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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專利審查過程中公知常識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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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專利審查過程中公知常識的認定

淺析專利審查過程中公知常識的認定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孫坤 專利工程師 上海洞鑒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潘嘉宏 專利工程師 上海洞鑒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原標題:淺析專利審查過程中公知常識的認定


專利實質審查的審查意見中,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評述經(jīng)常出現(xiàn)“本領域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本領域的慣用手段”、“本領域的常規(guī)參數(shù)”、“本領域常見的XXX”、“本領域常用的XXX”、“本領域常規(guī)知識”等用語。通常代理人/申請人將上述用語理解為公知常識。而在創(chuàng)造性審查的過程中,關于公知常識的判定標準和舉證責任等模糊性往往存在不同意見,容易成為爭議的焦點。


關于“公知常識”


關于《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號)中明確指出: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jié)第(4)項最后1段修改為: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的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應當是確鑿的,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審查員應當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或說明理由。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將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認定為公知常識時,通常應當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


解讀

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沒有要求審查員必須對所認定的公知常識進行舉證,審查員仍然可以通過說明理由來進行證明。如果公知常識為教科書、工具書等記載的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審查員通常會舉證;如果公知常識為解決技術問題的慣用技術手段,則在大多數(shù)的情況下,審查員借助邏輯分析和說理的方式來進行證明,這將導致審查員對于公知常識的認定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專利審查指南2021》第四部分第八章4.3.3對公知常識的認定作了如下規(guī)定:“主張某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當事人,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該當事人未能舉證證明或者未能充分說明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并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合議組對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主張不予支持;當事人可以通過教科書或者技術詞典、技術手冊等工具書記載的技術內(nèi)容來證明某項技術手段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解讀

《審查指南》是作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部門規(guī)章,對政府而言,根據(jù)“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關于確切文字記載部分,實務中審查員/合議組一般僅認可“公知的教科書、技術詞典和技術手冊”。對于教科書、技術詞典和技術手冊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證據(jù),復審委員會和法院通常采用持審慎的態(tài)度。關于其他形式的證據(jù),筆者羅列下其他國家或地區(qū)在專利創(chuàng)造性評價中對“公知常識”的證據(jù)要求。


①歐洲專利局申請委員會的一些判例認為,對于技術更新較為快速的領域,公知常識性證據(jù)確實存在一些需要特殊考慮的情況。例如歐洲判例中曾明確指出,公知常識通常是指百科全書、教科書、詞典和手冊中包含的信息;當一研究領域太新以至于技術知識還無法從教科書中獲得時,也可以是指專利說明書和科學出版物中包含的信息。同時某些判例中規(guī)定:公知常識不僅是通過文字在教科書或類似的刊物中,也可以是普通技術人員頭腦中的知識。一項技術問世后能否成為“公知常識”,并非主要參考其時間,也不僅僅限于特定的記載載體類型,而是參考其為業(yè)界所利用的廣泛程度。換言之,“公知化程度”并非以其時間、或者公開出版物的特定類型作為僅有的判斷因素,而是要參考其為業(yè)界所接受的程度?!肮WR”性證據(jù)并非僅以其時間、或者公開出版物的特定類型作為判斷因素,同時還要證明在其特定的技術領域中是否達到業(yè)界廣泛接受程度。


②日本專利局將文獻作為證據(jù)認定周知技術時,原則上要多篇文獻,當其為專利文獻時,一般引用2-3篇文獻;當其為教科書等文獻時,1篇即可認定為周知技術。雖然日本專利局所用的“周知技術”的概念和我國“公知常識”的概念未盡相同,但是從評價創(chuàng)造性的作用來說異曲同工,其舉證要求對我國的專利審查來說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所謂的“周知”就是一種為業(yè)界所認可的程度。相比于“教科書或工具書等”書籍而言,某些業(yè)界聞名的期刊也起到了及時給予研究人員技術發(fā)展動向信息的作用,或只要足夠的文獻予以報道就足以說明了某項技術的“周知”程度。換言之,對于“公知化程度”越高的技術知識就可適當放寬其舉證證明的要求,而不限于教科書或工具書等。




《專利審查指南2021》第二部分第四章2.4中提到了“普通技術知識”:發(fā)明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應當基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可稱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指一種假設的“人”,假定他知曉申請日或者優(yōu)先權日之前發(fā)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xiàn)有技術,并且具有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guī)實驗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創(chuàng)造能力。如果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其他技術領域尋找技術手段,他也應具有從該其他技術領域中獲知該申請日或優(yōu)先權日之前的相關現(xiàn)有技術、普通技術知識和常規(guī)實驗手段的能力。


解讀

審查指南、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均未對“普通技術知識”進行具體的定義。筆者認為“普通技術知識”即“公知常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02]21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規(guī)定,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①眾所周知的事實;②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③按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的事實;④已經(jīng)依法證明的事實;⑤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由于《指南》和《規(guī)定》只給出了一般規(guī)則的指導,對于具體的案例,由于技術背景、審查經(jīng)驗、語言能力和習慣的不同,導致不同的審查員在公知常識的理解、判斷以及舉證過程中會存在一定的差異??陀^存在的現(xiàn)實是,審查員和申請人/代理人都很難達到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的水平,其對公知常識的認定都不一定準確。為了更好地對公知常識進行認定,筆者依據(jù)對《專利法》、《專利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的理解,并結合自己的相關經(jīng)驗,總結了如下方法:


