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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發(fā)布2016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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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發(fā)布2016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

西安中院發(fā)布2016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


原標題:西安中院發(fā)布2016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


4月25日上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舉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暨十大典型案件”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2016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1、美國催化蒸餾技術公司申請陜西華浩軒新能源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侵害專利權訴前證據(jù)保全案


申請人美國催化蒸餾技術公司(以下簡稱:催化公司)與被申請人陜西華浩軒新能源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浩軒公司)因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產生糾紛,擬將華浩軒公司訴至法院。2016年7月25日催化公司向法院提出訴前證據(jù)保全申請稱,2007年9月19日、2010年1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授予其“接觸構造”、“脈沖流反應”發(fā)明專利權。之后,催化公司發(fā)現(xiàn)華浩軒公司制造的烷基化垂直反應塔,其整體結構與涉案專利“接觸構造”基本相同;該烷基化垂直反應塔內部必然布置有多個垂直排列的橫向墊子組成的分散器,且特定的烷基化垂直反應塔所實現(xiàn)的催化反應也是特定的,該烷基化垂直反應器內部的反應工藝已經落入“脈沖流反應”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催化公司認為華浩軒公司實施其產品及方法專利,其行為構成侵權。因烷基化垂直反應塔結構龐大,并由華浩軒公司實際控制,其客觀上難以獲得,故申請對華浩軒公司的烷基化項目裝置整體結構進行拍照;對烷基化項目的相關委托設計、施工合同復制保全證據(jù)。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專利權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證據(jù)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任何權利的行使必然有一定的邊界。催化公司以被控侵權產品位于華浩軒公司院內并由華浩軒公司控制,其客觀上難以取得為由,申請對華浩軒公司的烷基化項目裝置整體結構進行拍照保全證據(j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予支持。催化公司請求對烷基化項目的委托設計、施工合同進行復制保全證據(jù),考慮到烷基化項目的委托設計、施工合同等證據(jù),因在相關部門存有備案,該證據(jù)不存在難以取得的情形,且催化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委托設計、施工合同與判定被控侵權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其此項申請不符合證據(jù)保全的條件,不予支持。遂裁定:一、對華浩軒公司的烷基化項目裝置整體結構進行拍照;二、駁回催化公司申請對華浩軒公司的烷基化項目的委托設計、施工合同進行復制的證據(jù)保全申請。


2、上海布來斯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與西安逾青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011年12月21日,美國愛貝國際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貝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申請后,于2013年2月28日取得第10335614號“ABIE?C”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41類的教育、培訓、教學等。2013年12月12日愛貝公司與上海布來斯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布來斯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愛貝公司許可布來斯公司在中國地域范圍內免費使用“ABIE?C”注冊商標,使用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布來斯公司可再進行許可和單獨訴訟,所獲賠償歸布來斯公司所有。期間,布來斯公司與西安逾青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逾青公司)簽訂的授權協(xié)議約定:基于愛貝公司與布來斯公司簽訂的總授權協(xié)議,布來斯公司授權逾青公司在西安市高新區(qū)開設愛貝國際少兒英語培訓中心,并使用其商號、商標;使用期限至2015年10月9日;逾青公司在授權期屆滿后兩周內,未銷毀布來斯公司享有版權的資料及標識屬侵權行為。


