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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涉案專利被無效!奧克斯訴格力判賠1000萬二審撤銷判決(附裁定書全文)
2018年7月20日,寧波中院對國內家電兩巨頭格力和奧克斯的專利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為格力公司制造、銷售的型號為KFR-35GW/(35573)FNAa-A1的“格力·畫時代”空調侵犯了奧克斯名稱為“電機轉向安裝座”(專利號ZL201520143902.0)實用新型專利權,并且給奧克斯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判決格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并賠償奧克斯經濟損失1000萬元。
然而,故事并未就此結束。在一審判決之前格力就于2017年08月24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7無效。
2017年12月2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3434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本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1-4、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4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7無效,在權利要求5及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5的技術方案,即專利權人于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和2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
2018年8月29日,格力公司再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以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guī)定為由,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權利要求無效,并提交了相關證據。
2019年1月14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201520143902.0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
絕地反擊!判賠1000萬的奧克斯訴格力涉案專利被無效(附:無效決定書)
2019年4月2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977號民事判決;駁回寧波奧克斯公司的起訴。
附:裁定書全文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浙民終89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前山金雞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泓,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軍,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專家輔助人:陳文卿,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蘇州市,系西安交通大學蘇州研究院壓縮機與制冷技術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姜山鎮(zhèn)明光北路1166號。
法定代表人:冷泠,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冬,北京隆源天恒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軍,北京柳沈(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寧波星普五星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藥行街146號。
法定代表人:潘一清,總經理。
上訴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克斯公司)、原審被告寧波星普五星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星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9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格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泓、劉軍,專家輔助人陳文卿,被上訴人奧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冬、邱軍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五星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格力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裁定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奧克斯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涉案專利存在重大權屬爭議,本案需以涉案專利的權屬糾紛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一審法院未依法中止訴訟,且在奧克斯公司變更訴訟請求時沒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二、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一)一號安裝座螺釘柱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吊耳的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從結構上看,螺釘柱是柱狀部件,吊耳是耳狀部件,兩者的外部形狀、結構、連接方式明顯不同。從功能效果上看,螺釘柱通過將螺釘打入螺釘柱,從而將電機轉向安裝座安裝在空調殼體上,起到固定連接的效果;吊耳用于將電機轉向安裝座無干涉地吊設安裝在空調殼上,并未起到與螺釘配合連接的效果。