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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敏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聯席合伙人
原標題:從視覺中國事件看圖片版權侵權與合理使用
本文將從這一事件探討圖片版權侵權判定、侵權例外以及如何避免圖片版權侵權的問題。
一 視覺中國事件背景
1 事件曝光
因視覺中國將人類歷史上第一張通過人工技術成像的黑洞照片(如上圖)標注為其版權所有,從而引發(fā)了業(yè)界和網民的廣泛熱議。從黑洞照片,到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知名企業(yè)商標、Logo等在內的多張圖片均被視覺中國納入其版權圖片庫,導致輿論幾乎一邊倒的抨擊和diss視覺中國的做法,甚至連官媒“共青團中央”都在微博@視覺中國(如下圖),質疑其圖片版權權屬問題。
視覺中國事件的迅速發(fā)酵,促使監(jiān)管部門對其進行約談和行政處罰,視覺中國的網站運營主體公司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所在的屬地監(jiān)管部門天津市網信辦,立即對其進行約談并責令其網站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措施消除惡劣影響,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視覺中國給予30萬元的行政處罰【1】。目前【2】,視覺中國的官網(https://www.vcg.com/)仍然處于關閉維護狀態(tài)(如下圖)。
2 視覺中國事件迅速發(fā)酵的深層原因
本次視覺中國事件之所以能夠引起業(yè)界廣泛關注和輿論迅速發(fā)酵,與視覺中國長期以來的被網友稱為“碰瓷”式維權的模式有關,業(yè)內幾乎普遍都聽說過或遇到過視覺中國的圖片維權函件,特別是數字內容和媒體行業(yè)相關公司和從業(yè)者,筆者就曾處理過幾起來自視覺中國的圖片版權案件。有自媒體就發(fā)文《天下自媒體苦視覺中國久矣》,來抨擊視覺中國大肆占位圖片版權以形成版權商業(yè)池,然后向各類使用者發(fā)函或訴訟索取高額圖片版權使用費,讓人苦不堪言,此次事件可謂徹底引發(fā)了大家對視覺中國平時維權做法的不滿和心中的不平。
其實,除了視覺中國的維權商業(yè)模式問題之外,更深層的原因還在于,國內從業(yè)者長期以來對圖片的版權意識普遍不強,認為只要是網上的公開圖片,就可以拿來隨便使用,幾乎沒考慮過要花錢來購買圖片版權或付費后使用。付費購買使用的概念也是最近幾年在知識付費閱讀、視頻網站、數字音樂平臺才逐漸建立起來的,相關觀念還未延伸到圖片領域。所以本次視覺中國圖片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對這種圖片版權意識淡薄的沖擊和警示。
二 圖片版權侵權判定
1 涉案圖片是否具有版權或者受著作權法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通常我們所說的圖片作品大都屬于著作權法中的攝影作品【3】,即由作者借助手機、照相機等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而形成的藝術作品。既然圖片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那么就必須滿足獨創(chuàng)性的最低要求,如果一張圖片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獨創(chuàng)性,那么就談不上是作品,更別說受著作權法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獨創(chuàng)性不是要求作品內容或思想的獨創(chuàng)性,而是作品表現形式的獨創(chuàng)性,即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而不是抄襲、剽竊或者復制他人的。只要作品是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即使與他人的作品相同或相似,也具有著作權法所稱的獨創(chuàng)性。另外,圖片是否具有版權與圖片中的內容并無直接關系,比如,不能因為視覺中國的圖片內容是國旗、國徽,就直接推定視覺中國不享有版權。但是根據我國《國旗法》、《國徽法》等相關規(guī)定,單純以國旗、國徽為內容的圖片,不得用于任何廣告或商業(yè)行為。
此外,需明確涉案圖片是否仍在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期限內。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而人身權中的發(fā)表權和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各項財產權受期限限制,其中作者為自然人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作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作品首次發(fā)表后五十年。如果涉案圖片已經超過著作權法保護的期限,圖片作者或權利人的版權專屬權利基礎就會喪失,圖片流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2 涉案圖片版權屬于誰?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此前的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對于圖片著作權人的認定往往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綜合判斷。通常會首先看作品的署名,如果創(chuàng)作者在作品上有署名,法院就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署名者為作者,除非有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其次,在作品未署名的情況下,如果根據原告提供的版權登記證書、創(chuàng)作底稿、手稿原件、授權合同等,可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法院也會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需要說明的是,版權登記證書僅僅是證明權利人取得著作權的初步證據,著作權是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即自動產生,是否進行版權登記并不影響著作權人取得著作權。所以,對著作權權屬審查過程中,法院一般會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作為初步證據,除非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4】。因這種認定作者歸屬的方式簡單快捷,導致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件對圖片作者的認定僅僅依靠水印等署名,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視覺中國這樣的商業(yè)維權模式的盛行。
但此次視覺中國事件發(fā)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在4月22日的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新聞發(fā)布會上就表示【5】,應當嚴格審查照片作品的權利歸屬證據,并應嚴格依據著作權法和實施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要嚴格審查照片作品首次公開發(fā)表的時間,不得僅以當事人自行標注的可修改的時間證據作為判斷發(fā)表時間的依據,也不能僅以水印當作照片作者的署名來認定權利歸屬,防止片面性和簡單化。相信之后法院在圖片作者的認定方面會更加謹慎和嚴格。
3 如何判定和應對圖片版權侵權?
