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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東豪 廣東深科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淺議“添附元素”對外觀設計侵權判斷的影響
關于“添附”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比對的影響,不能一概而論,要視添附對象和內容不同而定,就侵權判定而言,形狀重于圖案,圖案重于顏色,形狀添附或者減少可能產生較明顯的視覺效果,在形狀為慣常設計,形狀上的圖案所占比例較大,或產生的視覺效果較為明顯時,圖案的添附或減少也可能產生較明顯的視覺效果,在形狀和圖案一致的情況下,顏色的添附或減少難以產生明顯的視覺效果,極可能會被認定侵權。
外觀設計體現(xiàn)產品的美感,能夠滿足不同消費者的個性需要,對于產品的銷售有著重要影響,但現(xiàn)有產品的外觀除了極少數有自己獨特的設計,大多都是在現(xiàn)有設計的基礎上增加或者是減少了一些元素,且相比產品的內部結構而言,外觀設計更容易被抄襲仿制,因此,越來越多的客戶重視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
一、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而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這也就導致產品的外觀設計極易通過對形狀、圖案或顏色等設計要素進行添加或減少的調整而得到新的外觀設計,由于外觀設計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因此經過簡單增加或減少相關設計元素而得到的新設計,仍有可能被授予專利權,那么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判斷侵權與否呢,本文以形狀、圖案和顏色三個基本設計元素為基礎進行分析。
二、添附形狀設計要素
在泰格奴皮具和金圣斯皮具一案中[1],涉案專利對應的產品是雙肩背包,被訴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的區(qū)別點在于:1、被訴侵權產品正面的標識是橫向排列,涉案專利正面的標識是縱向排列;2、肩帶形狀不同。被訴侵權產品的肩帶在頂部位置獨立與袋體相連,涉案專利的肩帶在頂部位置連接在一起;3、被訴侵權產品背面下部有長圓形的排氣槽,但涉案專利沒有相應設計,該案中雖然被訴侵權產品在標識和肩帶部分的設計做了調整,且添附了排氣槽,但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整體形狀相同,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正面部分形狀與圖案基本相同,標識排列方向不同不影響對比,盡管兩者存在的背帶、排氣槽的區(qū)別設計,但由于區(qū)別點在局部而且面積不大,不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的影響,以一般消費者角度,采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方法進行比較,兩者視覺效果差距不大,因此廣東高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構成近似。
在張大勇與宏成瓦業(yè)一案中[2],涉案專利對應的產品是蓄熱板,被訴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的區(qū)別點在于:一是長方體內通孔數量不同;二是被訴侵權設計的長方體外表面有3條淺溝槽,授權外觀設計的長方體外表面為平面;三是長方體兩端接榫處形狀結構不同。最高院認為,就第一點區(qū)別而言,長方體內通孔的數量無論是3個還是4個,都屬于多數孔,對消費者而言,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并且,在產品正常使用時,長方體內的通孔也不易被消費者直接觀察到,故第一點區(qū)別不會在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之間產生整體視覺效果上的實質性差異。就第二點區(qū)別而言,被訴侵權設計在長方體的一側外表面上有3條沿短邊方向均布、沿長邊方向貫穿延伸的淺溝槽,由于該3條淺溝槽處于產品的外表面,容易被消費者直接觀察到,并且,該3條淺溝槽沿長方體的長邊方向貫穿延伸,覆蓋了產品表面較大面積,故與授權外觀設計的“平面”相比,被訴侵權設計的“3條淺溝槽”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具有實質性差異,并因此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綜上,形狀添附是否構成侵權,要結合產品具體的形狀、添附所占的比例、整體視覺效果等進行綜合判斷,如果添附的形狀使得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生了明顯的區(qū)別,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產生了實質性的差異,那么最終不會被認定為侵權。
三、添附圖案設計要素
