名稱代理費,金額100,000元。


(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發(fā)票號15261554,開票日期2015年9月30日,收款單位北京市海誠公證處,付款單位商務印書館,項目公證費,金額15,000元。


(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發(fā)票號15920628,開票日期2016年3月24日,收款單位北京市東方公證處,付款單位商務印書館,項目公證費,金額24,000元。


(5)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發(fā)票號16065259,開票日期2016年4月29日,收款單位北京市東方公證處,付款單位商務印書館,項目公證費,金額5000元。


(6)北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27969456,開票日期2015年12月29日,購買方商務印書館,銷售方國家圖書館,服務名稱檢索費,金額3400元。


(7)北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33837456,開票日期2016年1月25日,購買方商務印書館,銷售方國家圖書館,服務名稱檢索費,金額21022元。


(8)北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15974102,開票日期2016年7月7日,購買方商務印書館,銷售方國家圖書館,服務名稱檢索費,金額162元。


(9)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發(fā)票號05450724,收款單位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付款單位商務印書館,開票日期2015年9月17日,項目名稱圖書,金額247.80元。


(10)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發(fā)票號59682564,收款單位江蘇圓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付款單位商務印書館,開票日期2015年9月21日,項目名稱圖書,金額53.40元。


(11)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發(fā)票號59059423,收款單位江蘇圓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付款單位商務印書館,開票日期2015年9月21日,項目名稱圖書,金額176.20元。


(12)當當網發(fā)票,發(fā)票號07861844,收款單位當當網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付款單位商務印書館,開票日期2015年9月19日,項目名稱圖書,金額242元。


(13)北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61371604,購買方商務印書館,銷售方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開票日期2016年7月22日,項目名稱圖書,金額74.80元。


(14)北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21304285,開票日期2016年7月21日,購買方商務印書館,銷售方國家圖書館,服務名稱檢索費,金額120元。


(15)北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18762652,開票日期2016年7月8日,購買方商務印書館,銷售方英華博譯(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服務名稱服務費,金額1038元。


(16)北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41786750,開票日期2016年4月21日,購買方商務印書館,銷售方北京友天華彩圖文快印有限公司,服務名稱打印制作費,金額113元。


(17)北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17257041,開票日期2016年8月1日,購買方商務印書館,銷售方北京友天華彩圖文快印有限公司,服務名稱打印制作費,金額7340元。


前述證據證明商務印書館為本案支出律師服務費共計200 000元,公證費44 000元,購買被控侵權商品費共計794.2元,檢索費、制作費等其他費用共計33 195元,合理支出總計277 989.2元。


七、其他事實


1、第3571041號“新華字典;新華INHUA”商標檔案,證明商務印書館于2003年5月28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國際分類第16類:辭書(截止)。專用期限經續(xù)展自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


2、2016年5月3日商務印書館將“新華字典”在第16類辭書、書籍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2017年6月6日該商標進行初審公告,2017年9月7日注冊公告,商標注冊號為19828568,專用權期限為2017年9月7日至2027年9月6日。


3、有關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的相關負面報道:


(1)“新華字典門”牽出工具書壟斷采購弊端,2013年5月10日發(fā)表于太原新聞網,文章中提到: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被作為唯一的政府采購用書,并嚴禁“以其他工具書代替《新華字典》”。這一涉嫌壟斷采購的行為得到眾多教育界、出版界人士的質疑和爭議?!壳啊缎氯A字典》已經占據了同類圖書市場的80%的份額,而其他幾十家辭書出版機構僅僅依靠20%的份額苦苦掙扎。


(2)壟斷背后的暴利《新華字典》為何不執(zhí)行限價政策。2013年5月10日發(fā)表于人民網,文章中提到:目前各地廣泛招標的《新華字典》第11版黑白本,其成本據測算不超過5元,但定價卻高達19元,按照政府采購價還要14元。其中的暴利,可想而知,而暴利的根本,正在于壟斷二字。


(3)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的《新華字典錯在哪里》2008年3月第1版,第10版《新華字典》差錯一覽表顯示差錯數量合計22 638處。