在司法實踐中,對著作權侵權判定一般采用“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原則?!敖佑|”即指侵權人有獲得權利人作品的途徑,對于通常從網絡上下載和獲取的圖片作品來說,接觸的途徑是很廣泛和容易的。“實質性相似”指兩作品構成實質性的相同或相似。在判斷“實質性相似”的時候,需要從作品構成相同或相似部分所占的百分比、作品的表達方式是否有限等角度整體多方面考量。
綜合前面所述,在判定是否涉嫌構成圖片版權侵權過程中,除了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著作權侵權判定原則,被投訴人應當從涉案圖片本身(是否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期限內、是否有署名或水印、是否有涉及人物肖像權等其他權利)、涉案圖片投訴人提供的權利證據鏈(投訴人是否具有有效的授權協(xié)議且取得獨占性授權、原始底稿或手稿、底片、版權登記證書、首次公開發(fā)表時間、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被投訴人具體使用情況(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使用、是否獲得他人授權使用)等綜合來判斷。
在判定確實涉嫌構成圖片版權侵權之后,被投訴人應當及時采取下架或刪除等措施停止侵權行為,并積極主動與權利人溝通,爭取以協(xié)商和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以避免訴累或者輿論影響;如果協(xié)商和解無果,權利人通常會去法院提起訴訟,但從維權成本角度出發(fā),權利人通常不會一開始就發(fā)起大規(guī)模的批量訴訟,而是前期先起訴2-3件至法院,通過法院調解或判決的結果標準,來促使侵權人與其進行整體和解賠償或者簽署打包授權使用協(xié)議。對于權利人已經提起的訴訟,侵權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進行調解,及時化解訴訟糾紛。
在與權利人協(xié)商和解賠償金額的時候,可以參考法院的一般判賠金額、現有授權許可使用費、對方的訴訟目的、成本及周期等因素,把握對方的心理動態(tài)為己方爭取更有利的和解金額。如果是類似于視覺中國這種專業(yè)的商業(yè)性維權機構,侵權人也應及時掌握當地或國家有關政策及監(jiān)管要求的變化,以用于談判籌碼。
比如,針對視覺中國黑洞圖片事件,國家版權局于4月12日作出回應稱“國家版權局重視圖片版權保護,依法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各圖片公司要健全版權管理機制,規(guī)范版權運營,合法合理維權,不得濫用權利。國家版權局將把圖片版權保護納入即將開展的“劍網2019”專項行動,進一步規(guī)范圖片市場版權秩序”【6】。
又比如,4月23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2018年度遼寧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及八大典型案例。遼寧省高院在提到依法處理商業(yè)維權集中訴訟時表示,“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注重堅持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市場價值導向,努力實現知識產權價值與侵權賠償的相稱性,防止侵權人因侵權受益,提高賠償標準,依法支持懲罰性賠償。同時適當平衡非惡意侵權人的賠償義務,比如在審理部分漢華易美公司(視覺中國下屬公司)提起的圖片侵權著作權訴訟中,人民法院本著以補償為主的原則,適當降低了賠償數額”【7】。
三 圖片版權侵權例外—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
如果使用他人版權圖片屬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使用,則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1 合理使用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特定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一種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合理使用也是《伯爾尼公約》等相關國際條約以及世界各國著作權法中的基本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其中可適用于圖片版權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有:
(一)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二)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三)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四)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五) 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六)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七)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合理使用雖然是著作權侵權的排除例外,但是也并非毫無限制邊界,首先它僅適用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十二種特定方式和情形,且是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其次它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即業(yè)界俗稱的“三步檢驗法?!?/p>
2 法定許可使用
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須支付報酬的一種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主要差異在于法定許可必須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無需支付報酬,另外,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作品不得適用法定許可。但與合理使用一樣,法定許可使用也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并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據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三十三、四十、四十三、四十四條等相關規(guī)定,適用法定許可主要包括編寫教科書、報刊轉載、制作錄音制品、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播放作品或錄音制品等幾種情形,其中可適用于圖片版權的法定許可情形主要有:
