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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檢察機關:2023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發(fā)布!

法院
納暮10個月前
北京市檢察機關:2023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發(fā)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創(chuàng)新是引領發(fā)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深入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高國際競爭力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北京市檢察機關將“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作為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服務保障北京國際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全國文化中心建設,助推新質生產力發(fā)展。4月23日,北京市檢察院舉辦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2023年度北京市檢察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1、郭某某等6人假冒注冊商標案(通州區(qū)檢察院辦理)——強化行政司法協(xié)同,形成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合力

2、張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海淀區(qū)檢察院辦理)——聚焦“網紅”直播帶貨亂象,守護文創(chuàng)產品知識產權

3、張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市檢三分院、朝陽區(qū)檢察院辦理)——破解“真假混賣”辯解,以個案辦理帶動類案防治


4、范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權案(朝陽區(qū)檢察院辦理)——跨區(qū)域共護知識產權,筑牢證據鏈條打擊盜版圖書犯罪

5、張某某等5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大興區(qū)檢察院辦理)——模型篩查線索推動成案,檢企聯(lián)動開展訴源治理

6、邱某某等8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等案(海淀區(qū)檢察院辦理)——大數據賦能法律監(jiān)督,深化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

7、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沁州黃小米”公益訴訟案(海淀區(qū)檢察院辦理)——精準開展“小專項”監(jiān)督,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

8、乙科技公司申請民事訴訟監(jiān)督案(市檢四分院辦理)——加強關聯(lián)案件檢索,保障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

9、黃某某申請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市檢察院辦理)——注重審查“新的證據”,綜合判斷“商標性使用”

10、甲公司申請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市檢察院辦理)——全方位開展調查核實,維護服務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


案例1:郭某某等6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強化行政司法協(xié)同,形成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間,郭某某、尹某某雇傭劉某某、史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使用低檔白酒灌裝制作某假冒老字號品牌白酒,銷售至王某某等人處。期間,王某某雇傭張某某通過線上聯(lián)系、線下送貨等方式銷售。案發(fā)時,公安機關在王某某處查獲假冒注冊商標的品牌白酒共計397箱等。經核實,郭某某、尹某某、劉某某、史某某涉案金額人民幣17萬余元;王某某、張某某涉案金額11萬余元。


訴訟經過

2022年11月2日至2024年3月12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分別以郭某某、尹某某、劉某某、史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以王某某、張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2022年11月11日至2024年3月21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等6人分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罰金。6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深挖徹查漏罪漏犯

王某某到案后辯解自己偶爾銷售假冒品牌白酒,兩名同案犯亦辯解僅參與一次灌裝制作,整體犯罪事實和是否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時難以查明。檢察機關細致審查電子數據,查明王某某長期銷售假冒品牌白酒,另查明郭某某、尹某某制假且銷假、張某某參與假酒配送等犯罪事實,依法追訴漏罪漏犯。


(二)注重全鏈條打擊,移送下游銷假行政違法線索

檢察機關經審查發(fā)現(xiàn)從王某某處采購假酒的人員較為固定、且多次采購,可能存在下游銷售假酒的行政違法線索。后依法移送涉下游銷假線索11件,相關行政部門均已立案并進行處罰,實現(xiàn)知識產權全鏈條打擊。


(三)通過數據歸集鎖定重點區(qū)域,形成行政司法協(xié)同保護合力

檢察機關依托“銷假銷劣類投訴涉刑線索未移送大數據法律監(jiān)督模型”,經對下游銷假主體數據的比對碰撞,發(fā)現(xiàn)7家主體信息集中在某農貿市場。通過座談交流等方式,推動行政機關加強對重點區(qū)域的現(xiàn)場檢查和回訪,行政司法協(xié)同推進假冒白酒類犯罪溯源治理,保護老字號企業(yè)合法權益。


案例2:張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聚焦“網紅”直播帶貨亂象,守護文創(chuàng)產品知識產權


基本案情

張某某捏造某知名高?!皩W霸”身份,在短視頻平臺吸引百萬粉絲關注。2020年5月起,張某某通過直播帶貨、短視頻平臺銷售等方式對外銷售假冒某知名高校注冊商標的文創(chuàng)產品2.3萬余件,涉案金額人民幣74萬余元。后公安機關在張某某租賃的倉庫起獲大量假冒該注冊商標的文創(chuàng)商品,涉案金額人民幣11萬余元。


