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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5萬元判得太少了?聽主審法官馮剛談《九層妖塔》侵權案
近期,北京知產法院審結九層妖塔二審案件后,網絡上出現了不同的討論聲音,部分網友支持法院的判決,也有部分網友表示了疑問。小編特約該案主審法官馮剛為大家答疑解惑。
近期,北京知產法院審結九層妖塔二審案件后,網絡上出現了不同的討論聲音,部分網友支持法院的判決,也有部分網友表示了疑問。小編特約該案主審法官馮剛為大家答疑解惑。
網友熱評
No.1、關于法律責任的問題
本案的案由僅是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本案的重要前提是被告已經取得了涉案小說《精絕古城》的改編權和攝制權。
小科普
所謂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屬于著作人身權。
所謂改編權,是指改編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所謂攝制權,是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改編權和攝制權都屬于著作財產權。
侵害人身權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造成精神損害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侵害財產權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
本案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的5萬元并非經濟損失,而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顯然不可能是對于侵權行為的同態(tài)補償,只能是對于精神損害的轉換性彌補。
本案在已經判決被告停止侵害和公開賠禮道歉的情況下,認為仍然不足以彌補原告的精神損害,故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原告并未起訴涉案電影《九層妖塔》的編劇,起訴了該電影的導演陸川,但在二審中原告明確放棄了對于導演陸川的訴訟請求。因此,電影編劇和導演是否侵害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屬于本案二審審理范圍。
No.2、關于取得改編權對于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影響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財產權的轉移和許可使用不影響著作人身權。
這一原則不限于“一手”,而且及于“多手”,即無論著作財產權的轉移和許可使用有多少次,都不得侵害原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就本案而言,被告取得涉案小說《精絕古城》的改編權和攝制權這一事實,不能影響或者限制原告對該小說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上述規(guī)定是不是對于拍攝方的苛求呢?
可以設想,拍攝方擁有購買小說改編權和拍攝權的自由,拍攝方在購買前當然應當考慮小說內容是否符合觀眾口味、市場需求、行業(yè)規(guī)范等要求,能否實現與其相應的拍攝難度、投資規(guī)模等因素。拍攝方應當在其認為能夠在不改變小說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即可改編拍攝時,才去購買該小說的改編權和攝制權;否則,拍攝方就不應當購買這部小說,而應當考察其他小說。這一原則不僅在改編、拍攝電影的問題上,在其他市場交易中也是成立的。
No.3、關于版權交易預先約定的問題
我認為,在改編權、攝制權合同中作出預先約定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法。無論約定的內容是正向的改編要求,還是反向的改編限制,都有利于雙方取得具體明確的預期,避免拍攝中或拍攝后產生爭議。
但需要強調的是,本案判決并非要傳達這樣一種觀點:拍攝方在取得改編權、攝制權后,仍然需要取得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授權,或者需要聘請原作者為電影編劇之一,或者在改編、拍攝時需要征求原作者的意見,進而客觀上使原作者在取得改編、拍攝授權對價后,再取得另外一次對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只要改編、拍攝的作品沒有歪曲、篡改原作,就不構成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如前所述,拍攝方如果在購買前能夠確定不改編小說基本內容即可拍攝電影,就完全不必再次與原作者溝通了。
當然,為了謹慎起見,拍攝方在改編、拍攝過程中與原作者進一步溝通,可以更好地避免糾紛,但這并非法律的要求,而是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作出的高于法律規(guī)定標準的市場交易行為。
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視頻:趙書博 王東源
注: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馮剛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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