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快訊】福州中院授予高通兩個訴中臨時禁令,多款iPhone將被禁止銷售!
12月10日晚間,高通宣布,在與蘋果的兩項專利糾紛案中獲勝,中國一家法院初步裁定,禁止蘋果公司在中國市場進口和銷售包括iPhone X在內的多款型號手機。
受此影響,蘋果開盤股價跌逾2%,公司隨后回應稱“仍可購買”,股價轉“V”,上漲0.66%。而高通開盤一度沖漲近4%,最終上漲2.23%。
目前,蘋果最新市值超過8000億美元,高通市值不到700億美元。
停售iPhoneX在內多款手機
北京時間12月10日晚,高通公司在官網發(fā)布申明稱,中國福州中級人民法院(簡稱“福州中院”)授予了高通針對蘋果公司四家中國子公司提出的兩個訴中臨時禁令,要求他們立即停止針對高通兩項專利、包括在中國進口、銷售和許諾銷售未經授權的產品的侵權行為。所涉的兩項專利,之前已經在專利無效程序中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有效。
來源:高通官網截圖
據福州中院的相關人士12月10日晚向記者確認,該專利訴訟案已于上周下發(fā)裁定書。該裁定事項屬于專利禁制令范疇,只有一審,不可上訴,沒有二審。該禁制令將適用于全國范圍。這意味著,禁制令生效后,中國范圍內的蘋果專賣店將禁止售賣禁制令中涉及的機型。
據上述申明,受禁令影響的機型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該案所涉專利使消費者能夠調整和重設照片的大小和外觀、以及在手機上瀏覽、尋找和退出應用時通過觸摸屏對應用進行管理。
高通執(zhí)行副總裁兼總法律顧問唐·羅森伯格(Don Rosenberg)在申明中表示,“蘋果繼續(xù)受益于我們的知識產權,但同時拒絕向我們支付費用”。
據了解,上述裁定不涉及賠償條款。
附:專利無效決定書
決定要點:
判斷新穎性時適用單獨對比原則,應當將每項權利要求分別與每一項現有技術的相關技術內容單獨地進行比較,不得將其與一份對比文件中的多項技術方案的組合進行對比。
一、案由
本無效宣告請求涉及專利號為201310491586.1、名稱為“計算裝置中的活動的卡隱喻”的發(fā)明專利(下稱本專利),其專利權人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專利是申請?zhí)枮椤?00980128442.1”的發(fā)明專利申請(下稱原申請)的分案申請。本專利的最早優(yōu)先權日為2008年05月23日,申請日為2009年05月18日,授權公告日為2017年03月01日。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 一種計算機系統(tǒng),其包括:
處理器;
觸敏顯示屏幕,其耦合到所述處理器,所述處理器接收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的手勢輸入并且在至少兩個顯示模式中的任何一個顯示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
在給定的持續(xù)時間期間,所述處理器同時地操作至少第一應用程序和第二應用程序;
在全屏模式下,所述處理器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提供針對所述至少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中的僅一個應用程序的用戶界面;
在窗口模式下,所述處理器:
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提供對應于所述第一應用程序的第一卡以及提供第二卡的第一部分,使得所述第二卡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不可見,所述第二卡對應于所述第二應用程序,其中至少所述第一卡顯示來自所述第一應用程序的操作的內容,所述內容對應于:(i)來自應用程序的輸出,(ii)任務,(iii)消息,(iv)文檔或(v)網頁;
通過改變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所述觸敏顯示屏幕的位置來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以及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這通過如下來進行:(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被關閉;
其中,響應于接收用戶輸入,所述處理器將所述計算機系統(tǒng)進行至少如下轉換:(i)從所述全屏模式轉換到所述窗口模式,或(ii)從所述窗口模式轉換到所述全屏模式。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水平,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垂直。
3.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所述第二方向為大體上向上。
4.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每個卡都包括用于相對應的應用程序活動的用戶界面,并且其中所述用戶界面適于顯示來自所述相對應的應用程序活動的操作的內容以及接收用于所述相對應的應用程序活動的輸入。
5.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中的至少一個包括用于相對應的應用程序活動的用戶界面的靜態(tài)表示。
6.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所述處理器被配置成在第三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所述第二卡和第三卡被堆疊,所述第二卡和所述第三卡均對應于所述第二應用程序。
7.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所述處理器提供如具有焦點的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中的僅一個,并且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所述處理器通過選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的哪一個成為焦點來對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
8.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所述計算機系統(tǒng)在移動計算裝置上被實現。
9. 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所述移動計算裝置是手持式裝置。
10.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垂直,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水平。
11.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計算機系統(tǒng),其中,當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機系統(tǒng)時,所述處理器進一步被配置成通過移動至少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的另一卡來對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以填充通過被解散的第一卡或第二卡而留下的空隙。
12. 一種用于操作計算裝置的方法,所述方法被一個或多個處理器實現,并且包括:
在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在所述全屏模式下,至少第一應用程序和第二應用程序被同時操作,并且其中針對所述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中的僅一個應用程序,用戶界面被顯示在觸敏顯示屏幕上;
當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時,接收用戶輸入;
響應于接收所述用戶輸入,從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轉換到在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i)至少第一卡被顯示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所述第一卡對應于所述第一應用程序,以及(ii)第二卡的第一部分被顯示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使得所述第二卡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不可見,所述第二卡對應于所述第二應用程序;
當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時:
通過改變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所述觸敏顯示屏幕的位置來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以及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這通過如下來進行:(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被退出。
13. 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水平,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垂直。
14. 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垂直,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水平。
15. 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當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時,對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包括移動至少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的另一卡以填充通過被解散的第一卡或第二卡而留下的空隙。
16. 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響應于接收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顯示的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上的敲擊輸入,所述計算裝置被從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轉換到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
17. 一種用于操作計算裝置的系統(tǒng),所述系統(tǒng)包括:
用于在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的模塊,其中在所述全屏模式下,針對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中的僅一個應用程序,用戶界面被顯示在觸敏顯示屏幕上;
用于當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時接收用戶輸入的模塊;
用于響應于接收所述用戶輸入從在所述全屏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轉換到在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的模塊,其中在所述窗口模式下,(i)至少第一卡被顯示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所述第一卡對應于所述第一應用程序,以及(ii)第二卡的第一部分被顯示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使得所述第二卡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不可見,所述第二卡對應于所述第二應用程序;
