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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槌”定音!十件專利權完璧歸趙

訴訟
小知2021-05-06
一“槌”定音!十件專利權完璧歸趙

一“槌”定音!十件專利權完璧歸趙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一“槌”定音!十件專利權完璧歸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六起專利權權屬糾紛,法院認為本系列的專利權權屬糾紛,實質上是一審被告將原本應當屬于多維公司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擅自申請專利并登記至自身名下,對多維公司的權利造成損害,符合民事侵權的基本特征,故判令由樂爾公司、王某承擔本案律師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六起專利權權屬糾紛,終審判決六件專利權歸一審原告江蘇多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維公司)所有。兩級法院同時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維權合理開支的請求。至此,加上另已結案的四起案件,多維公司在超成律所助力下最終贏回十件專利權,分別涉及TMR傳感器結構等多個細分技術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判決中明確如下規(guī)則:(1)關于當事人之間關系得到認定,最高院認為發(fā)明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臨時工作單位之間存在工作關系,是認定職務發(fā)明的前提。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根據(jù)實際履行情況認定雙方的關系。(2)關于被告爭辯方面,最高院認為,在涉及職務發(fā)明認定的專利權權屬糾紛中,當事人認為訴爭專利技術方案系發(fā)明人在入職前已經完成并由此主張訴爭專利并非職務發(fā)明的,應當提交發(fā)明人在入職前已經完成訴爭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相關證據(jù)。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在多維公司任高管,一直負責磁傳感器的研究開發(fā)及運營工作。王某在多維公司任職期間,即與白某等人策劃運作無錫樂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爾公司),王某一直為樂爾公司法定代表人。


訴爭的十件專利,其中六件的申請日為王某在多維公司任職期間的2012年6月,其余的都在離職一年內申請的原告處的工作相關。原告分別以職務發(fā)明和侵權兩理由提起訴訟。其中典型的如第201210411282.5號“用于電流傳感器的磁電阻集成芯片”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訴爭專利),于2015年7月1日授權公告,其申請日為2012年10月24日,申請人為樂爾公司。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訴爭專利名為“用于電流傳感器的磁電阻集成芯片”,與王某在多維公司所承擔的本職工作相關。訴爭專利系王某從多維公司離職一年內做出的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訴爭專利屬于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訴爭專利應歸原告多維公司所有。


被告公司、被告人辯稱:1.王某并不能直接地確認為多維公司的員工。王某自從2009年9月份便創(chuàng)立了樂爾公司,并且一直擔任樂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其在多維公司擔任的僅僅是董事身份。故不能基于董事身份直接認定王某為多維公司的員工。2.即便認為王某是多維公司的員工,其所擔任的本職工作是市場開拓相關的工作,并非研發(fā)工作。涉案專利的完成與王某在多維公司的本職工作無任何關系。3.訴爭專利的完成沒有利用多維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第201210411282.5號“用于電流傳感器的磁電阻集成芯片”專利權歸原告江蘇多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上訴人樂爾公司、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次結案的六起案件,法院認為本系列的專利權權屬糾紛,實質上是一審被告將原本應當屬于多維公司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擅自申請專利并登記至自身名下,對多維公司的權利造成損害,符合民事侵權的基本特征,故判令由樂爾公司、王某承擔本案律師費。


本案代理律師:

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

胡上海律師/專利代理師


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

王小梅律師/專利代理師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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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一“槌”定音!十件專利權完璧歸趙(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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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27807.html,發(fā)布時間為2021-05-06 1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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