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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私利假冒注冊商標 代理商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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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2017-02-06
謀私利假冒注冊商標 代理商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謀私利假冒注冊商標 代理商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原標題:謀私利假冒注冊商標 代理商獲刑悔不當初


近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七千五百元;沒收王某銷售所得人民幣五萬二千二百六十元,上繳國庫;繳獲假冒某品牌熱水器35臺,由于都公安局銷毀。


被告人王某是某品牌太陽能熱水器代理商,勤勞肯干的他通過幾年的努力,所代理的太陽能熱水器受到全縣各鄉(xiāng)鎮(zhèn)消費者青睞。2013年底,因其與該品牌太陽能熱水器生產(chǎn)商產(chǎn)生矛盾,王某之后未再向生產(chǎn)商訂貨。


2014年8月,王某在浙江批發(fā)熱水器配件時看到“低價銷售各品牌太陽能”的鄔某聯(lián)系電話,便打電話與鄔某聯(lián)系,兩人談好訂貨訂貨價為1200元/臺,共訂62臺,王某將正常渠道購進的某品牌太陽能熱水器作為樣品寄給鄔某。


2015年1月,王某付款后,鄔某將假冒某品牌的太陽能熱水器發(fā)給王某,王某收貨后陸續(xù)將62臺熱水器分銷給分銷商。經(jīng)價格認證中心調查證明,62臺熱水器合計涉案金額118760元。案發(fā)后,王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于都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未經(jīng)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他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案發(fā)后,王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記者:張振偉 賴桃發(fā)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謀私利假冒注冊商標 代理商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本文來自中國法院網(wǎng)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islanderfriend.com/”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15472.html,發(fā)布時間為2017-02-06 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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