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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發(fā)布12個促進民營經濟發(fā)展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為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持續(xù)優(yōu)化民營經濟發(fā)展知識產權法治環(huán)境,省知識產權局、省高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發(fā)布12件促進民營經濟發(fā)展知識產權司法和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本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
堅持嚴保護原則,依法維護民營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如仲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遼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向社會傳遞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平等保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強烈信號。
聚焦時事熱點,依法保護民營企業(yè)競爭性權益。如某電子設備經營店商業(yè)詆毀案,通過快速查處網絡“黑嘴”對民營創(chuàng)新龍頭企業(yè)產品的惡意攻擊和抹黑,彰顯了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部門主動作為、敢于亮劍的責任擔當。
加強裁判引導,促進民營企業(yè)良性發(fā)展。如“帶玻璃纖維體漂尾的發(fā)光浮漂”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從鼓勵創(chuàng)新、促進民營企業(yè)發(fā)展的角度,通過積極調解,引導雙方當事人在“握手言和”的基礎上實現“牽手合作”,實現知識產權保護政治、社會和法律效果相統(tǒng)一。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知識產權局關于聯(lián)合發(fā)布涉民營經濟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局、沈撫示范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yè)和企業(yè)家權益的決策部署,發(fā)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現發(fā)布涉民營經濟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保護典型案例,為打擊侵犯民營企業(yè)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維護公平公正市場秩序提供指引,護航我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fā)展。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知識產權局
2025年7月25日
涉民營經濟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案例1:某國有企業(yè)與某礦泉水公司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國有企業(yè)為“大清寶泉”商標的商標權人。2005年8月原告與被告某礦泉水公司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被告使用“大清寶泉”商標,并約定了使用費。2012年10月與2018年10月,原告與被告分別續(xù)簽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約定商標使用費價款。被告實際于2003年5月起使用涉案商標,未支付商標使用費。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商標使用費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明知被告自2003年以來未支付許可使用費的情況下陸續(xù)簽訂兩份合同,雙方也未就許可使用費數額達成一致,故被告未支付許可使用費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關于商標許可使用費數額問題,2009年7月1日以前按照《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確定,以后由于雙方沒有約定,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依照2009年的銷售額乘以評估機構確定的當期費率計算。經計算確定2003年5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商標許可使用費總額合計為54.22萬元。對原告主張的利息因雙方對許可使用費數額及支付時間未確定且存在互相拖欠費用的事實,故不予支持。沈陽中院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2023)遼01民初329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許可使用費54.22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當事人未上訴。
【典型意義】
商標承載著企業(yè)的商譽,優(yōu)質的商標對企業(yè)取得市場競爭優(yōu)勢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商標許可使用過程中,被許可的商標使用人基于對商標的長期宣傳、使用,對商標市場價值的提升往往貢獻高于商標權人。本案被告作為民營企業(yè),經過對涉案商標的長期使用,商品銷售數量增長40倍,對于商標的價值做出了較大貢獻。雖然被告未支付許可使用費,但原告仍然與其續(xù)簽許可合同,表明雙方關于費用的安排內部存在其他合意,具有繼續(xù)合作的基礎。另外,涉案商標使用權是被告的核心財產權益,如果禁止被告繼續(xù)使用涉案商標,其經營必然面臨嚴重困難。法院裁判繼續(xù)允許被告使用涉案商標,既保障了民營企業(yè)的正常經營發(fā)展,又有利于維護涉案商標的商業(yè)價值,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同時,法院裁判被告支付許可使用費,確定了許可使用費的標準,為雙方繼續(xù)合作奠定了基礎。
案例2:仲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遼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仲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主營業(yè)務為向實體企業(yè)提供融資服務,賺取資金利差收益。2015年至2021年期間,仲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某起重機械公司、仁某重工公司分別簽訂了多份融資租賃合同。柏某2014年5月入職仲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作為大連業(yè)務組組長,負責對接跟訪客戶。某起重機械公司、仁某重工公司系柏某負責維護的客戶。2023年1月,柏某從仲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離職。2022年,遼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某起重機械公司、仁某重工公司分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并實際履行。仲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柏某、遼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侵害其經營秘密為由提起訴訟,起訴請求柏某、遼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1.7萬元。計算依據系以遼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某起重機械公司、仁某重工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收益為基數,請求一倍懲罰性賠償。柏某、遼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抗辯仲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均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取,不構成經營秘密,遼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系通過公開信息及自身運營獲取的客戶信息,達成了交易。相關合同尚在履行期內,合同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不能作為賠償依據。
