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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6件外觀專利,辦理積分入學未果,相關合同被判定無效?!?/strong>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了鐘某、廣東某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據(jù)悉,2022年10月,鐘某來(下稱“原告”)配偶劉某莉向廣東德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廣東某公司”或“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州支付24000元,用于辦理“積分200”入學。
2022年11月,廣東某公司通過向他人購買的方式為劉某莉申請了六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獲得120積分。(《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的規(guī)定,近5年內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人、發(fā)明人獲得1項積20分。)之后,劉某莉與周某州通過微信協(xié)商終止辦理余下80積分的相關事宜,退回了9600元。
或許是積分不夠,孩子未能升讀公立小學,鐘某來向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廣東某公司退換余下費用14400元并解除合同。鐘某來認為,被告于2022年10月21日承諾為原告的孩子做積分200分用于升讀2023年佛山公立小學,并收取手續(xù)費24000元,并保證原告的小孩能進入公立小學,但不保證進官某小學和官某中心小學。
廣東某公司辯稱,被告已為劉某莉完成120分的積分項目,劉某莉也已根據(jù)被告指引成功申請到積分,雙方的合同已部分履行,劉某莉要求被告全額退款無法無據(jù)。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明知自己及其配偶的積分不足以獲得積分入學資格的前提下,希望通過被告的幫助提高積分實現(xiàn)目的,而被告的經營范圍并不包括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且作為服務機構,應合法依規(guī)地為客戶提供技能培訓及入學咨詢服務。被告代辦職業(yè)資格證書、專利證書等,應當建立在客戶經過培訓確已具備相應職業(yè)技能或真實發(fā)明了相應實用新型專利的基礎上?,F(xiàn)被告通過購買專利的方式,意圖使不具備相應技能的人員違規(guī)獲得積分入學,不僅損害了積分入學制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也與人才戰(zhàn)略發(fā)展的初衷相違背,原、被告之間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也損害了其他正規(gu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原、被告之間訂立的合同應屬無效。
被告因雙方的無效法律行為取得了14400元,原告及其配偶亦因雙方無效的法律行為取得了六項外觀設計專利權,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因原告及其配偶所取得的專利權不能返還,原告應折價補償予被告。綜合被告因購買專利所需支出的費用、勞務成本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原告按其支付款項的60%折價補償予被告,故被告應退還余下的40%即5760元(14400元×40%)予原告。
法院判決如下:一、廣東德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5760元予鐘某來;
二、駁回鐘某來的其他訴訟請求。
附:
鐘某、廣東某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3)粵0605民初29800號
原告:鐘某來,男,漢族。
被告:廣東德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州。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小華,廣州金鵬(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楊孌,廣州金鵬(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鐘某來與被告廣東德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鐘某來及被告廣東德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楊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鐘某來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退還用于幫小孩升公立小學一年級的手續(xù)費14400元;2.解除與被告的教育培訓合同關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廣東德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承諾為原告的孩子做積分200分用于升讀2023年佛山公立小學,并收取手續(xù)費24000元,并保證原告的小孩能進入公立小學,但不保證進官某小學和官某中心小學。
被告廣東德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并非本案合同關系相對人,訴訟主體不適格,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2.被告已為劉某莉完成120分的積分項目,劉某莉也已根據(jù)被告指引成功申請到積分,雙方的合同已部分履行,劉某莉要求被告全額退款無法無據(jù);3.劉某莉系主動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及被告已退回部分款項后,并未向被告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已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不應當再次提起訴訟,增加訟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有異議部分,本院作綜合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2年10月20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州咨詢積分入學的相關事宜。2022年10月21日,原告的配偶劉某莉向周某州支付了24000元,被告出具收據(jù)確認該款用于辦理“積分200”。后被告在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通過向他人購買的方式為劉某莉申請了六項外觀設計專利權。根據(jù)《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的規(guī)定,近5年內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人、發(fā)明人獲得1項積20分。
2023年4月19日,劉某莉與周某州通過微信協(xié)商終止辦理余下80積分的相關事宜,后周某州于2023年4月24日向劉某莉退回了9600元。
廣東德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登記成立,其經營范圍包括:教育咨詢服務(不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招生輔助服務;社會經濟咨詢服務;企業(yè)管理咨詢;咨詢策劃服務;業(yè)務培訓(不含教育培訓、職業(yè)技能培訓等需取得許可的培訓);人力資源服務(不含職業(yè)中介活動、勞務派遣服務);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文藝創(chuàng)作;項目策劃與公關服務;體驗式拓展活動及策劃;會議及展覽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本院認為,雖然案涉款項是劉某莉支付予被告的,但從雙方提供的證據(jù)看,原告亦參與了案涉合同的訂立,且原告與劉某莉是夫妻關系,案涉款項屬于原告與劉某莉的夫妻共同財產,現(xiàn)原告以其名義提起本案訴訟,劉某莉并無異議,故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本市按照統(tǒng)籌兼顧、總量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分類排名的原則,對需要享受相關公共服務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類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標數(shù)內的新市民可按有關辦法享受相關積分入學、積分入戶、積分入住保障房等公共服務”,第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積分制服務的新市民應在積分申請截止時間前向各鎮(zhèn)(街道)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或通過市積分系統(tǒng)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納入個人積分檔案。新市民有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等不誠信行為的,一經發(fā)現(xiàn),取消當年積分申請資格;取得入戶、入學、入住資格的,取消其相應資格,且兩年內不得在我市申請積分制服務”,原告在明知自己及其配偶的積分不足以獲得積分入學資格的前提下,希望通過被告的幫助提高積分實現(xiàn)目的,而被告的經營范圍并不包括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且作為服務機構,應合法依規(guī)地為客戶提供技能培訓及入學咨詢服務。被告代辦職業(yè)資格證書、專利證書等,應當建立在客戶經過培訓確已具備相應職業(yè)技能或真實發(fā)明了相應實用新型專利的基礎上?,F(xiàn)被告通過購買專利的方式,意圖使不具備相應技能的人員違規(guī)獲得積分入學,不僅損害了積分入學制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也與人才戰(zhàn)略發(fā)展的初衷相違背,原、被告之間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也損害了其他正規(gu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原、被告之間訂立的合同應屬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存在可解除的情形,故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因雙方的無效法律行為取得了14400元,原告及其配偶亦因雙方無效的法律行為取得了六項外觀設計專利權,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因原告及其配偶所取得的專利權不能返還,原告應折價補償予被告。綜合被告因購買專利所需支出的費用、勞務成本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原告按其支付款項的60%折價補償予被告,故被告應退還余下的40%即5760元(14400元×40%)予原告。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廣東德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5760元予鐘某來;
二、駁回鐘某來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鐘某來已預交),由鐘某來負擔48元,廣東德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2元。廣東德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擔的部分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予鐘某來。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黃永添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林東妮
(原標題:購買專利兌換積分幫小孩升公立小學,法院判定合同無效、退費|附判決書)
來源:IPRdaily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購買專利兌換積分幫小孩升公立小學,法院判定合同無效、退費|附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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