2015年9月21日布來斯公司發(fā)函,再次告知逾青公司授權協(xié)議到期后不再授權。2015年10月19日布來斯公司向逾青公司發(fā)出關于侵犯注冊商標及標識事宜的函,稱逾青公司使用“愛迪貝”商標、標識對外經營和宣傳,構成商標侵權,應停止侵權行為。2016年3月17日逾青公司的經營場所內,懸掛有“ABIE”+“愛貝國際少兒英語”+“西安中心”標識內容的銘牌,擺放的教學、宣傳物品、指示牌上有單獨或者配圖使用的“ABIE”字樣。布來斯公司認為,逾青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逾青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西安主流報刊上刊登聲明,進行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6萬元。逾青公司稱布來斯公司取得授權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署地不明且未經公證認證,訴訟主體不適格;逾青公司提出“ABIE”商標于2016年4月7日核準注冊,其對“ABIE”商標使用在先,是依法購得,且“ABIE?C”、“ABIE”分別獲得商標注冊,不構成近似。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愛貝公司對他人在中國地域范圍內侵害其注冊商標權的行為,明確授權布來斯公司單獨提起訴訟,布來斯公司作為本案原告訴訟主體適格。逾青公司在布來斯公司授權期限屆滿后,仍在其經營場所內使用“ABIE”標識,與“ABIE?C”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逾青公司提供的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與愛貝公司、布來斯公司及所提供的服務存在特定聯(lián)系。逾青公司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并無合法化的基礎,侵害了“ABIE?C”注冊商標專用權。逾青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判決:逾青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0335614號“ABIE?C”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逾青公司賠償布來斯公司損失(含合理費用)15000元;駁回布來斯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3、西蒙電氣(中國)有限公司與西安市碑林區(qū)史福特燈飾營業(yè)部、嘉興市東燦電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西蒙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蒙電氣公司)是SIMON S.A.在中國的全資投資企業(yè),獲得SIMON S.A.授權在中國使用SIMON商標,并有權在亞洲范圍內對侵犯“SIMON”商標的他方或侵權相關人提出行政舉報維權、商標異議爭議、提起法律訴訟、仲裁。西蒙電氣公司發(fā)現(xiàn)西安市碑林區(qū)史福特燈飾營業(yè)部(以下簡稱:史福特營業(yè)部)銷售“simon”開關插座和燈具產品,同時銷售制造商是嘉興市東燦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燦公司)的燈具和浴霸,這些商品上突出標有“simon”標識和“德國西蒙”字樣,在包裝盒上標有“德國西蒙電器集團有限公司監(jiān)制”。西蒙電氣公司認為東燦公司生產、銷售侵犯西蒙電氣公司商標權的產品,史福特營業(yè)部長期銷售侵犯西蒙電氣公司商標權的商品,屬于故意侵權,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東燦公司虛擬一個“德國西蒙電器集團有限公司監(jiān)制”名義,目的是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與原告產品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史福特營業(yè)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simon”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東燦公司停止生產“simon”標識的燈具和浴霸商品;東燦公司停止在燈具、浴霸商品上使用“德國西蒙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不正當競爭行為;史福特營業(yè)部、東燦公司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和合理費用32840元。案件審理中,西蒙電氣公司提交了經公證處封存的被控侵權產品浴霸和LED方燈,但LED方燈的封存已被打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西蒙電氣公司將公證處封存的LED方燈擅自打開,導致證據(jù)關聯(lián)性存疑,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史福特營業(yè)部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其銷售的同類產品上使用與西蒙電氣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對西蒙電氣公司商標權的侵犯。確定商品生產者的主要標準在于其是否生產、制造了該商品,而非僅以產品外包裝載明的廠家名稱來確定。由于東燦公司否認被控侵權產品系其生產,僅憑外包裝上注明內容,不足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浴霸系東燦公司生產。被控侵權產品浴霸并非史福特經營部生產,該產品上是否存在擅自使用原告西蒙電氣公司名稱并導致引人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史福特營業(yè)部并無關系。同時,因依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浴霸系東燦公司生產,故東燦公司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遂判決:史福特營業(yè)部停止侵權行為;史福特營業(yè)部向西蒙電氣公司支付賠償款2萬元;駁回西蒙電氣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4、郭學亮與陜西中醫(yī)藥大學、陜西中醫(yī)學院制藥廠、西安阿房宮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夏陸一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案