在深圳莎鷗凱和上海尋夢、李林澤一案中[3],涉案專利對應的產品是車載指環(huán)支架,被告銷售的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的區(qū)別點主要在于:1、從主視圖看,被控侵權產品的圓餅形臉內有2個圓餅形眼睛和一個三瓣嘴巴,而涉案專利沒有圖案;2、從后視圖看,涉案專利有靶心的圖案,被控侵權產品沒有圖案。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的形狀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且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基本相同,雖然被控侵權產品在正面增加了眼睛和嘴巴,但該系被控侵權產品在采用與涉案外觀設計近似的形狀之余所附加的設計要素,屬于額外增加的細小設計要素,對侵權判斷不具有實質性影響。并且,涉案產品背面屬于涉案產品正常使用時不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因此二者背面圖案雖有區(qū)別,但對二者整體視覺效果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即對侵權判斷不具有實質性影響。綜合評價二者的相同點和不同點,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實質性差異,認定二者構成近似。
但在鞏文杰和四川五糧液一案中[4],涉案專利對應的產品是酒瓶包裝盒,涉案專利和被控侵權產品的區(qū)別點在于:1、涉案專利是上下面為長方形的四棱柱體,被控侵權包裝盒是上下面為正方形的四棱柱體,四條棱柱的邊角體現(xiàn)為圓弧形;2、涉案專利在柱狀體上有十二生肖圖案設計,被控侵權包裝盒上沒有圖案。專利權人鞏文杰認為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就是專利所要求的外觀設計保護范圍,涉案專利授權公告中“簡要說明”指出:該產品為透明狀,應當以該簡要說明記載的內容確定涉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保護范圍,根據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圖”記載的創(chuàng)新部分為“透明的、上端開口的、底與側壁一體式方形柱狀盒體上端外周套平頂頂蓋”,而盒體上的十二生肖圖案是專利申請日以前已有的公知設計圖案,不是涉案專利的創(chuàng)新內容,不是其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鞏文杰在庭審中強調十二生肖圖案不是其專利的主要設計部分,不影響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包裝盒相似性的認定。
而最高院則認為在透明的四棱柱體是酒類包裝盒的慣常設計的情況下,涉案專利中縱向平行排列的多列十二生肖圖案在包裝盒表面占據了一定的面積,非常醒目,其與上述其他不同之處結合起來足以對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一般消費者不會對兩者產生誤認、混同,故兩者屬于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綜上,在產品外觀上附有圖案,且圖案所占比例較大,或產生的視覺效果較為明顯時,有無圖案對是否侵權的判定有著重要的影響,特別是在產品形狀被認定為慣常設計的情況下,尤為重要。
四、添附顏色設計要素
在彥平食品機械商行、陳開領一案中[5],涉案專利對應的產品是煎包機,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鍋蓋把手形狀上存在較小差別,但一般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上述差別并不足以影響兩者之間存在的相似性,被訴侵權鍋體上雖印制了電話號碼和商家信息,屬于采用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相同的外觀設計之余附加的其他圖案、色彩設計要素,這些附加的設計要素屬于額外增加的設計要素,對侵權判斷不具有實質性影響,因此山東高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綜上,在形狀上簡單的附加其他圖案、顏色的情況下,對侵權判斷一般不產生影響,否則,他人通過在外觀設計上簡單的添加或減少圖案、色彩等方式,即可輕易的規(guī)避專利侵權,這無疑有悖于專利法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促進科技進步和創(chuàng)新的立法本意。
五、結論
專利法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形狀、圖案、色彩是構成產品外觀設計的三項基本設計要素,因此,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及侵權判斷時,應當以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狀、圖案、色彩設計要素為基本依據。但,色彩要素不能脫離形狀、圖案單獨存在,必須依附于產品形狀、圖案存在,色彩變化本身也可形成圖案[6]。
因此,關于“添附”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比對的影響,不能一概而論,要視添附對象和內容不同而定,就侵權判定而言,形狀重于圖案,圖案重于顏色,形狀添附或者減少可能產生較明顯的視覺效果,在形狀為慣常設計,形狀上的圖案所占比例較大,或產生的視覺效果較為明顯時,圖案的添附或減少也可能產生較明顯的視覺效果,在形狀和圖案一致的情況下,顏色的添附或減少難以產生明顯的視覺效果,極可能會被認定侵權。
注:
[1] (2017)粵民終106號
[2](2012)民提字第171號
[3] (2018)滬73民初751號
[4](2011)民申字第16號
[5](2020)魯民終1012號
[6](2013)民中字第29號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東豪 廣東深科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議“添附元素”對外觀設計侵權判斷的影響(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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