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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1135905 號圖形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復審商標
關于第1135905 號圖形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77662號
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株式會社伊藤洋華堂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陜西藍翔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qū)灃惠南路34號新長安廣場1幢2單元20303、20304室
申請人因第113590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6]第Y007735號決定,于2016年09月29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其在2013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jù)無效。因此,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在核定的服務項目上有效地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業(yè)使用。申請人正在整理進一步證據(jù)材料,將在法定期限向貴委補交。綜上,復審商標應當予以維持。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復審商標使用彩打件;
2、供應商EDI系統(tǒng)使用合同復印件。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我委調取了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jù)材料,與其向我委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一致。
經(jīng)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1996年12月19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商標專用期經(jīng)續(xù)展至2017年12月13日。
我委認為,本案中,復審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是否在核定服務上實際使用了復審商標。
從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來看,證據(jù)1未顯示形成時間,且屬單方自制證據(jù),在缺乏其他證據(jù)相佐證的情況下其真實性難以確認。證據(jù)2未顯示復審商標,并不能證明復審商標的使用情況。綜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廣告”等核定使用的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李 娟
孫建新
生 茂
2017年06月26日
來源:商評委官網(wǎng)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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