陜西中醫(yī)藥大學(以下簡稱:中醫(yī)藥大學)原名為中醫(yī)學院。1984年1月30日,中醫(yī)學院組織開展“中藥結腸炎丸治療慢性非特異性潰瘍性結腸炎的臨床觀察與研究”項目的研究,該項目《計劃任務書》中載明:承擔單位:中醫(yī)學院針灸科郭學亮同志,分工負責制訂“結腸炎丸”處方,并具體觀察,總結臨床病例。1985年6月,中醫(yī)學院研究形成《結腸炎丸技術資料》。1986年12月20日,陜西省高等教育局頒發(fā)《獲獎證書》,載明:郭學亮等同志完成的結腸炎丸治療慢性非特異性潰瘍性結腸炎的研究被評為陜西省高等學??茖W研究叁等獎。2002年9月17日,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1)咸經一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結腸炎丸”技術成果為郭學亮、中醫(yī)學院共同所有;二、駁回郭學亮其余訴訟請求。2003年7月28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2)陜民三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查明:1986年9月10日郭學亮代表陜西中醫(yī)學院與西安中藥廠訂立《結腸炎丸技術轉讓合同書》,約定:結腸炎丸是陜西中醫(yī)學院科研成果,在陜西中醫(yī)學院藥廠生產銷售的同時,陜西中醫(yī)學院同意將該成果轉讓給西安中藥廠進行生產、銷售,并向西安中藥廠提供生產該成果的必需技術資料;西安中藥廠對陜西中醫(yī)學院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嚴守秘密,不經學院同意不得轉讓給他人生產……。該判決“本院認為”部分載明:……郭學亮提供的處方為該藥品的研制成功奠定了基礎,他應為結腸炎丸處方的研制者……。2010年9月27日,郭學亮出具《承諾書》,載明:“本人鄭重承諾,學院若獎勵五十萬,我不再對結腸炎丸成果所引起的糾紛申訴、控告、上訪,此事至此得到解決。我請求學院安排郭艷回學院工作?!?012年1月19日,陜西中醫(yī)學院向郭學亮支付50萬元。


西安阿房宮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房宮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原名西安阿房宮藥業(yè)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9日更名為西安阿房宮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29日,西安阿房宮藥業(yè)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種治療結腸炎癥的藥物及其制備方法”發(fā)明專利。2006年12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授權公告,發(fā)明名稱為:“一種治療結腸炎癥的藥物及其制備方法”,發(fā)明人為夏陸一,專利權人為西安阿房宮藥業(yè)有限公司。2008年5月9日,該專利專利權人變更為西安阿房宮藥業(yè)有限公司、陜西中醫(yī)學院、陜西中醫(yī)學院制藥廠。2015年1月22日,該專利專利權人變更為阿房宮公司、陜西中醫(yī)學院、陜西中醫(yī)學院制藥廠。


郭學亮認為,阿房宮公司申請的“一種治療結腸炎癥的藥物及其制備方法”發(fā)明專利,與其研制的“結腸炎丸”處方具有關聯(lián)關系,系用其代表中醫(yī)藥大學轉讓給了阿房宮公司的前身西安制藥廠的結腸炎丸職務技術成果申請所得,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ZL200410073121.5專利的發(fā)明人署名權屬于郭學亮。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02)陜民三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已經認定郭學亮系結腸炎丸處方的研制者,而ZL200410073121.5號專利載明的藥物原料與結腸炎丸處方中的六味中藥基本相同,制備方法也無顯著差異,中醫(yī)藥大學、陜西中醫(yī)學院制藥廠也承認結腸炎丸的職務技術成果轉讓給了阿房宮公司的前身西安制藥廠,阿房宮公司申請的專利技術方案與結腸炎丸有關聯(lián)性,可以認定ZL200410073121.5號“一種治療結腸炎癥的藥物及其制備方法”發(fā)明專利與郭學亮作為研制者的結腸炎丸處方具有因果關系,而四被告也沒有提交夏陸一對涉案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證據(jù),因此,應認定郭學亮系該專利的發(fā)明人。從2010年9月27日《承諾書》的內容看,郭學亮只是稱其不再對結腸炎丸成果所引起的糾紛申訴、控告、上訪,承諾書中并未明確放棄專利發(fā)明人署名權這一人身權利。遂判決:陜西中醫(yī)藥大學、陜西中醫(yī)學院制藥廠、西安阿房宮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將郭學亮作為發(fā)明人登記于ZL200410073121.5號“一種治療結腸炎癥的藥物及其制備方法”專利文件上。