(4)有關質疑《新華字典》(第11版)圖書質量的文章:2011年8月6日發(fā)表于北京日報的“新版《新華字典》出版整一個月 被挑出18處錯誤”;楊新安于2013年1月29日發(fā)表的博客文章“《新華字典》第11版知錯不改”;2013年5月13日發(fā)表于網易讀書的“盤點《新華字典》令人笑掉大牙的錯誤”;2015年11月6日發(fā)表于太原晚報的“最新新華字典仍存在多處錯誤不再權威”。


上述事實,有公證書、發(fā)票、被訴侵權商品、公開發(fā)表的刊物文章、公開出版的辭書、商標注冊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一、涉案“新華字典”是否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如果“新華字典”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華語出版社實施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二、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如果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華語出版社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如果前述侵權行為成立,華語出版社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一、關于涉案“新華字典”是否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如果“新華字典”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華語出版社實施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


(一)涉案“新華字典”是否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第二條規(guī)定,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保護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者注冊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圍繞涉案“新華字典”是否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結合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將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關于“新華字典”是否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問題。


顯著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征,也是商標的基本屬性。只有具有顯著識別性的標識才能發(fā)揮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進而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并給予保護。


本案中,由于“新華字典”是以辭書書名的形式出現并在實際中使用,其是否具備顯著特征進而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成為其能否作為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的關鍵因素之一。從現有證據來看,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帶有“新華”字樣的標識具有一定的歷史性和階段性,“新華字典”亦不例外,其在誕生之初無論是辭書內容的編纂還是辭書名稱的取得均帶有強烈的政府色彩和國家意志?!靶氯A字典”歷經多次編纂修訂,編纂主體亦有新華辭書社、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商務印書館等,但未曾改變的是,商務印書館自1957年開始出版《新華字典》“商務新1版”至《新華字典》第11版這60年間均為獨家出版發(fā)行《新華字典》的主體,辭書發(fā)行量超過5億冊,且在多次修訂編纂的過程中發(fā)揮組織者的作用,對《新華字典》內容的修訂和品質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從商務印書館提交的“新華字典”使用證據來看,多數證據是將“新華字典”與商務印書館結合進行使用,且商務印書館2003年5月28日申請注冊的商標中本亦含有“新華字典”,該商標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更強化了“新華字典”與商務印書館之間的聯系。商務印書館在近60年出版《新華字典》辭書過程中有將“新華字典”當做商標使用的主觀意思和客觀使用行為,事實上已經將“新華字典”與商務印書館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據《新華書目報》2012年公布的“出版行業(yè)品牌影響力調查報告”中記載“在參與調查的讀者中有70.34%使用過《新華字典》,并且有39.30%的讀者知道《新華字典》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結合“新華字典”知名度等證據可以看出,“新華字典”標識在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辭書商品上經過長期、廣泛地使用已經使得消費者能夠將其與商務印書館產生對應關系的認知,且這種對應關系得到一貫性的認可和保持。


此外,根據商務印書館提供的(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035號公證書記載“2015年9月28日用戶米寶評價:不是商務印書館的,樣子很像,買錯了,懶得退了;2015年9月14日用戶芙某評價:這不是商務印書局11版……老師推薦的也是11版,我沒有仔細看出版社,買錯了?!笨梢钥闯觯M者在“新華字典”與商務印書館出現分離時已經產生買錯了的認知,即在消費者的認知習慣中已經將“新華字典”與商務印書館建立起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申請人華文出版社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吉林文史出版社及一審被告長春聯合圖書城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371號民事裁定書(簡稱第371號裁定)中認為,“雖然涉案圖書名稱《男人來自火星·女人來自金星》來自西方諺語,并非吉林文史出版社獨創(chuàng),但是吉林文史出版社在先將其作為圖書商品名稱并出版發(fā)行,且在案沒有證據表明其他經營者也將同樣的名稱用于圖書類商品并早于涉案圖書而出版發(fā)行。在涉案圖書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其名稱已經具有了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由此可見,圖書書名可以脫離圖書內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為產生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具有獨立的屬性和保護的價值。就本案而言,《新華字典》屬于識字類辭書,名稱為“新華字典”的辭書自1957年以來均由商務印書館獨家出版發(fā)行,雖歷經多家主體參與修訂,但唯有商務印書館將“新華字典”作為品牌進行維護和推廣,并將“新華字典”與商務印書館結合使用,事實上已經產生了“新華字典”辭書商品來源于商務印書館的客觀聯系,并在相關消費者認知習慣中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由此可見,“新華字典”在作為辭書書名使用的同時也發(fā)揮了辭書來源的識別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


