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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對法國注冊商標申請與審查、侵權訴訟等進行簡要概述。”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曲虹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一、前言
法國作為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律體系存在著私法(droit privé)與公法(droit public)之分的法律分類傳統。[1]法國一般會將相關的諸多法律規(guī)定納入到統一的法典之中。著名的1804民法典就集中規(guī)定了法國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內容。商法典集中了法國商事法律關系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規(guī)定則收錄在知識產權法典之中。
法國的法律庫包括“法國政府官方公報”[2]、“法國最高法院判決數據庫”[3]和“法國法律文本法律數據庫”[4]。
“法國政府官方公報”提供官方公報上刊登的法語版法律法規(guī)和法院判例的主要內容,以及勞資集體協議、歐洲機構頒布的各項標準以及在法國生效的國際條約與協定。須注意的是,只有在法蘭西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刊登的法文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法國最高法院判決數據庫”提供法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該數據庫還有中文版,會提供最高法院的部分重要判決。
“法國法律文本法律數據庫”(Légifrance)提供法國出版的法律和法令、重要的法院裁決、集體勞工協議,歐洲機構頒布的標準以及法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協議。該網站提供的數據均為法語版本,由政府總秘書處(SGG)負責編輯。
同時,因為法國是歐盟的成員國,歐盟的條約和條例自動適用于法國。歐盟指令不自動適用,需要通過法國國內立法轉化成法國國內法的一部分。
此外,法國已經加入了一系列與保護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條約,包括1883年《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自1883年起)、1967年《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自1967年起)、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自1995年起)并且承認《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所建立的分類。法國同時也是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的成員。
法國負責商標的注冊和管理的政府機構是法國國家工業(yè)產權局(L’Institut national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簡稱INPI)。法國國家工業(yè)產權局是由法國經濟財政部(Ministère de l'économie et des Finances)管理的公共機構,總部位于巴黎,且在布列塔尼等12個地區(qū)設有辦公室。憑借法國海關提供的服務,INPI在打擊侵權假冒方面也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從2005年開始,法國人提交的商標申請數量穩(wěn)步增長。2015年,法國人的商標申請量相較于2005年,增幅高達到53%,遠高于國內生產總值的增幅9%。[5]2015年,法國企業(yè)及個人在法國國內及其他國家申請專利、外觀設計和商標的總數為497324件,其中商標申請的數量達到361456件。
二、注冊商標申請與審查
同中國一樣,法國對商標的保護采取的是“注冊原則”,只有注冊商標才能享有商標權。但未經注冊的商標如未違法絕對條款,可以使用。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注冊馳名商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保護。對于中國企業(yè)來說,在法國保護商標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在當地申請商標注冊。
一、可注冊對象及注冊的條件
在法國,商標或服務商標指用以區(qū)別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務可用書寫描繪的標記。[6]法國的注冊商標可分為普通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法國的商標可以由各種形式的文字標志構成,包括單詞、詞組、姓氏、假名、地名、字母、數字、縮略語。法國的商標也可以由各種圖形標志組成,包括設計圖、標記、印章、邊紋、浮雕、全息圖、圖標、電腦繪圖;外形,尤其是產品或其包裝的外形,或者展示服務特征的外形;以及顏色的排列,組合或漸變。法國允許注冊聲音商標,聲音標志包括聲音或者音樂片段。
在法國想獲得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商標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點是顯著性,即該商標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第二點是可用性,即該商標不能摹仿和復制他人在先權利。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中規(guī)定了下列缺乏顯著性的情形[7]:
1.僅由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或常用名稱組成的商標;
2.僅由可用于在貿易中指定商品或服務特征的元素或指示組成的商標,特別是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預期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3.僅由在日常語言或公平和持續(xù)的貿易慣例中已成為習慣的元素或指示組成的商標,;
4.僅由產品的形狀或其他特征組成的標志,由產品的性質決定,是獲得技術結果所必需的,或賦予產品實質價值。
除第四點之外,商標的顯著性可以通過使用獲得。
除了顯著性,含有下列標志的商標不得注冊和使用[8]:
1.被《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排除注冊的標志,主要是指國徽、官方檢驗印章和政府間組織徽記;
2.與公共秩序或道德相悖,或者在法律上禁止使用的標志;
3.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特點或來源產生誤認的標志。
關于可用性中所說的“在先權利”則主要包括下列幾種:[9]
1.符合《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受保護的馳名商標;
2.有可能造成對于公眾混淆的名稱或商號,或者含有法國國內知名公司名稱或商號。
3.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志;
4.著作權;
5.受保護的外觀設計權;
6.第三方權利,特別是其姓氏、化名或形象;
7.地方行政單位的名稱、形象或聲譽。
二、申請與審查