因此兩者系采用不同手段,實現(xiàn)不同的功能,達到不同的效果,不構成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二)二號安裝座因螺釘柱與吊耳的上述區(qū)別亦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三、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屬于現(xiàn)有技術。(一)關于型號為KFR-50L(50522)FNAb-A3中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實物。1.現(xiàn)有技術電機安裝座豎直放置時,其兩個電機安裝孔和兩個吊耳為上下位置關系,與被訴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完全相同。2.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僅限定了電機轉向安裝座本身,而未限制其安裝方式,因此不應將現(xiàn)有技術中電機轉向安裝座的安裝方式進行比對,而是應當比對電機轉向安裝座本身的技術特征。3.一審判決中對于兩個機座安裝孔和吊耳具有上下部位置關系帶來安裝穩(wěn)定性技術效果的認定沒有任何依據,即使現(xiàn)有技術中安裝孔和吊耳是同一水平線而非上下設置,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付出任何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聯(lián)想到將水平安裝的電機轉向安裝座調整為豎直安裝,因此現(xiàn)有技術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亦無實質性差異。(二)關于專利號為ZL20122074××××.7、名稱為“除濕機”的實用新型專利。該實用新型專利的安裝座包括設置在安裝座上部的第一安裝部件以及設置在安裝座下部的第二安裝部件,還包括設置于第一安裝部件上的第一連接通孔和設置于第二安裝部件的第二連接通孔。被訴侵權產品的第一、第二螺釘柱和第一、第二機座安裝孔與該現(xiàn)有技術的上述特征完全相同。(三)關于專利號為ZL20071000××××.1、名稱為“空調機的室內單元”的發(fā)明專利。該發(fā)明專利中的馬達固定件相當于被訴侵權產品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并且機座安裝孔的軸線與馬達安裝孔的軸線方向不同,該發(fā)明專利中馬達固定件上下部分別設置的面板緊固部分是從主體部分懸空伸出的耳狀部件,上下部的緊固孔分別設置在上下部的面板緊固部分,與被訴侵權產品第一、第二螺釘柱以及第一、第二機座安裝孔的技術特征完全相同。四、一審判決關于侵權責任的認定存在嚴重錯誤。(一)格力公司沒有侵犯涉案專利權,故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二)一審法院對于賠償金額的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格力公司已提交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數(shù)據,因被訴侵權產品售價遠高于市場同類產品,故銷售數(shù)量僅有17臺,一審認定格力公司承擔舉證妨礙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一審法院以格力公司其他暢銷型號的空調在京東電商平臺的銷量26萬臺以上作為參考來估算被訴侵權產品的銷量沒有依據;以格力公司2016年及2017年年報中空調業(yè)務毛利潤率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利潤率沒有依據;認定涉案專利對被訴侵權產品實現(xiàn)利潤具有重要影響沒有依據。
奧克斯公司辯稱,一審法院程序合法,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格力公司提出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也較為合理。請求駁回格力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五星公司沒有提交意見。
奧克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以及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二、格力公司賠償奧克斯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整;三、格力公司承擔奧克斯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43785元;四、五星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五、格力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一審審理中,奧克斯公司增加第二項訴請金額至100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關于涉案專利權屬及專利無效審查的事實。2015年3月15日,奧克斯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電機轉向安裝座”的實用新型專利,于2015年7月8日獲得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20152014××××.0,奧克斯公司按期繳納專利年費。該專利權利要求1-7的內容為:1.一種電機轉向安裝座,包括機座(10)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的電機安裝孔以及機座安裝孔,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不在同一方向上。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之間的夾角為70°-110°。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夾角90°。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安裝孔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電機安裝孔(11)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電機安裝孔(12),所述機座安裝孔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機座安裝孔(21)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機座安裝孔(31)。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吊耳(20)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吊耳(30),所述第一機座安裝孔(21)設置在所述第一吊耳(20)上,所述第二機座安裝孔(31)設置在所述第二吊耳(30)上。6.