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行業(yè)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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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街電被判賠償來電3000萬元(附:判決書全文)
近日,共享經濟領域代表行業(yè)——共享充電寶專利糾紛案件新增宣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簽署的判決書做出判決,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街電”)停止制造、使用侵害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電”)ZL01520103318.2“吸納式充電裝置”、ZL201520847953.1“移動電源租用設備及充電夾緊裝置”專利的產品;深圳街電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每案1500萬元,兩案合計3000萬元。
法院認為,街電公司實施了制造、使用的侵權行為,行為性質嚴重。本案發(fā)生前,街電曾因侵害來電公司相同專利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本兩案亦作出裁定,責令街電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但在裁定作出兩個多月后,市場上還存在侵權產品。
“街電公司通過向其合作商戶發(fā)表聲明及寄送告知函的形式,鼓動相關商戶配合其持續(xù)侵權,可見街電主觀惡意十分明顯。這種不尊重在先裁決、不積極履行裁定,無視國家法律和他人權利的惡意侵權行為,應當付出沉重代價”,法院作出裁定稱。
街電曾以企業(yè)尚未盈利且處于虧損狀態(tài)為由提出抗辯,法庭判決指出,目前共享充電寶行業(yè)中的企業(yè)大多處于搶占市場份額的階段,前期投入資金大都用于企業(yè)的擴大再生產,故在某一時間點上可能會處于虧損狀態(tài),這種現(xiàn)象是資本投資基于長線利益所致,不適用于專利侵權獲益,因此,街電公司以此為由提出的抗辯不成立,不予采納。
此外,在本案中,街電產品的合作商家永旺夢樂城(廣東)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也因共同侵權被法院判決: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需停止使用侵害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ZL01520103318.2“吸納式充電裝置”、ZL201520847953.1“移動電源租用設備及充電夾緊裝置”專利的產品。
兩案合并問題。本兩案涉及兩項專利技術,但被結合在同一產品上,在經營獲益上被記為同一份額,故推算所得賠償數(shù)額可在本兩案均分。
以判決書文中各項作為估算的參考因素,每案賠償金額為:3960萬元-2 x50%x 3^ 2=1485萬元。
合理費用。來電公司主張每案支出律師費15萬元,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考慮到來電公司確有委托律師出庭及處理相關維權事宜、以及本兩案訴訟的復雜程度,本院對該筆數(shù)全額支持。
綜上,每案賠償金額為:1485萬元+15萬元=1500萬元。
據了解,街電侵權來電專利案件已持續(xù)一年半之久,相關糾紛此前在北京市高院進行判決。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5月25日的民事判決結果顯示,街電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和三十日內停止使用涉案Anker設計12口產品;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街電向來電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兩起案件共200萬元。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高院簽署的判決書顯示,有關來電與街電的兩項專利審判,維持一審原判。北京市高院的審判結果為終審判決。
此前,相關糾紛在北京市高院已經進行判決。2018年11月,北京市高院簽署的判決書顯示,有關來電與街電的兩項專利審判,維持一審原判。北京市高院的審判結果為終審判決。根據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5月作出的民事判決結果顯示,街電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和三十日內停止使用涉案Anker設計12口產品;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街電向來電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兩起案件共200萬元。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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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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