華語出版社答辯主張“新華字典”屬于約定俗成的辭書商品名稱。對此,本院認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被專業(yè)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第二款可知,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因此,“新華字典”是否屬于約定俗成的辭書商品的通用名稱,應以全國范圍內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此處的相關公眾包括辭書行業(yè)的生產者、經營者及消費者。華語出版社為證明“新華字典”屬于辭書商品的通用名稱提交的證據有(2016)京正陽內民證字第6317、6318、6319、6320號公證書,華語出版社出版的“新華字典”系列辭書的審批結果,商務印書館申請含有“新華字典”的商標檔案,部分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新華字典”系列辭書及購書票據和目前存在以“新華字典”為軟件名稱的電子辭書類產品等。經查證,(2016)京正陽內民證字第6317號公證書顯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CIP數據核字號查詢結果中包含華語出版社在內共有23家出版社出版的字典正書名中含有“新華字典”;(2016)京正陽內民證字第6318號公證書顯示,京東網站搜索結果亦存在部分第三方出版的封皮含有“新華字典”的辭書;前述兩種情況涉及的第三方出版社有29家。(2016)京正陽內民證字第6319號公證書顯示,360手機助手供搜索找到67款“新華字典”的相關應用;(2016)京正陽內民證字第6320號公證書顯示,蘋果手機App Store中搜索到41款“新華字典”的相關應用;前述兩種情況涉及的APP軟件中含有“新華字典”的共有57款。華語出版社提供的部分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新華字典”系列辭書及購書票據,交易金額較小,沒有上述辭書的總體銷售數量和銷售額。華語出版社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截至目前辭書市場上曾有包含華語出版社在內的30家左右出版社出版過含有“新華字典”的辭書,但沒有上述辭書的銷售范圍、銷售數量、持續(xù)銷售時間等相關證據,結合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在“字典類”圖書市場近50%的占有率來看,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含有“新華字典”的辭書尚屬少量。此外,從 《新華字典》辭書的發(fā)展歷程來看,自1957年出版“商務新1版”至今,商務印書館均為《新華字典》辭書的專有出版者,在全國消費者的認知習慣中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最具有權威性和可信賴性,形成了買《新華字典》就買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消費習慣,其他主體出版“新華字典”辭書的行為尚不能使消費者將《新華字典》與商務印書館之間的聯系割裂,使得“新華字典”辭書可以指代任何一家出版社出版的《新華字典》。從華語出版社公證的含有“新華字典”的APP應用軟件來看,雖然數量較多,但均未證明軟件的提供方,故不能排除由商務印書館提供APP應用軟件的可能。因此,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新華字典”在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中已經成為第16類辭書商品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請再審人佛山市合記餅業(yè)有限公司與申請再審人珠海香記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55號民事判決書(簡稱第55號判決)中認為,“由于特定的歷史起源、發(fā)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不能認定為通用名稱”。本案中,雖然“新華字典”具有特定的歷史起源和發(fā)展過程,但在長達60年間均由商務印書館作為唯一主體提供,在市場上已經形成了穩(wěn)定的市場格局,且在相關生產者、經營者及消費者中形成了穩(wěn)定的認知聯系,“新華字典”屬于兼具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在市場上已經產生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因此,本案采納與最高人民法院在第55號判決中一致的裁判標準和考量因素,認定“新華字典”具有商標的顯著特征能夠識別商品來源。


綜上,華語出版社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已將“新華字典”認定為辭書商品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靶氯A字典”標識在商務印書館出版的辭書商品上具有顯著特征,能夠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第二,關于“新華字典”是否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問題。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qū)域、利稅等;(二)該商標的持續(xù)使用時間;(三)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xù)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范圍;(四)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六)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前款所涉及的商標使用的時間、范圍、方式等,包括其核準注冊前持續(xù)使用的情形。對于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yè)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


1、從相關公眾對涉案“新華字典”的知曉程度來看,“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范圍內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


