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
#局里那些事兒#
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
任命郝鵬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任;任命肖亞慶為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
免去肖亞慶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職務;免去張茅的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職務。(來源:人社部 )
民航局:第二十一屆中國專利獎民航推薦專利名單公示
5月21日,民航局發(fā)布《第二十一屆中國專利獎民航推薦專利名單公示》,公示了民航擬推薦的4個專利名單,公示時間為2019年5月22日至5月28日。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評選第二十一屆中國專利獎的通知》(國知發(fā)運字〔2019〕20號),民航局組織開展第二十一屆中國專利獎民航推薦工作。經過局直屬各單位推薦、評審專家組評審等環(huán)節(jié),現對民航擬推薦專利名單予以公示。
公示期間,有關單位或個人如認為公示對象存在問題,可以通過公示電話或者來信來訪等方式反映情況,反映問題應實事求是,實名反映,以便調查核實。人事科教司科技處負責接待來電、來信或來訪。公示電話為010-64092656。
公示原文如下:
第二十一屆中國專利獎民航推薦專利名單公示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評選第二十一屆中國專利獎的通知》(國知發(fā)運字〔2019〕20號),民航局組織開展第二十一屆中國專利獎民航推薦工作。經過局直屬各單位推薦、評審專家組評審等環(huán)節(jié),現對民航擬推薦專利名單予以公示(簡要情況附后),有關單位或個人如認為公示對象存在問題,可以通過公示電話或者來信來訪等方式反映情況,反映問題應實事求是,實名反映,以便調查核實。
公示時間為2019年5月22日至5月28日。公示期間,人事科教司科技處負責接待來電、來信或來訪。
公示電話:010-64092656。
附件:第二十一屆中國專利獎民航推薦專利名單
民航局人事科教司
2019年5月21日
第二十一屆中國專利獎民航推薦專利名單
(來源:中國民航網)
#科技企業(yè)那些事兒#
自辦網站侵犯他人著作權獲刑
自創(chuàng)盜版侵權網站,復制發(fā)行時下網絡熱門的文字作品供網民免費閱讀,以增加點擊量,從而引來廣告投放,牟利700多萬元。5月14日,記者從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獲悉,網站創(chuàng)辦人許某和員工王某因犯侵犯著作權罪獲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4年5月開始,被告人許某利用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租用服務器,采用“關關采集復制軟件”“爬蟲軟件”,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采集復制他人文字作品至其個人運營的網站中供讀者免費閱讀以此增加點擊量,最終通過廣告聯盟投放廣告非法獲利。
許某供述自己第一個網站是小小書屋小說網,在合肥租了一臺服務器,在百度上搜免費文章,然后用爬蟲采集器復制下來,放到其自己的小小書屋網站上,大概復制了兩三千本文字作品,聯系廣告聯盟來加盟,當年掙了5萬元。為擴大規(guī)模,許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網絡科技公司(以下簡稱酷啋咪公司),先后聘用王某等編輯人員、技術人員10余名,架設了小小書屋、虎踞閣、263zw等6個盜版侵權網站,復制、發(fā)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2萬余份,其中僅侵犯受害公司享有獨家著作權的作品即達1603份,吸收會員共計328334名,網站總點擊量17.896億次,小小書屋小說網侵犯受害公司獨家著作權的某篇文章被點擊量達779498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過多個廣告聯盟公司在其盜版網站上投放宣傳廣告獲利7133731.82元。被告人王某是許某聘用的首名員工,其明知許某從事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仍長期從事侵權作品復制、編輯,以及工資發(fā)放、人事管理等工作。另查明,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經比對,許某的盜版網站中文字作品與受害公司享有獨家版權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有1616部。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某家屬代其向受害公司賠償損失120萬元,受害公司對被告人許某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王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文字作品,非法吸收會員共計328334名,僅一篇侵權作品點擊量達779498次,非法獲利700余萬元,屬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王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兩人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積極賠償受害公司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0萬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涉案贓款依法予以追繳。(來源:安徽法制報 作者:唐歡)
首鋼冷軋公司成知識產權試點單位
首鋼冷軋公司近日被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每年組織市內在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保護和運用方面有優(yōu)勢的企業(yè)進行試點,此舉旨在為深化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戰(zhàn)略和首都知識產權戰(zhàn)略,進一步提高本市企事業(yè)單位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保護和運用能力。