用于當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時通過改變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所述觸敏顯示屏幕的位置來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的模塊;以及用于當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時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的模塊,所述響應通過如下操作來進行:(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被退出。
18. 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系統(tǒng),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水平,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垂直。
19. 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系統(tǒng),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垂直,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為大體上水平。
20. 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系統(tǒng),進一步包括用于如下操作的模塊:
當在所述窗口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裝置時,通過移動至少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的另一卡來對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以填充通過被解散的第一卡或第二卡而留下的空隙。”
針對上述專利權,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請求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20全部無效,其無效理由為:權利要求1-3、5、8-20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20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
附件1:本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
附件2(下稱對比文件1):公開號為WO2008/030976A2、公開日為2008年03月13日的國際專利申請公開文本及中文譯文;
附件3(下稱對比文件2):公開號為US2003/0117440A1、公開日為2003年06月26日的美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本及中文譯文;
附件4(下稱對比文件3):公開號為CN1860429A、公開日為2006年11月08日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本;
附件5(下稱對比文件4):公開號為US5588105A、公開日為1996年12月24日的美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本及部分中文譯文。
經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7年12月12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書,將上述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副本轉送給專利權人,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請求人于2018年01月12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意見陳述書,進一步補充提交了如下證據,其中附件5’用于替換無效宣告請求書中的附件5:
附件5’(下稱對比文件4):公開號為US5588105A、公開日為1996年12月24日的美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本及部分中文譯文;
附件6:本專利母案國際公布文本WO2009/143076A2及母案原申請的公開文本CN102099776A;
附件7(下稱對比文件5):公開號為US2007/0247440A1、公開日為2007年10月25日的美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本及中文譯文;
附件8(下稱對比文件6):公開號為US2008/0084400A1、公開日為2008年04月10日的美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本及部分中文譯文;
附件9(下稱對比文件7):公開號為US2006/0161861A1、公開日為2006年07月20日的美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本及部分中文譯文;
附件10(下稱對比文件8):公開號為US2006/0161847A1、公開日為2006年07月20日的美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本及部分中文譯文;
附件11(下稱對比文件9):公開號為US2007/0250787A1、公開日為2007年10月25日的美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本及部分中文譯文;
附件12(下稱對比文件10):公開號為CN1274439A、公開日為2000年11月22日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文本。
請求人在意見陳述書中進一步補充如下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權利要求1-20修改超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20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20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3、5、8-20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20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具體為:
1、關于修改超范圍
(1)本專利通過上位概括、重新歸納和組合形成了新的權利要求1-20,其方案無法根據原申請記載的多個實施例直接、毫無疑義地得出,因此權利要求1-20修改超范圍。
(2)原申請僅記載了將卡向上拖拽來解散活動,因此權利要求1、12、17步驟“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屬于新增內容,超出了原申請記載的范圍;原申請中僅公開了“向上”拖拽卡來關閉卡,權利要求1、12、17特征“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被關閉”使用上位概念“與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替換下位概念“向上”,超出了原申請記載的范圍,且向下解除窗口與原申請記載的向下執(zhí)行卡的重新布置功能相矛盾。因此權利要求1、12、17修改超范圍。
(3)權利要求2、13、18使用上位概念“大體上垂直”的“第二方向”替換下位概念“向上”,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且與原申請記載的向下執(zhí)行的功能相矛盾。因此權利要求2、13、18修改超范圍。
(4)權利要求10、14、19增加了“大體上水平”的“第二方向”來解散卡,與原申請記載的“向上”相矛盾,因此權利要求10、14、19修改超范圍。
2、關于保護范圍不清楚
權利要求1、12、17“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中的“標識為被選擇”可以理解為選擇的卡變亮、變?yōu)橥暾J健⒏拥?,因此其具體含義不清楚;從屬權利要求2-11、13-16、18-20均沒有克服該缺陷,因此權利要求1-20保護范圍不清楚。
3、關于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1)權利要求1、12、17使用上位概念“第二方向”對說明書公開的“向上”拖拽卡來關閉卡進行概括,而說明書記載了向下拖拽將起始對卡的重新布置,而非關閉卡,因此權利要求1、12、17概括了較大的保護范圍,得不到說明書支持。從屬權利要求2-11、13-16、18-20均沒有克服該缺陷,因此也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2)基于相同的理由,權利要求2、13、18的“大體上垂直”也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3)權利要求10、14、19的“大體上水平”與原申請記載的“向上”相矛盾,因此也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4、關于新穎性
獨立權利要求1、12、17的技術方案完全被對比文件1公開,二者所屬的技術領域、解決的技術問題和實現的技術效果均相同;從屬權利要求2-3、5、8-11、13-16、18-20的附加技術特征均被對比文件1公開,因此權利要求1-3、5、8-20不具備新穎性。
5、關于創(chuàng)造性
(1)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
即使獨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存在區(qū)別技術特征,例如:1)第二卡對應于第二應用程序;和/或2)在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其中區(qū)別技術特征1)被對比文件2、5、9、10任何之一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區(qū)別技術特征2)被對比文件3、4、6任何之一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并且即使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還存在其它細微區(qū)別,也屬于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從屬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從屬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從屬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2、或對比文件2結合公知常識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從屬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或對比文件2、或對比文件2結合公知常識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從屬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2結合公知常識、或對比文件7結合公知常識、或對比文件8結合公知常識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從屬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屬于公知常識;從屬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