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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措施,應對電商平臺上的惡意投訴?!?/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
作者:李杰 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
當前電商平臺上,同行業(yè)競爭者通過惡意投訴,實現(xiàn)不正當競爭目的的情形較為常見。有個別商家為了打擊競爭對手,會以知識產權侵權的名義在電商平臺進行投訴,這樣就會在短時間內下架競爭對手的熱銷產品鏈接,致使競爭對手錯失銷售時機。識別并采取積極手段應對惡意投訴可以有效保護自身商譽,抵制不正之風。
一、何為“惡意投訴”
我國的《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電商平臺針對當事人投訴,要向被投訴人通知并刪除或斷開被投訴的產品鏈接,然后待被投訴人申訴后,將申訴材料轉通知給投訴人。《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給予投訴人“十五天等待期”以決定是否撤回投訴或向法院起訴等。此時,電商平臺才可能決定是否恢復被刪除或斷開的鏈接。對于大多數(shù)產品而言,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具有合理性的,畢竟知識產權具有其專業(yè)性,普通消費者或是電商平臺無法精準判斷是否存在侵權事實,不過針對銷售旺季的熱銷產品,如果完全按照這樣的步驟和時間,可能會因為一次惡意投訴致使網絡賣家喪失商機,造成其難以彌補的損失。
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惡意投訴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明知自己無權投訴或投訴依據(jù)不足,仍然發(fā)出投訴通知,從而對被投訴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印發(fā)的《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惡意”的判斷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偽造、變造的權利證明;提交虛假侵權對比的鑒定意見、專家意見;明知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仍發(fā)出通知;明知通知錯誤仍不及時撤回或者更正;反復提交錯誤通知等。我們可以通過下述案例來理解:
【案例】南京惠農千重浪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與世科姆作物科技(無錫)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一審:(2020)浙0110民初7982號、二審:(2020)浙01民終10825號]
本案中,世科姆公司作為“世科姆"商標權人明知其生產銷售的殺菌劑產品外包裝上所使用的“諾凡"商標標識下方有“SipstarPlus"的英文標識,仍然出具“我司正品外包裝標記處沒有英文,而賣家的產品圖中卻有英文。根據(jù)以上情況可知,我司懷疑商家所銷售產品為假冒產品"的虛假鑒定意見,最終導致惠農千重浪公司的相關鏈接被錯誤刪除,構成惡意投訴。
【案例】廣州市增城氧菓達農資經營部與廣東茂名綠銀農化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20)浙0110民初9076號]
本案中,綠銀公司作為“綠銀"商標權人明知其生產銷售的除蟲脲產品外包裝中間有“低毒"字樣,下方有“殺蟲劑"字樣,仍然出具“1、我司正品中間沒有低毒的字樣,而假貨的卻有,與我司正品不同;2、我司正品下方沒有殺蟲劑三個字,而假貨的卻有,與我司正品不同,故非我司正品。通過對比可以發(fā)現(xiàn),該店鋪銷售的產品為假貨"的虛假鑒定意見,最終導致氧菓達經營部的相關鏈接被錯誤刪除,構成惡意投訴。
二、“惡意投訴”的應對方式
1、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發(fā)出侵權警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也未撤回警告時,賦予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主動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權利,有利于消除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惡意投訴、怠于行使權利等給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造成的不利影響,盡快穩(wěn)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制度設置目的,旨在防止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為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程序上的法律救濟。
不過,若知識產權權利人已經及時將雙方爭議訴諸法律,在法定期限內(自權利人收到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fā)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因審理中必然會涉及是否侵害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問題,被投訴的賣家就無法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了。
需要注意的是,確認不侵權訴訟屬于確認之訴,不需要證明被投訴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也不涉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給付請求。
2、提起侵權責任糾紛訴訟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fā)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電商平臺進行侵權投訴導致被投訴人產品鏈接下架,之后卻被判知識產權不侵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需要對因投訴行為給被投訴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惡意投訴屬于責任加重的侵權情節(jié)。被投訴人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不需要提供知識產權權利人惡意投訴的證據(jù)。
3、提起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fā)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è)道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若電商平臺賣家遭遇惡意投訴的,可以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根據(jù)規(guī)定,若此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此不正當競爭案件與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一并審理。
筆者上面提及的2個惡意投訴的案例即為被投訴人提起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4、輔助措施:申請先予執(zhí)行
先予執(zhí)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終審判決前,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申請人一定數(shù)額的錢財,或者裁定另一方當事人立即實施或停止某一行為的法律制度。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zhí)行。對于情況緊急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不過,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和在前司法判決,申請先予恢復被刪除或斷開的產品鏈接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知識產權侵權的可能性較?。?/p>
(2)情況緊急,不恢復鏈接將對被投訴人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3)根據(jù)法院的要求提供一定的擔保。
【案例】鄭州曳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丁某、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先予執(zhí)行案[案號:一審:(2019)蘇01民初687號、二審:(2019)蘇民終1822號]