北京市東方公證處(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3351號公證書記載了中國政府網、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新聞網、網易新聞、騰訊新聞、新浪網、光明網等關于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的報道,國家領導人及知名作家等對《新華字典》在學習和工作中的作用給予了認可,證明了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長期以來在文化教育事業(yè)、外交活動等領域為相關公眾的知曉度較高。北京市東方公證處(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6169號公證書記載了《新華書目報》2012年公布的《出版行業(yè)品牌影響力調查報告》,根據“道路困難重重 宣傳前景光明:出版行業(yè)品牌影響力調查報告”顯示,在80后和90后群體中,看過《新華字典》的人數比例達70.34%,證明了《新華字典》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度較高。根據檢索報告(2016-NLC-GCZM-0055)顯示,2000年至2015年間全國各地媒體有關《新華字典》的報道達到994篇,證明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被媒體廣泛報道。《新華字典》主要獲獎情況顯示,1999年至2016年《新華字典》獲得的主要獎項包括:第四屆國家圖書獎榮譽獎、第三屆國家辭書獎特別獎、2001年度全國優(yōu)秀暢銷書文教類排行榜第一名、入選教育部《2005年全國中小學圖書館(室)推薦書目》、第三屆中國出版政府獎圖書獎提名獎、“最受歡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紀錄、“最暢銷的書(定期修訂)”吉尼斯世界紀錄等重要獎項,證明了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品牌享有較高的市場聲譽,被中國政府、中國出版行業(yè)、中國媒體、知名的世界紀錄評測機構等知曉并認可,進而被全國范圍內廣大的消費者所知曉。因此,商務印書館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其出版的《新華字典》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度較高,并獲得了較多的榮譽。


2、從商務印書館使用“新華字典”持續(xù)的時間和銷售數量來看,“新華字典”在近60年間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銷售數億冊,銷售量巨大,銷售范圍非常廣泛。


根據在案《新華字典》版權頁顯示的印書量計算,《新華字典》印刷數量累計已經超過1.1億冊。根據1998年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邀請許嘉璐副委員長出席


結合商務印書館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商務印書館自1957年“商務新1版”開始,在辭書類商品上持續(xù)使用“新華字典”標識,至今已經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銷售數量在5億冊以上,銷售范圍非常廣泛。


3、從商務印書館對“新華字典”進行宣傳所持續(xù)的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來看,“新華字典”已經獲得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


2013年,為紀念國家將《新華字典》納入免費提供教科書范疇,商務印書館出版了專題的紀念特刊,內容包括:①2011年7月,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中宣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在第11版《新華字典》出版座談會上的講話;②《新華字典》的歷史;③有關《新華字典》納入免費教科書范疇的政策背景總結,該證據證明了商務印書館為了鞏固其對《新華字典》經營和宣傳的成果,出版了專題紀念特刊,進一步擴大“新華字典”的宣傳力和影響力。2014年,商務印書館在全國開展了“我與《新華字典》”的征文活動,廣大讀者通過自己的切身經歷表達了對《新華字典》的喜愛,該證據節(jié)選了18篇來自吉林、遼寧、江西、山西、山東、四川、河南7省份的部分投稿文章,證明了商務印書館在全國范圍內對“新華字典”品牌的宣傳情況。商務印書館授權國內及境外機構出版發(fā)行《新華字典》及其特殊版本的部分文件,證明了商務印書館將《新華字典》宣傳并銷售至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日本等境外地區(qū)。1998年至2015年商務印書館開展的有關《新華字典》公益活動的22篇媒體報道及活動照片,證明了商務印書館始終關注《新華字典》在社會中的品牌形象,積極地進行品牌宣傳推廣。此外,通過檢索報告顯示,2000年至2015年間全國各地媒體有關《新華字典》的報道達到近千篇,證明了通過商務印書館的宣傳和經營,《新華字典》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商務印書館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商務印書館經營《新華字典》的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及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日本等境外地區(qū)積極進行品牌宣傳,在社會中產生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


綜上,商務印書館自1957年“商務新1版”開始,在辭書類商品上持續(xù)使用“新華字典”標識,至今已經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銷售數量達到5億冊以上,銷售范圍基本覆蓋中國大陸地區(qū)。商務印書館在經營“新華字典”品牌的過程中,在大陸范圍內及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日本等境外地區(qū)積極進行品牌宣傳,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較高,并獲得了國家圖書獎榮譽獎、國家辭書獎特別獎等獎項及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給予的保護。即便時間截至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的2012年,現有證據亦能夠證明“新華字典”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商務印書館關于“新華字典”作為未注冊商標符合馳名商標保護要件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關于商務印書館能否就“新華字典”主張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問題。


