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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蘋果訴訟請求被駁回!

訴訟
小知2017-03-24
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蘋果訴訟請求被駁回!

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蘋果訴訟請求被駁回!


原標題:佰利公司“手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蘋果公司訴訟請求被駁回


佰利公司: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


案情:此前以中復公司下屬門店許諾銷售和銷售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的外觀設計侵犯了其專利權為由,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要求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上述許諾銷售和銷售行為。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進行了審理,并將蘋果公司追加為該案的共同被請求人。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責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中復公司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同時宣告被控侵權產品iPhone6、iPhone6 Plus兩款手機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017年3月24日,北京知產法院對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蘋果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佰利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進行宣判,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3月24日,北京知產法院對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蘋果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佰利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進行宣判,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由姜穎法官擔任審判長,會同芮松艷法官和張晰昕法官組成合議庭,經過多次庭前會議梳理確定審理焦點后,于2016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據了解,涉案專利是申請日為2014年1月1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7月9日、名稱為“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201430009113.9,專利權人為佰利公司。蘋果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針對涉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2016年1月18日,蘋果公司訴至知產法院,稱被訴決定存在漏審情形且法律適用錯誤,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提交25份對比文件、1份《鑒定意見書》和2份《手機認知市場調查報告》等證據,用以證明涉案專利應予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及佰利公司則認同被訴決定中的意見。


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


1、對于在無效宣告請求意見中有記載,但無效請求人在口頭審理中并未提及的理由,應視為該理由已被其主動放棄,故被訴決定不存在漏審情形。


2、鑒定機關僅能針對事實問題給出鑒定意見,對于法律問題作出判斷的鑒定意見,專利復審委員會及法院均無需采納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意見書》中對于法律問題發(fā)表的鑒定意見。


3、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為新穎性條款,其判斷主體應為一般消費者。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為創(chuàng)造性條款,其判斷主體應為普通設計者?!秾@麑彶橹改稀分袑@ǖ诙龡l第一、二款的判斷主體統(tǒng)一規(guī)定為一般消費者,但在有關認知能力的具體規(guī)定中同時體現(xiàn)了消費者及設計者特征,該作法有失嚴謹,有必要針對不同條款進行相應調整。蘋果公司所提交市場調查報告中的被調查者不屬于上述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主體,專利復審委員會未采用該調查報告并無不當。


4、判斷訴爭外觀設計是否與現(xiàn)有設計相同或實質相同以誤購可能性為基本原則,即判斷兩設計的近似程度是否足以導致一般消費者的誤購,將該判斷原則適用于本案進行分析可知,涉案專利相對于對比設計1、2、4均不屬于現(xiàn)有設計,故涉案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5、涉案專利相對于原告所提出的現(xiàn)有設計的各種組合方式均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涉案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綜上,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蘋果公司并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涉案專利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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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法網事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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