(1) 編寫教科書。即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 報刊轉載。即作品在報社、期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 廣告電臺、電視臺播放作品。即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四 企業(yè)如何避免圖片版權侵權
前述分析了圖片版權侵權的判定方法及例外,那么企業(yè)應該采取哪些措施來避免掉入圖片版權侵權的陷阱呢?筆者結合自己多年在企業(yè)法務及律師行業(yè)的實務經驗,提供以下幾種建議供參考。
1 注意審查圖片來源
企業(yè)法務或者業(yè)務部門人員在使用圖片時,應當注意審查圖片的來源,盡量避免扒取或使用網絡上的圖片,特別是含有他人署名或者水印的圖片,也不要使用來源不明或者署名不清的圖片。一定要使用網絡圖片的話,盡可能的使用那些提供免費圖片資源的專業(yè)網站,國外有較多類似的非盈利性圖片網站,但仍需注意這類網站關于免費授權許可使用的聲明條款,不要超范圍使用。
2 主動采購獲得授權或自行創(chuàng)作
如果企業(yè)對圖片使用的需求量較大,建議主動找有相關權利的圖片供應商采買,以獲得合法的使用授權。如果不愿意花費成本去拿授權,企業(yè)也可以自行組建專門團隊或人員進行創(chuàng)作或者拍攝。
3 避免進行二次加工或修改
有人可能會認為對原圖片作品進行適當的二次加工或者修改,就可以規(guī)避侵權,該想法是不可取的。著作權人對圖片享有完整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圖片進行二次加工或修改后的使用,不僅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復制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還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4 平臺加強用戶上傳內容審核
對提供互聯網信息存儲空間等平臺服務者來說,應加強對用戶UGC或PGC內容的上傳審核,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內容上傳審核機制和團隊,盡可能的主動發(fā)現和清理違規(guī)內容。
5 收到通知或投訴后及時刪除
企業(yè)收到權利人的圖片版權侵權投訴或通知后,應當積極進行核實處理,對侵權事實明確的投訴,及時刪除相關涉案圖片內容,避免侵權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
6 積極應對侵權投訴達成和解
因圖片版權問題引起糾紛后,企業(yè)應積極主動與權利人溝通,并在初步核實侵權事實后,盡可能的通過協(xié)商達成和解,以盡早解決爭議避免訴累。對已經被起訴的案件,也應積極配合法院進行調解,及時化解糾紛。
7 建立圖片版權意識及版權庫
企業(yè)應加強對員工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培訓和宣講,特別是版權方面的基礎知識,增強企業(yè)內部人員的版權保護法律意識,同時在業(yè)務運營過程中注意收集和自行創(chuàng)作版權圖片,建立企業(yè)自己的安全可控的版權內容資源庫。
8 利用區(qū)塊鏈等新技術加強版權保護
企業(yè)應積極利用區(qū)塊鏈等新興技術,加強對自有版權內容的保護,借助區(qū)塊鏈公開透明、分布式、可追溯、不可纂改等優(yōu)勢,從作品的創(chuàng)作、管理、流轉,到出版發(fā)行等各環(huán)節(jié)來進行版權確權及保護。
并且,區(qū)塊鏈技術在案件審判中的運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和確認【8】。目前包括杭州互聯網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等均在運用區(qū)塊鏈進行電子數據證據的存證甚至審判。
注:
【1】: 見報道: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1295550163876534&wfr=spider&for=pc
【2】:截止2019年4月25日22:00時。
【3】:當然,圖片作品還可能構成美術作品或圖形作品。
【4】:可參閱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4年版,在其中的“指導案例(2014)民提字第57號再審民事判決書”(華蓋創(chuàng)意與哈爾濱正林軟件開發(fā)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案例中,最高法認為“getty公司、華蓋公司擁有數量巨大的圖片,基本采取在官網上登載圖片并可直接網上購買的方式經營。其網站上登載圖片,雖不同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在公開出版物上發(fā)表,但同樣是“公之于眾”的一種方式。故網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權利聲明和水印,構成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證明。如果對初步證據要求過高,比如對每一張圖片都要求取得攝影師的授權證明,或者每一張圖片去做著作權登記的話,對權利人而言無疑是巨大的負擔。而且相關費用如屬于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歸根結底要由侵權人來承擔”。
【5】:澎湃新聞:《最高法回應黑洞照片版權:對虛構版權牟利不予保護》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1502723859669626&wfr=spider&for=pc
【6】:
http://3g.163.com/dy/article/ECIP75H50512906K.html
【7】: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1585419270868777&wfr=spider&for=pc
【8】: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法釋〔2018〕16號 )第十一條就規(guī)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qū)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小敏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聯席合伙人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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