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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了解權利要求嗎?
權利要求是什么?
它們是以科學術語定義了專利或專利申請所要求的保護范圍的語句;
它們是具有相對固定格式的“文字作品”;
它們是對發(fā)明內容的高度概括;
它們是具有事實和法律雙重屬性的磨人小精靈……
它們在專利申請與專利訴訟中都起著最關鍵的作用;
它們也是專利權人和專利律師共同培育澆灌的秘密花園。
所以權利要求如此重要,可是你真的了解它么?
權利要求的游戲
權利要求在專利中一直處于核心地位,專利的權力邊界主要由權利要求的文字描述所決定。在專利訴訟中,法官由主要通過權利要求確定的專利權的范圍作出侵權判決。因此專利法也被形象的詮釋為“名為權利要求的游戲”。
權利要求的淵源
1236年,英國國王以特許的方式授予一位市民享有15年制作色布的壟斷權,該特權以“公開文書(LETTERS PATENT)”的形式進行。由此“公開文書(LETTERS PATENT)”一詞構成現代“專利(PATENT)”一詞的語源。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1624年,英國頒布了壟斷法案,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法。之后,各國紛紛建立了各自的專利制度。但是這個階段的專利并不包含權利要求,因此要判斷一種產品是否侵犯一件專利的專利權是很困難(也很主觀)的,因為了解該專利的保護范圍的唯一途徑就是由在先技術來分析該專利的說明書。
美國在其獨立后不久,就在憲法中確立了保護專利技術的原則,并于1790年頒布了專利法。 但是該部專利法并不要求專利申請文件中具備權利要求書,只是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交的說明書達到“將發(fā)明或者發(fā)現與已知或者使用過的東西區(qū)別開來”的程度。
1836年的美國專利法案才首次明確要求發(fā)明人在其專利申請文件中加入權利要求書,將其發(fā)明與其他技術區(qū)別開來,但是這一專利法案對于發(fā)明人確定其發(fā)明的清晰程度并沒有明確要求,使得其后的專利申請中發(fā)明人常常在權利要求書中使用“基本上如上所述”等措辭。這種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使得專利權利要求書在確定專利保護范圍時,只能起到為法官理解發(fā)明中的技術構思或者技術原理提供一種指引的作用。
1870年美國的專利法案不再允許專利權人使用所謂“基本上如上所述”這種模糊不清的權利要求撰寫方式來擴大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自此之后,確定專利權范圍的主要依據是專利權利要求。隨后歐洲各國專利法案相繼效仿,專利權利要求的江湖地位開始確立,并日益高漲!
權利要求的簡單分類
1、按照權利要求所保護技術方案的性質劃分
按照性質來說,權利要求有兩種基本類型,即物的權利要求和活動的權利要求,或者稱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
產品權利要求:產品權利要求給予保護的客體不僅包括產品,還包括物質、材料、物品、機器、系統(tǒng)等人類技術生產的具體的實體??梢允枪ぞ摺⒀b置、設備、儀器、部件、元件、線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組合物、化合物等。
方法權利要求:方法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方法、用途),例如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處理方法、安裝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其核心在于通過方法步驟的組合和執(zhí)行順序來實現方法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2、按照權利要求的形式劃分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3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
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
對于獨立權利要求來說,最為重要的是必要技術特征,所謂必要技術特征指的是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使之區(qū)別于其它技術方案。
從屬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該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了進一步的限定的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
對于從屬權利要求來說,最為重要的概念是附加技術特征,所謂附加技術特征是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術特征。它與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有關,可以是對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權利要求書與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的關系:
a、權利要求書中至少包括一項獨立權利要求。
b、權利要求書中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也可以不包括。
c、權利要求書可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例如當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鰰r。
d、權利要求書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時,寫在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稱為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其它獨立權利要求稱作并列獨立權利要求。
e、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客體的保護范圍最寬,而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內。
3、其他特殊種類的權利要求:
功能性限定權利要求:
如果在一項權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結構特征或操作步驟特征來定義發(fā)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步驟在發(fā)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產生的效果來定義,則將該特征稱為功能性限定的特征。
只要一個產品權利要求的某一個特征至少是部分地采用它所要實現的功能,而不是其具體結構或組成等來予以確定,可以認定屬于“功能性限定的特征”,而該權利要求亦可以被稱為“包含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權利要求”,或者簡稱為“功能性限定權利要求”。僅記載了發(fā)明要達到的目的或產生的效果,完全沒有記載為達到這種目的或效果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的權利要求,被稱為“純功能性限定權利要求”。
目前我國專利申請中生物、化學、機械等領域較少會采用此種方式撰寫權利要求,而電學、通信等領域經常會遇到功能性限定權利要求的問題。
在申請階段,對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權利要求是否能夠通過審查要看其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這里主要是考察功能性特征限定的保護范圍是否過寬,超出了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所能夠想到的范圍。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是不允許的。
另外,對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權利要求,其保護范圍的解釋在專利獲權/確權階段和專利行權階段是不同的。在專利獲權/確權階段,2010版《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
而在專利行權階段, 2009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指出,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在司法審查階段對于權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理解方式。
馬庫什權利要求:
馬庫什權利要求根據尤金?馬庫什而得名。他是于1920年第一個在美國專利中成功使用這種權利要求的發(fā)明人。在化學領域專利中,允許申請人使用化學通式的形式來概括大量具有相似結構和性質的具體化合物,這類權利要求被稱為馬庫什權利要求。在化學領域中,同系物、同族原子、同分異構體等通??梢詺w為一個“類屬”,同一個“類屬”中的化合物通常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化學性質。例如,將某個化合物甲(R-CH3)中的甲基替換成乙基,從而得到化合物乙(R-C2H5),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認為化合物甲和化合物乙具有近似的結構和相似的性質,如果發(fā)明人首次獲得了化合物甲,則應當允許其在申請專利保護時將化合物乙也納入其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內。與通常的一項權利要求對應一個產品不同,馬庫什權利要求以高度概括的方式涵蓋了大量具體化合物,一個馬庫什化合物可能指代了成千上萬個具體化合物。
我國目前專利法律法規(guī)和專利審查指南中,僅僅對馬庫什權利要求的單一性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
當馬庫什要素是化合物時,如果滿足下列標準,應當認為它們具有類似的性質,該馬庫什權利要求具有單一性:
(1)所有可選擇化合物具有共同的性能或作用;和
(2)所有可選擇化合物具有共同的結構,該共同結構能夠構成它與現有技術的區(qū)別特征,并對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在不能有共同結構的情況下,所有的可選擇要素應屬于該發(fā)明所屬領域中公認的同一化合物類別。
“公認的同一化合物類別”是指根據本領域的知識可以預期到該類的成員對于要求保護的發(fā)明來說其表現是相同的一類化合物。也就是說,每個成員都可以互相替代,而且可以預期所要達到的效果是相同的。
瑞士型權利要求:
又是在化學領域,這種類型的權利要求起源于歐洲。如果一種化合物已經被普遍認識,并且具有一種醫(yī)學用途(例如醫(yī)治頭痛)。如果之后有人發(fā)現具有第二種醫(yī)學用途(例如修復脫發(fā)),發(fā)現第二種醫(yī)學用途的人想通過獲得專利來保護這種新用途,但由于該物質本身是已知的,不具有新穎性,不能獲得專利。只有治療方法是新的,但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的規(guī)定,對于人體的治療方法不能被認為是發(fā)明,不能獲得專利。
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通過允許權利要求保護“物質X在制造用于治療疾病Y的藥物中的應用”解決了這個問題。這既符合法律要求(它主張的是制造藥物的應用,而非治療方法),同時也滿足了制藥行業(yè)的要求。因為這種權利要求首先在瑞士被允許,因此被叫做“瑞士型權利要求”。
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授予專利權。對于這一問題,我國在審查實踐中借鑒了“瑞士型權利要求”的撰寫形式來予以保護。
我國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
物質的醫(yī)藥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診斷病”、“作為藥物的應用”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由于藥品及其制備方法均可依法授予專利權,因此物質的醫(yī)藥用途發(fā)明以藥品權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等等屬于制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則不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已于2010年作出決定,不再承認“瑞士型權利要求”的合理性,而采用其他方式,例如用于治療疾病Y的化合物X,來保護物質的醫(yī)藥用途發(fā)明,但我國目前仍未改變沿用“瑞士型權利要求”的現狀。
視頻:以色列“機器人殺手”問世 內置8臺攝像機“無死角”察敵情(點擊文字可直接查看視頻)
來源:北京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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