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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誠實,后果有多嚴重?——專利權人隱瞞權利要求修改,被罰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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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暮2025-07-08
程序不誠實,后果有多嚴重?——專利權人隱瞞權利要求修改,被罰15萬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程序不誠實,技術也救不了你。”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黃小棟

欄目支持:專利侵權研究作者團隊


裁判要旨:


專利權利人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權利要求并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接受的,其應當在合理期間內將相關事實報告正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


權利人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報告,致使人民法院依據(jù)修改前的權利要求書作出錯誤判決的,可以認定構成“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視情予以處罰。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1295號

202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公布的這則終審判決,引發(fā)業(yè)內高度關注。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專利權人因未及時向法院報告其在無效程序中已限縮修改權利要求的事實,被認定為“程序不誠信”,最終不僅判決被撤銷,還被處以人民幣15萬元罰款。

本案不僅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更成為全國4213件技術類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作為罕見的“程序誠信”型裁判樣本,被收錄為157件典型案例之一,彰顯司法對專利程序操守的高度關注。釋放出明確的司法信號:訴訟誠信不是選擇題,而是強制性義務;隱瞞不報,后果極重。


PART 1
案件回顧:專利被限縮,但法院被蒙在鼓里


涉案專利名稱為“一種具有伸縮及收納功能的折疊裝置及其折疊風扇”,專利權人為疊某公司。該公司在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后,被告在應訴期間提出,涉案專利已被案外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在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無效程序中,疊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口審期間主動提交了限縮后的權利要求,并被專利復審無效部當庭接受。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自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并公告決定之日起,該限縮后的權利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后續(xù)侵權訴訟中,疊某公司未向法院披露該修改行為。一審法院在不知其權利要求已被修改的情況下,仍依據(jù)原始權利要求書進行侵權比對,判定侵權成立。

進入二審階段,被告主動向法院提交了修改相關材料。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核實,確認原告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未披露重要程序信息的問題,構成對法院審理的實質性妨礙。

最終,最高法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14條,對原告處以15萬元罰款。


PART 2
法律分析:為何“沉默”構成違法?


1. 修改何時生效?


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4.6節(jié),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所做的修改,一旦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接受,并在無效決定中予以公告,即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換言之,專利保護范圍已發(fā)生實質變化。

2. 法院依據(jù)哪些法律處罰?

《民事訴訟法(2023)》第114條

對妨礙訴訟的行為,如虛假陳述、妨害舉證,可以給予罰款等處罰。

《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63條

明確要求當事人應就案件事實做出真實、完整陳述。虛假陳述行為將承擔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

所有民事活動均應以誠信為底線,原告作為專業(yè)市場主體,有更高的程序配合義務。

最高法院認為:原告明知修改行為已被專利局接受,亦知法院對比依據(jù)的重要性,卻始終選擇保持沉默,致使一審法院適用錯誤權利要求書裁判,構成典型“程序不誠信”,符合虛假陳述的處罰條件。


PART 3
為何罰15萬元? 


法院綜合認定如下四個因素構成“情節(jié)嚴重”:

主觀惡意明確:具備完整的法律知識,明知修改行為對侵權比對影響重大,卻未如實報告。

造成實質性錯誤裁判:使一審法院依據(jù)失效的權利要求作出判決。

專業(yè)性強,識別能力高:原告擁有專業(yè)知識產(chǎn)權團隊。

長時間沉默:未在一審、二審期間主動披露,構成連續(xù)性隱瞞。

因此決定處以人民幣15萬元的行為罰,是目前技術類知識產(chǎn)權領域少見的程序性高額處罰。


PART 4
實務啟示:遇到修改,信息披露是關鍵程序義務


在專利實務中,“侵權訴訟”與“無效宣告”程序往往并行推進。尤其當專利權利要求在無效程序中發(fā)生修改時,是否及時向法院說明該修改,成為影響案件走向的關鍵因素。

最高法院在本案裁判中強調,專利權利人負有在合理期間內向人民法院報告修改事實的義務。如果未履行該義務,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程序不誠信”,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結合實踐,可見以下幾類典型情形:

修改已提交但尚未生效:此類情形中,雖然尚未具備法律效力,但法院可能仍關注相關修改行為是否已經(jīng)發(fā)生,以及是否影響侵權比對邏輯。

修改已生效:
即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已作出審查決定并公告。此時,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已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方案,是否據(jù)此調整侵權比對范圍,是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法院已知,但專利權人未主動說明:即使法院通過其他渠道獲知修改情況,仍不能替代當事人的披露義務。如若未能主動提交有關材料,可能影響誠信評價。

修改后仍依據(jù)原權利要求主張:一旦發(fā)生此類情形,法院將重點審查專利權人的程序行為是否構成禁止反悔,是否存在混淆侵權判斷基礎的主觀動機。

在所有情形中,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完整性與透明度,是法院評估訴訟誠信的關鍵指標之一。

正如本案所示,法院最終將15萬元罰款作為程序性懲戒措施,明確釋放出“程序虛假陳述零容忍”的司法態(tài)度,也為所有從事專利維權的權利人敲響警鐘。

總結一句話:
主動、真實、完整披露專利狀態(tài),是程序底線,不能有僥幸心理。


PART 5
程序不誠實,技術也救不了你


最高法在本案中并未否定涉案專利的技術價值,也未質疑修改行為的合法性。真正的問題在于:程序行為本身具有法律意義。

當專利制度的技術屬性與法律屬性交匯時,程序信息的隱瞞就是對法院判斷能力的操控嘗試。一旦技術主張與程序行為發(fā)生沖突,法院更傾向于懲戒程序失信者。

如裁判摘要中所言:“任何對法院真實判斷能力造成干擾的行為,都不能被容忍?!?br>
程序不誠實,技術也無法救場;一時沉默,可能導致整體敗局。


欄目支持:

專利侵權研究作者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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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程序不誠實,后果有多嚴重?——專利權人隱瞞權利要求修改,被罰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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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黃小棟

欄目支持:專利侵權研究作者團隊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程序不誠實,后果有多嚴重?——專利權人隱瞞權利要求修改,被罰15萬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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