訴訟經過

2022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攻克網絡取證難點,“三維審查”筑牢證據鏈條


涉案產品系某知名高校文創(chuàng)產品,產品類型新穎、數量繁多,售假行為涉及多個互聯(lián)網平臺,造成電子數據取證“碎片化”。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有針對性地引導取證,借助“外腦”攻克網絡取證難點,從“商標核準范圍、商品真?zhèn)闻袛?、商品價格認定”三個維度梳理證據,實現(xiàn)證據閉環(huán),筑牢從商標權屬核定、到相同商品認定、再到侵權行為確定的證據鏈條,為指控證明犯罪夯實基礎。


(二)溯源治理阻斷傳播源頭,法治手段規(guī)范直播帶貨新業(yè)態(tài)

張某某在短視頻平臺上自詡“學霸”,以此吸引百萬粉絲,并以人設為招牌大量售賣假冒注冊商標的文創(chuàng)產品,反映出數字經濟新業(yè)態(tài)下知識產權侵權方式的變化,對文創(chuàng)領域商標權保護提出新的挑戰(zhàn)。檢察機關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建議短視頻平臺對張某某的賬號和店鋪予以封禁,阻斷傳播源頭,完善內容審核規(guī)則和機制,積極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同時,助力高校作為商標權利人加強文創(chuàng)產品銷售日常管理,優(yōu)化文創(chuàng)品牌推廣渠道。


(三)以案釋法強化普法效果,立體宣傳提升保護文創(chuàng)新熱度

檢察機關借助“三微一端”等媒體平臺,通過以案釋法、宣傳普法等方式,將文創(chuàng)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宣傳貫穿于辦案全過程。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等多家視頻媒體,以及檢察日報、北京晚報等多家報紙均對本案進行專題報道,提升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案例3:張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破解“真假混賣”辯解,以個案帶動類案防治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張某某從上游購進經過除塵、加墨等手段翻新并二次包裝的帶有某公司注冊商標的打印機硒鼓,在其經營的某電商平臺網店“某辦公耗材商城”上架,標注“原裝”硒鼓對外銷售,涉案金額人民幣170余萬元。


訴訟經過

2023年6月9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品的商品罪提起公訴。2023年9月28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張某某提出上訴。2023年11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派員出庭并發(fā)表出庭意見。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張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階段完善證據體系,準確認定涉案金額

針對張某某提出的“真假混買”辯解,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收集涉案硒鼓在售賣期間的市場中間價等證據,證明其實際銷售價遠低于正品的市場中間價,“真假混賣”的辯解不能成立,應以全部銷售記錄認定犯罪金額,相關證據獲得二審法院采信。


(二)實質認定“同一種商品”,依法確認侵權事實

針對張某某關于涉案物品與權利公司注冊的商品種類不同一的辯解,檢察機關認為,張某某以“硒鼓”名義銷售,從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與權利人核準注冊的商品基本相同,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依照實質判斷標準并結合社會公眾認知,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張某某的行為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三)以個案帶動類案防治,強化硒鼓類產品知識產權協(xié)同保護

檢察機關從“個案辦理”延伸到“類案治理”,與電商平臺聯(lián)動開展溯源治理,建立異常底價核查機制,整治硒鼓類產品售賣亂象。通過“銷假銷劣類投訴涉刑線索未移送大數據模型”篩查假冒硒鼓類產品違法犯罪線索,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核查。


案例4:范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權案——跨區(qū)域共護知識產權,筑牢證據鏈條打擊盜版圖書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間,范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向許某某經營的位于河北省的印刷廠發(fā)送“樣本”電子版等方式,復制發(fā)行“精裝高仿”青少年讀物,后通過即時通訊軟件聯(lián)系買家批量出售,并由其雇傭的劉某某等2人通過直接送貨、郵寄等方式將上述盜版書籍出售至北京市某圖書市場等地。公安機關共起獲盜版圖書20余萬冊,涉案金額人民幣1000余萬元。


訴訟經過

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28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先后以許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范某某等3人犯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決,被告人范某某等人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相應罰金。4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深化跨京津冀執(zhí)法協(xié)作,嚴懲盜版圖書犯罪