如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座安裝孔是通孔。7.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電機孔(13),所述電機孔(13)為通孔。2017年8月24日,格力公司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被予以受理。在審查過程中,同年12月13日,奧克斯公司作為專利權人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替換頁,在授權公告文本所針對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將權利要求1-4、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4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7刪除,保留了權利要求5及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5的技術方案作為權利要求1和2,具體如下:1.一種電機轉向安裝座,包括機座(10)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的電機安裝孔以及機座安裝孔,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不在同一方向上;所述電機安裝孔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電機安裝孔(11)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電機安裝孔(12),所述機座安裝孔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機座安裝孔(21)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機座安裝孔(31);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吊耳(20)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吊耳(30),所述第一機座安裝孔(21)設置在所述第一吊耳(20)上.所述第二機座安裝孔(31)設置在所述第二吊耳(30)上。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座安裝孔是通孔。同年12月27日,專利復審委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涉案專利公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1-4、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4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7無效,在權利要求5及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5的技術方案,即專利權人于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和2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2018年1月10日,格力公司就涉案專利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涉案專利無效,并已立案受理,案號為(2018)京73行初447號。此外,格力公司已對涉案專利提起第二次無效宣告請求,因前案無效審查決定未生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尚未開始審查。2018年1月13日,格力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一審法院提起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并已于同年1月16日受理,案號為(2018)浙02民初270號。
二、關于被訴侵權事實。2017年4月10日,奧克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彬茜向浙江省寧波市鄞源公證處申請對相關網頁內容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陳彬茜用公證處電腦輸入“www.gree.com.cn”并截屏打印,選擇頁面中的“gree家用空調掛式空調”和“格力·畫時代”的“查看詳細”鏈接并截屏打印。共計公證網頁18頁。同年4月25日,浙江省寧波市鄞源公證處出具了(2017)浙甬鄞證民字第1167號公證書。同年4月10日,在浙江省寧波市鄞源公證處公證人員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下,奧克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彬茜來到位于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五星電器公司中山東路店的格力空調專柜,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型號為KFR-35GW/(35573)FNAa-A1的格力空調2套,涉案商品單價為20999元,折扣價后單臺價為16535元,并取得“發(fā)票聯(lián)”一張(發(fā)票號碼:00025242)、“中國農業(yè)銀行持卡人存根”一張及“五星公司中山東路大賣場商品提貨單”二張(提貨單號:710150101、710150102)。同年4月14日上午,在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南部商務區(qū)日麗中路華茂總部壹號一樓,公證人員對陳彬茜簽收二套空調的過程進行拍照,并對上述格力分體變頻熱泵型掛壁式房間空調器室外機、室內機及售前附件箱拍照固定證據并加貼封條。照片共計25張。同年4月25日,浙江省寧波市鄞源公證處出具了(2017)浙甬鄞證民字第1168號公證書。2018年2月2日,奧克斯公司委托代理人趙國榮向北京市中信公證處申請對其從互聯(lián)網上下載網頁的內容及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在公證人員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下,趙國榮用公證處辦公用電腦輸入“https://www.gome.com.cn”,對顯示頁面進行截屏打印,在網頁的搜索欄中輸入“格力35573”并將部分顯示頁面截屏到“MicrosoftWord”文檔中進行打印,點擊頁面中的“搜索”并將顯示頁面截屏打印。打印頁面共計41張。2018年2月5日,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出具了(2018)京中信內經證字08352號公證書。奧克斯公司將上述購得的KFR-35GW/(35573)FNAa-A1型號空調實物作為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提交。格力公司確認該型號被訴侵權產品是其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產品。
