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香港籍人民陪審員參與商標侵權案庭審--廣州南沙自貿區(qū)法院當庭對案件作出宣判
“被告,海關處罰決定書上的報關單號與你方提供的貨物報關單號不符,你方作何解釋?”香港籍人民陪審員賴亞力坐在審判席向被告發(fā)問。
6月6日下午,廣東自由貿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商標權侵權糾紛案。此案由南沙自貿區(qū)法院知識產權庭的審判人員和香港籍人民陪審員賴亞力組成合議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判決被告貿易公司賠償原告克洛克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萬元,被告趙某對貿易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為美國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品牌創(chuàng)立于2002年,其crocs產品(特別是“洞洞鞋”)在世界范圍內有一定知名度。三名被告分別為廣州某貿易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及公司投資人趙某。
原告克洛克斯公司訴稱,原告依法享有注冊的商標G873725號“CROCS”和第8587990號鱷魚圖案商標的專用權。2016年7月被告貿易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時,被海關查驗發(fā)現貨物中有假冒原告“CROCS”、鱷魚圖案商標的鞋子900余雙。海關依法查扣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被告貿易公司侵權行為成立。被告貿易公司出口銷售原告商標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規(guī)定,造成了原告經濟上和商品形象上的損失。為此原告將貿易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投資人趙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7萬元(包括原告為追究被告侵權責任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三被告在《廣州日報》刊登賠禮道歉聲明,以消除因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
三被告提出被告貿易公司為代理商而非涉案貨主,不清楚出口商品涉及侵權,沒有侵權的故意,不應承擔責任;胡某并非公司股東,趙某的財產也獨立于公司,都不應承擔責任;涉案商品沒有流入市場,沒有造成實際損失,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因該案具有涉外因素,且涉案商品是出口到香港,南沙自貿區(qū)法院邀請了香港籍人民陪審員賴亞力參審此案。
據悉,這是賴亞力在南沙自貿區(qū)法院參與審理的第四宗案件。賴亞力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畢業(yè)于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是一家香港公司的副總經理,由于其分公司在廣州南沙,故長期在南沙工作和生活,并正式成為南沙自貿區(qū)法院人民陪審員。
庭審前,由賴亞力作為主持人組織原、被告雙方調解,經過半小時的耐心調解,雙方爭議的賠償數額差距雖然縮小了,但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案件遂轉入庭審。
14時30分,庭審正式開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40名學生旁聽了庭審。在一個多小時的庭審中,賴亞力對“海關處罰決定書上單號與證據單號不一致”。“陳述書內容矛盾”等細節(jié)性關鍵問題進行發(fā)問。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商標處于有效保護期內,應受法律保護。被控侵權產品的顯著位置使用了“CROCS”及鱷魚圖案標識,客觀上具有識別商品的功能,已經構成商標性使用。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產品構成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使一般消費者產生誤認誤購的結果,已構成對原告兩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貿易公司作為涉案侵權產品的發(fā)貨人,未如實向海關申報,主觀上有過錯,且未提供證據證明侵權產品系第三方所有,應視為實際銷售者,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不應對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于被告貿易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趙某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應對被告貿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屬于財產權,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商譽受到損害,原告主張被告在《廣州日報》刊登賠禮道歉聲明的請求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談及2年的人民陪審員經歷,賴亞力表示,“一般涉港澳因素的案件會邀請我們作為人民陪審員參審,沒有急事的話都會參加。參與了4宗案件的審理后,應該說大陸這邊,特別是南沙自貿區(qū)法院在司法公開、公正方面做得真的很不錯!”
案件審理結束后,本案主審法官張志榮對該案爭議焦點作了說明。同時,他特別提到,在庭審中詢問的兩個問題切中要害,賴亞力在庭前調解中作了很大努力,使雙方爭議的賠償數額差距進一步縮小。法院綜合雙方調解意見和案件實際作出判決更容易被雙方接受,有利于服判息訴。
專家點評
增強司法互信 服務兩地發(fā)展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雄文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下一項重要的制度,是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活動的一種民主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權利的一條重要途徑。香港適用的是陪審團制度,由陪審團裁決案件事實,由法官適用法律作出判決。香港回歸之后,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人員往來和經濟交流日趨頻繁,增強兩地司法互信對兩地經濟發(fā)展有重要意義。南沙自貿區(qū)法院聘任港澳籍人民陪審員,取得了較好成效,為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打下司法互信的基礎。我旁聽了此案庭審全過程,應當說港籍陪審員賴亞力先生對庭審的參與是比較深入的。通過港澳籍人士與大陸法官的專業(yè)判斷相結合,尤其在處理涉港澳案件中,能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消除港澳同胞因制度理念和生活環(huán)境差異等因素造成的對內地司法的距離感,也增加了裁判透明度。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張志榮 付斌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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