商務印書館雖然長期、持續(xù)使用涉案“新華字典”標識,但至被訴行為發(fā)生之時,“新華字典”標識尚未獲準注冊。由于我國是商標注冊制國家,未注冊商標若要得到《商標法》的保護應該滿足《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即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涉案商標“新華字典”經過商務印書館的使用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應該得到《商標法》的保護。但是,華語出版社認為將“新華字典”作為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將會破壞出版行業(yè)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損害知識的傳播。對此,本院認為,《商標法》的根本目標在于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不能因為給予一方市場主體商標權保護而導致限制市場競爭,損害市場經濟發(fā)展?!靶氯A字典”作為辭書名稱給予商標保護的根本原因是商務印書館長期大量的使用已經使得“新華字典”與商務印書館產生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且“新華字典”凝結了其所標識商品的商譽,給予其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符合《商標法》關于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目的?!渡虡朔ā繁Wo的商標權本身即為對商標獨占使用的權利,這種獨占使用針對的是商標本身,而非商標所附著的商品。即便給予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給予的僅為獨占使用“新華字典”商標的權利而非出版相關辭書的專有權,不會因此而直接造成辭書行業(yè)所謂的壟斷,更不會因此破壞辭書市場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如果商務印書館的實際經營行為構成了壟斷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所禁止實施的行為,相關市場競爭主體可以依據前述法律規(guī)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此外,本院亦考慮到辭書作為工具書的特殊性,識字類辭書不僅關系社會公眾特別是中小學生學習漢字的正確性和漢語言知識的傳承與積累,還關涉民族文化知識的傳播與發(fā)展,因此,辭書內容的正確性和權威性至關重要。商標恰是保障商品內容品質的一種重要方式,商標是其所標識商品聲譽的承載者?!靶氯A字典”作為商標,其商譽亦與其內容緊密相連,商務印書館作為“新華字典”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持有人不僅享有權利,更承擔了《商標法》意義上商標權利人對其提供商品質量的保障義務及與其馳名商標美譽度相稱的傳播正確漢語言文字知識的社會責任。將“新華字典”作為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不僅是對于之前商務印書館在經營“新華字典”辭書商品中所產生的識別來源作用和凝結的商譽給予保護,更是通過商標保護的方式使其承擔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由此而言,將“新華字典”作為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不僅不會損害知識的傳播,相反,為了維護“新華字典”良好的品牌商譽,商務印書館對其出版、發(fā)行的標有“新華字典”標識的辭書更會注重提升品質,促進正確知識的廣泛傳播。


綜上,華語出版社的前述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華語出版社是否復制、摹仿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新華字典”,容易導致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針對的《商標法》為2001年商標法)第二條規(guī)定,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對應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者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yè)關系等特定聯系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容易導致混淆”。


本案中,商務印書館和華語出版社使用“新華字典”的商品均為第16類辭書,屬于相同商品,且華語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字典上使用了與商務印書館未注冊馳名商標“新華字典”完全相同的商標,該行為屬于以復制的方式使用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關于是否容易導致混淆的問題,根據在案證據(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035號公證書中天貓“華語教學出版社旗艦店”截圖的“累計評價”顯示,“2015年7月30用戶李某評價:已經收到貨了,還沒有用跟我小時候的字典不一樣哦,可能是升級版吧;2015年8月16日用戶W評價:有點小,很輕,質量一般,說正版那是瞎話;2015年9月28日用戶米寶評價:不是商務印書館的,樣子很像,買錯了,懶得退了;2015年9月14日用戶芙某評價:這不是商務印書局11版……老師推薦的也是11版,我沒有仔細看出版社,買錯了。”(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1670號公證書顯示,2016年4月13日,CCTV-13頻道《新聞直播間》在報道《新華字典》獲得吉尼斯世界紀錄新聞時,誤將華語教學出版社的“實用《新華字典》”當作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作為配圖進行使用。由此可見,華語出版社在其出版的第16類字典商品上使用“新華字典”標識,已經使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字典的過程中將華語出版社出版的《新華字典》誤認成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華語出版社的上述行為已經導致相關公眾發(fā)生混淆和誤認。因此,華語出版社在第16類辭書上使用“新華字典”標識的行為已經構成在相同商品上復制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二、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如果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華語出版社是否因擅自使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該條款的適用需要滿足涉案商品為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屬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被訴行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使用了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對此,本院將結合證據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評述。