三、關于格力公司抗辯的有關事實。2018年1月10日,格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俏、辛鳴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同年1月11日,公證人員與王春俏、辛鳴先后來到北京市房山區(qū),經該二處住戶同意后,將分別安裝在二處的一臺“格力”牌空調的室內機和室外機從原安裝處拆卸下來,并從空調室內機拆卸出位于前面板內側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公證人員對該部件的整體和局部細節(jié)結構進行了拍攝,之后將上述部件重新安裝回室內機,加貼封條并裝箱封存。上述拆卸、安裝、封存過程均有公證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并拍攝。同年1月18日,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分別出具了(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299號公證書、(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300號公證書。同年1月11日,格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華強向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同年1月11日上午,公證人員和某1強來到廣州市黃埔區(qū)企嶺街2號五樓,經住戶同意后將一臺整機型號為KFR-50LW/(50522)FNAb-A3的“格力”牌空調的室內機和室外機拆卸下來,并分別裝入包裝箱進行封存貼條。公證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并對現(xiàn)場情況、拆卸過程、拆卸后的室內機、室外機及部件、封存過程進行了拍照。照片共計160張。同年1月16日,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出具了(2018)粵廣廣州第005186號公證書。同年1月15日,格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承彥向上海市東方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同年1月15日上午,公證人員和某2彥來到上海市,拆取了整機型號為KFR-50LW/(50522)FNAb-A3的格力立式空調的室內機和室外機,并封存貼條。公證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并對拆卸過程及封存后的物品進行了拍照。照片共計37張。同年1月23日,上海市東方公證處出具了(2018)滬東證經字第1300號公證書。
一審庭審中,一審法院當庭拆封了上述公證保全的產品。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經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之后,奧克斯公司主張保護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為第5項(即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相同,構成侵權。格力公司認為,兩者存在區(qū)別,一號安裝座實物中不存在吊耳,兩處標示位置都是螺釘柱,二號安裝座靠近電機的位置也是螺釘柱,另外遠端一處才是吊耳,所以認為兩者不相同,被訴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在現(xiàn)有技術比對中,奧克斯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產品結構與格力公司所提供的現(xiàn)有技術證據中的產品結構不同,主要表現(xiàn)為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機座安裝孔的軸線不在同一方向上,而作為現(xiàn)有技術證據的產品中機座安裝孔與吊耳均設置在同一水平線上,不具備侵權產品中的上述特征。格力公司主張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產品型號為KFR-50L(50522)FNAb-A3,格力公司在2013年已完成該型號產品的設計,并在當年進行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試驗,并取得認證證書,格力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與現(xiàn)有技術相同。此外,格力公司認為奧克斯公司關于上下部的解釋與涉案專利說明書相抵觸,涉案專利說明書0019段明確記載,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上”、“下”、“前”、“后”、“左”、“右”、“頂”、“底”、“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或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該實用新型的限制。
四、關于賠償方面的事實。格力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601573.0878萬元,成立于1989年12月13日,經營范圍為:貨物、技術的進出口;研發(fā)、制造、銷售:泵、閥門、壓縮機及類似機械、包裝設備等通用設備;電機、輸配電及控制設備;電線、電纜、光纜及電工器材;家用制冷電器具,家用空氣調節(jié)器及相關零部件;中央空調、制冷、空調設備、潔凈空調、采暖設備、通風設備;熱泵熱水機、空調熱水一體產品、燃氣采暖熱水爐設備、燃氣供暖熱水設備、熱能節(jié)能設備、機電設備產品及相關零部件;新風及新風除霾設備;通訊終端設備及相關零部件;氣體、液體分離及純凈設備及相關零部件;家用清潔衛(wèi)生電器具、家用廚房電器具、家用通風電器具、其他家用電力器具及相關零部件;建筑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泳池水處理、中央熱水工程;銷售、安裝及維護:中央空調、制冷、空調設備、潔凈空調、采暖設備、通風設備;熱泵熱水機、空調熱水一體產品、燃氣采暖熱水爐設備、燃氣供暖熱水設備、熱能節(jié)能設備、新風及新風除霾設備。批發(fā):機械設備、五金交電及電子產品;零售:家用電器及電子產品。五星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成立于2006年3月17日,經營范圍為:五金交電、機械設備、電子產品、空調設備、金屬、化工原料及產品、汽車摩托車零配件、針紡織品、體育用品及器材、廚衛(wèi)用具、電子計算機及配件、通訊設備、電子元器件的批發(fā)、零售;通訊設備、空調、計算機安裝、維修及技術服務;柜臺租賃;市場信息咨詢;廣告服務;家電回收(限分支機構經營)。