或對比文件5公開;從屬權利要求9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或對比文件5公開;從屬權利要求10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從屬權利要求11的附加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因而從屬權利要求2-1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基于與權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獨立權利要求12相對于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從屬權利要求13-16的附加技術特征均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均屬于公知常識,因而從屬權利要求13-16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基于與權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獨立權利要求17相對于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從屬權利要求18-20的附加技術特征均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均屬于公知常識,因而從屬權利要求18-20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2)以對比文件5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
獨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5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僅在于:1)在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即使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5還存在其它區(qū)別技術特征,例如:2)通過改變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觸摸屏的位置來對在觸摸屏上沿著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3)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和/或4)第二卡對應于所述第二應用程序。其中區(qū)別技術特征1)被對比文件1、3、4、6任何之一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區(qū)別技術特征2)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區(qū)別技術特征3)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區(qū)別技術特征4)被對比文件1、9、10任何之一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并且即使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5還存在其它細微區(qū)別,也屬于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5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9、10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基于與權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獨立權利要求12、17相對于對比文件5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9、10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從屬權利要求2-11、13-16、18-20的附加技術特征的證據使用方式與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從屬權利要求的證據使用方式一致,因此權利要求2-11、13-16、18-20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于2018年01月22日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請求人于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其所附證據副本轉送給專利權人。
針對請求人2017年12月12日提交的無效宣告請求,專利權人于2018年01月26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對請求人提交的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4的中文譯文提出異議,同時提交了以下證據作為專利權人的相應譯文:
反證1:對比文件1說明書第[00441]、[00476]、[00512]段的中文譯文;
反證2:對比文件4說明書第5欄第5-15行的中文譯文。
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于2018年02月07日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專利權人于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其所附證據副本轉送給請求人。
針對請求人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專利權人于2018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闡述了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33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專利法第26條第4款、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和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的理由,具體為:
(一)關于證據
對請求人提交的對比文件4、對比文件6-9的中文譯文提出異議,并提交了以下證據作為專利權人的相應譯文:
反證2’:對比文件4的扉頁、說明書第5欄第5-15行、第9欄第1-17行的中文譯文;
反證3:對比文件6的扉頁、說明書第64段的中文譯文;
反證4:對比文件7的扉頁、說明書第[0042]段、圖2B的中文譯文;
反證5:對比文件8的扉頁、說明書第[0053]段、圖4A的中文譯文;
反證6:對比文件9的扉頁、說明書第[0033]、[0038]段的中文譯文。
(二)關于無效理由
1、關于修改是否超范圍
(1)權利要求1-20是依據專利法所作修改,修改的內容能夠從原申請中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
(2)基于原申請的記載,只有處理器基于用戶施加在卡上的拖拽手勢將卡標識為被選擇,卡才能相應地移動并被解散;原申請公開了向上拖拽手勢可用于重新布置卡,其與向上拖拽手勢解散卡不矛盾,因此向下拖拽手勢重新布置卡與向下拖拽手勢解散卡也不矛盾。因此權利要求1、12、17的修改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
(3)基于相同的理由,權利要求2、13、18的修改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
(4)原申請記載了第一方向與第二方向呈大致垂直關系的示例,并記載了第一方向可以為大體上水平或大體上垂直,因此權利要求10、14、19的修改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
2、關于保護范圍是否清楚
特征“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是由處理器執(zhí)行的動作,不一定要在屏幕上提供視覺反饋。因此獨立權利要求1、12、17及其從屬權利要求2-11、13-16、18-20保護范圍清楚。
3、關于權利要求是否能得到說明書支持
(1)原申請記載了向上、向下拖拽手勢均可用于重新布置卡的實施例,因而使用某一方向上的拖拽手勢來重新布置卡與使用同一方向上的拖拽手勢來解散卡并不矛盾。因此獨立權利要求1、12、17及其從屬權利要求2-11、13-16、18-20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
(2)基于相同的理由,權利要求2、13、18也能得到說明書支持。
(3)原申請記載了第一方向與第二方向呈大致垂直關系的示例,并記載了第一方向可以為大體上水平或大體上垂直,因此權利要求10、14、19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
4、關于新穎性
對比文件1至少未公開:獨立權利要求1中除“一種計算機系統(tǒng),其包括:處理器”之外的其余特征、獨立權利要求12中除“一種用于操作計算裝置的方法,所述方法被一個或多個處理器實現”之外的其余特征、獨立權利要求17中除“一種用于操作計算裝置的系統(tǒng),所述系統(tǒng)包括”之外的其余特征。從屬權利要求2-3、5、8-11、13-16、18-20的附加技術特征也未被對比文件1公開。因此權利要求1-3、5、8-20均具備新穎性。
5、關于創(chuàng)造性
(1)當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參見上述針對新穎性的意見陳述,對比文件2-6、9、10均未公開獨立權利要求1、12、17中的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例如至少均未公開有關第一方向、第二方向上的操作及其響應的特征,并且這些區(qū)別技術特征均不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而權利要求1、12、17具備創(chuàng)造性。
(2)當以對比文件5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權利要求1、12、17與對比文件5也存在相同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因而基于相同的理由,權利要求1、12、17具備創(chuàng)造性。
(3)請求人的意見陳述書中有關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征的評述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從屬權利要求2-11、13-16、18-20也都具備創(chuàng)造性。
針對專利權人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請求人于2018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認為專利權人提交的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4的中文譯文與請求人的中文譯文沒有實質性區(qū)別,因此堅持以請求人提交的中文譯文為準。
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于2018年03月15日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專利權人于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其所附證據副本轉送給請求人。
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于2018年03月20日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定于2018年04月12日舉行第一次口頭審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于2018年03月22日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請求人于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轉送給專利權人。