(一)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第11版)裝潢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qū)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申請人華文出版社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吉林文史出版社及一審被告長春聯合圖書城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371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的知名商品是為保護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意義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服務的,只要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


本案中,商務印書館自1957年出版《新華字典》第1版,至今已經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如前所述“新華字典”已經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商務印書館主張知名商品為《新華字典》第11版,關于第11版知名度的證據主要為第11版《新華字典》全球同步發(fā)行的部分媒體報道,《新華字典》第11版出版座談會照片以及第11版銷售情況。鑒于《新華字典》第11版自2011年6月出版發(fā)行,至被訴行為發(fā)生時已經在全國范圍大量出版發(fā)行,并取得較高的知名度。同時,由于《新華字典》連續(xù)11版出版發(fā)行,其知名度亦隨著不同版本而累積。結合商務印書館在全國范圍內宣傳和經營《新華字典》的情況,以及《新華字典》辭書獲得的系列榮譽和重要獎項,可以認定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第11版)屬于知名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本案中,《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如下圖所示: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第11版 單色本

(2011年6月出版)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第11版 雙色本

(2011年6月出版)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第11版 平裝本  

(2011年6月出版)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第11版 大字本

(2012年1月出版)

其裝潢由以下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1)字典封面呈上紅下綠結構,紅色占封面的主要部分,下部綠色區(qū)域的深淺程度以漸變的方式進行變化;(2)在封面的中上部突出標注“新華字典”漢字,在“新華字典”漢字上方對應設置其拼音“XīNHUá  ZìDIǎN”,在“XīNHUá  ZìDIǎN”拼音的上下兩側設置兩條黃色的直線;(3)在“XīNHUá  ZìDIǎN”拼音的左上方設置相對小號的少量文字,描述與產品有關的信息(如大字本、雙色本、平裝本),但也可以不設置(如第11版的單色本);(4)在“新華字典”文字下方中間位置,設置少量字體相對較小的文字,描述字典的版次:第11版;(5)封面下部的綠色部分整體呈現一個平緩起伏的山丘形象,在綠色到紅色之間的過渡位置,設置兩個顏色深淺略有差異的綠條帶,條帶由中間向兩端延伸的同時,條帶寬度由窄逐漸變寬;(6)在字典的書脊部分,突出標注“新華字典”文字,書脊的底色為紅色。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特有”,是指經營者單獨使用或授權他人單獨使用,并能夠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qū)別的裝潢。對相關公眾而言,只要該商品的裝潢由于商業(yè)使用已經客觀上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便具有了特有性,其是否具有新穎性或者獨創(chuàng)性并不重要。同時,經過使用,該商品及其裝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該裝潢成為相關公眾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標識之一,則其同樣具備特有性。由上述分析可見,《新華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裝潢是對與其功能性無關的構成要素進行了獨特的排列組合,形成了能夠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qū)別的整體形象,經過商務印書館長期的宣傳和使用,使得相關公眾能夠將上述裝潢的整體形象與《新華字典》(第11版)的商品來源聯系起來,該裝潢所體現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具有識別和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特有性。綜上,《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所保護的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


(二)華語出版社是否使用了《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


本案中,華語出版社主張其并未使用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的特有裝潢,涉案《新華字典》是延續(xù)了其于2009年開始使用的系列辭書的上下雙色的裝潢設計,如下圖所示: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華語出版社的部分系列辭書產品(從2009年7月開始出版)


商務印書館提交了原被告的產品對比圖如下圖所示: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對此,本院認為,華語出版社主張其2009年即在其出版的辭書產品上開始使用相關裝潢,但經比對,其在先出版辭書上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本案的被訴侵權產品差異較大,并無延續(xù)和承繼關系,屬于兩種不同的裝潢,不能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裝潢延續(xù)了其之前的裝潢。因此,華語出版社的該項抗辯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華語出版社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本院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1、華語出版社出版的被訴侵權產品使用了與商務印書館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近似的裝潢。


