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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發(fā)布關于暫停部分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服務資格的公告?!?br/>
近日,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發(fā)布關于暫停部分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服務資格的公告。其中提到,合肥中知科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和安徽韻凱盟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因專利預審申請案件違反《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六)款和第十九條第(三)款,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自2024年9月3日起暫停兩家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服務資格三個月。
據(jù)《管理辦法》顯示:
第十六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保護中心子以提醒,并終止當前申請案件的預審服務:
(一)預審申請案件撰寫質量低、形式問題過多、反復修改后仍不符合預審要求,或采用發(fā)明內容和具體實施方式簡單照抄權利要求的“三位一體”撰寫方式的;
(二)未針對預審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三)重復提交方案實質相同預審申請案件(應預審員要求 完善后重新提交的不計入);
(四)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與其實際生產、研發(fā)或經營方向不符;
(五)省保護中心因工作需要要求備案主體提供自主研發(fā)人員、項目研發(fā)立項、經費投入等證明材料,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未及時提供且無合理理由,或提交的證明材料預審員認為無法證明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真實性的;
(六)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存在《規(guī)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guī)定》( 2023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 77 號) 第三條規(guī)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之一的;
(七)其他不良情形。
第十九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暫停預審服務,暫停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經首次提醒,再次出現(xiàn)的;
(二)備案主體并無實際研發(fā)、生產或經營行為,僅作為專利申請載體,或備案主體以提供知識產權服務為其主營業(yè)務,或單個或多個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參與針對同一主題批量編造預審申請案件的;
(三)進入快速審查通道的案件加快標記被暫停的。
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關于暫停部分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服務資格的公告
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預審業(yè)務管理辦法(試行)》和《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對部分代理機構進行了約談核查。經約談核查,合肥中知科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和安徽韻凱盟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因專利預審申請案件違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六)款和第十九條第(三)款。根據(j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我中心自2024年9月3日起暫停合肥中知科源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和安徽韻凱盟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預審服務資格三個月。暫停期滿后,上述代理機構可向我中心提交書面申請請求恢復專利預審服務。
特此公告。
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2024年9月3日
(原標題: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關于暫停部分代理機構專利預審服務資格的公告)
來源:安徽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兩家專利代理機構因非正常申請專利/案件加快標記被暫停專利預審服務3個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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