【裁判結果】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1.被告柏某、被告遼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仲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客戶信息的行為;2.被告柏某、被告遼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仲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人民幣11.7萬元;3.駁回原告仲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被告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在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基數的確定方式以及倍數的考量因素,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裁判規(guī)則和范例。本案的裁判結果及其良好的履行效果,向社會傳遞了司法機關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堅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強烈信號。增強了民營企業(yè)對商業(yè)秘密司法保護的信心,對于營造尊重知識產權價值、崇尚創(chuàng)新、公平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案例3:某漆有限公司與圣某涂料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漆有限公司是大連地區(qū)知名的油漆生產企業(yè),其生產的“海鷗牌”油漆產品自上世紀起便屢屢填補國內油漆行業(yè)的技術空白,為國家發(fā)展建設做出重要貢獻。而被告圣某涂料公司在明知“海鷗牌”文字及圖形組合標識已被原告注冊為商標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未經原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案涉注冊商標相似的標識,客觀上容易導致公眾混淆和誤認。被告圣某涂料公司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構成對某漆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注冊商標的市場知名度、被告圣某涂料公司的經營規(guī)模、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裁判結果】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2024)遼02民初251號民事判決如下:1.圣某涂料(大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大連某漆有限公司第10801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某虹涂料(大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1.3萬元;3.駁回大連某漆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保護民營企業(yè)商標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在認定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基礎上,依據法律及其侵權情節(jié)、市場影響力等確定其應承擔責任范圍,實現了對民營企業(yè)知名品牌的嚴格保護。判決既充分救濟權利人損失,又有效震懾惡意侵權行為,對規(guī)范市場競爭秩序具有示范效應,有助于民營經濟健康發(fā)展。
案例4:某食品公司與某百貨超市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食品公司是元氣森林蘇打氣泡水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廣告頁面、微信公眾號評論截圖等證據可以證實,其案涉產品在2018年6月前已經投放市場銷售,具有較為獨特的包裝和裝潢。多年來,原告投入了大量資金持續(xù)推廣案涉產品,案涉產品取得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發(fā)現被告某百貨超市在某電商平臺店鋪中銷售與原告產品相似包裝裝潢的飲料,購買后發(fā)現生產者為被告某冷飲食品有限公司。原告認為,二被告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無論是包裝上的文字、圖案、各部分的排列組合,還是該包裝裝潢的整體視覺效果,均與原告的元氣森林氣泡水的包裝裝潢高度近似;被告作為飲品行業(yè)同行業(yè)競爭者,其攀附原告商品包裝裝潢的主觀故意明顯,引人誤認為是原告商品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lián)系,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大連市西崗區(qū)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6日作出(2024)遼0203民初1746號民事判決:1.被告某冷飲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某食品公司蘇打氣泡水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商品。2.被告某百貨超市立即停止銷售與原告某食品公司蘇打氣泡水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商品。3.被告某冷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食品公司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費用共計8萬元。4.被告某百貨超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食品公司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000元。5.駁回原告某食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必要的商業(yè)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謀取不當競爭優(yōu)勢。本案在確認原告包裝裝潢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基礎上,準確認定被告生產行為主觀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在選擇時產生混淆誤認,既損害相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損害了原告長期積累的商譽,其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規(guī)制。法院判決依法保護了民營企業(yè)的品牌利益和市場形象,規(guī)范了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5:某家具公司與某家具集團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第20996385號圖片商標、第43900463號“華豐”商標及第43983474號“華豐家具”商標于2016年至2020年期間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第20類家具等。原告某家具公司成立于2020年,于2021年3月18日經核準受讓前述三個注冊商標。被告某家具集團公司成立于1995年,成立后陸續(xù)注冊了第997956號圖片商標、第5426127號圖片商標及第13029915號“連華豐”商標。被告經營的“華豐”品牌家具自1991年至2012年期間多次獲評國家及省市多項榮譽,圖片商標于2002年被認定為遼寧省著名商標,于2004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以被告在淘寶網店中的商品名稱、商品鏈接標題等處使用了“華豐家具”“華豐”“大連華豐”“大連華豐家具” 標識侵犯其商標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公證費900元。