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于2018年04月10日再次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定于2018年05月04日舉行第二次口頭審理,并于同日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了合議組成員告知通知書,告知雙方當事人因工作原因本案合議組成員發(fā)生變更。
第一次口頭審理如期舉行,雙方當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在本次口頭審理過程中,明確了以下事項:
(1)雙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和資格無異議,對合議組成員及書記員無回避請求,對合議組成員的變更無異議。
(2)對于合議組的轉文,雙方當事人均已收到。專利權人針對請求人于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不再提交書面答復,所有意見以當庭陳述為準。
(3)請求人明確放棄于2017年12月12日提交的請求書中的無效理由、放棄該請求書中所附的對比文件4及其中文譯文,其無效理由以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為準,對比文件4及其中文譯文也以該意見陳述書所附的附件5’為準。
(4)雙方當事人當庭就譯文異議達成以下一致意見:對比文件1說明書的第[00441]和[00476]段、對比文件4說明書的第5欄第5-15行和第9欄第1-17行、對比文件6的扉頁和說明書第64段、對比文件7的扉頁和說明書第42段、對比文件8的扉頁、對比文件9的扉頁的譯文以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1、反證2’、反證3、反證4、反證5、反證6中的相應譯文為準;對比文件1的說明書第[00512]段、對比文件4的扉頁、對比文件7的說明書附圖2B、對比文件8的說明書第53段和說明書附圖4A的譯文以請求人提交的附件2、附件5’、附件9、附件10中的相應譯文為準;對比文件9說明書第33段的譯文以在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6譯文基礎上,刪除倒數第二句“主顯示區(qū)域由最新到達的中斷應用程序306所占據”中的“到達”為準;對比文件9說明書第38段的譯文以前兩句采用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6的譯文,其余均采用請求人提交的附件11的譯文為準。
(5)專利權人表示,請求人在無效理由有關創(chuàng)造性的評述中,引用了對比文件9的說明書附圖3B-3F,該附圖沒有提交譯文,因而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6)關于權利要求1、12、17中的特征“標識為被選擇”,專利權人表示,權利要求中記載了該動作由處理器執(zhí)行,因此可以確定其含義為處理器軟件意義上將卡標識為被選擇,而非視覺反饋方面的標識。
(7)雙方當事人除堅持書面意見外,針對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專利法第33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無效理由充分發(fā)表了意見。
針對專利權人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請求人于2018年04月27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闡述了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專利法第26條第4款、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guī)定的理由,同時提交了以下證據作為公知常識性證據,用于證明“移動電話采用觸摸屏”、“屏幕上同時顯示多個應用程序窗口”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附件13:《移動電話實踐與指導》,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馬立軍主編,2007年0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書名頁、版權頁、目錄頁、第14頁、封底,共7頁;
附件14:《信息技術應用基礎2005版》,復旦大學出版社,上海市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辦公室編,2005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書名頁、版權頁、目錄頁、第68頁、封底,共12頁;
附件15:國家圖書館的《文獻復制證明》及附件(證明編號2018-NLC-GCZM-0392),共21頁。
請求人在意見陳述書中補充了如下意見:1、原申請中,選擇和解散卡同時進行,而權利要求1中將“標識為被選擇”和“解散”記載為分離的、依照先后順序執(zhí)行的步驟,因此與原申請的記載相悖,超出了原申請記載的范圍。2、專利權人認為“標識為被選擇”是軟件層面由處理器執(zhí)行的動作,請求人認為視覺反饋是“標識為被選擇”的一種可能理解,雙方的不同解釋恰好說明該特征含義不清楚。3、本專利的卡模式和滑移模式下的操作類似,說明書中記載了滑移模式下向上拖拽關閉卡、向下拖拽重新布置卡,因而權利要求中對“向上”的上位概括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第二次口頭審理如期舉行,雙方當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在本次口頭審理過程中,進一步明確了以下事項:
(1)雙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和資格無異議,對合議組成員及書記員無回避請求。
(2)合議組當庭將請求人于2018年04月27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證據副本轉送給專利權人。專利權人當庭簽收,并針對該轉文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同時表示庭后不再提交書面答復。
(3)專利權人對請求人所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開日期均無異議。
(4)合議組當庭告知雙方當事人,第一次口頭審理過程中已經就譯文達成一致意見,并對有關專利法第33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無效理由進行了調查,本次口頭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可對上述法條進行相關意見補充。
(5)雙方當事人除堅持書面意見外,針對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專利法第33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專利法第26條第4款、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無效理由充分發(fā)表了意見。
(6)請求人認為:(6.1)對比文件1將啟發(fā)法用于確定觸摸屏設備的命令,公開了手機多個功能的展開,各個功能相互之間并沒有非此及彼的互斥關系,可以應用于同一個手機,且文中多處描述了“在一些實施例中”,因此這些功能的組合公開了與權利要求1相同的技術方案。(6.2)本專利的第一、第二應用程序可以是相同的應用程序,因為本專利對于第一應用程序和第二應用程序沒有任何定義,并且本專利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了“對于已經在運行的應用程序,可啟動新卡”,權利要求6中也記載了第二卡和第三卡對應于同一應用程序的情況。因此對比文件1的多個瀏覽器網頁相當于本專利的第一卡和第二卡,第一卡對應于第一應用程序,第二卡對應于第二應用程序。(6.3)請求人當庭引入對比文件1圖63A、63E,并認為該內容包括在無效理由所引用的對比文件1全文之內,且與無效理由所引用的對比文件1第[00113]-[00114]段存在技術關聯,主張其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在窗口模式下以卡的方式呈現多個應用程序以及對卡的相關操作。
(7)專利權人表示:本專利的“卡”用于表征應用程序,權利要求中的“第一、第二應用程序”是不同的應用程序;權利要求4中用戶界面接收的“輸入”指的是用戶對界面的輸入;權利要求5中“靜態(tài)表示”指的是對于窗口模式下的卡,用戶不能對應用程序的內部功能進行操作。專利權人同時認為請求人在上述(6.3)部分所提及的當庭引入的部分超出了請求人提出無效理由的期限,屬于新的事實和主張,并且即使依據該內容,其也不足以公開權利要求1中的相關內容。
至此,合議組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可以作出審查決定。
二、決定的理由
(一)審查基礎
在本次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專利權人未對權利要求書作出修改,因此本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針對的文本為本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
(二)證據認定
對比文件1-10均為專利文獻,專利權人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公開日期均沒有異議,合議組經核實也未發(fā)現影響對比文件1-10的真實性的明顯瑕疵,因此對對比文件1-10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比文件1-10的公開時間均在本專利的最早優(yōu)先權日之前,因此可以作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評價本專利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專利權人對外文證據的對比文件2、5中文譯文的準確性沒有異議,針對外文證據對比文件1、4、6-9的中文譯文的準確性提出異議,后雙方當事人在第一次口頭審理中已經就相關譯文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對于上述有異議部分的外文證據以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譯文為準,其余部分的譯文以請求人提交的譯文為準。
專利權人對于無效理由中引入對比文件9的圖3B-3F存在異議,認為對比文件9的中文譯文沒有包括圖3B-3F,因而不應將其作為證據使用。對此,合議組認為,對比文件9的扉頁中包含摘要附圖的中文譯文,附圖3B-3F的原文與摘要附圖中的英文標記相同,并且對比文件9說明書第[0033]段的中文譯文也記載了圖3D和3E中數字標記302、304、306的名稱,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附圖3B-3F中英文標記的實際含義與摘要附圖的含義一致,對該附圖的引入并不會導致無效理由和范圍超出預期。因此,合議組對專利權人因請求人未提交附圖3B-3F中文譯文而請求不予接受的主張不予認可。
附件13、14為兩本書籍的相關頁復印件,附件15為國家圖書館出具的《文獻復制證明》,用于證明附件13、14的真實性。專利權人對于附件13-15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開日期均沒有異議。合議組經核實也未發(fā)現影響其真實性的明顯瑕疵,因此,對附件13-15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上述附件13、14的出版日期均早于本專利的最早優(yōu)先權日,且所述兩本書籍為相關領域教科書,因此可以作為公知常識性證據。
(三)關于專利法第33條