從原被告產品對比圖可以看出,被訴侵權產品在《新華字典》(第11版)后出版,從裝潢方面來看,被訴侵權產品與《新華字典》(第11版)近似方面如下:(1)字典封面整體均呈上紅下綠結構,紅色占封面的主要部分,下部綠色區(qū)域的深淺程度以漸變的方式進行變化。(2)封面中上部,均突出標注“新華字典”漢字,在“新華字典”漢字上方均對應設置其拼音“XINHUAZIDIAN”,在“XINHUA ZIDIAN”拼音的上下兩側均設置兩條黃色的直線。(3)封面中上部,“XINHUA ZIDIAN”拼音的左上方均設置相對小號的少量文字,《新華字典》(第11版)設置的文字為雙色本、平裝本、大字本,被訴侵權產品設置的文字為實用、學生、小學生、學生實用。(4)封面中部,“新華字典”文字下方中間位置,均設置少量字體相對較小的文字,描述字典的版次,《新華字典》(第11版)設置的為第11版,被訴侵權產品設置的為全新版大字本、修訂版大字本、全新版、修訂本、全新版。(5)封面下部,《新華字典》(第11版)封面下部的綠色部分整體呈現一個平緩起伏的山丘形象,在綠色到紅色之間的過渡位置,設置兩個顏色深淺略有差異的綠條帶,條帶由中間向兩端延伸的同時,條帶寬度也由窄逐漸變寬;被訴侵權產品1、3、4封面下部的綠色部分整體呈現一個平緩起伏的山坡形象,且綠色到紅色之間的過渡區(qū)域設置一個過渡的顏色條帶(在綠色中伴以少量淺黃色);被訴侵權產品2、5、8、10的封面下部設置有顏色深淺略有差異的綠條帶和少量淺黃色條帶,這些條帶呈現出起伏的山坡形狀,條帶由中間向兩端延伸的同時,條帶寬度也是由窄逐漸變寬。(6)字典的書脊部分,均突出標注“新華字典”文字,書脊的底色主要均為紅色。由上述對比分析可以看出,被訴侵權產品1-5、8、10,與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第11版)特有裝潢,在具體設計及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


2、華語出版社出版的被訴侵權產品的裝潢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fā)生混淆誤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可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是指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yè)關系等特定聯系的。根據上述規(guī)定,此處的混淆或者誤認是指發(fā)生混淆或者誤認的可能性,而不需要實際發(fā)生混淆或者誤認。這種混淆或者誤認的可能性包括將兩種商品直接混淆的可能性,將兩種商品的來源混淆的可能性以及誤認為兩種商品的來源存在特定聯系的可能性。本案中,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在整體形象上具有獨特和顯著的特征,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華語出版社的被訴侵權產品的裝潢與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在文字結構、圖案設計、色彩搭配、排列位置等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似,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對原被告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和誤認。此外,從現有證據來看,被訴侵權產品已經在市場上引起了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例如,(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3035號公證書記載的用戶留言以及(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01670號公證書記載的新聞報道。因此,華語出版社出版的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裝潢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發(fā)生混淆和誤認。


3、被訴侵權辭書與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第11版)存在直接競爭關系,被訴侵權行為給商務印書館造成了損害。


華語出版社自2012年至今出版的《新華字典》與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均為識字類工具書,面向的消費群體基本一致,商品彼此具有較強的替代性,存在直接競爭關系。被訴侵權辭書的銷售必然會沖擊辭書市場,對商務印書館的辭書銷售造成影響。


綜上,商務印書館與華語出版社均生產和銷售第16類辭典商品,二者屬于同業(yè)競爭者。華語出版社在與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知名商品《新華字典》(第11版)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相同的辭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裝潢,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華語出版社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關于華語出版社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本案中,華語出版社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復制了商務印書館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新華字典”,并擅自使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構成侵害未注冊馳名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關于停止侵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鑒于華語出版社實施了前述被訴侵權行為,其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并禁止在第16類辭書商品上使用與“新華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同時,其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與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相同或近似的裝潢的行為。