本案宣判后,四被告均提出上訴,陜西高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西安茹美文體策劃有限公司與廣東邦信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廣東邦信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案


2013年8月9日,委托方西安茹美文體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茹美公司)與受托方廣東邦信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以下簡稱:邦信陜西分公司)簽訂《知識產權委托合同》,約定茹美公司委托邦信陜西分公司代理其進行商標注冊,注冊內容為組合商標,類別為第35類和第41類,注冊費用每類2000元,共計4000元。合同第二條第2項約定,對本合同委托事項中需要提交的商標標識,受托方可提供查詢及專業(yè)評估服務,但最終提交注冊申請的商標標識,以本合同正面條款所選擇的具體服務項目為準。第3項約定,受托方應認真負責的完成本次代理委托事項的申報、收集材料、舉證等事務,提供相應的咨詢及問題解答服務,依據(jù)案件的具體進程提供及時全面匯報,告知委托事項真實進展。2013年8月13日,茹美公司向邦信陜西分公司支付代理費4000元。2013年11月28日,廣州天河互易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代理茹美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在第35類和第41類注冊“茹美瑜伽(RUMEIYOGA)及圖”商標。2013年12月1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受理前述注冊申請。2014年10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發(fā)《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初步審定在第35類:“工商管理輔助,尋找贊助,文字處理,會計,商業(yè)企業(yè)遷移,人事管理咨詢,廣告宣傳,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公告。駁回在第35類:“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駁回理由為,該商標的文字部分與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商標近似。2014年11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發(fā)《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初步審定在第41類:“提供體育設施,健身指導課程,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動物訓練,流動圖書館”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公告。駁回在第41類:“安排和組織培訓班,書籍出版,培訓,講課,函授課程”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駁回理由為,該商標與類似服務項已注冊商標近似。


茹美公司認為,邦信陜西分公司未盡商標查詢義務,采用欺騙手段在商標未獲通過的情況下誘導茹美公司購買基于注冊商標的其他服務,現(xiàn)由于注冊商標未能通過審查,無法正常注冊。請求判令:邦信陜西分公司退還商標代理費4000元;邦信陜西分公司賠償原告因商標未能注冊造成的損失30000元;邦信陜西分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邦信公司對被告邦信陜西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茹美公司和邦信陜西分公司簽訂的《知識產權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茹美公司依約支付了4000元代理費,依據(jù)合同約定,邦信陜西分公司理應在提交商標局前對擬申請注冊商標標識是否侵害在先權利進行查詢、評估,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茹美公司,但邦信陜西分公司未能履行該項義務,導致茹美公司喪失了對擬申請注冊商標標識更正的機會。在商標局下發(fā)《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后,邦信陜西分公司亦未告知茹美公司,致使喪失申請復審的權利。邦信陜西分公司本應親自完成委托事項,但在未向茹美公司告知并征得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將代理事項轉委托給第三方,構成違約。邦信陜西分公司前述違約行為與涉案商標注冊申請部分被駁回存在因果關系,致使茹美公司合同目的未能達成。因涉案商標注冊申請僅是部分被駁回,對未駁回部分茹美公司可正常使用,再結合商標注冊相關成本,法院酌定邦信陜西分公司向茹美公司退還商標注冊代理費2000元。因茹美公司對其訴請第二項未能提供證據(jù),綜合考慮邦信陜西分公司違約程度、被告受益情形,酌定邦信陜西分公司向原告賠償1000元。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知識產權委托合同》;邦信公司、邦信陜西分公司返還茹美公司代理費2000元;邦信公司、邦信陜西分公司賠償茹美公司1000元;駁回茹美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6、民權縣浩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與西安曲江音悅匯餐飲娛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鳥人公司)推出《好歌天天唱》專輯,共包含233首音樂電視作品。該專輯封底及光盤上均注明著作權人為鳥人公司。2008年7月22日,鳥人公司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以下簡稱:音集協(xié))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將鳥人公司依法擁有的音像節(jié)目的放映權、出租權、復制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委托音集協(xié)管理,合同第四條權利管理約定:1、音集協(xié)對鳥人公司的權利管理,指同音像節(jié)目的使用者商談使用條件并發(fā)放使用許可,征集使用情況,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根據(jù)使用情況向鳥人公司分配使用費。2、為有效管理鳥人公司授予的權利,音集協(xié)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鳥人公司有義務協(xié)助進行訴訟。