(1)若公知常識為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的事實、已經(jīng)依法證明的事實或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推定的事實,則它屬于免證事實,提出該主張的人僅在必要時負有解釋說明的義務,沒有舉證責任。


(2)若公知常識為本領域的慣用手段,若運用基礎科學知識就可以進行判斷的,則無需過多說理,否則應當通過將涉案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的發(fā)展程度和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對某一技術特征的認同和使用程度進行結合,進而充分說理論證。


(3)若公知常識為記載于本領域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中的知識,則應當提供相應的公知常識性證據(jù)。


(4)若公知常識屬于新技術領域,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廣泛知曉并記載于科學文獻、專利文獻等中的知識,則進行充分的說理,并可嘗試引用兩份及以上科技期刊(非同一作者)或專利文獻(非同一申請人)作為公知常識說理的輔證。

 
下面筆者將結合實際典型案例進一步說明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如何對公知常識進行認定:


案例一簡介:


權利要求保護一種鋅溴液流電池,區(qū)別技術特征之一在于:電池隔膜中所述穩(wěn)定劑為有機蒙脫土與二氧化硅按特定質量比混合;其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降低了電池隔膜的熱收縮率。


爭論的焦點在于:


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給出了二氧化硅能夠增強電池隔膜機械強度的技術啟示;并認為,在蒙脫土主要成分也為二氧化硅的情況下,用蒙脫土或者蒙脫土與二氧化硅的混合物替代二氧化硅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無需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而且公知證據(jù)“氣體分離膜材料科學”也給出了在有機基體中引入無機組分,可增強膜的機械強度,提高膜的熱穩(wěn)定性的技術啟示。


申請人認為:雖然對比文件給出了添加二氧化硅能夠增強電池隔膜機械強度的技術啟示,但隔膜的機械強度是一個上位的技術效果,而隔膜的熱收縮率是一個下位的技術效果;能夠增強隔膜的機械強度并不意味著能夠降低熱收縮率。其次,公知證據(jù)“氣體分離膜材料科學”給出了在有機基體中引入無機組分,可增強膜的機械強度,提高膜的熱穩(wěn)定性;但并沒有公開無機組分為何物,更沒有公開本發(fā)明的有機蒙脫土、二氧化硅按特定比例混合能夠降低隔膜的熱收縮率。何況,技術效果:熱穩(wěn)定性≠熱收縮率,熱穩(wěn)定性還包括受熱分解,受熱孔隙情況等的變化;而熱收縮率僅僅指受熱后的形變問題。


最終,審查員接受了申請人的觀點,發(fā)出了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判斷公知常識中的技術手段實際作用與區(qū)別技術特征在實際解決技術問題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或存在一致性。如果不相同或存在不一致,則認為該公知常識并沒有給出解決發(fā)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這種情況下,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和公知常識的結合是不存在技術啟示的。


案例二簡介:


權利要求保護一種抗菌濕簾紙的制備方法,區(qū)別技術特征之一在于:所述干燥劑為無水氯化鈣、2-甲基咪唑改性含氮多孔炭材料、無水硫酸銅按特定質量比混合而成;其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大幅提升了抗菌濕簾紙的吸水效果。


爭論的焦點在于:


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公開了所述干燥劑為具有高吸水性的水溶性化合物,優(yōu)選為無水氯化鈣、無水硫酸鈉和無水硫酸銅中的一種或者多種,更優(yōu)選為無水氯化鈣。無水氯化鈣、2-甲基咪哇改性含氮多孔炭材料、無水硫酸銅都是本領域常用的干燥劑,其具體的配比也是在對比文件1公開內(nèi)容的基礎上可將有限的試驗選擇獲得的。


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僅公開了干燥劑為具有高吸水性的水溶性化合物,而本發(fā)明的含氮多孔炭材料與2-甲基咪哇改性含氮多孔炭材料并不是水溶性的化合物。同時,對比文件并沒有公開本發(fā)明的含氮多孔炭材料與2-甲基咪哇改性含氮多孔炭材料,并要求審查員舉證并說明。


最終,審查員并未提供含氮多孔炭材料或2-甲基咪哇改性含氮多孔炭材料是本領域常用的干燥劑的相關公知證據(jù),并接受了申請人的看法,發(fā)出了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


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審查員應當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或說明理由。


主張某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當事人,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該當事人未能舉證證明或者未能充分說明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并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合議組對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主張不予支持。


可見,在實務中,對于審查員在審查意見中公知常識的運用,代理人/申請人務必要仔細分析審查員認為的公知常識的是否合理。
 
通過對上述案例的簡單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公知常識的認定,需要實時地了解本領域及相關領域技術的發(fā)展以精準的站位在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的水平上。在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的角度考慮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來判斷區(qū)別特征是否是解決該技術問題的公知常識。
 

參考文獻:

1、《審查指南》(2021 版)

2、關于《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號)

3、尹春霞,方亮;關于公知常識專利審查意見的答復策略;中國高新科技,2020年第23期

4、倪曉紅,淺談“公知常識”的證據(jù)認定及考量因數(shù),2016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孫坤 專利工程師 上海洞鑒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潘嘉宏 專利工程師 上海洞鑒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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