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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經營是出版最高境界,這是西方出版業(yè)的共識,也是他們的經營指南。而今,這種共識和理念也逐漸得到國內出版界部分人士的認同,但其重要性還沒有得到大部分從業(yè)人員的高度重視。或者說,這種共識只是在傳統(tǒng)出版社的思想層面、口頭層面,還沒有到執(zhí)行層面。其表象之一就是:從授權期限來看,出版社圖書出版合同簽訂的時間不是越來越長,而是越來越短。原來是10年,現在是5年,甚至是兩三年。另外,從授權性質來看,極少有轉讓性質,一般是專有許可性質,但是非專有許可性質的授權也比比皆是。比如季羨林先生的《清華園日記》今年就有3個新版本,就是非專有許可的明證。這是不是也表明,出版社對版權的控制越來越弱了。
因此,這就形成了一種悖論:在認識上,出版界認為版權經營是重中之重;在行動上,出版社對作者版權的控制越來越弱化。這樣的結果就是:作者不再相信傳統(tǒng)出版社的運營能力;版權逐漸流失到民營策劃公司、外國駐華出版企業(yè)的手中。我們經常說出版要走出去,但是如何尊重和運用西方出版業(yè)的游戲規(guī)則,如何能突破西方的版權壁壘,進行本地化經營呢?再則,如果沒走出去,開辟新天地,而后方又失手,作者與民營和國外企業(yè)聯手經營版權,傳統(tǒng)出版社也只能處于出版產業(yè)鏈的下游,享受到的也是他們施舍的“殘羹冷炙”了。
有時筆者也在思考,在數字時代,傳統(tǒng)出版業(yè)的變革力量不是來自內部因素的催生,而是來自外部力量的擠壓和介入,不知這對傳統(tǒng)出版社是好事還是壞事?國內出版社很難拿到數字版權,是否會影響到他們的未來?面對數字技術的挑戰(zhàn),本在同一起跑線上的國內出版人,是否照樣還是會落后?究竟怎么做才能顯示出對作者的信心,對市場的信心,對廣大讀者的信心?傳統(tǒng)出版社如何才能把版權經營從理念轉化為行動……
當然,理念先行,重在執(zhí)行。筆者在圖書出版合同的授權期限和授權性質方面談點自己的粗淺認識,希望引起出版界同仁的思考和重視。
首先來說授權期限。我國和大部分國家一樣,個人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當然,歐美國家早就上升到了70年。也就是說,這是國內出版社授權的極限,可以在這個時間段內自由選擇。出版社當然也可以把合同期限簽到保護期屆滿為止,即為買斷。這樣的話,出版社就能夠比較從容地經營作者作品的版權。如果出版社反其道而行之,合同不是越簽越長,而是越來越短,給人的感覺是一錘子買賣,對作者缺乏足夠的誠意,對作品的推廣沒有足夠的信心。而如果簽的期限足夠長,但是沒有有效的經營手段保證效益最大化,出版社也會自討苦吃。因此,合同期限的長短,體現了出版社對自身和作者的信心強弱。如果能在版權保護期限內買斷權利最好,能簽約較長時間比如20年、30年或者50年,相比現在也是種進步。
接下來是授權性質,國內出版社的出版合同是轉讓性質、專有許可性質,還是非專有性質,也決定了經營境界的高低。我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訂的時候就加入了著作權轉讓條款,但出版社簽約很少采用著作權轉讓合同,一般采用的是許可使用合同,這是非常不利于版權經營的。當然,大家也可以有理由擔心,如果作者向出版社轉讓了版權,出版社不作為怎么辦?
西方出版社希望獲得的其實是一種長期經營權,既有轉讓性質,也有許可性質。前者體現在:出版社要求享有該作品在全世界范圍內、整個版權保護期內的出版發(fā)行權(包括種類繁多的附屬權);除非出版社同意,所授權利不會自動回歸著作權人。后者體現在:在規(guī)定上述權利授予出版社的同時,會另有條款規(guī)定,作品版權作為財產權仍屬于作者;明確規(guī)定若出版社不及時重印再版、故意隱瞞印數、不及時轉售附屬權、不按規(guī)定支付版稅或者稿酬等,則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這樣做的優(yōu)點在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既保證作者的收益最大化,也保證出版社能最大限度地去經營版權。
因此,筆者認為,西方出版社的版權經營有兩個關鍵詞,一是長期,二是轉讓。國內出版社是否也能從中學到一二,并付諸實踐呢?
來源:人民網
編輯:IPR 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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