任何想獲得商標權利的公司和個人都可以向INPI直接提交申請。從2017年10月16日起,注冊申請只能借助INPI提供的簡單快捷的工具,通過在線方式提交。INPI可提供在線幫助,保證付費安全。INPI將于6周內,在其工業(yè)產權公報(Bulletin officiel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BOPI)上公開申請。[10]INPI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例如標志是否可用、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是否交費等,商標申請可能被駁回或被要求修正。對于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申請,審查員僅僅審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是否包含不得作為商標的名稱或標記,而不對在先權利沖突進行檢索。如果商標不存在禁注的情況,商標將被公告。
申請人提交的商標申請應包括商標圖樣并列舉商標所應使用的商品或服務。[11]申請人應明確其申請的標志所適用的商品或服務,并根據《尼斯分類》的國際分類標準對涉及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分類,將分類結果填入商標注冊申請表中。商標保護僅限于申請表中列明的商品或服務項下,一旦提交申請,申請人不能再添加新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如有遺漏的情形,申請人須針對遺漏的商品或服務提交新申請。
如果經審查,其商標缺乏顯著性或屬于禁注條款所列名稱或標記,商標申請將被駁回,申請人可以申請復審。
三、異議及授權后程序
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在先申請或享有優(yōu)先權日的申請人,以及馳名商標所有人在商標申請于工業(yè)產權公報上公布之日起2個月內可對商標的授予提出異議。[12]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知識產權法典中規(guī)定,持有在先注冊商標5年以上的所有人必須在商標申請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證明在先商標正在用于或在過去5年已經用于商標申請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
在公告期限屆滿6個月內沒有裁定的,視為異議不成立。但是,這一期限會因下列情況中止:[13]
1.異議建立在在尚在審查中的注冊申請之上;
2.與在先無效、撤銷或商標所有權訴訟關聯;
3.雙方共同申請中止,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法國的審查和異議由同一部門完成,分別從絕對條款和相對條款進行商標的審理,而且時間幾乎同步,可以說審查和異議是并行的兩條線,之間不產生交叉,異議不再是審查的救濟或者輔助注冊,而是共同完成商標的授權確權。實行這一制度并非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樣異議比例會很高,實際上,2007年和2008年公告的商標中只有5.8%被提出異議。
申請人應在INPI郵件中規(guī)定的截止日期之前修改申請文件或者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答復意見,也可以放棄部分申請內容或者放棄全部申請。申請人還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即不等待原申請相關糾紛的認定結果,就其中未產生糾紛的部分另行申請。分案申請的好處是可以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
商標注冊自申請日起算,可以無限續(xù)展。每次續(xù)展的期間以10年為限,需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續(xù)展申請,如未在該期間提出申請,可以寬限6個月,但須支付125歐元額外費用。[14]
在法國,商標所有人可以將商標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即使是部分轉讓也不得附帶領土限制。商標權可全部或部分作獨占或非獨占性許可使用也可作為抵押。
四、撤銷和無效程序
在保證注冊主義的前提下,為避免注冊主義帶來的問題和弊端,法國商標授權確權制度采用五年不使用撤銷制度,即如果商標連續(xù)五年未使用,則該商標可被撤銷。[15]
法國的注冊商標同樣有無效和撤銷制度。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和撤銷請求可向INPI提出。[16]但其他民事訴訟和與商標有關的請求只能向法院提出。
由INPI專屬受理無效或撤銷請求可基于不予注冊的絕對事由以及部分相對事由,后者包括有損在先商標權、企業(yè)名稱、地理標志、地方政府名稱等。但如果基于其它相對事由,如侵犯他人著作權、域名等,仍歸法院專屬管轄。除此以外,如果無效或撤銷請求是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以反訴形式提出,或與商標侵權訴訟相關聯,仍歸法院專屬管轄。
INPI依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內容進行判斷,INPI可以直接宣告商標無效或者撤銷。只要在先商標所有人不是故意在超過5年的時間內允許在后商標的使用,無效宣告程序沒有時間限制。
三、注冊商標侵權訴訟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中所稱的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其所有人事先授權或允許,占有、復制、模仿、摘除或替換商標等侵犯商標所有人權利,或者銷售、進口帶有假冒商標的產品的行為。[17]
對于未經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事先授權,使用標志、類似標志或相同名稱,貼在相似或相同產品上的行為,可能會引起民事侵權責任。民事訴訟由商標所有人或經所有人同意的被許可人提起。如果在發(fā)出正式通知后,所有人未在合理時間內行使該權利,則獨占使用權的受益人可提起侵權訴訟。[18]
除非另有規(guī)定,有權使用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人,只有在獲得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提起侵權訴訟。[19]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所有人可代表有權使用該商標的人,就因未經授權使用該商標而遭受的損害提出索賠。
被告可以請求商標所有權人提供在提交侵權訴訟請求之日前五年內,其在先引證商標已就其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進行了真正使用的證據或不使用的正當理由。[20]
對于以上侵權行為的界定,需要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的相似性,以及標志或名稱相似性的證據,并證明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法國法律規(guī)定了特定的程序,即“假冒證據扣押”程序,以便快速獲取偽造證據。該行動由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行動中執(zhí)法人員會詳細描述假冒產品情況或造假過程。
根據歐盟2013年6月12日第608/2013號法規(guī),商標所有人根據第L.713-3-2條的規(guī)定提起的侵權訴訟,如果在確定注冊商標是否受到侵犯的程序中,貨物所有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注冊商標所有人無權禁止將貨物投放最終目的地國市場,則侵權訴訟不會被支持。[21]
在侵權人是自然人的情況下,知識產權犯罪人可以被處以最高三年監(jiān)禁和30萬歐元的罰款。對于法人來說,罰款是該金額的五倍。刑事法院的判決還可以附帶民事判決,在罰款基礎上,受害人可以在民事訴訟中獲得賠償金用以賠償損失。實際上,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可以選擇刑事訴訟之后的民事訴訟,或者單獨的民事訴訟。
