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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郭潔 蘭臺知產團隊律師
原標題:侵犯注冊商標罪的再思考
在中美貿易戰(zhàn)的大背景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成為了重要的議題。不管是高層決策,還是司法實踐機關,都開始重視知識產權入罪問題。然而,不管是起刑點的設定還是在犯罪實質要件的認定,以及量刑情節(jié)的把控上,仍然存在著不盡完善之處。只有對上述問題重新審視,細致把控,才能真正實現精準裁判,避免保護力度過猶不及,冤假錯案的出現。
假冒注冊商標罪規(guī)定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即“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比欢?,在實踐當中,作為涉及人身自由和財產的刑事法律,何謂“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如何判斷“情節(jié)嚴重”不僅困擾著司法從業(yè)人員,還對市場經營者提出著新的挑戰(zhàn),產生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困惑。
在此,筆者將就如下幾個問題闡述若干看法,以供司法裁判參考。
起刑點設定的高與低
我國通過《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和《商標管理條例》建立起了最早的商標管理保護制度。1979年刑法將工商企業(yè)違反相關商標管理法規(guī),假冒其他企業(yè)已經注冊的商標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2004年11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fā)布司法解釋,[1]規(guī)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起刑點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以及“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梢钥闯?,犯罪數額的大小是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是否入罪的重要標準。
與此不同的是,國外入罪標準要低很多。美國立法僅規(guī)定:“明知某商品或者服務使用了偽造的商標或者與偽造的商標有聯系,而出售該商品或者提供該服務,即構成犯罪?!半S后在2006年,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了《打擊假冒制成品法案》和《2005年保護美國貨物及服務法案》,這兩項法案將刑事追訴的范圍擴大到販賣假冒標志行為(標簽、粘貼、外包裝、徽章、符號、雕飾、盒罐、說明),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追訴力度。也就是說,按照美國立法規(guī)定,無論假冒商標的規(guī)模,只要偽造或者銷售一份假冒商標物品,就達到入罪標準,構成犯罪。
對比兩國入罪標準,可以看出我國假冒注冊商標罪入罪標準高,商標權保護力度不高的特點。實際上,在司法、執(zhí)法過程中,由于存在“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本身認定標準不一致的情況,導致過度依賴假冒者的口頭或書面聲明來確定“非法經營額”、“違法所得額”。很顯然,這樣的聲明并不能真實反映實際的銷售情況,而憑此標準入罪,也值得進一步商榷。
“相同商標”判定之惑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這與刑法涉及人之生命、自由與錢財的基本特征密不可分。假冒商標罪中明確規(guī)定,“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系該罪客觀要件中關鍵部分。
對此,學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商標相同即是完全相同,“這種商標在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以及顏色等各方面均與他人注冊的商標相同”。[2]另一種觀點認為,商標相同應當包含基本相同,也就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3]然而,如何理解“基本相同”,如何理解“基本相同”與“商標近似”就成為了司法實踐中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難點所在。
司法實踐中,顯然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為適用。2011年兩高及公安部聯合出臺的意見[4]第六條中認為:“(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均屬于“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仍應嚴格把握相同商標與近似商標的界限,否則極易將近似商標認定為相同商標,使注冊商標罪淪為“口袋條款”。比如,在筆者接觸的某起案件中,權利人商標“BORDEAUX波爾多”是由波爾多葡萄酒行業(yè)聯合委員會申請的集體商標,而假冒商標則使用的是“BORDEAUX”,雖然中文“波爾多”系法文“BORDEAUX”的中文翻譯,但是,權利人商標是組合商標,假冒商標則是單獨商標,也不屬于“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只能認為是近似商標,并不是相同商標,因此并不構成是假冒商標罪。
量刑情節(jié)之悖逆
2004年兩高《解釋》[5]第一條規(guī)定,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在假冒商標的犯罪行為中,市場中間的價格要遠遠高于實際銷售價格。也就是說,如果按照市場中間價來計算非法經營額,將會使得非法經營額畸高。《解釋》對于市場中間價格計算限定了條件,即“侵權商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方式卻極易導致偵查機關怠于查清實際銷售價格,簡單以市場中間價格計算來替代非法銷售價格,造成犯罪嫌疑人量刑過高,導致產生裁判不公的現象。因此,筆者認為,對于無法實際查清銷售價格的條件應當進行進一步限制,比如,存在能夠查清實際銷售的“上家”或“下家”,偵查機關就應當進一步查清犯罪事實,以落實真正的實際銷售價格。
在中美貿易戰(zhàn)的大背景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成為了重要的議題。不管是高層決策,還是司法實踐機關,都開始重視知識產權入罪問題。然而,不管是起刑點的設定還是在犯罪實質要件的認定,以及量刑情節(jié)的把控上,仍然存在著不盡完善之處。只有對上述問題重新審視,細致把控,才能真正實現精準裁判,避免保護力度過猶不及,冤假錯案的出現。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高銘暄:《新型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版。
[3]趙秉志、許成磊:《侵犯注冊商標權犯罪問題研究》,載《法律科學》2002年第3期。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郭潔 蘭臺知產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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