【裁判結果】
大連市西崗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2024)遼0203民初2379號民事判決:駁回某家具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家具公司不服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2024)遼02民終1092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主要涉及注冊商標與在先使用人之間沖突的問題。法院嚴格根據法律規(guī)定,判斷在先使用人的使用行為是否符合在先使用抗辯的構成要件,從使用時間是否具有在先性、使用范圍是否具有一致性、使用的商標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使用的范圍是否屬于原有范圍的延續(xù)進行充分論證和說明,從使用人行為的角度進行判斷。同時,根據案涉權利商標的注冊情況、效力狀態(tài),結合受讓人的取得時間、反駁在先使用抗辯的舉證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在認定在先使用權抗辯成立的情況下,駁回商標受讓人要求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的請求,體現了司法對于在先使用權人合法使用商標的肯定,有利的保護了民營經濟的生存和發(fā)展。
案例6:某機械制造公司與某機械設備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機械設備公司系某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被告認為原告某機械制造公司銷售給案外人齊齊哈爾某公司的機械設備侵犯了自己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故于2024年7月4日向案外人發(fā)送律師《告知函》進行侵權警告。原告某機械制造公司認為該產品沒有侵犯被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被告在未加核實的情況下向原告的客戶案外人發(fā)送律師函,導致原告與案外人合作失敗,生產的設備無法銷售,已經損害原告商譽,也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并造成原告嚴重的經濟損失。故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譽行為并賠償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商譽。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某機械設備公司的警告行為是否構成商業(yè)詆毀。從主觀上看,被告作為真實有效的專利權人,發(fā)送《告知函》進行警告,并非編造虛假信息,無中生有,主觀目的可視為維護其專利權。從行為上看,被告是向特定使用客戶發(fā)送《告知函》,并沒有證據證明其采取公開散布等方式傳播虛假信息,沒有超出正當性、合理性范圍,尚不符合以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的情形。故被告不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商業(yè)詆毀行為。燈塔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2024)遼1081民初3129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原告某機械制造公司的訴訟請求。某機械制造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2025)遼10民終173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應依法受到保護。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倡導協(xié)商解決專利權紛爭,認可權利人通過警告等方式進行維權。但是,專利權人發(fā)送侵權警告要適當,不能濫用侵權警告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否則可能構成商業(yè)詆毀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警告是屬于正當維權還是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專利權人向未經其授權的生產銷售、使用者發(fā)送《告知函》警告,沒有超出正當性、合理性范圍的,尚不符合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的情形。生產銷售者在沒有有效證據證明沒有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情形下,主張專利權人警告行為侵害其商譽,不應予以支持。
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
案例7:沈陽“帶玻璃纖維體漂尾的發(fā)光浮漂”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請求人劉某于2021年8月17日獲得名稱為“帶玻璃纖維體漂尾的發(fā)光浮漂”專利(專利號ZL2020 2 2950281.0)。2024年10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沈陽市某漁具商店未經允許,銷售和許諾銷售涉嫌侵權浮漂,侵犯了其專利權,向沈陽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處理請求。經查,請求人維權的主要訴求是維護其自身知識產權合法權益,鞏固市場份額;被請求人為漁具行業(yè)資深經營者,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因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不了解,才銷售涉嫌侵權產品。
【處理結果】
沈陽市知識產權局結合雙方實際組織調解,從企業(yè)困境、侵權情節(jié)、調解預期等方面展開綜合分析,引導雙方當事人立足長遠、換位思考、合作共贏。雙方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續(xù)被請求人將代理請求人相關產品,共同做大做強市場。
【典型意義】
本案專利管理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并未簡單就侵權判定做出結論,而是從鼓勵創(chuàng)新、促進民營企業(yè)發(fā)展的角度,通過積極調解,引導雙方當事人在“握手言和”的基礎上實現“牽手合作”。本案件的處理,既維護了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又引導民營企業(yè)合法守信經營,實現雙方共贏。
案例8:沈陽某電子設備經營店商業(yè)詆毀案
【基本案情】
沈陽市渾南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管局移送案件線索,對某電子設備經營店經營者涉嫌發(fā)布含有誤導性信息的視頻,損害華某終端有限公司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經查,某電子設備經營店經營者自2024年12月5日至28日,通過其在快手、小紅書、抖音、微信平臺運營的11個視頻賬號,持續(xù)發(fā)布《華某Mate70系列開售第一天,真實行情》等7個短視頻,使用負面詞匯貶低華某終端有限公司產品性能。
【處理結果】