在確定損害賠償時,法院應明確考慮以下三點:假冒的負面經濟后果,包括利潤損失和受害方遭受的損失;對受害方造成的精神損害;造假者獲得的利潤,包括其從造假中獲得的物質和非物質利潤。[22]
關于侵權的訴訟時效,民事起訴期限為五年,刑事法院訴訟時效為六年。時效的起點開始于商標所有人實際了解最初的侵權行為時間。
四、商標的海關扣留
法國海關當局可應注冊商標所有人或獨占許可人的書面請求,扣留其聲稱構成侵權的貨物。但申請人需要附上權利證明。[23]該扣留應立即通知申請人和貨物所有人。
在沒有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書面請求的情況下,海關當局也可主動扣留可能侵犯注冊他人商標權的貨物。該扣留也需要立即通知申請人和貨物所有人。[24]但如商標注冊人在通知發(fā)出之后未予答復,則應自動解除扣留措施。并且,該主動扣留的條款不適用于易腐貨物。
在扣留期間,注冊商標所有人可請求海關當局檢查扣留的貨物。在檢查扣留的貨物時,海關當局可以取樣,并提供給注冊商標所有人。但該樣品僅可以用于相關民事和刑事行動的支持證據。[25]
對涉嫌侵犯注冊商標的貨物實施扣留后,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海關官當局可以銷毀涉嫌侵犯注冊商標貨物:[26]
1.申請人在收到扣留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易腐食品為3個工作日),向海關當局書面確認貨物的侵權性質,并同意由其負責銷毀貨物。申請人可請求延期,最長可再延長十個工作日。如果期限延長,海關當局應通知貨物所有人;
2.貨物所有人在收到扣留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易腐食品為3個工作日)向海關當局書面確認,同意其銷毀貨物。
如果貨物所有人未書面確認其同意銷毀貨物,且未被視為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銷毀貨物,海關當局應立即通知申請人。如未符合上述條件,則應自動解除扣留措施。
為了相關法律訴訟,申請人可以從海關當局獲得被扣留貨物的發(fā)貨人、進口商、收貨人或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這些貨物的圖像,以及關于其數量、原產地和目的地的信息。[27]
五、結語
作為注冊制的國家,申請商標注冊是在法國獲得商標保護的主要措施。同時,商標注冊也是所有人對他人商標采取措施的權利基礎。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異議、無效等程序對侵犯自己商標權利的商標采取行動。也可通過侵權訴訟、海關扣留等方式包括自己的權益。
總之,作為歐盟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國市場潛力巨大,中國和法國之間的合作也是十分密切。中國企業(yè)在有意于開拓法國市場之時就應當考慮在當地取得商標注冊,并通過各種可能的途徑為自己的商標提供全方位的保護。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境外法規(guī):法國。
[2]Journal officiel, https://www.journal-officiel.gouv.fr/pages/accueil/.
[3]https://www.courdecassation.fr/documents_traduits_2850/20013_25991_2853/27861_38498_17844.html.
[4]https://www.legifrance.gouv.fr/.
[5]http://ipr.mofcom.gov.cn/hwwq_2/zn/Europe/Fra/TM.html.
[6]Article L711-1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7]Article L711-2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8]Article L711-2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9]Article L711-3,L-711-4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10]Article L712-2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11]Article L712-2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12]Article L712-4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13]Article L712-4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14]Article L712-9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15]Article L714-5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16]Article L716-2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17]Article L713-2&3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18]Article L716-4-2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19]Article L716-4-2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20]Article L716-4-3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21]Article L716-4-4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22]Article L716-4-10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23]Article L716-8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24]Article L716-8-1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25]Article L716-4-10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26]Article L716-8-4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27]Article L716-8-5 of the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version effectrive in June 1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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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國商標保護的主要路徑)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曲虹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三十四)│ 曲虹:法國商標保護的主要路徑(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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