2015年格力公司年報中記載,“2015年9月22日,格力發(fā)布了格力·畫時代(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等四款新品,在全國范圍引起巨大反響,品牌傳播效果良好……格力公司2015年完成的家用重點新品追求藝術化的設計,代表佳作是格力·畫時代分體壁掛機,格力·畫時代獲得共計11項專利,機身厚度僅11.2CM,面板可訂制,格力·畫時代可搭載光伏驅動,內機使用雙離心風道,采用上下送風模式,兩個雙離心風道的并聯(lián),不僅提升了最大風量,同時可實現(xiàn)淋浴式制冷,地毯式制冷,體感無風,遠離空調病”。被訴侵權空調產品的售價在格力官網的價格為22500元。格力公司自述涉案空調產品的平均單價為17000元,該空調產品的模具投入過千萬。2016年2月26日網頁http://www.greeweixiu.cn/html/1362954346.html(該網站標注為南寧格力空調售后)、2016年5月16日網頁http://www.glkgw.com/Article/gelihuashidaikongdia2321_1.html[該網站中標注為:格力空調(京)ICP備案13035385,網站歷史資訊均與格力公司有關]及2016年7月23日網頁http://news.makepolo.com/6235852.html網站均上傳了同一篇名為《格力畫時代空調市場走俏,董明珠被贊有先見》報道,報道中記載: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在2016安徽格力全省經銷商年會時透露,格力將會推出一款全新的空調,這款空調不僅會暢銷,還會給空調行業(yè)帶來變革和撼動。這款被命名為“格力畫時代”早已于去年面世,是全球首臺超薄空調,可自定義藝術畫板,還兼具多種創(chuàng)新性功能,包括格力首創(chuàng)的“體感無風技術”功能,可以說集眾多優(yōu)勢于一身,是格力空調市場上贏取高份額的又一重分量的籌碼。而對于格力畫時代空調在市場上的走俏,或許更多得益于董明珠的“神助攻”。如此多先進技術集一身,使得格力畫時代空調即使選在立秋后空調的冷凍季上市,也迅速占領了市場。格力公司董事長董明珠在接受采訪中坦言,盡管當前全國乃至全球經濟大環(huán)境不景氣,但她對格力的市場并沒有過多擔憂,因為格力畫時代空調是格力開發(fā)了兩年的產品,消費者花幾萬元便能買到油畫與空調的結合體,一舉兩得,而且格力畫時代空調擁有與其他品牌空調相異的“顏值”與技術優(yōu)勢,相信會被大眾接收。如此有遠見,難怪身居高位的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被網友和媒體贊為“預言家”。2015年格力公司年報反映空調營業(yè)收入83717936071.67元,空調毛利率36.00%;2016年格力公司年報反映空調營業(yè)收入88085431144元,空調毛利率38.54%,空調凈利潤22.73%;2017年格力公司年報反映空調營業(yè)收入123409767128.48元,空調毛利率37.07%,空調凈利潤21.45%。一審法院根據奧克斯公司書面申請通知格力公司提交制造涉案被訴侵權產品所涉的KFR-35GW/(35573)FNAa-A1、KFR-35GW/(35573)FNF08-A1的空調產品自產品上市至今的全部銷售數(shù)量、銷售單價、利潤率等相關數(shù)據的賬簿、資料等證據。格力公司庭審中書面答復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僅為一款整機型號KFR-35GW/(35573)FNAa-A1,其包括室內機KFR-35G/(35573)FNAa-A1和室外機KFR-35W/(35573)FNF08-A1,該款產品平均銷售單價17000元,上市以來共銷售17臺(包括奧克斯公司所購2臺),產品的網上銷售僅通過格力網上商城售出給同一用戶4臺,其余均為網下銷售,用戶地址分布在海南省、廣東省、上海市、吉林省、山東省、河南省等,但以財務要求、商業(yè)秘密為由,并未提供相關數(shù)據的賬簿等證據,另外涉案產品的第三方網絡銷售平臺僅為電商平臺京東商城,且銷售量為零。奧克斯公司認為,格力公司提交的均是自行統(tǒng)計的數(shù)據,沒有原始財務憑證核對,且明顯與格力公司2015年年報自稱及相關報道內容不符,也明顯違背商業(yè)常理,故無法確認。奧克斯公司提供京東電商網站一款格力品牌型號為KFR-35GW/(35592)FNhDa-A3的空調,該產品機型的制冷量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認為具有可比性。該產品在電商平臺京東商城顯示從2016年底起的銷售數(shù)量在26萬臺以上,尚不包括格力公司線下銷售渠道和其他電商的銷售數(shù)量。奧克斯公司為本案支付了一定的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合計43785元。
一審法院認為:奧克斯公司系專利號為ZL20152014××××.0、名稱為“電機轉向安裝座”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現(xiàn)處有效期內,專利權受法律保護。依據已查明的事實,該專利在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已作出在專利權人修改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有效的審查決定,雖然格力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及另案權屬糾紛,但請求中止審理的依據并不充分,故無須中止本案訴訟。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奧克斯公司的訴請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奧克斯公司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二、格力公司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三、如構成侵權,格力公司、五星公司民事責任的認定與承擔問題。
