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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大偵探》同人小說侵權案件?!?/strong>
如今
網絡小說深受讀者喜愛
而“同人小說”由于其獨特性
在部分青年群體中備受歡迎
同人小說指的是:
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jié)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chuàng)作小說。
近日開福法院審理了
一起關于爆款綜藝節(jié)目
《明星大偵探》的同人小說侵權案件
一起來看看吧
PART.01 / 基本案情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劉某共同運營著某小說的網站、APP、微信小程序三個平臺,主打圖文對話模式,并設有專門的“同人頻道”,向用戶提供各種影視同人、明星同人小說的在線閱讀。
案涉小說平臺對話界面
2020年4月2日,該小說平臺上傳了一篇名為《明星大偵探:團寵助理太聰明》的同人小說,該小說講述的是“白筱顏”(文中角色)作為嘉賓參與《明星大偵探》綜藝節(jié)目錄制的過程,該小說中除了新增“白筱顏”這個角色外,其余進行解謎、破案的過程與原告公司《明星大偵探》節(jié)目中某一期所呈現的內容基本一致,并且在網站頁面中插入了多張該節(jié)目的截圖。
截至2023年8月,該小說在平臺已累積了900萬人氣。
案涉小說封面
案涉小說內容截圖
01、原告認為:
一、被告上傳的文章系以圖文結合方式對原告作品進行的二次演繹,此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案涉節(jié)目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該小說改變了原告作品的表達形式,并融入了新的表達,構成改編權侵權。
因此,原告將三被告訴至法院,并提出訴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過其運營的小說網站、小說APP及小說微信小程序傳播《明星大偵探:團寵助理太聰明》;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人民幣10萬元。
02、被告辯稱:
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之訴。
1、原告并非適格訴訟主體。《明星大偵探》綜藝節(jié)目為視聽作品,而被告網站用戶上傳的為文字作品的,基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之訴,二者權利客體不同,原告無權提出該侵權主張。
2、如法院最終認定原告主張的權利客體沒有問題,那么被告作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主觀上與用戶并無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亦不存在明知及應知的過錯,不應當認定被告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
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綜藝節(jié)目改編權。
1、案涉作品內容為作者自行創(chuàng)作并發(fā)布到被告網站,現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到了用戶的創(chuàng)作之中,改編權責任主體應為作者本人。
2、案涉作品是對節(jié)目劇本的機械復制,僅是作品外觀表現形式的變化,不具有任何獨創(chuàng)性因素、元素及創(chuàng)作內容,并未形成新作品,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
PART.02 /法院判決
本院審理認為,本案應從案涉小說作者是否侵權以及三被告是否與案涉小說作者構成共同侵權綜合分析。
01、案涉小說作者是否侵犯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案涉小說中使用了90張圖片,其主要畫面與原告主張的權利作品《明星大偵探》中的截圖基本一致。而視聽作品實際上是通過一定的設備將一幀幀畫面進行播放而形成的視覺上連續(xù)的畫面,因此,視聽作品中的每一幀畫面都可以被理解為作品的組成部分,對于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應當及于每一幀畫面,而不應當孤立地看待視聽作品的截圖。
本案中,案涉小說作者在案涉小說頁面中展示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權的節(jié)目中的畫面截圖,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與地點獲得該作品,屬于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02、案涉小說作者是否侵犯原告的改編權
1、本案中,案涉視聽節(jié)目的發(fā)表時間早于案涉小說,且在小說頁面中插入了多張案涉視聽節(jié)目的截圖。由此可以推定,案涉小說的作者接觸了案涉視聽作品。
2、《明星大偵探》節(jié)目作品類型為視聽作品,被訴侵權小說屬于文字作品類型,被訴侵權小說表現形式上對原告權利作品進行了改變。其次,案涉小說與該節(jié)目的主要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而案涉小說作者構思出的新角色有關內容,均有區(qū)別于原告權利作品中的內容,屬于其新創(chuàng)作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
因此,案涉小說的創(chuàng)作屬于對案涉視聽作品改編而創(chuàng)作出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其作者創(chuàng)作的行為屬于《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改編行為,故其作者侵犯了原告就案涉視聽作品享有的改編權。
03、三被告是否與案涉小說作者構成共同侵權
“同人小說”基于原作品的部分元素或內容創(chuàng)作的特點,導致其往往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風險,而三被告作為小說平臺的運營方應當清晰地認識到此種風險的存在,且在平臺內因讀者充值會員、閱讀小說產生的收益和在小說頁面中插入廣告所產生的收益,平臺方與作者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成,平臺方更應盡到審查義務,審慎地篩查平臺內小說。另外,該小說在平臺內有較高的關注度和知名度,對于此種在平臺中存在一定影響力的小說,平臺運營方應當給予更高的關注度。
故本院認為,三被告應當就案涉小說作者上述侵犯原告改編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承擔幫助侵權責任。綜合考慮《明星大偵探》節(jié)目的知名度、案涉侵權小說的閱讀量和影響范圍、侵權持續(xù)時間等因素,認定三被告應當承擔賠償金額及合理開支共計20000元。
判決
一、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湖南某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20000元;二、駁回原告湖南某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PART.03 / 法院提醒
李 莎
馬欄山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案涉小說主體內容與節(jié)目內容構成實質性相似,在此基礎上,小說作者通過對作品表現形式與添加部分獨創(chuàng)性的內容,實現了對節(jié)目內容的改編,構成侵犯節(jié)目的著作權人的改編權的行為。
同人作品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作品類型,其創(chuàng)作必然會基于原作的內容、利用原作的元素等。這便導致同人作品的創(chuàng)作可能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同人作品并不是法律概念,法律也并未對其基于否定評價,不同的同人作品是否屬于侵權作品,應當基于個案情況具體分析。但是,不論是同人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還是小說運營平臺,都應當審慎對待,在創(chuàng)作內容可能侵犯他人權利的情況下,及時與權利人取得溝通與授權,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創(chuàng)作與傳播。
(原標題:將“明星大偵探”改編成同人小說?侵權了?。?/span>
來源:長沙開福法院、馬欄山人民法庭(馬欄山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將“明星大偵探”改編成同人小說?侵權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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