面對印刷地、存儲地均在河北省某地,銷售地在北京市的跨區(qū)域團伙犯罪,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偵查,會同公安機關提前明確取證標準,依托京津冀三地協(xié)同辦案機制第一時間共享案件線索信息,多次與河北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相關單位召開聯(lián)席會議,在核查庫房點位、抓捕、訊問犯罪嫌疑人等方面開展有效合作,加強跨區(qū)域司法協(xié)作織牢織密知識產權保護網。


(二)以客觀性證據為中心,構建有力證據指控體系

范某某等人到案后,供述銷售金額人民幣800余萬元與在案證據存在較大出入,檢察機關采取以客觀性證據為中心的證據審查原則,結合資金流向、通信證據等證據,準確認定涉案金額人民幣1000余萬元。面對起獲的海量圖書版權權屬認定,通過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官方網站“國家版本數據中心”查詢版權信息,筑牢證據鏈條,提升辦案效率。


(三)做實溯源治理,推動圖書市場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針對本案反映的圖書市場銷售盜版書籍等情況,檢察機關積極延伸履職觸角,依托“檢察官會客室”機制,助力圖書市場嚴格落實“四方責任”,加強日常經營管理,建立“違法禁入”黑名單制度,發(fā)現(xiàn)售假線索及時上報,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文化市場環(huán)境。


案例5:張某某等5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模型篩查線索推動成案,檢企聯(lián)動開展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間,張某某在其租住地,采取灌裝、貼標、包裝的方法,使用散裝白酒制作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并出售給劉某某。劉某某等4人在電商平臺先后開設4個網店,采用真假混賣、物流公司快遞發(fā)貨等方式出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公安機關在張某某租住處等地起獲假冒注冊商標的各類白酒及標識、包裝等,涉案金額人民幣300余萬元。


訴訟經過

2023年10月12日,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20日,以劉某某等4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2023年10月31日、2024年3月6日,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等5人分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罰金。5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利用模型發(fā)現(xiàn)銷假犯罪線索,及時推動刑事立案

檢察機關運用“銷假銷劣類投訴涉刑線索未移送大數據法律監(jiān)督模型”,通過分析、碰撞12345市民投訴數據,發(fā)現(xiàn)某平臺網店因銷售假冒品牌白酒被多次投訴,經初查銷售金額已超過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及時將模型識別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


(二)聚焦侵權商品來源審查,引導取證實現(xiàn)溯源打擊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以貨源審查作為取證重點,通過分析劉某某的網絡進貨、發(fā)貨規(guī)律,鎖定劉某某等人的4個網店均指向同一上游“貨源”,成功將制造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上游張某某抓獲歸案。


(三)構建預防售假長效機制,深化電商領域溯源治理

檢察機關針對電商平臺侵權假冒行為“小、散、亂、隱蔽性強”等特點,以及網店“開設時間短、售賣點位多、超范圍經營”等問題,建議電商平臺積極構建預防售假行為長效機制,加強對網店銷售產品的上架審核,對于發(fā)現(xiàn)的銷假銷劣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推動電商平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效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6:邱某某等8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大數據賦能法律監(jiān)督,深化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間,邱某某未經權利人某科技公司許可,從梁某、王某某處購進非法制造的帶有知名注冊商標的吊牌、水洗標、拉鏈頭等配件后,委托他人代為組裝加工成帶有假冒注冊商標的背包,向藍某某、陳某某等5人銷售,涉案金額人民幣53萬元。后藍某某、陳某某等5人于2023年3月至5月間,通過在多家電商平臺注冊的十余家網店,分別以“網店銷售”“直播帶貨”等方式對外銷售,涉案金額人民幣77萬余元。


訴訟經過

2023年11月10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邱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以藍某某、陳某某等5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以梁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以王某某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2023年11月23日,權利人某科技公司因未退賠的藍某某等3人未經該公司許可,大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背包產品,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023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藍某某等3人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邱某某等8人分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八個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相應罰金。8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大數據賦能法律監(jiān)督,精準實現(xiàn)全鏈條打擊

檢察機關運用“銷假銷劣類投訴涉刑線索未移送大數據法律監(jiān)督模型”,從海量數據中篩查出刑事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深度融合偵查思維和大數據思維,提煉網絡售假犯罪行為所映射出的網絡售假“人貨分離”“代發(fā)貨”等特征,加強對涉案數據集的研判分析,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工作,精準實現(xiàn)直播銷售、倉儲物流、加工生產、商標標識印刷制作的全鏈條打擊,有效破解鏈條化知識產權犯罪懲治難題。