2009年9月1日,鳥人公司與音集協(xié)簽訂變更協(xié)議,約定撤銷原合同中的4-2條,對于未經合法授權使用鳥人公司音樂電視作品的卡拉OK經營主體,鳥人公司保留對侵權方的訴權,音集協(xié)無權再以自己的名義代鳥人公司進行維權訴訟。2015年6月2日,鳥人公司與民權縣浩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天公司)簽訂音像著作權合同,約定將鳥人公司所有音樂電視作品在陜西省地區(qū)的放映權等一切權利授權給浩天公司,以便上述權利在合同有效期內完全由浩天公司行使。在行使上述權利范圍內,浩天公司享有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請調查取證、提起民事訴訟、刑事告訴及行政投訴等方式,并不限于向本合同簽訂前實施侵權行為的侵權人主張權利的權利。鳥人公司不得自行行使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合同有效期內約定由浩天公司行使的權利。合同有效期為三年。


浩天公司認為鳥人公司已將包含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在內的所有作品的放映權授權給了音集協(xié),但其基于鳥人公司授予的放映權維權之權利,可以提起案件訴訟。音悅匯公司未經浩天公司及鳥人公司授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的場所內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樂電視作品,嚴重侵犯了浩天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音悅匯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其KTV曲庫中的涉案90首侵權音樂電視作品;賠償浩天公司經濟損失89000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7213.4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浩天公司提交的《好歌天天唱》專輯注明鳥人公司為該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鳥人公司為該專輯中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浩天公司主張權利的依據(jù)是其與鳥人公司簽訂的音像著作權合同,該合同約定在行使鳥人公司授予的陜西地區(qū)的放映權范圍內,浩天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浩天公司認可鳥人公司已將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授予給音集協(xié),但浩天公司認為基于對放映權維權的授權其仍然可以取得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這里涉及到沒有實體權利的情況下第三方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問題。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爭議或處于不正常的狀態(tài),請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權利。訴權在本質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是糾紛雙方當事人均享有的權利,解決的是當事人的資格問題,它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如果允許訴權脫離實體權利,任意交由第三方行使,那么就可能會出現(xiàn)進入訴訟的當事人與糾紛當事人不符的情況,不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因此,除非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訴權應當由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來享有。浩天公司僅基于鳥人公司對于訴權的授權提起本案訴訟,沒有法律依據(jù),其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遂裁定:駁回原告民權縣浩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訴。


7、陳郁龍與王海成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2011 年 3月7日,陳郁龍(甲方)、王海成(乙方)簽訂《電視劇改編權與拍攝權有限獨家許可合同》,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將《我的父親王洛賓》作品的電視劇改編權及攝制權以有償方式有限獨家許可給甲方。甲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年內獨家享有該作品的電視劇改編權和攝制權。乙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年后,才有權將該作品改編權自用、另行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該作品電視改編權及攝制權的有限獨家許可使用費為人民幣20萬元整。同日,王海成出具授權書,授權陳郁龍以《我的父親王洛賓》一書為素材,執(zhí)筆創(chuàng)作并拍攝一部以王洛賓先生藝術人生為題材的電視劇,并許可在這部電視劇中使用王洛賓先生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合同簽訂后,陳郁龍向王海成轉款20萬元。2013年2月22日,陳郁龍與他人協(xié)商成立西安天啟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合作拍攝陳郁龍依照王海成授權創(chuàng)作的34集音樂電視劇《半個月亮爬上來》。