沈陽市渾南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當事人發(fā)布惡意貶低華某終端有限公司公司產品性能短視頻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并考慮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影響等情節(jié),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網絡“黑嘴”如同一股隱藏的黑暗力量,不斷對民營創(chuàng)新龍頭企業(yè)產品進行惡意攻擊和抹黑,擾亂公平的市場秩序,嚴重阻礙了民營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本案通過快速查處商業(yè)詆毀行為,有效維護了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彰顯了知識產權執(zhí)法部門主動作為、敢于亮劍的責任擔當,展現了我省良好的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和營商環(huán)境。
案例9:大連某海產品有限公司未規(guī)范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案
【基本案情】
大連市金普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大連某海產品有限公司違規(guī)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7月9日獲批使用“大連海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現場檢查,當事人在其生產的即食海參產品包裝物上未規(guī)范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未按照地理標志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產品執(zhí)行標準存在不當。
【處理結果】
大連市金普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當事人作為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未規(guī)范標識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未按照相應標準組織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較輕、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一條、《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的處理對地理標志用標企業(yè)起到了警示作用,相關企業(yè)應加強用標管理,明確用標范圍,守住地理標志合規(guī)底線。地理標志作為“產地+品質”的雙重認證,可幫助用標企業(yè)突破區(qū)域貿易壁壘,進入全國乃至國際市場,為民營經濟發(fā)展注入可持續(xù)增長動力。
案例10:鞍山段某寧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
鞍山市鐵東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檢察意見書,對段某寧涉嫌通過直播平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服裝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情況下,雇傭趙某瑩等四人通過快手直播銷售假冒“始祖鳥”“迪桑特”服裝,銷售總額23萬元,違法所得9.8萬元。
【處理結果】
鞍山市鐵東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主動賠償權利人并獲諒解,積極配合調查且無消費者損害投訴,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服裝27件,沒收違法所得9.8萬元,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隨著網絡直播銷售的興起,電商平臺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也呈現高發(fā)態(tài)勢。本案貫徹知識產權“嚴保護”宗旨,有力保護知名民營企業(yè)商標權,震懾制假售假違法違規(guī)行為,引導直播電商經營主體依法合規(guī)經營,營造網絡交易良好生態(tài),促進我省電商平臺經濟良性發(fā)展。
案例11:錦州某車輛租賃中心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
錦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舉報,對某車輛租賃中心涉嫌生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電動車輪胎立案調查。經現場檢查,當事人生產車間有原料輪胎1155條、包裝材料32包、包裝標識2箱,尚未銷售的貼標輪胎876條(“康帕斯”品牌輪胎125條、“建大”品牌輪胎263條、“耐力可”品牌輪胎 165條、“正新”品牌輪胎17 條、“朝陽”品牌輪胎306條),均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委托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輪胎市場價格6.4萬元。
【處理結果】
錦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當事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3萬元以上,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三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款、《遼寧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guī)定,將該案移送錦州市公安局調查處理。后經錦州市古塔區(qū)檢察院公訴,錦州市古塔區(qū)法院審理作出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案件的處理體現出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和決心。行政機關在查處過程中發(fā)現該案涉嫌刑事犯罪,立即聯(lián)合公安機關共同執(zhí)法,行刑銜接順暢、推進迅速,依法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本案的高效處理從源頭打擊了侵權行為,筑牢民營企業(yè)品牌發(fā)展的堅固防線。
案例12:鐵嶺“云打印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請求人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獲得名稱為“云打印機”專利(專利號ZL2022 2 1510010.6)。2024年11月,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鐵嶺市某炸串店未經允許,使用涉嫌侵權產品,侵犯其專利權,向鐵嶺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處理請求。經查,被請求人為個體工商戶,缺乏專利法律知識,鐵嶺市知識產權局主動協(xié)調公益維權機構為被請求人提供維權服務,釋明法律責任和各方權利義務。
【處理結果】
鐵嶺市知識產權局通過調解,引導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達成一致,簽訂行政調解協(xié)議,并引導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協(xié)議進行了司法確認,使其具備強制執(zhí)行力。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引入公益維權援助,提高了被請求人的維權意識和能力。省知識產權局借鑒本案實踐經驗,在裁決案件中推行公益維權援助告知制度,為有需求的當事人提供公益維權服務,既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提升了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的可及性和便捷性。
(原標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知識產權局關于聯(lián)合發(fā)布涉民營經濟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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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省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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