專利法第33條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1、本專利權利要求1-20限定了在全屏模式、窗口模式下對卡的操作,以及根據操作對應執(zhí)行的功能,其技術方案在原申請說明書發(fā)明內容、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均有記載,因此其修改沒有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
2、關于增加的特征“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原申請說明書中記載了將卡向上拖拽離開屏幕以解散卡(參見說明書第[0106]-[0107]段、附圖8A-8B),本領域技術人員均知曉,在執(zhí)行拖拽操作時,后臺運行的計算機程序中必然對被拖拽的卡進行了標識選中,否則將無法明確該操作的執(zhí)行對象,繼而無法實現后續(xù)解散卡的操作,因此,處理器必然先將卡標識為被選擇,然后執(zhí)行解散卡的操作,其步驟存在順序關系,并且該步驟和順序均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從原申請中能夠直接、毫無疑義確定的。
關于特征“與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原申請說明書第[0106]、[0110]、[0120]段記載了向上拖拽的手勢可用于解散卡;以及將卡從一個位置拖拽到另一個位置,例如向上、向下拖拽的手勢均可用于重新布置卡。據此,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在本專利中,向上拖拽的手勢在不同條件下可用于執(zhí)行不同功能,向上拖拽以解散卡和向上拖拽以重新布置卡并不矛盾。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向下拖拽的手勢在不同條件下也可以執(zhí)行不同功能,向下拖拽以解散卡與向下拖拽以重新布置卡也并不矛盾。說明書中記載的“向上”、“向下”僅僅是用于對方向的舉例,其指示了沿著某個方向執(zhí)行拖拽可以解散卡這一技術內容,據此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本專利原申請文件的記載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在不同于第一方向的第二方向上的拖拽手勢均可用于解散卡,因而該技術內容并未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綜上,權利要求1、12、17的修改未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
3、關于特征“大體上垂直”:基于與上述第2點意見相似的理由,權利要求2、13、18的修改也未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
4、關于特征“大體上水平”:原申請說明書中記載了當卡為水平布置時,向上拖拽以解散卡的示例(參見說明書第[0106]-[0107]段、附圖8A-8B),也即,拖拽卡的方向與卡的排列方向垂直。而根據說明書第[0094]段的記載,卡既可水平布置,也可垂直布置。據此,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本專利原申請文件的記載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當卡為垂直布置時,可以水平拖拽以解散卡。因此,權利要求10、14、19的修改未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
(四)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在本專利中,權利要求1記載了“所述處理器:……(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據此可以明確,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執(zhí)行“標識為被選擇”的主體為處理器。因此,結合權利要求1中的上述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此處的“標識”指的是處理器層面的標識。另外,說明書中也沒有記載請求人所主張的以視覺反饋的形式將卡“標識為被選擇”,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常規(guī)認知也能夠知曉,將卡向上拖拽離開屏幕時,在后臺運行的計算機程序必然要對被拖拽的卡進行標識選中,以指示該操作所針對的對象,因而此處應當將“標識”理解為處理器執(zhí)行的軟件程序中的標識、標記。因此,權利要求1及其從屬權利要求2-11的保護范圍是清楚的,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guī)定。
基于同樣的理由,權利要求12、17及其從屬權利要求13-16、18-20保護范圍也清楚,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guī)定。
(五)關于專利法第26條第4款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1、關于特征“第二方向”:原申請說明書中記載了向上拖拽的手勢可用于執(zhí)行多種功能、向下拖拽的手勢可用于執(zhí)行卡的重新布置(參見說明書第[0106]、[0110]、[0120]段),這些有關方向的記載起到了說明和舉例的作用,其所要表達的技術內容是:通過該操作將卡從序列中拖拽出來,從而解散卡。而無論拖拽方向是向上還是向下,均是從序列中拖拽出來,故而均可用于實現卡的解散,與當前屬于卡模式還是滑移模式無關。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得到在“第二方向”上的拖拽可以解散卡,權利要求1、12、17及其從屬權利要求2-11、13-16、18-20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2、關于特征“大體上垂直”:基于與上述第1點相似的理由,權利要求2、13、18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3、關于特征“大體上水平”:原申請說明書中記載了當卡為水平布置時,向上拖拽以解散卡的示例(參見說明書第[0106]-[0107]段、附圖8A-8B),也即,拖拽卡的方向與卡的排列方向垂直。而根據說明書第[0094]段的記載,卡既可水平布置,也可垂直布置。因而,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得到在“大體上水平”的方向上的拖拽也可以解散卡的技術內容,權利要求10、14、19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六)關于專利法第22條第2款
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判斷新穎性時適用單獨對比原則,應當將每項權利要求分別與每一項現有技術的相關技術內容單獨地進行比較,不得將其與一份對比文件中的多項技術方案的組合進行對比。
1、權利要求1-3、5、8-11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新穎性
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計算機系統(tǒng)。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計算設備(參見說明書全文、權利要求1-45、附圖1-64),該設備具有帶有圖形用戶界面(GUI)的觸敏顯示器(也稱為“觸摸屏”)、一個或多個處理器(相當于本專利的處理器)、存儲器、以及程序。所述程序被存儲在所述存儲器中并被配置成由所述一個或多個處理器執(zhí)行。所述程序包括:用于檢測與所述觸摸屏顯示器的一個或多個手指接觸的指令(相當于本專利的觸敏顯示屏幕,耦合到所述處理器)。圖39A至39M示出根據一些實施例的瀏覽器的示例性用戶界面。在一些實施例中,響應于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敲擊或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其它預定手勢(相當于本專利的處理器接收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的手勢輸入),將位于顯示器中心的窗口(例如3912-2)放大以填滿屏幕(即,該瀏覽器網頁以窗口或全屏兩種顯示方式來顯示,在全屏顯示時,提供僅針對瀏覽器網頁窗口的用戶界面)。
UI 3900G(圖39G)是用于將新窗口添加到應用(諸如瀏覽器147)的UI。其包括顯示窗(例如網頁3912-2)(即,以窗口形式顯示瀏覽器網頁時,處理器在觸敏顯示屏幕上提供第一窗口)和至少一個隱藏窗口(例如,網頁3912-1和3934-3,以及可能完全隱藏在屏幕外的其它網頁)(即,提供第二窗口的第一部分,使得第二窗口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不可見;并且由于這些窗口顯示的是瀏覽器應用程序的網頁內容,因而第一窗口顯示來自瀏覽器應用程序的操作的內容,所述內容對應于(i)來自應用程序的輸出,(ii)任務,(iii)消息,(iv)文檔或(v)網頁)。
響應于在觸摸屏顯示器上檢測到手勢,將該應用中的顯示窗口移離顯示器,并將一隱藏窗口移到顯示器上。例如,響應于在屏幕的左側檢測到敲擊手勢3949,將具有網頁3912-2的窗口向右部分地或全部移出屏幕,將具有網頁3912-3的窗口完全移出屏幕,將具有網頁3912-1的部分隱藏窗移到顯示器的中心(即,通過改變第一窗口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觸敏顯示屏幕的位置來對在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
在一些實施例中,響應于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敲擊或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其它預定手勢,將位于顯示器中心的窗口(例如3912-2)放大以填滿屏幕(即,響應于接收用戶輸入,(ii)從網頁的窗口顯示轉換到全屏顯示)。
請求人主張:對比文件1將啟發(fā)法用于確定觸摸屏設備的命令,公開了手機多個功能的展開,各個功能相互之間并沒有非此及彼的互斥關系,可以應用于同一個手機,且文中多處描述了“在一些實施例中”,其實質上描述了一個實施例。因而對比文件1中對瀏覽器網頁、數字視頻播放器、電話呼叫、相冊等的相關操作及功能相當于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完整技術方案。
對此,合議組認為:對比文件1的瀏覽器網頁、數字視頻播放器、電話呼叫、相冊等分別屬于不同的應用程序實施例。雖然對比文件1描述了將啟發(fā)法用于根據手勢確定用戶指令,且多處提到“在一些實施例中”,但是對比文件1的啟發(fā)法僅僅用于解釋人機交互中手勢識別的基本理論,在對比文件1的不同應用程序中,同一手勢所對應執(zhí)行的功能并不相同,因而對比文件1的多個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之間是相互獨立的,不能共同構成一個單獨的技術方案。從上述多個技術方案中各選取一些與手勢操作相關的特征來組合評價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不符合新穎性評判的單獨對比原則。因而,對于請求人主張的權利要求1的各項特征分別被對比文件1的瀏覽器網頁、視頻播放器、電話呼叫、相冊等實施例公開,合議組不予支持。
請求人主張:當僅以對比文件1的瀏覽器實施例作為單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時,(1)對比文件1的多個瀏覽器網頁相當于本專利的第一卡和第二卡,第一卡對應于第一應用程序,第二卡對應于第二應用程序,因為:(a)本專利對于第一應用程序和第二應用程序沒有任何定義,第一、第二應用程序可以是相同的應用程序;(b)本專利說明書第[0024]段記載了“對于已經在運行的應用程序,可啟動新卡”,并且本專利權利要求6中也記載了第二卡和第三卡對應于同一應用程序的情況。相應地,對比文件1公開了權利要求1中有關“處理器同時地操作至少第一和第二應用程序、響應于接收用戶輸入將計算機系統(tǒng)在全屏模式和窗口模式間轉換”的特征。(2)瀏覽器實施例中的對全屏的“塊”執(zhí)行手勢以實現全屏到窗口顯示的逆轉也相當于公開了特征“響應于接收用戶輸入,處理器將計算機系統(tǒng)從全屏模式轉換到窗口模式”。(3)口頭審理當庭新引入的對比文件1附圖63A、63E包括在無效理由所引用的對比文件1全文之內,且與無效理由中具體引入的對比文件1第[00113]-[00114]段存在技術關聯,因而可以當庭引入該附圖且不超出期限,其可用于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在窗口模式下以卡的方式呈現多個應用程序以及對卡的相關操作。(4)對比文件1瀏覽器實施例中的第[00476]等段內容相當于公開了特征“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這通過如下來進行:(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被關閉”。