2014年1月4日,王海成致函陳郁龍,稱北京一公司寫了關于王洛賓的電視劇本《歌海情天》,經與北京公司談判,最終甲方同意給弟兄三人共同支付王洛賓的姓名、形象、音樂作品使用費共計120萬人民幣。王海成擔心如果陳郁龍立項開拍之后,其兩個哥哥會以王洛賓冠名、表演形象、歌曲使用為由發(fā)難,希望聽取陳郁龍的意見。1月5日,陳郁龍回函,表示王海成應當拒絕北京公司對王洛賓的姓名、形象、音樂作品使用的授權請求。1月6日,王海成回函表示《歌海情天》的劇情與《我的父親王洛賓》內容并不搭界,雖然其是《我的父親王洛賓》的作者,有權將該作品轉讓,但其兩個哥哥也有對王洛賓姓名、影視作品形象、音樂作品使用的權利。1月9日,陳郁龍回函表示其的助理把網上關于《歌海情天》的宣傳資料都找到了,基本上與劇本《半個月亮爬上來》不太搭界。沖突不大,因為兩部片子的風格迥然不同,現(xiàn)在由陳郁龍負責修改劇本,由投資方從投資中出錢,重新購買王海成兄弟三人的授權。1月10日,王海成去函表示因不愿意看到陳郁龍和投資人被其大哥告上法庭,其甚至想到,將20萬如數(shù)退還給陳郁龍。1月14日,陳郁龍致函,表示北京的劇本拿到手了,兩個劇本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東西,希望王海成提交與北京公司的授權書。1月15日,王海成回函,表示因與北京公司的合同有保密約定,不能提交授權書。1月20日,王海燕、王海星、王海成、王洛賓遺囑執(zhí)行律師與北京金洋湖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授權合同書,同意北京金洋湖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王洛賓先生的故事素材和歌曲素材創(chuàng)作電視劇劇本,攝制電視劇《歌海情天》及與此相關的衍生產品。2014年11月20日,西安天啟影視制作有限公司作出臨時董事會決議,決定停止投資拍攝《半個月亮爬上來》電視劇。


陳郁龍認為,王海成在與其簽約期內重復授權他人拍攝《我的父親王洛賓》書中的故事情節(jié)制作《歌海情天》電視連續(xù)劇,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王海成賠償其經濟損失 300萬元;判令王海成承擔訴訟費用。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我的父親王洛賓》是王海成以其父親即我國著名藝術家王洛賓的生平事跡為題材創(chuàng)作的人物傳記;王海成與陳郁龍簽訂的著作權許可合同授權陳郁龍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年內獨家享有該作品的電視劇改編權和攝制權;陳郁龍已經著手對《我的父親王洛賓》進行電視劇編寫,并完成了王洛賓傳記題材34集電視連續(xù)劇《半個月亮爬上來》腳本。由此說明,陳郁龍對爭訟之合同已經行使了合同賦予的改編權利,上述作品改編成電視劇后,王洛賓的姓名、形象、生平、生活、音樂作品使用均會在電視劇中有所體現(xiàn)。王海成是否將其創(chuàng)作的《我的父親王洛賓》人物傳記許可給原告陳郁龍使用后,又許可他人將其創(chuàng)作的人物傳記作品改編、攝制電視劇是判定其是否構成違約的關鍵。根據(jù)案件事實,王海燕、王海星、王海成、王洛賓遺囑執(zhí)行律師與北京金洋湖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授權合同書,同意北京金洋湖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王洛賓先生的故事素材和歌曲素材創(chuàng)作電視劇劇本,攝制電視劇《歌海情天》及與此相關的衍生產品;電視劇《歌海情天》及相關的衍生產品中有權使用有關王洛賓先生的各種故事素材、十二首歌曲和王洛賓先生的姓名、肖像;陳郁龍曾表示關于《歌海情天》基本上與劇本《半個月亮爬上來》不太搭界,沖突不大,兩部片子風格迥然不同?!陡韬G樘臁芬言谥醒腚娨暸_8頻道播映,是一部以幾個現(xiàn)代年輕人的愛情故事為主線,穿插反映王洛賓生平的電視劇。電視劇《歌海情天》與《我的父親王洛賓》均是以歷史人物王洛賓為題材創(chuàng)作的作品,二者在故事情節(jié)的描述上存在相似之處也在所難免,但二者反映的側重點不同,《歌海情天》并非以《我的父親王洛賓》作品改編的電視劇。加之對同一人物傳記從不同視角攝制成電視劇法律并無禁止,因此陳郁龍以《歌海情天》電視劇大量使用《我的父親王洛賓》書中故事情節(jié),將《我的父親王洛賓》作為重要的結構線索、重要道具,片中多次用特寫和近景加以表現(xiàn),其創(chuàng)作的《半個月亮爬上來》已無法再用為由,認為王海成將《我的父親王洛賓》一書的電視劇改編權和攝制權再次許可他人使用違反約定,事實依據(jù)不足。由于王海成并未違反合同約定,將《我的父親王洛賓》一書的電視劇改編權和攝制權再次許可他人使用,因而陳郁龍請求判令王海成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與是否拍攝電視劇《歌海情天》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不相符,故原則上應判決駁回陳郁龍的訴訟請求。但考慮到如果簡單的認為王海成不構成違約,判決駁回陳郁龍的訴訟請求,可能忽略了雙方在履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中的協(xié)商情況,也不符合我國民法追求的公平原則。為此,法院認為有必要對相關事實進行分析認定后確定責任劃分,最終妥善處理糾紛。根據(jù)法院查明的事實,王海成許可陳郁龍使用其《我的父親王洛賓》作品改編及攝制電視劇,收取陳郁龍20萬元后,擔心如果陳郁龍立項開拍,被告王海成的兩個哥哥會以王洛賓冠名、表演形象、歌曲使用為由發(fā)難,因此發(fā)函。后雙方授權費用協(xié)商無果,而授權期限五年已到,《半個月亮爬上來》電視劇也停止投資拍攝。對此后果,陳郁龍、王海成雖主觀上均無過錯,但考慮到上述實際情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王海成賠償陳郁龍損失20萬元;駁回陳郁龍其余訴訟請求。