本案中,丁某以鄭州曳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曳頭公司)、南通蘇奧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奧公司)在天貓平臺上銷售的產品侵害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將曳頭公司、蘇奧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訴之南京中院。因丁某向天貓公司投訴,天貓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刪除了被訴侵權產品在天貓網購平臺的銷售鏈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曳頭公司以下述理由向南京中院申請先予恢復被刪除的鏈接,并獲得準許:
一是天貓公司對丁某的投訴依規(guī)依法進行了銷售鏈接刪除處理。
二是曳頭公司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小。根據(jù)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侵權比對的情況,并結合丁某另一項“便攜式嬰幼兒折疊蚊帳”實用新型專利已被宣告無效等事實,法院初步認為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小。
三是不恢復銷售鏈接可能給曳頭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被訴侵權產品為蚊帳,系夏季季節(jié)性產品,目前處于銷售旺季。在銷售鏈接被刪除之前,該產品已經做到同類產品第一名的位置,即將到來的“6.18”活動是繼“雙11”之后的第二個大型夏季銷售推廣活動,刪除銷售鏈接嚴重影響曳頭公司的銷售。而且,本案審理程序將持續(xù)很長一段時間才能終結。
四是曳頭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擔保。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具有較強的季節(jié)性,曳頭公司根據(jù)被訴侵權產品之前每月銷售額的適當倍數(shù)乘以恢復鏈接后大概的銷售月份計算出一個數(shù)額,據(jù)此提供了現(xiàn)金擔保,并保證若被認定侵權成立所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能夠得到實現(xiàn)。天貓公司亦承諾可以及時提供恢復鏈接后被訴侵權產品的所有銷售記錄,以供計算賠償?shù)戎谩?/p>
5、輔助措施:申請行為保全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印發(fā)的《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因情況緊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立即恢復商品鏈接、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發(fā)送通知等行為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平臺內經營者可以依據(jù)《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行為保全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行為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申請采取恢復鏈接行為保全措施至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wěn)定;
(2)不恢復鏈接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zhí)行等損害;
(3)恢復鏈接對專利權人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不恢復鏈接對被訴侵權人造成的損害;
(4)恢復鏈接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其他不宜恢復鏈接的情形。
【案例】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與永康市聯(lián)悅工貿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993號]
本案中,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生公司)為專利權人,永康市聯(lián)悅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悅公司)、浙江興昊塑業(yè)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興昊公司)為被訴侵權人,聯(lián)悅公司在“天貓網”上經營的涉案網店中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鏈接被下架處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聯(lián)悅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法院責令天貓公司立即恢復其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鏈接,直至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聯(lián)悅公司同意以其支付寶賬戶余額632萬元作為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雖然原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天貓公司刪除了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鏈接,但二審中涉案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其有效性因博生公司即將提起行政訴訟而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在此情況下,作為被刪除產品鏈接的聯(lián)悅公司具有提起恢復鏈接行為保全申請的主體資格。此外,聯(lián)悅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是涉案專利權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因缺乏新穎性而被宣告全部無效,博生公司即將提起行政訴訟,專利有效性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聯(lián)悅公司支付寶賬戶余額共被凍結1560萬元,正常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二是被訴侵權產品主要通過在“天貓網”上的涉案網店進行銷售,斷開銷售鏈接對其網絡銷售利益影響較大。三是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雖為同類產品,但市場上類似產品眾多,并不會導致博生公司的專利產品因恢復鏈接而被完全替代。四是 本案無證據(jù)表明被訴侵權產品存在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五是本案不存在不宜恢復鏈接的其他情形。
三、筆者觀點
目前,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在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投訴后,會根據(j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材料和被投訴人的申訴材料,依據(jù)其平臺知識產權投訴處理規(guī)則和程序,決定維持現(xiàn)狀,或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不過,若是知識產權權利人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電商平臺通常會采取刪除銷售鏈接等措施,避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當電商平臺的賣家在遭遇惡意投訴后,參考上述應對方式進行積極應對,爭取早日恢復產品鏈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如何有效應對電商平臺上的知識產權惡意投訴行為)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杰 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如何有效應對電商平臺上的知識產權惡意投訴行為 (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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