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權周知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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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京凱在《學習時報》撰文指出:南宋理宗嘉熙三年(1239年),福建建陽人祝穆《方輿勝覽》記載了祝太傅宅干人吳吉,奉命具狀申明轉運司出具榜文以保護刊刻書籍權益的經過和結果:
本宅隱士一生燈窗辛勤,編著了《方輿勝覽》《四六寶苑》等多部書籍,非剽竊編類者所能比擬。今已雕版刊印,所費浩瀚,累經兩浙轉運使司、浙東提舉司給榜禁戢翻刊。然而,近來書市嗜利之徒將本宅刊印書籍翻板盜印,或改換名目,或節(jié)略文字,或顛倒排序,不僅對本宅造成了經濟損失,還貽誤學士大夫披閱,禍害無窮。鑒于此,本宅特具狀申明轉運使,乞求出示榜文,張貼曉諭麻沙書坊以及常平、熊屯等刊印書籍之處,并乞帖嘉禾縣以使吏民周知。如若發(fā)生盜印本宅刊印書籍之情形,容本宅陳告,緝捕盜印之人,銷毀盜印刻板,以杜翻刊之患。南宋度宗咸淳二年(1266年)六月,福建轉運使如其所請,榜示麻沙書坊不得翻刊上述書板。
“錄白”文末敘明了該宅曾狀乞兩浙轉運司給榜約束所屬不得翻刊書板的情實,并注明“不再錄白”。
本案是南宋時期榜禁翻刊的一個典型禁例,提及的“翻板”,與當今的盜版相似。從允許陳告的訴權生成和“捕人毀板”的責任設定來看,本案的權利保護對象已從刻印者擴大到作者及其合法繼承人。本案采用的權利保護模式也為后世所沿用。學界認為,本案開啟了中國版權保護之先河,在文化史上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意義。這和宋代崇儒右文的社會風尚、立法詳備的法制環(huán)境、突飛猛進的科技發(fā)展均有密切的關系。
中國自宋代已有保護出版物權益的法令,如《宋會要輯稿·刑法二》記載:北宋哲宗紹圣二年(1095年)正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諸習學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許召官委保,納紙墨工直,赴部陳狀印給,詐冒者論如盜印法。’從之?!笨梢姡彼螘r期已有“盜印法”,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畢昇創(chuàng)制的活字印刷術,降低了書籍刊印成本,但也有一些貪婪之徒大肆盜印他人書籍,侵害了作者和正當書商的利益,不利于書籍印刷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因此,越來越多的人尋求官府出面打擊盜印書籍的行為,越來越多的家刻、坊刻書籍附有已申明官府榜文保護的“版權聲明”,本案即是一例。(鄭柯 摘編)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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