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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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田君露 蘭臺知產(chǎn)團隊律師
原標題:行政許可法對商標行政案件裁定“朝令夕改”的規(guī)制
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程序中,同一案件在異議申請、駁回復審、撤銷申請、無效宣告程序中,經(jīng)同一程序多次裁定或不同程序分別裁定,但卻產(chǎn)生不同裁定結果的案例比比皆是,商標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在知識產(chǎn)權法院被起訴更是家常便飯。商標行政行為亦屬于行政行為,“同案不同判”看起來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相悖,那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又該如何約束商標行政行為呢?
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程序中,同一案件在異議申請、駁回復審、撤銷申請、無效宣告程序中,經(jīng)同一程序多次裁定或不同程序分別裁定,但卻產(chǎn)生不同裁定結果的案例比比皆是,商標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在知識產(chǎn)權法院被起訴更是家常便飯。
雖然現(xiàn)行商標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于商標行政機關的行為并無太多約束,然而,這并不代表著商標行政機關可以任意裁決。
商標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應當受到行政法的相關約束,《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guī)定了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原則、情勢變更及利益平衡原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對商標行政行為可以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以下將就上述三個原則一一述之:
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原則
對于行政行為來講,任何行政決定都對行政相對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有著極大的影響,如果隨意變更,勢必造成法律關系的混亂,因此,行政法理論逐漸承認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原則。
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jīng)確定,就具有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一款對這一原則有所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br/>
所謂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確定力和實質上的確定力。形式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相對人不得任意以訴訟或對抗等方式要求改變已確定的行政行為,又稱為不可爭力。實質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不得任意改變已確定的行政行為,又稱為不可變更力或一事不再理原則。【1】
這一原則在商標領域的應用體現(xiàn)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jīng)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br/>
雖然很多學者將該條款解釋為民事訴訟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但是,該條款的制定同樣起到了防止商標行政機關任意改變已做出決定的作用,因此,這一條款也體現(xiàn)了商標行政確權行為的實質確定力。
在“采樂”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香皂、洗發(fā)香波等日用品)爭議案件中,美國強生公司共計三次向商評委提出商標爭議申請,要求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中前兩次評審請求均未得到支持,而在第三次評審中,商評委根據(jù)美國強生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材料認定其第5類“采樂”為馳名商標,并以此為依據(jù)撤銷佛山市圣芳公司在第3類商品上的“采樂”注冊商標。
之后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法院均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直到再審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商評委已有兩次最終裁定維持佛山市圣芳公司爭議商標注冊的情況下,商評委再次裁定撤銷爭議商標沒有充分理由,進而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及商評委撤銷“采樂”商標的裁定。【2】
雖然在第三次評審過程中涉及到新商標法關于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款,但是爭議商標在核準注冊時所依據(jù)的老商標法中并未規(guī)定該條款,撤銷爭議商標一方面對商標權人造成極大的不公,另一方面,也違背了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原則,極大的破壞了行政法律的權威性。
情勢變更及利益平衡原則
雖然行政行為遵循確定力原則的約束不得隨意改變,但是行政行為也并非完全不可改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形勢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繼續(xù)維持行政行為將對公共利益造成較大損害的情況下,原行政行為也應順勢而變。這就是所謂的情勢變更及利益平衡原則在行政領域的適用。
具體來講,行政行為作出后,如事后據(jù)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廢止,或者據(jù)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廢止或者改變已作出的行政行為。但是,行政機關在改變行政行為時必須通過利益衡量,認定撤銷、廢止或改變已作出的行政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確實大于行政相對人將因此損失的利益時,才能撤銷、廢止或者改變相應行政行為。【3】
這一原則在商標行政程序中體現(xiàn)在多個方面,比如在商標被駁回后,可通過復審程序請求商評委予以再次評審,復審成功予以注冊的商標不在少數(shù);在商標注冊成功后,通過無效宣告或者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方式撤銷注冊商標,這樣的例子也比比皆是。
在“采樂”商標爭議案件中,新商標法中增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款是否屬于情勢變更的情況,應當在爭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之時考慮引證商標的馳名度,而不是以爭議商標注冊多年后引證商標的馳名情況為依據(jù),因此,在該案中并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于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4】
這在《行政許可法》中體現(xiàn)為,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 “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br/>
雖然商標法并未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予以明確規(guī)定,但是對于商標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行政相對人及利益關聯(lián)者有理由信賴該行政行為,并據(jù)以作出一定的權利處分行為。如非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導致商標行政機關做出錯誤決定的,當該決定不得不發(fā)生變更時,理應由商標行政機關給予行政相對人適當?shù)难a償。
在“采樂”商標爭議案件中,商評委在前兩次評審中均做出維持商標注冊的裁定,圣芳公司基于對該行政行為的信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與財力用于宣傳及生產(chǎn),這種信賴利益理應得到保護。而由于商評委第三次評審的錯誤裁定,導致圣芳公司產(chǎn)生了巨大的損失,商評委應當對其錯誤行政行為承擔責任。
而在“博奧”商標確權行政糾紛一案中,在《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前,商標局在實踐中對于商標注冊人在一項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標的,均視為涉案商標在其他商品上也進行了使用。商標注冊人正是基于對商標局的這一執(zhí)法標準形成了一定的預期和信賴,才在撤銷程序中僅提供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證據(jù),如因此而撤銷其他核定商品,那么不但對注冊人不公,更是破壞了行政行為的信賴保護原則。【5】
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程序中, “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比比皆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造成巨大損害的情況更是時有發(fā)生,然而對這種情況卻無從救濟,不可不謂商標法立法上的嚴重缺失。雖然在行政法中對此有所涉及,但商標法作為一部特殊法,如其自身無從規(guī)定,僅靠行政法的規(guī)制仍然是遠遠不夠的,我們期待這一問題在不遠的將來能夠得到解決。
注釋:
[1]參見:葉必豐. 行政行為確定力研究[J].中國法學,1996(3).
[2]參見:李曉桃,袁曉東. 從“采樂”商標爭議案看商評委裁定的法律效力——兼談《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5章
[J].科技管理研究,2013( 17).
[3]參見:
https://wenku.baidu.com/view/4b204daa360cba1aa811dad4.htm: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4]參見:汪永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教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34.
[5]參見:陳文煊.商標確權中的信賴利益保護——以“博奧”商標案和“鱷魚”商標案為出發(fā)點進行研究[J].電子知識產(chǎn)權,2010(3).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田君露 蘭臺知產(chǎn)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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