對此,合議組認為:
關于第(1)點中的第(a)點:對于權利要求1中“第一卡、第二卡”的含義的理解,應當基于權利要求撰寫時的常規(guī)邏輯進行合理推斷。本專利旨在以卡隱喻的方式解決操作系統(tǒng)中多任務管理的問題,以“卡”的形式隱喻“應用程序”,當不同卡對應于不同應用程序時,通過對卡的切換和解散即可實現對應用程序的快速切換和關閉,因此,應當將權利要求1中的第一卡、第二卡理解為對應于不同的第一、第二應用程序。關于第(1)點中的第(b)點:雖然本專利說明書第[0024]段和權利要求6記載了一個應用程序可以對應兩個以上卡,但是該內容屬于對權利要求1方案的進一步限定,其表示在以卡表征不同應用程序之后,還可以將同一應用程序展示為多個卡,而并非指示所有卡均對應于同一應用程序。而對比文件1瀏覽器網頁均對應于同一瀏覽器應用程序,因而沒有公開特征“第一卡對應于第一應用程序、第二卡對應于第二應用程序”。相應地,也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有關“處理器同時地操作至少第一和第二應用程序、響應于接收用戶輸入將計算機系統(tǒng)在全屏模式和窗口模式間轉換”的特征。
關于第(2)點:瀏覽器網頁中的“塊”屬于全屏顯示下的網頁中的若干模塊,從全屏顯示的“塊”切換到窗口顯示的“塊”不等于從全屏顯示的網頁轉換到窗口顯示的網頁,更不等于從全屏顯示的卡轉換到窗口顯示的卡。因此,對于請求人的該項主張,合議組不予支持。
關于第(3)點:即使合議組對請求人當庭引入的附圖63A、63E予以接受,該圖也僅能表示同時顯示了應用1和應用2,說明書中亦僅有第[00955]段描述了該圖“示出根據一些實施例的用于調節(jié)調光定時器的示例性方法”,根據該圖和說明書的上述描述,并不能得出該顯示能夠實現何種功能,例如,兩個應用之間如何通信、如何對兩個應用進行操作、管理,因而無法體現請求人所主張的其公開了對卡的相關操作。
關于第(4)點:在瀏覽器實施例中(參見對比文件1第[00436]-[00540]段、附圖39A-42C)僅僅記載了在刪除圖標上的敲擊或在刪除圖標上的其他手勢用于關閉瀏覽器網頁,并未記載在第二方向上移動卡以解散卡并關閉瀏覽器應用程序的技術內容。因此,對于請求人的該項主張,合議組也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區(qū)別技術特征:1)權利要求1中第一卡對應于第一應用程序、第二卡對應于第二應用程序,相應地,處理器同時地操作該第一應用程序和第二應用程序,并且響應于接收用戶輸入,使得計算機系統(tǒng)在應用程序的全屏模式、窗口模式間轉換,而對比文件1第一網頁窗口、第二網頁窗口對應于同一瀏覽器應用程序,同時操作的是同一瀏覽器應用程序的兩個網頁窗口,并且是在瀏覽器應用程序中網頁內容的全屏顯示和窗口顯示間轉換;2)權利要求1還包括特征“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這通過如下來進行:(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被關閉”。
鑒于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存在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并且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也不屬于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2-3、5、8-11是獨立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因而也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2、權利要求12-16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新穎性
權利要求12請求保護一種用于操作計算裝置的方法。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計算設備(參見說明書全文、權利要求1-45、附圖1-64),該設備具有帶有圖形用戶界面(GUI)的觸敏顯示器(也稱為“觸摸屏”)、一個或多個處理器(相當于本專利的所述方法被一個或多個處理器實現)、存儲器、以及程序。所述程序被存儲在所述存儲器中并被配置成由所述一個或多個處理器執(zhí)行。所述程序包括:用于檢測與所述觸摸屏顯示器(相當于本專利的觸敏顯示屏幕)的一個或多個手指接觸的指令。圖39A至39M示出根據一些實施例的瀏覽器的示例性用戶界面。在一些實施例中,響應于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敲擊或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其它預定手勢(相當于本專利的接收用戶輸入),將位于顯示器中心的窗口(例如3912-2)放大以填滿屏幕(即,該瀏覽器網頁以窗口或全屏兩種顯示方式來顯示,在全屏顯示時,僅針對瀏覽器網頁窗口,用戶界面被顯示在觸敏顯示屏幕上)。
UI 3900G(圖39G)是用于將新窗口添加到應用(諸如瀏覽器147)的UI。其包括顯示窗(例如網頁3912-2)(即,以窗口形式顯示瀏覽器網頁時,(i)至少第一窗口被顯示在觸敏顯示屏幕上)和至少一個隱藏窗口(例如,網頁3912-1和3934-3,以及可能完全隱藏在屏幕外的其它網頁)(即,(ii)第二窗口的第一部分被顯示在觸敏顯示屏幕上,使得第二窗口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不可見)。
響應于在觸摸屏顯示器上檢測到手勢,將該應用中的顯示窗口移離顯示器,并將一隱藏窗口移到顯示器上。例如,響應于在屏幕的左側檢測到敲擊手勢3949,將具有網頁3912-2的窗口向右部分地或全部移出屏幕,將具有網頁3912-3的窗口完全移出屏幕,將具有網頁3912-1的部分隱藏窗移到顯示器的中心(即,以窗口形式顯示瀏覽器網頁時,通過改變第一窗口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觸敏顯示屏幕的位置來對在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
在一些實施例中,響應于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敲擊或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其它預定手勢,將位于顯示器中心的窗口(例如3912-2)放大以填滿屏幕。
權利要求12與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類似,因此基于與權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權利要求12與對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區(qū)別技術特征:1)權利要求12中第一卡對應于第一應用程序、第二卡對應于第二應用程序,相應地,同時地操作該第一應用程序和第二應用程序,并且響應于接收用戶輸入,使得計算機裝置在應用程序的全屏模式、窗口模式間轉換,而對比文件1第一網頁窗口、第二網頁窗口對應于同一瀏覽器應用程序,同時操作的是同一瀏覽器應用程序的兩個網頁窗口,并且是在瀏覽器應用程序中網頁內容的全屏顯示和窗口顯示間轉換;2)權利要求12還包括特征“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這通過如下來進行:(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被退出”。
鑒于權利要求12相對于對比文件1存在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并且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也不屬于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因此權利要求12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3-16是獨立權利要求12的從屬權利要求,因而也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3、權利要求17-20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新穎性
權利要求17請求保護一種用于操作計算裝置的系統(tǒng)。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計算設備(參見說明書全文、權利要求1-45、附圖1-64),該設備具有帶有圖形用戶界面(GUI)的觸敏顯示器(也稱為“觸摸屏”)、一個或多個處理器、存儲器、以及程序。所述程序被存儲在所述存儲器中并被配置成由所述一個或多個處理器執(zhí)行。所述程序包括:用于檢測與所述觸摸屏顯示器(相當于本專利的觸敏顯示屏幕)的一個或多個手指接觸的指令。圖39A至39M示出根據一些實施例的瀏覽器的示例性用戶界面。在一些實施例中,響應于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敲擊或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其它預定手勢(相當于本專利的用于接收用戶輸入的模塊),將位于顯示器中心的窗口(例如3912-2)放大以填滿屏幕(即,該瀏覽器網頁以窗口或全屏兩種顯示方式來顯示,在全屏顯示時,僅針對瀏覽器網頁窗口,用戶界面被顯示在觸敏顯示屏幕上)。
UI 3900G(圖39G)是用于將新窗口添加到應用(諸如瀏覽器147)的UI。其包括顯示窗(例如網頁3912-2)(即,以窗口形式顯示瀏覽器網頁時,(i)至少第一窗口被顯示在觸敏顯示屏幕上)和至少一個隱藏窗口(例如,網頁3912-1和3934-3,以及可能完全隱藏在屏幕外的其它網頁)(即,(ii)第二窗口的第一部分被顯示在觸敏顯示屏幕上,使得第二窗口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不可見)。
響應于在觸摸屏顯示器上檢測到手勢,將該應用中的顯示窗口移離顯示器,并將一隱藏窗口移到顯示器上。例如,響應于在屏幕的左側檢測到敲擊手勢3949,將具有網頁3912-2的窗口向右部分地或全部移出屏幕,將具有網頁3912-3的窗口完全移出屏幕,將具有網頁3912-1的部分隱藏窗移到顯示器的中心(即,以窗口形式顯示瀏覽器網頁時,通過改變第一窗口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觸敏顯示屏幕的位置來對在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的模塊)。
在一些實施例中,響應于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敲擊或在完成圖標3938上的其它預定手勢,將位于顯示器中心的窗口(例如3912-2)放大以填滿屏幕。
權利要求17與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類似,因此基于與權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權利要求17與對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區(qū)別技術特征:1)權利要求17中第一卡對應于第一應用程序、第二卡對應于第二應用程序,相應地,響應于接收用戶輸入,使得計算機裝置在應用程序的全屏模式、窗口模式間轉換,而對比文件1第一網頁窗口、第二網頁窗口對應于同一瀏覽器應用程序,并且是在瀏覽器應用程序中網頁內容的全屏顯示和窗口顯示間轉換;2)權利要求17還包括特征“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的模塊,所述響應通過如下操作來進行:(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被退出”。