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奧克斯公司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一審庭審中,奧克斯公司明確其要求保護的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權利要求5(即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經比對,奧克斯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奧克斯公司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記載的技術特征相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構成侵權。格力公司認為,兩者存在區(qū)別,一號安裝座實物中不存在吊耳,兩處標示位置都是螺釘柱,二號安裝座靠近電機的位置也是螺釘柱,另外遠端一處才是吊耳,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根據法律規(guī)定,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因此,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涉及專利權利要求5中“吊耳”技術特征的解釋問題。因涉案專利為一種電機轉向安裝座,專利說明書描述的技術領域為涉及空調步進電機的安裝座,電機轉向安裝座上的吊耳并非是運輸?shù)跹b行業(yè)安裝在設備上用于起吊重物的受力構件或連接部件,在空調室內機導風板的電機安裝座領域,根據說明書對吊耳設置的部位的記載及相應附圖,吊耳的含義是從安裝座主體部分懸空伸出的耳狀部件,而且因空調用步進電機體積小自重輕,故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的吊耳應是起到穩(wěn)定懸空并承重電機轉向安裝座的固定點作用的耳狀部件,被訴侵權產品的螺釘柱在結構上均從機座的主體部分懸空吊設而出,而且該兩個結構均實現(xiàn)了無干涉地將安裝座安裝在外殼上的功能,與專利技術方案吊耳相比,并無實質性區(qū)別,屬于相同技術特征。綜上,該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已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二、格力公司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本案中,格力公司據以提出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格力公司制造、銷售的鴻運滿堂空調室內機KFR-50L(50522)FNAb-A3中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實物,該型號空調經有關強制認證后,格力公司于2014年上市銷售,格力公司稱銷售量在全國范圍內巨大,格力公司在北京、上海、廣州分別從空調用戶家中拆除空調實物并以公證形式固定證據,對此奧克斯公司雖對實物證據真實性有異議,但在格力公司已提供眾多用戶清單表的情況下,亦未要求從中隨機選擇用戶重新取證,故該院認為在奧克斯公司未提供相關反駁證據的情況下,該實物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因該比對實物所體現(xiàn)的技術方案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公開,故可以作為本案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比對技術方案。經比對,奧克斯公司認為,比對技術方案中的兩個機座安裝孔和吊耳均設置在同一水平線上,因此不同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兩者在機座的上部和下部的位置關系,因此現(xiàn)有技術抗辯不成立。格力公司則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與現(xiàn)有技術相同。涉案專利說明書0019段明確記載,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上”、“下”、“前”、“后”、“左”、“右”、“底”、“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或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該實用新型的限制。故奧克斯公司關于上下部的解釋與涉案專利說明書相抵觸。權利要求中此處的上部和下部的位置關系,并無特定方位意義,比對技術方案中的兩個機座安裝孔和吊耳均設置在同一水平線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方案中兩者在機座的上部和下部的位置關系其實質是相同的。對此,該院認為,專利技術方案比對的前提是對爭議專利的保護范圍的解釋與確定。根據法律規(guī)定,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涉案專利說明書0019段的記載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兩個部件上部和下部的位置關系解釋的影響。因電機轉向安裝座作為產品零部件,本身并無特定的上下或左右等方位概念,如將該專利產品整體轉向,則相應的該兩個部件之間的“上”、“下”關系必然發(fā)生變化,此時涉案專利說明書0019段的記載則解釋了這種相對外部的位置關系變化,不應理解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或操作”,但這并不影響在專利產品上的兩個部件之間是存在不同的“上”、“下”方位或位置關系,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涉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后可得出權利要求專利技術方案中的同一機座中設置的上部、下部的兩處電機安裝孔、吊耳部件之間本身是存在不同的“上”、“下”位置關系,而并非在同一水平線上的理解。故該院認為,現(xiàn)有技術比對技術方案中的實物產品兩個機座安裝孔和吊耳均設置在同一水平線上的技術特征,不同于被訴侵權產品所具有的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兩者在機座的上部和下部的位置關系的技術特征,而兩個機座安裝孔和吊耳具有上、下部位置關系本身相對于同一水平線的位置設置,利用機座的水平和高度兩個維度,增大兩個機座安裝孔之間的距離,因相對距離變長及位置相錯,在有限的安裝空間內有效地增強安裝的穩(wěn)定性。此處的技術特征不同也并不屬于等同特征,并非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非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想到的技術特征。故該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所反映的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與證物50522型號空調中的電機轉向安裝座所體現(xiàn)的技術方案不屬于實質性相同或等同。格力公司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三、如構成侵權,格力公司與五星公司民事責任的認定與承擔問題。格力公司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上述落入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五星公司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銷售上述落入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均已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奧克斯公司要求格力公司、五星公司分別立即停止相應的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至于奧克斯公司要求判令格力公司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模具,因其未能舉證證明格力公司庫存的侵權產品數(shù)量及存在專用模具,故對該部分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格力公司如有庫存侵權產品應自行銷毀。