首鋼冷軋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致力于高端汽車板研發(fā)和生產,在不斷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的同時,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持續(xù)提升。截至目前,公司累計獲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授權201項,其中發(fā)明73項,實用新型專利127項,外觀專利1項。累計產生技術訣竅107大項,其中核心技術訣竅57大項,其它技術訣竅50大項。(來源:首都建設報 記者:李曉鵬)
“兩件知識產權案”入選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yè)家人身財產安全典型案例
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十六期“案例大講壇”召開。此次“案例大講壇”以“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yè)家人身財產安全”為主題,發(fā)布了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yè)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兩件知識產權相關的案例入選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yè)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現將其中兩件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訴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系淘寶網運營商。淘寶公司開發(fā)的“生意參謀”數據產品(以下簡稱涉案數據產品)能夠為淘寶、天貓店鋪商家提供大數據分析參考,幫助商家實時掌握相關類目商品的市場行情變化,改善經營水平。涉案數據產品的數據內容是淘寶公司在收集網絡用戶瀏覽、搜索、收藏、加購、交易等行為痕跡信息所產生的巨量原始數據基礎上,通過特定算法深度分析過濾、提煉整合而成的,以趨勢圖、排行榜、占比圖等圖形呈現的指數型、統計型、預測型衍生數據。
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景公司)系“咕咕互助平臺”的運營商,其以提供遠程登錄已訂購涉案數據產品用戶電腦技術服務的方式,招攬、組織、幫助他人獲取涉案數據產品中的數據內容,從中牟利。淘寶公司認為,其對數據產品中的原始數據與衍生數據享有財產權,被訴行為惡意破壞其商業(yè)模式,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淘寶公司收集并使用網絡用戶信息的行為是否正當。涉案數據產品所涉網絡用戶信息主要表現為網絡用戶瀏覽、搜索、收藏、加購、交易等行為痕跡信息以及由行為痕跡信息推測所得出的行為人的性別、職業(yè)、所在區(qū)域、個人偏好等標簽信息。這些行為痕跡信息與標簽信息并不具備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可能性,故不屬于《網絡安全法》規(guī)定的網絡用戶個人信息,而屬于網絡用戶非個人信息。但是,由于網絡用戶行為痕跡信息包含有涉及用戶個人偏好或商戶經營秘密等敏感信息,因部分網絡用戶在網絡上留有個人身份信息,其敏感信息容易與特定主體發(fā)生對應聯系,會暴露其個人隱私或經營秘密。因此,對于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網絡用戶行為痕跡信息,除未留有個人信息的網絡用戶所提供的以及網絡用戶已自行公開披露的信息之外,應比照《網絡安全法》關于網絡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相應規(guī)定予以規(guī)制。經審查,淘寶隱私權政策所宣示的用戶信息收集、使用規(guī)則在形式上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要求,涉案數據產品中可能涉及的用戶信息種類均在淘寶隱私權政策已宣示的信息收集、使用范圍之內。故淘寶公司收集、使用網絡用戶信息,開發(fā)涉案數據產品的行為符合網絡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的要求,具有正當性。2.關于淘寶公司對于涉案數據產品是否享有法定權益。首先,單個網上行為痕跡信息的經濟價值十分有限,在無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網絡用戶對此尚無獨立的財產權或財產性權益可言。網絡原始數據的內容未脫離原網絡用戶信息范圍,故網絡運營者對于此類數據應受制于網絡用戶對其所提供的用戶信息的控制,不能享有獨立的權利,網絡運營者只能依其與網絡用戶的約定享有對網絡原始數據的使用權。但網絡數據產品不同于網絡原始數據,數據內容經過網絡運營者大量的智力勞動成果投入,通過深度開發(fā)與系統整合,最終呈現給消費者的是與網絡用戶信息、網絡原始數據無直接對應關系的獨立的衍生數據,可以為運營者所實際控制和使用,并帶來經濟利益。網絡運營者對于其開發(fā)的數據產品享有獨立的財產性權益。3.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美景公司未經授權亦未付出新的勞動創(chuàng)造,直接將涉案數據產品作為自己獲取商業(yè)利益的工具,明顯有悖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如不加禁止將挫傷數據產品開發(fā)者的創(chuàng)造積極性,阻礙數據產業(yè)的發(fā)展,進而影響到廣大消費者福祉的改善。被訴行為實質性替代了涉案數據產品,破壞了淘寶公司的商業(yè)模式與競爭優(yōu)勢,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美景公司公布的相關統計數據估算,其在本案中的侵權獲利已超過200萬元。
綜上,該院于2018年8月16日判決: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淘寶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00萬元。一審宣判后,美景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于2018年12月18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首例涉及大數據產品權益保護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案件。當前,大數據產業(yè)已成為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yè)變革中一個蓬勃興起的新產業(yè),但涉及數據權益的立法付諸闕如,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 本案判決確認平臺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原始數據有權依照其與網絡用戶的約定進行使用,對其研發(fā)的大數據產品享有獨立的財產性權益,并妥善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性條款對擅自利用他人大數據產品內容的行為予以規(guī)制,依法保護了研發(fā)者對大數據產品所享有的競爭優(yōu)勢和商業(yè)利益,也為大數據產業(yè)的發(fā)展營造了公平有序的競爭環(huán)境。