(二)深化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最大限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檢察機關及時告知注冊商標權利人相關情況,充分聽取權利人意見建議,通過聽取訴訟代理人意見等方式,便利權利人針對未退賠的被告人提起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民事雙重追責。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案件反向行刑銜接工作,對2名主播及直播運營人員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后,通過制發(fā)檢察意見的方式反向移送行政處罰,形成知識產權“刑事打擊—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立體保護格局。


(三)聚焦直播電商行業(yè)能動履職,開展溯源治理和系統(tǒng)治理

檢察機關以個案辦理為切入點,聚焦網絡銷售和直播電商行業(yè),向平臺方、權利人雙向制發(fā)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助推電商平臺完善網店商標使用授權審核、消費者假冒偽劣投訴處置等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助力權利人優(yōu)化商標使用、授權管理體系,增強品牌保護意識。


案例7: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沁州黃小米”行政公益訴訟案——精準開展“小專項”監(jiān)督,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


基本案情


某生鮮超市銷售的一款標注有“沁州黃”字樣的小米,其外包裝標示的原糧產地為“山西省文水縣”。依據《地理標志產品沁州黃小米》(GB/T19503-2008),“山西省文水縣”不屬于地理標志產品“沁州黃小米”的產地保護范圍,故該生鮮超市存在銷售冒用地理標志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訴訟經過

2023年5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通過“銷假銷劣類投訴涉刑線索未移送大數據法律監(jiān)督模型”發(fā)現(xiàn),海淀區(qū)某批發(fā)市場內農產品領域投訴多發(fā),經初步調查取證、分析研判,決定開展農產品質量保護公益訴訟專項監(jiān)督工作。


2023年6月13日,海淀區(qū)檢察院經工作,發(fā)現(xiàn)某生鮮超市銷售涉案冒用地理標志食用農產品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決定立案調查。2024年1月,海淀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生鮮超市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一)聚焦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做好服務“三農”工作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農產品因其蘊含著潛在的地域資源優(yōu)勢和文化內涵,對引領農業(yè)品牌化發(fā)展,促進農業(yè)增效和農民增收具有重要意義。涉案商家將冒用地理標志的產品對不特定消費者進行銷售,使得消費者將該商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依法保護地理標志農產品,規(guī)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有效維護消費者、標志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創(chuàng)新“協(xié)作+協(xié)同”聯(lián)動機制,一體履職提升辦案質效

檢察機關依托大數據法律監(jiān)督模型,篩查研判重點區(qū)域及重點點位線索,依托公益訴訟法定領域,積極穩(wěn)妥探索知識產權領域公益保護。構建“知識產權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協(xié)同辦案機制,依托特邀檢察官助理等機制,深化執(zhí)法與司法協(xié)作配合,對假冒侵權地理標志的違法行為開展“小專項”整治。


(三)推進農產品領域協(xié)同治理,凝聚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力

檢察機關借助“益心為公”平臺志愿者力量,針對法律適用問題與具有食品安全相關知識背景的平臺志愿者進行咨詢研討,明確檢察履職發(fā)力點。通過聽取意見、召開磋商會議等形式與行政機關達成共識,形成履職合力,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貢獻檢察力量。


案例8:乙公司申請民事訴訟監(jiān)督案——加強關聯(lián)案件檢索,保障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某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上述商標被甲公司實際使用在管理女性生理周期信息的APP軟件上。后甲公司發(fā)現(xiàn)乙公司開發(fā)運營了相同功能的APP軟件,并使用與甲公司注冊商標相似的名稱,上傳至丙公司經營的網站及手機應用商店向用戶提供軟件的下載服務。


訴訟經過

甲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乙公司、丙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乙公司將被訴標志使用于管理女性生理周期信息的手機應用軟件,是描述性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乙公司并非描述性使用,構成商標侵權,判決乙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甲公司損失及合理支出。乙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乙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檢察機關經審查發(fā)現(xiàn),甲公司注冊商標已在另案中被行政機關宣告無效。同時,檢察機關認為乙公司對被訴商標的使用不能起到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據此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意見,對該案予以改判。