關于賠償數(shù)額,奧克斯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并要求以格力公司的侵權獲利來計賠,并不排除適用法定賠償。本案中,因奧克斯公司優(yōu)先主張按格力公司的侵權獲利計算侵權賠償額。為此,奧克斯公司主要提供了格力公司2015、2016、2017年年度報告中針對被訴侵權產品的經營狀況描述以及格力公司空調業(yè)務的毛利潤率、平均凈利潤率,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同時提供了2016年多家業(yè)內網站對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銷售情況的新聞,以及具有類似銷售情況的同類產品在京東商城顯示的銷量等證據。該院認為,奧克斯公司已就格力公司侵權獲利進行了初步舉證,由于被訴產品獲利的賬簿、資料主要由格力公司掌握,依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關于文書提交命令的規(guī)定,責令格力公司限期提交。格力公司雖按時提交了自行統(tǒng)計表及明細,但統(tǒng)計的數(shù)據僅有17臺(包括奧克斯公司公證購買的2臺),且未提交完整的全國范圍的財務賬簿、資料。對此數(shù)據是否可采信及格力公司是否已完成舉證責任,分析如下:1.與格力公司的自稱“格力·畫時代全國巨大反響,品牌傳播效果良好”及相關第三方的報道“走俏市場,迅速占領市場”不相符合。格力公司2015年年報中自稱“2015年9月22日公司發(fā)布了格力·畫時代、零耗材空氣凈化器和磁懸浮離心機四款新品,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品牌傳播效果良好”。隨后多家顯然與格力公司有銷售商、維修商關聯(lián)性質的網站主體在2016年中先后發(fā)布了同一篇名為《格力畫時代空調市場走俏,董明珠被贊有先見》的報道,報道中記載:格力公司董事長董明珠在2016年安徽格力全省經銷商年會時透露,格力將會推出一款全新的空調,這款空調不僅會暢銷,還會給空調行業(yè)帶來變革和撼動。這款被命名為“格力畫時代”早已于去年面世,是全球首臺超薄空調,可自定義藝術畫板,還兼具多種創(chuàng)新性功能,包括格力首創(chuàng)的“體感無風技術”功能,可以說集眾多優(yōu)勢于一身,是格力空調市場上贏取高份額的又一重份量的籌碼。而對于格力畫時代空調在市場上的走俏,或許更多得益于董明珠的“神助攻”。如此多先進技術集一身,使得格力畫時代空調即使選在立秋后空調的冷凍季上市,也迅速占領了市場。格力公司董事長董明珠在接受采訪中坦言,盡管當前全國乃至全球經濟大環(huán)境不景氣,但她對格力的市場并沒有過多擔憂,因為格力畫時代空調是格力開發(fā)了兩年的產品,消費者花幾萬元便能買到油畫與空調的結合體,一舉兩得,而且格力畫時代空調擁有與其他品牌空調相異的“顏值”與技術優(yōu)勢,相信會被大眾接收。2.該涉案產品的商業(yè)成本可估算已達數(shù)千萬元以上,格力公司空調年總營業(yè)收入為千億級別,類似格力公司空調單品在京東電商平臺的銷量為26萬臺以上,而涉案產品34個月總銷量17臺,以17000單價計算,總營業(yè)額僅28萬元,兩者極度不相稱,也不符合商業(yè)常識與企業(yè)經濟規(guī)律。格力公司自稱該空調模具過千萬元,該產品有眾多專利屬于公司高端創(chuàng)新產品。顯然涉案空調從2015年9月22日上市至2018年6月,時間跨度長達34個月,模具成本已過千萬元,加之格力公司自稱的眾多專利的研發(fā)成本及產品多年的制造、營銷、渠道成本,則該涉案產品總體至今商業(yè)成本必然在數(shù)千萬元以上。在格力公司提供給該院的三年多的銷售統(tǒng)計表上顯示的十幾個線下銷售用戶地址分布在海南省、廣東省、上海市、山東省、河南省、浙江省等眾多省市,眾所周知線下銷售的成本遠高于電商平臺網絡銷售成本,而格力公司作為超大型空調企業(yè)的線下銷售門店遍布全國,僅17臺的銷售記錄就印證了該產品在全國很多地方線下銷售的事實,也印證說明存在全國多地線下銷售不可避免的高昂的渠道銷售成本。故該涉案產品的商業(yè)成本可估算已達數(shù)千萬元以上。另外,格力公司年報所示的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空調營業(yè)收入分別為837億元多、880億元多、1234億元多,約千億級別的空調營業(yè)年收入直接反映的是格力公司空調總體產銷規(guī)模和與之相稱的產銷能力。奧克斯公司所舉證的格力公司一款與涉案產品相同制冷量的型號為KFR-35GW/(35592)FNhDa-A3的空調僅在京東電商平臺顯示銷售數(shù)量就在26萬臺以上(不包括線下銷售渠道和其他電商的銷售數(shù)量),這也反映了格力公司類似單一空調產品的產銷規(guī)模與能力。對比格力公司所提交給該院的統(tǒng)計數(shù)據:34個月全國多地的銷售數(shù)量僅為17臺(含奧克斯公司公證購買2臺),實際銷售總額約為17*17000元=289000元。顯然,格力公司在未提供完整全國范圍的財務賬簿、資料的情況下所提交的34個月全國各地僅銷售17臺涉案產品的數(shù)據不符合基本商業(yè)常識,也不符合成本收益的企業(yè)經濟規(guī)律,難以想象現(xiàn)代企業(yè)在數(shù)千萬元以上的商業(yè)成本投入后所產銷的產品僅銷售收入20余萬元,仍可在全國范圍內主要線下營銷的情況下持續(xù)支付巨額商業(yè)成本,巨額虧損堅持34個月至今。特別注意到格力公司提交的統(tǒng)計表顯示2015年銷售量是0臺,2016年全年銷售量僅1臺(購買時間為2016年10月6日,購買用戶地址坐標山東省臨沂市),再對比格力公司2015年年報“2015年9月22日上市,全國巨大反響,品牌傳播效果良好”的自稱及相關第三方網站在2016年關于該產品“走俏市場,迅速占領市場”的報道,這顯然與格力公司提交給該院的2015、2016年的銷售數(shù)據是極不相稱的。另一方面,雖然涉案產品作為新品單價較高,均價17000元,可以推測主要目標客戶群為相對小部分高端用戶,這可能構成影響產銷量的不利因素,但也需看到高端定位產品的新品高價在現(xiàn)代市場環(huán)境中強大如格力公司的營銷能力下也往往是銷量快速上升占領高端市場的有利因素,類似的現(xiàn)實商業(yè)案例有很多。格力公司所稱高價不利因素,并不足消除該產品34個月全國17臺銷量數(shù)據的不合理性。綜上,該院認為,格力公司雖按時提交了統(tǒng)計表及明細,但未提交統(tǒng)計數(shù)據所依據的完整的全國范圍的財務賬簿、資料。在此情況下格力公司所提交的34個月全國各地僅銷售17臺涉案產品的數(shù)據經上述分析,不符合基本商業(yè)常識,也不符合成本收益的企業(yè)經濟規(guī)律,與其自稱及有關第三方報道相悖。故對上述格力公司提交的數(shù)據不予采信,該數(shù)據不能證明格力公司的侵權獲利,并認定格力公司未完成該院依法指令的舉證責任。