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與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陳昌銀系第3505312號“陳昌銀”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為:麻花、面條等。注冊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止,續(xù)展注冊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陳昌銀許可原告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參與訴訟程序,并有權以自己名義全權處理“陳昌銀”商標的打假、維權事宜。自2004年起,“陳昌銀”先后被評為中國磁器口民間美食文化節(jié)“名優(yōu)特獎”、重慶市著名商標等稱號。2012年至2015年,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廣告宣傳陳昌銀麻花。
2015年8月1日,被告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與陳昌江簽署《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陳昌江擔任調味師崗位。后陳昌江向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權書:同意貴司在貴司生產的麻花包裝上、廣告上無償使用本人的名字,并同意貴司將本人的名字申請作為貴司產品的注冊商標。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的麻花產品包裝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等標志。原告認為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生產、銷售帶有“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標志的麻花產品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麻花產品包裝及淘寶網站上對原告“陳昌銀”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及對“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經商標權人陳昌銀的許可,取得“陳昌銀”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并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一般而言,姓名是人類為了區(qū)分個體,給每個個體給定特定名稱符號,是通過語言文字信息區(qū)別人群個體差異的標識。當姓名作為商標注冊并使用時,姓名就和商標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重合,同時產生一定沖突。自然人的姓名應用到商業(yè)領域后,表現出與商標標識類似的特性,并非是人格意義上識別個人的符號,而是用于識別商業(yè)活動中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yè)標識,而不因其獲得擁有該姓名的自然人授權即可以不受規(guī)制地使用在商業(yè)活動中用于區(qū)別商品或服務。
基于“陳昌江”標識與“陳昌銀”商標整體外觀近似,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標識的時間在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之后,并無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實,亦無證據表明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對其標識進行商業(yè)宣傳、投入以建立起其標識自身的知名度,考慮到重慶市陳麻花公司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作為商業(yè)標識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從相關公眾的角度,容易誤認為“陳昌江”與“陳昌銀”有一定關聯性,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為侵犯了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未能合理解釋與磁器口陳麻花有何種關聯性,被告使用“磁器口陳麻花”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決:被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類商品上使用侵犯第3505312號“陳昌銀”注冊商標權的陳昌江標識,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等,同時由喜火哥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后,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龍坡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企業(yè)商標是生產經營者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質量象征,亦與企業(yè)商業(yè)信譽、文化品位以及市場核心競爭力等息息相關。我國作為傳統文明古國,承載個人技藝、蘊含地方特色、弘揚歷史文化的食品小吃、手工工藝品等傳統手工產業(yè)發(fā)達,產生了許多以創(chuàng)始人姓氏或名字注冊的知名商標和民族品牌?;谧匀蝗说男彰麡O易重合或相似的重要特征,對此類商標的依法全面保護尤為重要。本案嚴格區(qū)分商業(yè)活動中正當使用自然人姓名與侵害姓名商標權之間的界限,細化了姓名商標侵權的裁判規(guī)則,有效制止了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依法保護姓名商標權企業(yè)合法權利、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以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等具有積極示范意義。(來源:IPRdaily摘自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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