鑒于權利要求17相對于對比文件1存在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并且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也不屬于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因此權利要求17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8-20是獨立權利要求17的從屬權利要求,因而也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
(七)關于專利法第22條第3款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fā)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如果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存在區(qū)別技術特征,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不存在進行相應改進的動機,且現有技術整體也沒有給出將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該區(qū)別技術特征的引入使得本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則該發(fā)明的權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chuàng)造性。
1、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權利要求1-20具備創(chuàng)造性
(1)關于權利要求1-11
(1.1)關于權利要求1
參見上述針對新穎性的評述,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在于:1)權利要求1中第一卡對應于第一應用程序、第二卡對應于第二應用程序,相應地,處理器同時地操作該第一應用程序和第二應用程序,并且響應于接收用戶輸入,使得計算機系統(tǒng)在應用程序的全屏模式、窗口模式間轉換,而對比文件1第一網頁窗口、第二網頁窗口對應于同一瀏覽器應用程序,同時操作的是同一瀏覽器應用程序的兩個網頁窗口,并且是在瀏覽器應用程序中網頁內容的全屏顯示和窗口顯示間轉換;2)權利要求1還包括特征“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這通過如下來進行:(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被關閉”。據此可以確定,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如何實現對多個應用程序的快速導航和快速關閉。
請求人主張:區(qū)別技術特征1)中的部分特征“第二卡對應于第二應用程序”被對比文件2、5、9、10任何之一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并且附件13-15能夠證明移動電話采用觸摸屏、在屏幕上同時顯示多個應用程序窗口是公知常識。區(qū)別技術特征2)中的部分特征“在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被對比文件3、4、6任何之一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
對此,合議組認為:對于區(qū)別技術特征1),由于權利要求1是通過對第一、第二卡的操作來實現對第一、第二應用程序的控制,因此,特征“第一、第二卡對應于第一、第二應用程序”與“同時操作所述第一、第二應用程序,使得計算機系統(tǒng)在全屏模式、窗口模式間轉換”之間是相互關聯的,應當作為整體進行考慮。對比文件5公開了一種觸摸屏裝置(參見說明書第[0034]段、圖3A、3B、3D),包括:“控制器16可以通過重疊的方式(在下文被稱為‘切換模式’)顯示含有圖像的多個窗口。在顯示窗口20b上顯示屬于第一層的執(zhí)行菜單30a,例如“移動圖像”、“MP3”、“照片”和“收音機”。觸摸屏或檢測器14可以連接到觸摸屏或檢測器控制器42以用于將在觸摸屏或檢測器14上檢測到的觸摸信號化。如果觸摸是雙觸摸,那么在步驟S111中,可以在已經取消了切換模式之后,在屏幕上顯示全大小的被觸摸的下面的層的顯示窗口20b,并且維持全屏模式。此時,如果觸摸不是雙觸摸,那么在步驟S112中,可以將被觸摸的下面的層的顯示窗口20b顯示為上覆的顯示窗口,并且維持切換模式可見”。由此可見,對比文件5公開了不同卡對應于不同應用程序,并且相應地同時操作該多個應用程序,并響應于用戶輸入在應用程序的全屏模式和窗口模式之間轉換,也即公開了區(qū)別技術特征1)。并且該特征在對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與其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相同,均是用于以不同卡來表示不同的應用程序,從而實現多個應用程序間的快速導航。因此,對比文件5給出了將該區(qū)別技術特征1)應用于對比文件1以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啟示。
鑒于對比文件5已經公開了區(qū)別技術特征1),因此對于請求人關于區(qū)別技術特征1)中部分特征被對比文件2、9、10公開、或可由附件13-15證明其屬于公知常識的主張,在此不再評述。
對于區(qū)別技術特征2),由于“在第二方向上移動卡,將卡標識為被選擇并使得卡在第二方向上解散,進而關閉對應的應用程序”的過程描述了對卡進行的一次完整操作及其對應執(zhí)行的功能,因而這些特征之間相互關聯,應當作為整體進行考慮。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顯示器(參見說明書第2頁第3段、第2頁倒數第5段、第2頁最后1行-第3頁第1行、第9頁第12行),包括:“姿勢可以進一步定義顯示器表面上所顯示的應用程序的關閉,該姿勢可以為手勢。檢測到的手勢還可用于關閉內容窗口112,例如“X”或擦拭動作”。由此可見,對比文件3雖然公開了擦拭動作可以關閉應用程序,但擦拭動作僅僅是在窗口上或窗口附近劃過,而不是移動卡的手勢,也不涉及在第二方向上將卡從屏幕解散。
對比文件4公開了一個運行于筆輸式計算機系統(tǒng)10的操作系統(tǒng)下的應用程序(參見說明書第5欄第12-16行、第9欄第10-11行),包括:“通過將筆尖觸針38的尖端放置在狀態(tài)欄模板的一部分上,然后將觸針的尖端在屏幕42上移動來指示執(zhí)行拖動動作。這將導致在步驟206中,狀態(tài)欄以及應用窗口兩者的移動。如果拖動動作未被指示,則在步驟208判斷是否有手勢動作被指示執(zhí)行。手勢的一個實例為可以關閉窗口的“擦拭”手勢。如果有手勢動作被指示,則步驟210執(zhí)行該手勢動作”。由此可見,對比文件4雖然公開了擦拭手勢可以關閉窗口,但用于關閉窗口的擦拭動作僅僅是劃過,而不是移動卡的手勢,也不涉及在第二方向上將卡從屏幕解散。
對比文件6公開了一種響應于在播放的媒體視頻文件的顯示圖像上執(zhí)行的一個或多個手指手勢而控制視頻媒體回放的視頻媒體播放器(參見說明書第[0064]段),包括:“在優(yōu)選實施例中,它從播放的媒體文件的左上部朝向播放的媒體文件的右下部跨越。這種對角滑動手指手勢可以由本發(fā)明的例程通過其落入跨播放的視頻媒體文件的特定角度范圍內來檢測。這樣的對角滑動手指手勢可以被映射到播放的媒體文件的關閉功能,停止播放并關閉文件。這是結束播放的視頻媒體文件并關閉它的一種快捷方便的方式,使得其他計算內容可以顯示在屏幕上”。由此可見,對比文件6雖然公開了擦拭手勢可以關閉媒體文件,但其關閉的是媒體文件而不是應用程序,并且擦拭動作僅僅是在窗口上或窗口附近劃過,而不是移動卡的手勢,也不涉及在第二方向上將卡從屏幕解散。
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通過在第二方向上移動第一卡或第二卡的定向接觸,基于該定向接觸將卡標識為被選擇,并且在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卡從屏幕上解散,多個步驟共同作用實現了將卡對應的應用程序關閉。即,對比文件3、4、6中關閉操作與權利要求1中關閉操作的對象、動作以及整體過程均不相同,因此對比文件3、4、6都沒有公開區(qū)別技術特征2),并且當前也沒有證據表明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2)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本專利通過采用沿第二方向移動卡、標識選中卡、在第二方向上從屏幕上解散卡以使得對應的應用程序被關閉的技術手段,能夠獲得更直觀方便地關閉應用程序,以達到對操作系統(tǒng)中多個應用程序的快捷管理的有益效果。
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1.2)關于權利要求2-11
權利要求2-11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請求人主張用對比文件7和對比文件8評述部分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征,未主張對比文件7和對比文件8公開了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存在的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且事實上對比文件7和對比文件8也沒有公開在第二方向上移動卡、標識選中卡、解散卡以及關閉應用程序的技術內容,因此在權利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11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2)關于權利要求12-16
(2.1)關于權利要求12
權利要求12是與權利要求1對應的方法權利要求,基于與權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權利要求12相對于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2.2)關于權利要求13-16
權利要求13-16是權利要求12的從屬權利要求,在權利要求12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13-16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3)關于權利要求17-20
(3.1)關于權利要求17
權利要求17是與權利要求1對應的產品權利要求,基于與權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權利要求17相對于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1與對比文件2、5、9、10之一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3.2)關于權利要求18-20
權利要求18-20是權利要求17的從屬權利要求,在權利要求17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18-20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2、以對比文件5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權利要求1-20具備創(chuàng)造性
(1)關于權利要求1-11
(1.1)關于權利要求1