格力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其侵權獲利的賬簿、資料,導致一審法院無法查明其侵權獲利,應承擔舉證妨礙責任。該院將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對奧克斯公司索賠數(shù)額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判:1.關于銷售額,格力公司2015年年報顯示,格力公司自稱“格力畫時代2015年9月22日上市發(fā)布,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品牌傳播效果良好”,可知其國內反響如此之高,在格力公司年千億元級別的空調總營收所反映的公司強大營銷規(guī)模與能力下,則其銷售量必然有所體現(xiàn)持續(xù)上升,這也符合正常的商業(yè)邏輯和商業(yè)規(guī)律。這一點也在多家與格力公司有業(yè)務往來的有關第三方網站于2016年不約而同發(fā)布的同一報道記載的“格力畫時代空調市場走俏”、“迅速占領市場”的市場信息一致,可知該產品的銷量較大。關于單品的銷量可供參考的是,奧克斯公司提供京東電商網站一款格力品牌制冷量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型號為KFR-35GW/(35592)FNhDa-A3的空調,該同時期類似產品僅在京東電商平臺一處顯示銷售的數(shù)量在26萬臺以上,如包括線下銷售渠道和其他電商的銷售數(shù)量,則總體市場銷量必然在40萬臺以上,該產品網絡銷售價格為3000余元??紤]到被訴侵權產品單價約17000元,近5倍于該類似產品單價,以價格高低比作為銷售量的比例因素,則對應的合理銷量可簡單估算為約40÷5=8萬臺,故可知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額約為17000元/臺*8萬臺=13.6億元。2.關于利潤率,根據格力公司2016年以及2017年的年報,格力集團的空調業(yè)務的毛利潤率分別為38.54%和37.07%,而平均凈利潤率分別為23%和21%。鑒于被訴侵權產品為高價新產品,價格明顯高于普通產品,其利潤率也相應明顯高于平均凈利潤率,故該院認為涉案產品的利潤率不低于35%。3.關于貢獻率。一方面,涉案專利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其使空調機在安裝電機的時候避免了任何的干涉,而且操作過程也得到了簡化,從而提高了加工效率,另外也對空調室內機功能提高有所影響,對實現(xiàn)利潤具有重要影響。另一方面,被訴電機轉向安裝座是空調的重要部件,并非空調成品,格力公司的格力品牌也會對消費者選購產生影響。該院在充分考慮上述兩方面因素基礎上,合理確定被訴技術方案的利潤貢獻率。4.關于侵權情節(jié)及奧克斯公司合理維權費用支出。格力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從2015年9月持續(xù)至今。奧克斯公司為本案支出了律師費、公證費、購買侵權產品費用,屬于為制止侵權發(fā)生的合理費用,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格力公司在一審法院明確責令的情況下,拒不提供其侵權獲利的全部賬簿、資料,導致該院無法查明其侵權獲利,應承擔舉證妨礙責任。同時,兼顧上述銷售額、利潤率以及貢獻率等因素,該院認為奧克斯公司索賠1000萬元合法有據,并未超出合理范圍,故予以全額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于2018年7月12日判決:一、格力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并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二、格力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奧克斯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43785元,合計10043785元;三、五星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四、駁回奧克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費82063元,由格力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格力公司提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作出的第3859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擬證明涉案專利權已被宣告全部無效,奧克斯公司已喪失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利基礎。奧克斯公司經書面質證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該無效決定事實認定錯誤從而導致其結論錯誤。本院認為,該證據合法、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涉案專利權已被專利復審委宣告無效,故對該證據效力予以認定。
本院審理查明,專利復審委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第3859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ZL20152014××××.0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北景钢?,因奧克斯公司據以起訴的涉案專利權被專利復審委第3859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全部無效,故其基于涉案專利權的起訴應予駁回。如前述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被生效行政判決撤銷,則奧克斯公司可依據新的證據另行起訴。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97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82063元,退還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上訴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2063元予以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亦非
審判員 陳 為
審判員 郭劍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莉莉
來源:IPRdaily整理自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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