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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抹茶叻 智信禾知識產權
原標題:商標代理機構假借關聯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應如何規(guī)制?
新《商標法》大力打擊惡意注冊商標的情形。其中,第十九條第四款對商標代理機構注冊商標進行了嚴格的限制。為了規(guī)避法律,一些商標代理機構采取“披馬甲”的方式繼續(xù)進行商標囤積。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商標代理機構披上“馬甲”,我們就真的不認識它了么?
案件簡介
商標局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商標異字第0000116824號】不予注冊決定書中認定,第32903691號“TINDER LOOPS”商標與異議人邁馳集團有限公司在先注冊的“TINDER G”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且被異議人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
這是怎么一回事,為什么還會適用第十九條四款呢?
原來,該案被異議人“財寶有限公司”與其商標代理機構“財寶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為關聯公司。根據企查查查詢結果顯示,被異議人一方高管是作為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實際控股人,其對商標行業(yè)了解頗深,故上述公司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顯然是商標代理機構假借其關聯公司之名以達到規(guī)避法律之目的,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
無獨有偶,商標局及法院均做出過大量類似的決定和判決:
【(2020)商標異字第0000086420號】不予注冊決定書中認定:“被異議人為被異議商標的代理機構的合伙人之一,亦是該代理機構關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局認定被異議商標的行為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違反該條款的規(guī)定?!?/p>
【(2018)京行終5989號】行政判決書中認定:“訴爭商標的代理機構為湖南華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賀超峰,持股比例為99%,與訴爭商標申請人為父子關系。訴爭商標系商標代理機構假借其工作人員近親屬之名申請注冊,以達到規(guī)避法律之目的,故本院視訴爭商標申請人的行為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違反該條款的規(guī)定?!?/p>
法條評析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業(yè)務上的優(yōu)勢而搶注他人商標牟利,或者囤積商標牟利。主要針對代理機構作為商標注冊人的情形。同時,北高院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中亦明確指出“已經備案的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主體、營業(yè)執(zhí)照中記載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主體、以及雖未備案但實際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主體”屬于《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商標代理機構”。
結合上述案例,商標申請人從表面上看均不是商標代理機構,卻在實際認定過程中都因其與商標代理機構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關系,申請人的行為具有利用商標代理機構業(yè)務上的優(yōu)勢進行囤積商標或者惡意注冊商標的主觀惡意,從而認定構成《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制的情形 。
可見,只要商標注冊人滿足上述對于商標代理機構認定的條件之一,或者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密切的關聯關系,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有關聯公司、近親屬、股東、監(jiān)事、合伙人等密切關聯關系,官方均會認定符合第十九條第四款的主體要件,適用該條款進行規(guī)制。因此,代理機構假借他人的名義申請商標的行為,同樣逃不過《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五指山”。
思考
隨著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日益增強,對于惡意破壞商標行業(yè)秩序的打擊也愈發(fā)強烈!商標代理機構借助對商標申請注冊流程及商標價值的認知程度高,花樣百出的規(guī)避《商標法》的審查,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因此,在挖掘訴爭商標申請人的惡意情況時,除了考慮《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亦可從商標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之間的蛛絲馬跡去分析是否存在密切關系,進而使用第十九條第四款精準打擊。
對企業(yè)而言,申請注冊商標需正常推進,切勿通過不正當手段搶注或囤積商標。若確有購買商標的需要時,一方面需對商標情況進行詳實的了解,避免竹籃打水一場空;另一方面,明知有商標代理機構“披馬甲”注冊商標的行為時,不要抱僥幸心理,后續(xù)被不予注冊、宣告無效的風險極大;更不應該助長此種行為的猖獗,毒樹之果開出的仍是毒樹之花,受傷的還是自己?。?/p>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抹茶叻 智信禾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代理機構假借關聯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應如何規(guī)制?(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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