本案宣判后,王海成提出上訴,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8、胡志紅、路喜功侵犯著作權案


2014年5月,為謀取不法利益,被告人胡志紅伙同被告人路喜功采用盜版方式,在路喜功租用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區(qū)東三爻村工業(yè)園區(qū)的西安三旗廣告印務有限公司廠房內印刷《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經濟復習題集》、《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復習題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復習題集》、《建筑工程管理與實務》、《建筑工程管理與實務復習題集》等八類書籍,用于銷售謀利。被告人路喜功在胡志紅指定的書店購買樣書,并經胡志紅確認后,由路喜功負責印刷以上書籍,被告人胡志紅隨后將部分書籍出售。2014 年12月17日,西安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將剩余6083冊盜版書籍予以查扣。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志紅、路喜功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志紅、路喜功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路喜功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遂判決:(一)被告人胡志紅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二)被告人路喜功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三)作案工具黑色A590聯(lián)想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沒收;(四)涉案的6083冊盜版書籍依法予以沒收。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胡志紅、路喜功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在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上訴人胡志紅、路喜功均申請撤回上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上訴人胡志紅、路喜功撤回上訴。


9、婁斌侵犯商業(yè)秘密案


西安奧杰電熱設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奧杰公司)于2002年3月成立,主要經營電熱設備、工業(yè)爐窯的設計、制造、銷售,電爐及配件等的生產、銷售,并針對其公司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采取了大量的保密措施。婁斌于2002年入奧杰公司工作,先后擔任銷售部經理、生產廠長、總經理助理等職務,并與奧杰公司簽訂了“保密與風險責任協(xié)議書”,承諾嚴格遵守奧杰公司關于機密文件的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公司商業(yè)秘密,勞動合同終止后應將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客戶名單交還給公司。2012年8月,婁斌從奧杰公司辭職后,利用其從奧杰公司工作期間獲取的網帶式保護氣氛連續(xù)釬焊爐(以下簡稱:釬焊爐)及備件的生產圖紙和客戶名冊、信息等資料,掛靠在偉業(yè)公司生產網帶式保護氣氛連續(xù)釬焊爐及備件,并以偉業(yè)公司的名義利用其從奧杰公司獲取的客戶名冊、信息等經營信息向上述客戶名冊內42家客戶及其他買家予以銷售。經鑒定,從2012年至2014年共給奧杰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07140.88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婁斌與奧杰公司簽訂的《保密與風險責任協(xié)議書》、奧杰公司的《參股合作協(xié)議及公司運作原則》、《圖紙管理制度》、《保密與風險責任制度》及證人扈杰、裴建新、扈恩浩、趙李剛等人的證言及婁斌的供述可證明,奧杰公司對其技術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奧杰公司所主張的技術信息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規(guī)定,屬于商業(yè)秘密。奧杰公司2002年3月7日成立,在長期的銷售過程中總結出包括客戶名冊、聯(lián)系方式、所需設備規(guī)格、型號、訂購數(shù)量、單價、優(yōu)惠、運費承擔等經營信息,不同客戶交易統(tǒng)計時間跨度從一年到十年不等,并和上述客戶保持長期穩(wěn)定交易關系,這些無法在互聯(lián)網或者相關公開渠道獲得,均屬于非公知的特殊客戶信息,且被奧杰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護,上述奧杰公司所主張經營信息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規(guī)定,屬于商業(yè)秘密。鑒定機構根據(jù)奧杰公司2012年至2014年的財務資料確定了該公司生產的釬焊爐、備件及配料被侵權前的平均利潤率,結合偉業(yè)公司外銷涉及奧杰公司商業(yè)秘密的侵權產品的銷售收入,得出的被侵權方物質損失數(shù)額是客觀真實的,法院予以認可。