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計算機系統(tǒng)。對比文件5公開了一種觸摸屏裝置(參見說明書全文、權利要求1-16及附圖1-5),根據實施方案的觸摸屏裝置可以應用于安裝有觸摸屏的所有種類的數字設備,例如MP3、PDA、便攜式終端、筆記本計算機。顯示器12和觸摸屏或檢測器控制器42可以連接到主控制器44并且在所述主控制器的控制下操作(相當于一種計算機系統(tǒng),包括處理器)。控制器16可以通過重疊的方式(在下文被稱為‘切換模式’)(相當于窗口模式)顯示含有圖像的多個窗口。觸摸屏或檢測器14可以連接到觸摸屏或檢測器控制器42以用于將在觸摸屏或檢測器14上檢測到的觸摸信號化(相當于觸敏顯示屏幕,耦合到處理器,所述處理器接收觸敏顯示屏幕上的手勢輸入)。如果觸摸是雙觸摸,那么在步驟S111中,可以在已經取消了切換模式之后,在屏幕上顯示全大小的被觸摸的下面的層的顯示窗口20b,并且維持全屏模式(相當于在全屏模式下,在觸敏顯示屏幕上提供針對至少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中的僅一個應用程序的用戶界面)。此時,如果觸摸不是雙觸摸,那么在步驟S112中,可以將被觸摸的下面的層的顯示窗口20b顯示為上覆的顯示窗口,并且維持切換模式(相當于在至少兩個顯示模式中的任何一個顯示模式下操作所述計算機系統(tǒng))??刂破?6可以通過顯示窗口來顯示包括執(zhí)行菜單的各種圖像。參看圖3A,相應的顯示窗口20a、20b示出屬于同一層的執(zhí)行菜單。也就是說,在顯示窗口20b上顯示屬于第一層的執(zhí)行菜單30a,例如“移動圖像”、“MP3”、“照片”和“收音機”(相當于在給定的持續(xù)時間期間,所述處理器同時地操作至少第一應用程序和第二應用程序)。如果觸摸了圖3C的切換模式選擇區(qū)域50b,那么可以將顯示模式切換為切換模式,如圖3D中所示。如果確定在菜單上檢測到觸摸,那么在步驟S121中,可以執(zhí)行檢測到的菜單。顯示窗口可以彼此不完全重疊,使得其一些邊緣或拐角可能未被覆蓋(相當于在窗口模式下提供第一卡及第二卡的一部分,使得第二卡的第二部分在觸敏顯示屏幕上不可見)。在顯示窗口20b上顯示屬于第一層的執(zhí)行菜單30a,例如“移動圖像”、“MP3”、“照片”和“收音機”(相當于第一卡對應于第一應用程序,第二卡對應于第二應用程序)。在上覆的顯示窗口20a上顯示屬于執(zhí)行菜單30a(“移動圖像”)的下層(第二層)的執(zhí)行菜單30b(“拍攝移動圖像”、“查看所存儲的移動圖像”、“查看DMB”和“設定條件”)(相當于至少第一卡顯示來自第一應用程序的操作的內容,所述內容對應于(i)來自應用程序的輸出,(ii)任務,(iii)消息,(iv)文檔或(v)網頁)。此外,如果觸摸在上覆的顯示窗口20a上顯示的執(zhí)行菜單30b,那么控制器16可以執(zhí)行相關菜單。在一個實施方案中,如果觸摸是在預定時間周期內觸摸兩次顯示窗口的雙觸摸,那么可以取消切換模式并且可以在顯示器上顯示全大小的被雙觸摸的顯示窗口??梢栽谌∠饲袚Q模式的顯示窗口20a的一部分處提供切換模式選擇區(qū)域50b。切換模式選擇區(qū)域50b可以接收觸摸并且將顯示模式切換為切換模式(相當于響應于接收用戶輸入,所述處理器將所述計算機系統(tǒng)進行至少如下轉換:(i)從所述全屏模式轉換到所述窗口模式,或(ii)從所述窗口模式轉換到所述全屏模式)。
請求人主張:對比文件5第[0055]段公開了“通過拖拽操作來顯示其他被分組的菜單信息,使得用戶可以容易地移動到所要的菜單”,因此公開了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通過改變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所述觸敏顯示屏幕的位置來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
對此,合議組認為:請求人所引段落僅僅是提到了“拖拽操作”一詞,并沒有具體描述所述拖拽操作的具體內容及所拖拽的對象,無法確定該拖拽操作與第一卡的位置變換是否存在直接的關聯關系,因此對比文件5沒有公開該特征。
請求人主張:對比文件5第[0055]段公開了“通過拖拽操作來顯示其他被分組的菜單信息,使得用戶可以容易地移動到所要的菜單”,因此公開了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這通過如下來進行:(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
對此,合議組認為:由于權利要求1中“在第二方向上移動卡,將卡標識為被選擇并使得卡在第二方向上解散,進而關閉對應的應用程序”的過程描述了對卡進行的一次完整操作及其對應執(zhí)行的功能,因而這些特征之間相互關聯,應當作為整體進行考慮。對比文件5該段僅提到通過拖拽操作來顯示其他被分組的菜單信息,使得用戶可以容易地移動到所要的菜單,并沒有具體描述該拖拽操作的對象和內容,也沒有公開其與移動卡以解散窗口、關閉應用程序存在任何關聯關系,因此,對比文件5沒有公開該整體特征。
綜上分析,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5存在以下區(qū)別技術特征:1)權利要求1通過改變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對于所述觸敏顯示屏幕的位置來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2)權利要求1還包括對在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沿著與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動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觸進行響應,這通過如下來進行:(i)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對應的第一應用程序或第二應用程序被關閉。根據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可以確定,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實現對多個應用程序的快速切換和關閉。
請求人主張:區(qū)別技術特征1)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區(qū)別技術特征2)中的部分特征“基于沿著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觸來將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標識為被選擇”被對比文件1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區(qū)別技術特征2)中的部分特征“在第二方向上將所選擇的第一卡或第二卡從所述觸敏顯示屏幕上解散”被對比文件1、3、4、6任何之一公開,或屬于公知常識。
對此,合議組認為:對于區(qū)別技術特征1),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計算設備(參見說明書全文、權利要求1-45、附圖1-64),響應于在觸摸屏顯示器上檢測到手勢,將該應用中的顯示窗口移離顯示器,并將一隱藏窗口移到顯示器上。例如,響應于在屏幕的左側檢測到敲擊手勢3949,將具有網頁3912-2的窗口向右部分地或全部移出屏幕,將具有網頁3912-3的窗口完全移出屏幕,將具有網頁3912-1的部分隱藏窗移到顯示器的中心。由此可見,對比文件1公開了改變一個窗口在第一方向上的位置以響應于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觸的技術特征。并且該特征在對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與其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相同,均在于通過簡便的手勢操作,實現多個縮略界面間的快速切換。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對比文件1公開的該內容應用于對比文件5中,改變卡的位置,以實現對重點關注的卡的切換。
對于區(qū)別技術特征2),參見上述關于權利要求1的第(六)部分和第(七)部分第(1.1)點的評述,基于相同的理由,對比文件1、3、4、6均沒有公開該區(qū)別技術特征2)。并且當前也沒有證據表明該區(qū)別技術特征2)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本專利通過采用沿第二方向移動卡、標識選中卡、在第二方向上從屏幕上解散卡的技術手段,能夠獲得更直觀方便地關閉應用程序,以達到對操作系統(tǒng)中多個應用程序的快捷管理的有益效果。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5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9、10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1.2)關于權利要求2-11
權利要求2-11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請求人主張用對比文件7和對比文件8評述部分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征,未主張對比文件7和對比文件8公開了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5存在的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且事實上對比文件7和對比文件8也沒有公開在第二方向上移動卡、標識選中卡、解散卡以及關閉應用程序的技術內容,因此在權利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11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2)關于權利要求12-16
(2.1)關于權利要求12
權利要求12是與權利要求1對應的方法權利要求,基于與權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權利要求12相對于對比文件5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9、10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2.2)關于權利要求13-16
權利要求13-16是權利要求12的從屬權利要求,在權利要求12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13-16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3)關于權利要求17-20
(3.1)關于權利要求17
權利要求17是與權利要求1對應的產品權利要求,基于與權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權利要求17相對于對比文件5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3、4、6之一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3、4、6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或對比文件5與對比文件3、4、6之一與對比文件1、9、10之一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3.2)關于權利要求18-20
權利要求18-20是權利要求17的從屬權利要求,在權利要求17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18-20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請求人主張的本專利權利要求1-20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專利法第26條第4款、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1-3、5、8-20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的無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合議組作出如下決定。
三、決定
維持201310491586.1號發(fā)明專利權有效。
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根據該款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來源:IPRdaily綜合中國證券報微信平臺、國知局專利復審委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yè)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中國證券報微信平臺、國知局專利復審委網站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