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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青稞
原標題:七年商標糾紛!“七匹狼”與“餓狼傳說”誰輸誰贏?
“男人,不止一面”明星張涵予代言的這句廣告,曾讓七匹狼這個男裝品牌成了國內商務男裝的領導品牌。2012年,七匹狼男裝營收34.8億元,達到歷史業(yè)績的巔峰。這個記憶中的老牌子在商標方面也不逞多讓。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第5156694號“餓狼傳說WOLF STORY及圖”商標權的撤銷糾紛案做出了終審判決。
一審判決
事件最初要從第11725706號“餓狼傳說WOLF STORY及圖”商標(以下稱訴訟商標)的申請說起。
第11725706號“餓狼傳說WOLF STORY及圖”商標圖形
經商標網查詢,該商標由汕頭市初雨化妝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申請,2014年8月14日核準注冊,核定適用在24類織物、無紡布、手繡、床罩等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24年8月13日。
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七匹狼公司)認為,該商標與第1109138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及第845631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損害了七匹狼公司的在先著作權,于是對訴訟商標提出無效宣告。
第11091383號圖形商標圖形
第8456312號圖形商標
經審查,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訟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且初雨公司早在2006年2月13日就已申請含有本案訴爭商標圖形部分的第5156694號商標,其注冊時間早于七匹狼著作權的時間。故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第5156694號商標
七匹狼公司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七匹狼公司的訴訟請求仍予以駁回。
七年糾紛落下帷幕
七匹狼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堅持主張初雨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在洗發(fā)液、化妝品等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應對第5156694號“餓狼傳說WOLF STORY及圖”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撤銷注冊。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圍繞初雨公司提交證據能否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在核定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
經審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初雨公司提交的案佐證據大部分系原件,但證據所證的涉案行為實屬商標權人以維持商標注冊效力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并不影響一審判決的結論,法院予以指正。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七匹狼公司的上訴請求。
結語
雖然七匹狼公司的上訴請求被駁回了,但是據商標網查詢,七匹狼公司自1989年4月22日至今共申請了392件商標,涵蓋了多個類別。想必,七匹狼公司對商標的防御以及保護都有一定的意識。
早前,七匹狼發(fā)現江蘇無錫錫山區(qū)騎匹狼電動車廠注冊了“騎匹狼”商標,并推出了“騎匹狼”牌電動車。七匹狼公司迅速回擊,向商評委提出“騎匹狼”商標無效請求。
這次無效“騎匹狼”商標使用的“七匹狼”商標并不是大眾熟知的服裝類商標,而是七匹狼公司用于商標防御的第1922860號“七匹狼”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行李車、打高爾夫球用手推車、纜車、雪橇、氣球、游艇,但是并沒有包括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
所以,未進行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的防御商標,是否應作為無效他人商標權的利器?對此你怎么看呢?