關于賠償損失的問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盡管上述規(guī)定是針對侵犯商標專用權,但鑒于《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未注冊馳名商標應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且根據《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加之,未注冊馳名商標之所以獲得保護是因為其經過長期大量使用而獲得較高知名度,他人在與未注冊馳名商標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進行使用屬于搭便車行為,獲得了不當利益且損害了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利益。因此,針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侵害行為亦應承擔賠償的侵權責任。關于侵害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賠償數額計算可以參照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此外,華語出版社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中,不僅涉及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還涉及擅自使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返诙畻l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鑒于華語出版社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對象為《新華字典》(第11版),在侵權損害后果上與侵害未注冊馳名商標之間存在重合,本院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以侵害未注冊馳名商標行為為計算依據,在涉及《新華字典》(第11版)時將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侵權情節(jié)和主觀故意予以考量。


本案中,商務印書館依據華語出版社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主張賠償經濟損失金額為300萬元。其主張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如下:“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備案的部分被控侵權字典印刷委托書”的信息統(tǒng)計表,2012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華語出版社出版印刷了952 700冊被控侵權字典,碼洋共計20 310 160元;(2016)京東方內民證字第3352號公證書,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公布的《2014年內地上市的出版企業(yè)年度經營情況分析報告》(如下圖所示):


認為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法院判定華語出版社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7家內地上市公司2014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從分析報告的數據可見,2014年7家內地上市的出版企業(yè)中,5家企業(yè)盈利、2家企業(yè)虧損,上市出版企業(yè)的年度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為11.29%。由此,華語出版社侵權獲利金額至少為20 310 160×11.29%=229 301 7.064元,此外,結合華語出版社的侵權惡意,請求法院酌定華語出版社賠償經濟損失共計300萬元。


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本院將參考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備案的部分被控侵權字典印刷委托書的信息統(tǒng)計數量、2014年內地上市的出版企業(yè)年度平均凈資產收益情況、華語出版社在全國各大書店與當當網、京東網、天貓網等網絡商城的銷售情況,綜合考慮華語出版社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及主觀故意,參照《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具體計算如下:2012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間,華語出版社因出版印刷被控侵權字典而獲利為20 310 160×11.29%=229 301 7.064元。鑒于華語出版社在《新華字典》(第11版)中使用了與商務印書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相近似的裝潢,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其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意。因此,本院在前述計算的侵權獲利的基礎上考慮華語出版社涉案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5倍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該賠償數額已經超出了商務印書館300萬元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故,本院對商務印書館300萬元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


關于合理支出部分,商務印書館提交的部分維權合理支出證據顯示:律師代理費200 000元、項目公證費44 000元、購買被訴侵權商品費794.2元、檢索費及制作費等其他費用共計33 195元,以上總計277 989.2元,均有相應發(fā)票予以佐證。本案中,商務印書館主張合理支出為40萬元,考慮到商務印書館提交的上述合理支出憑證與本案的關聯性、必要性,本院對于商務印書館提交憑證的合理支出277 989.2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消除影響,商務印書館主張華語出版社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以及華語出版社官方網站首頁(http://www.sinolingua.com.cn/)、華語出版社新浪微博官方賬號首頁(http://weibo.com/sinolingua)、華語出版社天貓店鋪首頁(https://hyjxcbs.tmall.com/)發(fā)布聲明(在網絡媒體上的發(fā)布持續(xù)時間不少于7日),消除因華語出版社侵權行為給商務印書館帶來的負面影響。鑒于華語出版社復制、摹仿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行為以及擅自使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市場上造成了消費者對原被告出版發(fā)行的辭書產生了混淆、誤認,對商務印書館出版發(fā)行的辭書商品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本院對于商務印書館主張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商務印書館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的“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行為;


二、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相同或近似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以及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官方網站首頁(http://www.sinolingua.com.cn/)、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新浪微博官方賬號首頁(http://weibo.com/sinolingua)、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天貓店鋪首頁(https://hyjxcbs.tmall.com/)發(fā)布聲明(在網絡媒體上的發(fā)布持續(xù)時間不少于7日),消除因本案侵權行為給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未刊登聲明本院將刊登本判決相關內容,費用由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四、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三百萬元及合理費用二十七萬七千九百八十九元二角;


五、駁回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 000元,由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0 000(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負擔4000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案件上訴費,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玲玲

審 判  員      馮   剛

審  判  員      楊  潔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章)


法 官助 理      田   芬

法 官助 理      段曉雁

書   記  員      周   圓



來源:知產北京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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