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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趙林琳 丁君軍
原標題:搜狗訴百度專利侵權辦案札記——“恢復候選詞順序”案(附判決書全文)
2018年4月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搜狗訴百度輸入法的“在中文輸入法中恢復候選詞順序的方法及系統(tǒng)”專利(ZL200610063620.5,簡稱為“恢復候選詞順序”案)侵權一案做出了一審判決。在判決中,法院認定被告百度公司的百度手機輸入法并未侵犯“恢復候選詞順序”專利的專利權,因此駁回原告搜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5年10月-11月,原告搜狗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共提起17項專利侵權訴訟請求,指控百度輸入法侵犯搜狗輸入法技術相關的專利?!盎謴秃蜻x詞順序”案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的其中一件,筆者在此基于法院審判“恢復候選詞順序”案的主要觀點,淺析有關計算機軟件專利侵權的應訴策略。
原告搜狗公司的“恢復候選詞順序”涉訴專利涉及如何在中文輸入法中對候選詞順序恢復默認的順序,其目的在于針對每個詞條(即拼音詞條,例如“da’jia”)單獨調整候選詞順序(即,在原始候選詞順序與用戶的自學習候選詞順序之間進行切換調整),從而能夠對特定詞條的候選詞順序進行單獨調整且不影響其它詞條的候選詞順序,滿足用戶的個性化需求。也就是說,涉案專利的方案在于,針對每個詞條(例如“da’jia”),來調整特定于該詞條的所有候選詞的排列順序,而不是針對詞庫中所有詞條統(tǒng)一進行調整。
“恢復候選詞順序”專利的授權獨立權利要求1為:“在中文輸入法中恢復候選詞順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驟:101.在詞表的表頭結點中設置標志位域,所述標志位的取值有兩種取值,分別為詞條的原始候選詞順序值和自學習候選詞順序值; 102.輸入詞條; 103.根據(jù)所述輸入法的漢字編碼規(guī)則對所輸入詞條進行劃分,并在所述詞表中查找詞條的劃分結果;104.在詞表的表頭結點中將所述劃分結果對應的標志位值設置為原始候選詞順序值,恢復對應詞條的原始候選詞順序。”可見,權利要求 1方案的核心技術特征在于步驟101和104,其中要求在詞表的表頭結點中設置標志位域并且調整標志位值,由此能夠針對每個詞條單獨地實現(xiàn)從自學習候選詞順序到原始候選詞順序的恢復過程。
百度公司應訴后,迅速做出反應,一方面評估百度手機輸入法的侵權風險,另一方面準備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在經(jīng)過多輪排查和檢索之后,百度公司發(fā)現(xiàn)不僅百度手機輸入法沒有使用涉案專利方案,市場上的其他輸入法產品也都沒有使用這種技術方案,這是因為涉案專利方案需要針對每個拼音詞條單獨設置標志位值,這將需要消耗大量的存儲資源和計算資源。
有鑒于此,百度公司決定將“恢復候選詞順序”案的應訴重心放在不侵權抗辯上。
從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的方案可見,“恢復候選詞順序”專利同時涉及輸入法軟件的前臺(詞條的候選詞顯示順序的調整)和后臺(詞表數(shù)據(jù)結構的設計)。一審法院認為,針對同時涉及計算機軟件前臺和后臺的專利方案,原告和被告均應當承認各自的舉證責任。對于原告而言,需要從被訴侵權產品的前臺功能上證明該產品實施了專利方案,即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前臺功能上一致。一審法院指出,對于被告而言,一方面,可以從前臺功能上進行反證,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前臺功能上不一致,另一方面,在適當?shù)那闆r下,被告可以提供軟件的后臺代碼和/或數(shù)據(jù)庫,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在后臺設計上也不一致。
具體到“恢復候選詞順序”專利侵權案,被告百度公司為了證明并未實施專利技術方案,針對原告的前臺證據(jù)通過反證實驗的方式進行了反駁,并且在保密的狀態(tài)下開示百度輸入法詞表數(shù)據(jù)結構,最終法院完全接受百度公司的抗辯意見。
前臺功能演示的證明
首先,百度公司認為搜狗公司未盡到舉證責任,搜狗公司的舉證僅為用戶界面的表面現(xiàn)象,不能證明百度手機輸入法使用了專利方案。其次,針對原告搜狗公司演示的示例,百度公司在搜狗公司演示的基礎上進一步設計反證實驗進行演示,以證明百度手機輸入法是針對詞條中所對應的某個具體候選詞進行的操作。相反,如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是針對詞條本身進行操作,使得詞條整體恢復到原始候選詞順序,涉案專利的技術手段是通過改變特定詞條的標志位值。通過前臺功能層面上的反證示例,可以證明,與涉案專利針對特定詞條(即拼音詞條,如“xiwei”)進行調整不同,百度手機輸入法的調整對象是詞條所對應的具體候選詞(即中文候選詞,如“熹微”)。因此,百度手機輸入法必然不需要針對每個詞條在其表頭節(jié)點中設置標志位域。
后臺數(shù)據(jù)結構的證明
即使在前臺功能已經(jīng)證明百度輸入法與專利方案不一致的前提下,百度公司仍然當庭展示百度手機輸入法的后臺詞庫結構(后臺展示部分為不公開審理)。具體地,百度公司通過輸入法編譯環(huán)境運行搜狗公司公證的百度手機輸入法的安裝文件,從而獲得百度手機輸入法的系統(tǒng)詞庫的詞庫結構,通過詞庫結構可看出每個詞條對應的“詞表節(jié)點”中并不存在所謂的“標志位域”。因此,可以進一步證明百度手機輸入法沒有針對每個詞條在其表頭節(jié)點中設置標志位域。
法院最終認可百度公司的抗辯意見成立,百度手機輸入法產品沒有使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了的特征“101.在詞表的表頭結點中設置標志位域,所述標志位的取值有兩種取值,分別為詞條的原始候選詞順序值和自學習候選詞順序值”和“104.在詞表的表頭結點中將所述劃分結果對應的標志位值設置為原始候選詞順序值,恢復對應詞條的原始候選詞順序”。因此,百度手機輸入法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而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
基于以上對“恢復候選詞順序”一案的分析,可以看到在審判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侵權案件中,法院將會依據(jù)案情綜合確定原告和被告之間的舉證責任。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作為被告,首先需要在前臺功能上設計反證示例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方案的不一致;其次,在前臺功能上相同或者即使部分相似的情況下,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實際使用方案的知情者,被告有必要并且也有責任提交后臺證據(jù),從而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實際上使用了不同的技術方案。
附:判決書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趙林琳 丁君軍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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