附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9)京行終891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龍,北京錦臻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文婧,北京錦臻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婷,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汕頭市初雨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
上訴人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七匹狼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因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 京知行初字第433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9年12月16日, 上訴人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龍、石文婧和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婷到本院接受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查明:
第5156694號“餓狼傳說WOLFSTORY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桂英干于2006年2月13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洗發(fā)液:清潔制劑;上光劑;香精油;化妝品;成套化妝用具;牙膏;砂布;寵物用香波;芬芳袋(干花瓣與香料的混合物)”商品(統(tǒng)稱復審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期限續(xù)展至2029年6月27日。后桂英干于2012年12月13日經核準將訴爭商標轉讓予汕頭市初雨化妝品有限公司(簡稱初雨公司)。
201 2年7月13日,七匹狼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商標局經審查作出撤201204339《關于第5156694號“餓狼傳說、WOLFSTORY及圖形”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簡稱撤銷決定),決定:駁回七匹狼公司的撤銷申請,訴爭商標繼續(xù)有效。七匹狼公司不服,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在商標評審階段,七匹狼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
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原件;
2.廣告發(fā)布合同原件;
3.實際廣告發(fā)布照片打印件;
4.廣告費發(fā)票原件、收款收據原件;
5.產品銷售發(fā)票原件。
2015年6月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5]第39680號《關于第5156694號“ 餓狼傳說WOLFSTORY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決定》(簡稱被訴決定) ,認為:初雨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在2009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12日期間(簡稱指定期間)對訴爭商標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注冊。七匹狼公司不服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初雨公司提交的證據1至4能夠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對訴爭商標在化妝品商品上進行了商業(yè)廣告宣傳,雖然廣告費發(fā)票的出票時間不在指定期間,但證據2的廣告發(fā)布合同內容顯廣告時間涵蓋了指定期間。證據5為一張小額手寫銷售發(fā)票,單獨使用無法證明訴爭商標的使用。綜合初雨公司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成套化妝用具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正確。但對于訴爭商標其余核定使用商品,初雨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在指定期間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被訴決定;二、 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七匹狼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初雨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在第3類“洗發(fā)液、化妝品”等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應在全部復審商品上予以撤銷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主要上訴理由為:原審判決對于初雨公司提交的證據所認定的事實錯誤,訴爭商標應予維持注冊。
初雨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訴爭商標檔案、被訴決定、各方當事人在商標評審階段及原審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另查,七匹狼公司在二審詢問中向本院提交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電子稅務局關于證據4在2012年12月13日出具的發(fā)票網頁查詢打印件,其中主要載明:因提供2013年1月1日(含)起發(fā)放的增值稅發(fā)票信息查詢功能,該號碼發(fā)票開票信息稅務機關未采集;經庭審勘驗,"天眼查” 專業(yè)版企業(yè)信用報告載明:初雨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注冊成立,桂英干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東;勃林格殷格瀚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勃林格殷格瀚公司)于2010年 12月期間有效合法存續(xù)。
再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國家知識產權局統(tǒng)一行使。該事實有相關文件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
本案實體問題審理適用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供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程問題審理適用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供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
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p>
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上述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督促商標權人履行連續(xù)使用義務。其中,“使用” 包括商標權人的自行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許可使用協議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但不能作為單獨的定案依據。
商標使用應當具有真實性和指向性,即商標使用是商標權人控制下的使用,該使用行為能夠表達出該商標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關聯性,能夠使相關公眾意識到該商標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對于僅以或主要以維持注冊效力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標的行為,不應視為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商標。判斷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屬于僅以或主要以維持注冊效力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為,應綜合考察行為人使用該商標的主觀目的、具體使用方式、是否還存在其他使用商標的行為等因素。
本案中,初雨公司提交的證據1系指定期間內桂英干與初雨公司之間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根據本院二審勘驗中查明的事實,此時桂英干系初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該合同屬于自制證據,在本案中不具有證明效力:證據2至證據4之間雖然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系為宣傳使用訴靜商標的核定商品所訂立的廣告發(fā)布合同,但是實際發(fā)布的廣告照片系打印件,亦屬于自制證據,不足以證明拍攝時間以及拍攝地點系合同所約定的25處履行地址之一,合同訂立及收據開票時間均為指定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根據生活經驗易推測系出于維持訴爭商標注冊的目的所為;證據5系勃林格殷格瀚公司出具的產品銷售發(fā)票,雖然系原件,但內容并未完整顯示訴爭商標,且無相關證據材料在案佐證實際履行情況。綜上,雖然初雨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大部分系原件,但上述證據所證的涉案行為實屬商標權人以維持商標注冊效力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在全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地商業(yè)使用。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并不影響原審判決的結論,本院在此予以指正。七匹狼公司的上訴理由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結論正確,應予維持。七匹狼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孔兵
審判員劉嶺
審判員吳斌
二0二O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黃濤
書記員劉妍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青稞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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