典型意義

(一)加強關聯(lián)案件檢索,及時查明商標無效事實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檢察機關對案件所涉事實進行全面審查,通過關聯(lián)案件檢索,及時發(fā)現(xiàn)并確認甲公司權利商標在另案中被宣告無效的事實。該事實導致二審判決認定侵權成立的基礎已不存在,因該案尚未執(zhí)行完畢,檢察機關據此提出監(jiān)督意見,保障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


(二)聚焦案件關鍵爭議,厘清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中關于乙公司對被訴標志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的認定是爭議焦點。檢察機關充分考慮到移動互聯(lián)網對于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的影響,認為乙公司在APP軟件上使用被訴標志,系直接表明服務的內容,并不能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亦不會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不構成商標性使用,該意見獲得法院再審采納。


(三)研發(fā)法律監(jiān)督模型,數字賦能知識產權保護

針對在案件辦理中發(fā)現(xiàn)的甲公司及商標代理機構存在的惡意注冊、囤積商標問題線索,檢察機關提煉類案識別規(guī)則,設計研發(fā)大數據法律監(jiān)督模型。模型運行以來,一批惡意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該模型獲評全國檢察機關大數據法律監(jiān)督模型競賽一等獎。


案例9:黃某某申請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注重審查“新的證據”,綜合判斷“商標性使用”


基本案情


黃某某2012年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7類榨汁機等商品上。2018年,李某某以訴爭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應予撤銷為由,向行政機關提出撤銷申請。2019年,行政機關決定撤銷訴爭商標,經復審維持該決定。


訴訟經過

黃某某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判決駁回黃某某的訴訟請求。后黃某某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再審,均未獲支持。
黃某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結合新證據,能夠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標性使用,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該案予以改判。


典型意義

(一)技術輔助全面調查核實,增強監(jiān)督的精準性和說服力

針對申請人在檢察監(jiān)督階段提交大量證據的情形,檢察機關多次聽取申請人意見,梳理案件焦點問題,明確調查核實方向。針對在案電子數據數量多、涉及電商平臺多、銷售時間周期長、核實難度大的特點,檢察機關通過技術輔助審查可信時間戳,向電商平臺公司、相關證人調查核實等方式,全面高效對“新的證據”進行認定。


(二)聚焦法律適用難點,準確區(qū)分“商標性使用”與“象征性使用”

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核心在于使用商標標志標明商品的來源,使相關公眾能夠區(qū)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場主體。對于僅以或主要以維持注冊效力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標的行為,不應視為在商標法意義上使用商標。檢察機關結合“新的證據”,綜合考察申請人使用商標的主觀目的、使用方式、持續(xù)時間等因素,認定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地使用。


(三)扎實開展“檢察護企”,通過檢察履職保障企業(yè)經營


商標是企業(yè)的重要資產,是企業(yè)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武器。經審查,黃某某經營的企業(yè)生產、銷售榨汁機等商品,銷售規(guī)模較大、經營狀況良好。檢察機關為企業(yè)合法持有的商標提供救濟渠道,是知識產權檢察護企的“關鍵一環(huán)”,有利于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保護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


案例10:甲公司申請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全方位開展調查核實,維護服務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19年3月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等服務上。案外人崔某曾于2015年10月申請注冊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等服務上。行政機關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駁回甲公司的注冊申請。2019年8月,甲公司向行政機關申請復審被駁回。


訴訟經過

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相同理由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甲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甲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檢察機關經審查發(fā)現(xiàn)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差異,且引證商標因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銷,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該案予以改判。


典型意義

(一)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確保檢察監(jiān)督案件效果


檢察機關重點開展兩方面工作:一是補充查明商標權利狀態(tài),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通過官網查詢、調取商標狀態(tài)信息等多種形式,全面核實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相關情況。二是全面核實涉案企業(yè)信息,綜合判斷監(jiān)督必要性。檢察機關通過核實涉案企業(yè)的工商登記信息、企業(yè)提交的證明材料等,查明甲公司是有較高知名度的餐飲服務品牌,目前開設多家門店,經營情況良好,維持涉案商標效力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和實際意義。


(二)加強對服務商標的論證,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服務商標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qū)別而使用的標志。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服務商標申請注冊。一般來說,在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用品、商業(yè)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及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均可以使用服務商標。檢察機關針對服務商標的近似判斷等問題,廣泛開展研究論證,匯聚“外腦”智慧,提出監(jiān)督意見獲法院改判,充分保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

來源:京檢在線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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