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奧杰公司要求婁斌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奧杰公司造成的損失287.2萬元的訴訟請求,經查,根據(jù)鑒定意見書的補充鑒定,公訴機關將偉業(yè)公司2012年8月至2014年度銷售給42家客戶的高溫釬焊爐、配套產品及銷售給42家客戶之外的高溫釬焊爐中涉及商業(yè)秘密部分奧杰公司的利潤損失額170.714088萬元認定為奧杰公司被侵權的損失是客觀的,奧杰公司的技術研發(fā)成本和客戶開發(fā)成本因婁斌的犯罪行為導致?lián)p失的程度、比例、具體數(shù)額因無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無法確定,對本部分的訴求,不予支持;對奧杰公司要求賠償鑒定花費14萬元的訴求,經查,本案作為公訴案件鑒定是偵查機關依職權提起的,依法不應由奧杰公司支付鑒定費用,該要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對奧杰公司要求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4.05萬元的訴訟請求,經查,附帶民事訴訟是基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而提起的,該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實際損失,奧杰公司要求該14.05萬元的損失實際并未發(fā)生,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依法不予支持;對奧杰公司提出退還工資10.97萬元的訴訟請求,因工資系婁斌在奧杰公司工作期間的勞務所得,不屬于侵權損失,不予賠償,其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婁斌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6萬元;責令婁斌停止侵權行為;婁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奧杰公司人民幣170.714088萬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婁斌不服,提出上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10、陜西建工第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侵害專利權處理決定行政行為糾紛案


2013年9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黃素清“架板”的實用新型專利權。2015年1月21日黃素清以陜西建工第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建八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專利產品構成侵權為由,向西安市知識產權局請求處理。2015年5月25日西安市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1.被請求人陜建八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請求人黃素清ZL201320097740.2號“架板”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2.已經使用及尚未使用的侵權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場,并予以封存銷毀;3.不支持請求人其他請求事項。決定作出后,陜建八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審理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6年2月29日決定:宣告201320097740.2號專利權全部無效,該決定已生效。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西安市知識產權局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違反法定程序;認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但需指出的是,西安市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理決定作出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訴爭專利權無效,由此本案事實發(fā)生變化??紤]到專利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是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益產生的糾紛,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若人民法院僅僅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作為審查標準,忽視變化的事實,顯然對被控侵權人不公平,因此西安市知識產權局對本案處理決定,雖未有不妥,但考慮到專利侵權行政訴訟中也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遂判決:撤銷西安市知識產權局西知法處字[2015]9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


來源:西部網

記者:李媛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西安中院發(fā)布2016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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